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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宜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2年8月)2022-08-13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管理,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
度,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确保年报信息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以下简称“《会计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
规”),以及《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
有关主体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原因,给公司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
部门、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
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单位或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应遵循以下原则:依法依规、实事求
是、客观公正;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证券部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并
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公司按照相关制度规定的工作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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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和权限进行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
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
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
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使年报信息
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
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
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
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会计报表及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
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五)业绩预告与年度报告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
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年度报告的实际数据
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七)因年报编制工作疏忽、未按规程办事或沟通不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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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致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董事会认定的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其他
情形,如被监管部门要求发布更正、补充公告;
    (九)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
的情形。

            第三章 责任追究处理的处置形式

    第七条 相关责任人失职导致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对于内部责任人,公司有权进行如下处罚,并依法追究其相关法
律责任:
    (一)人事处理,包括降低、撤销行政或专业技术职务等级,
劝退、免(撤)职、调离岗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等;
    (二)行政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留用察看、
开除(解除劳动合同且不作经济补偿)等;
    (三)其他处理,包括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
    (四)赔偿经济损失;
    (五)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置。
    上述处置形式可合并使用,但对于应当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
不得以经济处理或其他处理方式代替。
    对于外部责任人,公司有权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并依
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八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
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九条 公司对已披露的以前期间财务信息(包括年度、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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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度、季度财务信息)作出更正,或需披露更正或者补充公告并
修改定期报告的,应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
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规定执行。对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对更正后的财务报表进行全面审计或对相关更正事项进行专项
鉴证。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自律监管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自律
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
和自律监管规则的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原《湖北宜化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同时废
止。
    第十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属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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