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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湖北宜化: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2年8月)2022-08-13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规范运作,进一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自律监管规则,以及《湖北
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承
担法律法规、自律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
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公司
设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处理董事会日常事
务。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
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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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审议其受聘议案前,应当取得
深交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六条 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
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分别
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秘书的
人士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
上通报批评;
    (五)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六)公司现任监事;
    (七)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
师;
    (八)深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
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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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协助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负责筹划或
组织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并购重组、股权激励等资本运作
事项;
    (三)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
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财经证券媒体
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四)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
工作并签字;
    (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
露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六)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
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交所问询;
    (七)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及
证券监管部门相关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
息披露中的职责;
    (八)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自律
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
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交所报告;
    (九)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十)法律法规、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自律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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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规定,处理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
    (二)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董事会会议、总经
理办公会等公司重要会议;党组织研究讨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时,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
    (三)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
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
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四)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
监事、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
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
    (五)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
挠时,可以直接向深交所报告。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以下义务:
    (一)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公司内部有关
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职
权或影响力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应积极协助公司合法经营,当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时,或者公司作出或
可能作出违反相关规定的决策时,应当对其违法、违规作出明确
提示;
    (三)应按照《公司法》等要求,积极协助公司加强公司法
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
    (四)董事会秘书应保守公司秘密,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参与
公司重大信息对外公布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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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董事会秘书应积极参加业务相关培训学习,持续提高
自身履职能力;
    (六)其他依法履行的义务。

                     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每届任期三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如辞职或被解聘,公司应当在原
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
故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
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
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公告,
并按照深交所有关规定进行报备。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
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细则第六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或者
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
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六条 辞职或被解聘的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
事会和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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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手续。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
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深交所备案,同时
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
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
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六个月内完成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
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
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
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证券
事务代表应当在受聘前通过深交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
并取得深交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其任职条件参照本细
则第七条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自律监管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自
律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
规和自律监管规则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属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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