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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湖北宜化:内部审计制度(2022年8月)2022-08-13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效,促进公司经营管理,
强化风险防范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
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审查与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
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审计部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
下,依照国家相关法规政策和公司内控制度要求,独立开展审计工
作。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并依法接
受上级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
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五条 审计部应当配备专职人员,专职审计人员应当具有会
计、审计、化工、经济、工程等相关技术职称,具备从事审计工作
相适应的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六条 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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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清正
廉洁,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
审计部门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时,应主动回避。
    第七条 除涉密事项外,审计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按公司相关
规定程序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其审计报告质量由审计部负责把关。
    第八条 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
计人员,由公司予以表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部职责:
    1.负责制定公司内部审计相关制度与流程,并监督执行;
    2.负责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批准
后组织实施;
    3.负责外部审计工作的统筹协调、沟通配合;
    4.指导、监督分子公司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5.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
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同时
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6.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
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
措施的落实情况;
    7.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条 审计部主要对下列事项实施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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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2.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
    3.资产管理、使用、处置以及资产的安全完整程度;
    4.国家财经法规、公司规章制度等的执行情况;
    5.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
    6.经营管理情况及经营绩效等完成情况;
    7.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职尽责情况;
    8.在建工程投资控制及后评价情况;
    9.以前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10.上级审计机关及公司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部权限:
    1.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内部控制、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
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2.参加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3.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的资料、文件和现
场勘察实物;
    4.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5.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
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对于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审计证据,内部
审计人员应进一步核实;
    6.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纪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
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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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
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8.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
绩效的建议;
    9.对违法违纪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
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对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
问题线索,按程序报批后移交公司纪检监察机构处理。
    10.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
位和个人,向公司提出表彰建议。
    第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职责:
    1.如实提供会计账簿、凭证、报表、合同、协议、可研报告、
图纸、预算、工程量验收及签证单、结算、各种批复及会议记录等
文件资料(包括电子数据),不得拒绝和隐匿相关资料。
    2.配合审计人员调查取证,需由被审计单位提供佐证材料时,
被审计单位和人员必须积极配合,不得设障刁难。
    3.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第十三条 相关部门职责: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
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
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制定年度计划。审计部每年年初根据公司年度工作任
务制定年度审计计划,优先按照公司会议精神安排或新增审计计划。
年度计划内容包括年度审计工作目标、具体审计项目及实施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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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审计项目需要的审计资源等,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批准后组
织实施。
       第十五条 审前准备。审计部根据被审计单位实际情况及审计计
划进度安排,确定审计项目组成员,指定审计项目负责人;由审计
项目负责人牵头开展审前调查,根据审计目标及要求,收集被审计
单位的相关资料进行充分研讨,形成审计方案;经公司负责人批准
后下发审计方案,由被审计单位组织开展自查自纠;经公司负责人
批准,也可实施突击审计。
       第十六条 审计实施。按照审计方案具体要求,审计组成员分别
通过实物盘存、审查原始凭据、账簿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
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通过现场观察、个别
谈话、问卷、索取函证等方式开展审计工作,取得证据,并保证证
据的相关性、可靠性和充分性;审计人员应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重
要问题编制与复核书面工作底稿,并报审计项目负责人签字后分类
存档;对审计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可根据需要编制电子版工作底稿,审
计工作底稿应当内容完整、记录清晰、结论明确,内容包括:审计
事项、审计期间、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及依据、审计结论及建议
等。
       第十七条 审计沟通。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应与被审
计单位相关人员进行交流达成共识,重大问题及问题线索需注意保
密并单独汇报给审计项目负责人;审计报告初稿形成后,审计小组
应组织沟通会向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或以书面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
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在收到审计报告初稿后 3 个工作日内提供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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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馈意见,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十八条 审计报告。原则上审计小组应在现场审计完成后一周
内形成审计报告及督办清单,上报相关负责人审阅,报告及督办应
结论明确,措施可行。需上党委会的,拟写党委会议题材料,《关于
***审计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审计结论与管理建议、相关责任
追究建议等,按审批程序报批后上会,并按照公司党委(扩大)会
议集体审议通过的意见完善审计报告和审计整改督办事项。审计报
告不得随意对外披露,必须经公司负责人审批后根据需要签发至被
审计单位和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及分子公司。
    第十九条 结果运用。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审计问题整改第
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在规
定时间内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定期反馈审计部;审计部应当密切结合
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加强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法律和财
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
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对重要的审计项目,可实行
后续审计,检查审计督办整改效果;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
倾向性问题,有关职能部门及分子公司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
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
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档案管理。
    审计部应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建立审计档案,实行谁主审谁立卷,
审结卷成,定期归档;档案借阅需办理借阅手续,档案销毁必须经
审计委员会和公司负责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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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部门、分子公司或个人,依照有
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
关处理:
   1.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2.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
实、不完整的;
   3.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4.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5.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6.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7.拒不采纳审计意见并给公司造成损失或有可能造成重大损害
风险的;
   8.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9.打击报复审计人员的;
   10.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内部审计人
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
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2.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3.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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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5.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制度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上级规范性文件
指引有冲突的,以法律、法规、上级规范性文件指引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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