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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湖北宜化:2022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08-16  

                        证券代码:000422        证券简称:湖北宜化       公告编号:2022-092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2 年 8 月 15 日 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2 年 8 月 15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8 月 15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8 月 15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宜昌市沿江大道 52 号 6 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卞平官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49 名,

代表股份数量 158,222,48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6220%。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 名,代表股

份数量 153,326,18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0767%。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网络投票小组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

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计 48 名,代表股份数量 4,896,30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53%。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中,中小投资

者(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共计 48 名,代表股份数量 4,896,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5453%。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通讯的

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

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股东大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经表决形成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对松滋史丹利宜化新材料科技有限
公司增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7,875,38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7806%;反对 347,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9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549,2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9110%;反对 347,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089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担保的议案》,该议案分为以

下 3 个子议案:

    1.为内 蒙宜化向乌海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乌海乌达 支行申请的

10,000.00 万元借款提供保证担保。担保的贷款期限为 1 年,担保期

限为 3 年,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表决结果:同意 157,824,58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7485%;反对 387,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452%;弃权 1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498,4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1.8735%;反对 387,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9223%;弃权 1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42%。
    2.为松滋肥业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申请

的 4,980.00 万元借款按公司在松滋肥业的持股比例对其中 2,539.80 万

元借款提供保证担保。担保的贷款期限为 2 年,担保期限为 3 年,担

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表决结果:同意 157,824,58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7485%;反对 387,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452%;弃权 1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498,4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1.8735%;反对 387,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9223%;弃权 1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42%。

    3.为新疆宜化向湖北银行宜昌分行申请的 100,000.00 万元借款按

公司在新疆宜化的持股比例对其中 19,900.00 万元借款提供保证担

保。担保的贷款期限为 2 年,担保期限为 3 年,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

保证担保。

    表决结果:同意 157,839,58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7580%;反对 372,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357%;弃权 1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513,4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1798%;反对 372,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6160%;弃权 1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42%。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债转股方式对新疆宜化化工有限
公司增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7,871,88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7784%;反对 347,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96%;弃权 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545,7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8395%;反对 347,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0952%;弃权 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54%。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补充审议控股子公司接受控股股东
资金拆借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湖北宜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

表决。关联股东持有公司 153,326,189 股的股份。

    表决结果:同意 4,520,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2.3289% ; 反 对 365,6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所 有 股 东所 持 股 份的

7.4669%;弃权 1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4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520,7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3289%;反对 365,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4669%;弃权 1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42%。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宜昌邦普宜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7,840,48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7586%;反对 368,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331%;弃权 1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514,3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1982%;反对 368,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5322%;弃权 1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696%。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经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李萌律师、秦小兵律师现场

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均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湖北宜化化工股份

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