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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湖北宜化:关于收到湖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2022-10-10  

                        证券代码:000422       证券简称:湖北宜化     公告编号:2022-108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湖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8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北证监

局”)下发的《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

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17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

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

北宜化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20 年—2021 年期间,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北宜化新材料科技有

限公司向公司控股股东湖北宜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拆入资金,本金累

计发生额 28,581.28 万元,其中 2020 年累计发生额 27,998.00 万元,

2021 年累计发生额 583.28 万元。公司至 2022 年 7 月才补充披露上述
关联交易并补充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造成 2020 年、2021 年年度

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该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十项和《公开发
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
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 号)第四十条,以及《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

十项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

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 号)第五十四条的相

关规定。

    现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

五十九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

五十二条,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

关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公司要严格遵守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相关

法律法规,加强对子公司规范管理,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

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

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将认真汲取教训,强化

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遵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加强对子公司规范管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切实维

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

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10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