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工机械: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临时)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16-12-13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临时)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
会第四十九次会议(临时)拟于 2016 年 12 月 12 日(星期一)
召开,审议《 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涉及关联交
易事项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
是,认真负责的态度,我们事前审阅了相关文件,现发表意见
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实施细则》等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规定,我们将公
司实际情况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有关条件进行
了认真对比,认为公司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和
各项条件。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切实可行,募集资金
的使用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质量、优化公司资本结构、充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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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资金实力、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目标
及股东利益最大化。
二、公司为本次发行制定的《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
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
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对全体
股东公平、合理。
三、公司为本次发行制定的《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
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
益。
四、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完成后,上海华信国际集团
工业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工业”)、湖州盈灿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盈灿投资”)、湖州泰元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泰元投资”)、湖州泰熙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泰熙投资”)将分别持有公司
7.38%、5.19%、4.61%和 1.85%的股份(其中泰元投资、泰熙投
资的普通合伙人均为杭州新俊逸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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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行动关系,其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为 6.46%),成为持
有公司 5%以上的股份的股东,因此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
构成关联交易。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是公平、
公正、合理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发现存在侵害
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形;公司与华信工业、盈灿投资、泰
元投资及泰熙投资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定价
公允、条款设置合理合法,无损害广大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相关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尚须经江苏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主管部门
批准、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
施。
六、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
的态度,对该议案所涉及的事项向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了
询问和了解,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016年12月12日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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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开成 林爱梅 薛一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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