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徐工机械:未来三年(2016-2018年)股东回报规划2016-12-13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6-2018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规范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策
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
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文件要求及《徐工集团工程机械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未来
三年(2016-2018 年)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如下:
    第一条 本规划考虑因素
    (一)平衡股东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结合
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意愿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对利润分
配作出制度性安排;
    (二)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
所处发展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等情况,以保证公司利润分配
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 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一)本规划的制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相
关利润分配规定的前提下,遵循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
顾公司的长期发展、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优先采用现金方式分红;

                                                        - 1 -
    (四)充分考虑和听取独立董事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的意见。
    第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顺序
    公司当年税后可分配利润,按以下顺序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二)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三)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支付股东股利。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的,可以不再提取。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
股东大会决定。公司在弥补公司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前不向股
东分配利润。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
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第四条 未来三年(2016 年-2018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
利润,公司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分
配利润。
    (二)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在当年盈利且在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
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条件下,除特殊情况外,公司采取现金方
式分配利润。
    特殊情况包括:
    1、公司当年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 2 -
(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当
年对外投资、对外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或其他涉及现金使用事项,
累计达到或超过公司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50%;
    2、当年经审计合并报表资产负债情况足以影响公司正常融
资;
    3、董事会认为不适宜现金分红的其他情况。
    (三)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原则上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
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以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
利润为依据,但同时,为避免出现超分配的情况,公司应当以合
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来确定)的 10%,
且连续三年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
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
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四)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
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
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五)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董事会应综合考虑企业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的经
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当年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在
不同的发展阶段制定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 3 -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
上述规定执行。
    第五条 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一)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的盈利
情况、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资金需求情况、社会资金成本
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并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出,利
润分配预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在
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
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
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
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预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
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如通过公
众信箱、电话、公开征集意见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
具体预案进行审议时,应为中小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途径。
    第六条 股东回报规划调整周期及决策机制
    公司应以三年为一个周期,重新审阅公司未来三年的股东回
报规划。公司应当在总结三年以来公司利润分配规划的执行情况
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本规划第一条所列各项因素,以及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确定是否需对公司利润分配政
                                                      - 4 -
策及未来三年的利润分配规划予以调整。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持续期间,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
可抗力时,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
况发生重大变化,确有必要对三年回报规划调整或变更时,公司
应由董事会作出专题讨论,详细论证说明理由,制定三年回报规
划调整方案,并经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并经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条 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12 月 12 日




                                                           -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