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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徐工机械: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2016-12-13  

						证券代码:000425         证券简称:徐工机械          公告编号:2016-71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公司最新工商注册信息、股本变动情况及经营范围
变动需求,并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于2016年
12月12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临时),审议
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具体修改内容
公告如下:
     一、原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规定成立
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经江苏省体改委[苏
体改生(1993)230 号文]批准,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公司
在江苏省徐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
业执照号码为 320300000017304。
     现修改为: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规定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经江苏省体改
委[苏体改生(1993)230 号文]批准,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
公司在江苏省徐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 1 -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3001347934993。
       二、原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084,287,702
元。
       现修改为: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007,727,655 元。
       三、原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工程
机械及成套设备、专用汽车、建筑工程机械、矿山机械、环
卫机械、商用车、载货汽车、工程机械发动机、通用基础零
部件、仪器、仪表制造、加工、销售;环保工程施工;二手
机械再制造、收购、销售、租赁。(具体经营范围以登记机
关核准为准)
       现修改为: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工程机械及成套设备、专用汽车、建筑工程机械、物料搬运
设备及配件、矿山机械、环卫机械、商用车、载货汽车、工
程机械发动机、通用基础零部件、仪器、仪表、衡器制造、
加工、销售、维修;环保工程施工;二手机械再制造、收购、
销售、租赁。(具体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四、原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总股本
708428.7702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现修改为: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总股本
700772.7655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五、原第八十九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
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 2 -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
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
“弃权”。
     现修改为: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
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
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
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
“弃权”。
     六、第一百一十条新增以下条款
     (十四)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第(一)款第 3 项、
第 5 项,第(四)款第 3 项,第(五)款第 3 项,第(七)
款第 3 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
低于 0.05 元的,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后,公司豁免适用
相关条款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五)公司与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
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
券交易所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本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原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决策程
序:

                                                   - 3 -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1、利润分配基本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公司的利
润分配政策应兼顾公司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
司的可持续发展;在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公
司董事会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意见。
    2、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
分配股利,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年度利润分配。
    3、现金分红条件和比例
    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条件下,除特殊情
况外,公司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
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的利润的 10%。公司最
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
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上述特殊情况包括:
    (1)公司当年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
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当年对外投资、
对外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或其他涉及现金使用事项,累计达
到或超过公司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50%;
    (2)当年经审计合并报表资产负债情况足以影响公司
正常融资。
- 4 -
    4、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
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
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
利分配预案。
    (二)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1、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2、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3、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
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
审议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
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用途及预
计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三)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的两个月内,董事会
应实施利润分配。
    (四)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

                                               - 5 -
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
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方案需事先征
求独立董事的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独立董事应发表独立意见,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五)其他事项
    1、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
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现修改为: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决
策程序: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1.利润分配基本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公司的利
润分配政策应兼顾公司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
司的可持续发展。在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公
司董事会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意见。
    2.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
分配股利,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年度利润分配。
    3.现金分红条件和比例
    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条件下,除特殊情
况外,公司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上述特殊情况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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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司当年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
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
出是指公司当年对外投资、对外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或其他
涉及现金使用事项,累计达到或超过公司当年实现的可供分
配利润的 50%;
    (2)当年经审计合并报表资产负债情况足以影响公司
正常融资;
    (3)董事会认为不适宜现金分红的其他情况;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现
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原则上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
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以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
为依据,但同时,为避免出现超分配的情况,公司应当以合
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来确定)的
10%,且连续三年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
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董事会应综合考虑企业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
的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当年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
因素,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制定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 7 -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
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4.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
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
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
利分配预案。
    (二)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1.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2.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3.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
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
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
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
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
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上市公司
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
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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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心的问题。
    公司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
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用途及预
计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三)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的两个月内,董事会
应实施利润分配。
    (四)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
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
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方案需事先征
求独立董事的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独立董事应发表独立意见,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五)其他事项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
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本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公司 2016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12 月 12 日

                                                  - 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