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工机械:2011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6年本息兑付及摘牌公告2016-12-22
证券代码:000425 证券简称:徐工机械 公告编号:2016-79
债券代码:112055 债券简称:11徐工01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016 年本息兑付及摘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公司债券(第
一期)(简称“11 徐工 01”、本期债券,债券代码 112055)
本次本息兑付的债权登记日为 2016 年 12 月 28 日,凡在 2016
年 12 月 28 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
次派发的利息。本期债券将于 2016 年 12 月 29 日支付 2015
年 12 月 29 日至 2016 年 12 月 28 日期间的利息及本期债券
的本金。
1.债券摘牌日:2016 年 12 月 27 日
2.债券登记日:2016 年 12 月 28 日。
3.本息兑付日:2016 年 12 月 29 日。
4.每手(面值 1,000 元)11 徐工 01”兑付人民币 1053.80
元(含税)。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本公司或
发行人)于 2011 年 12 月 29 日发行的本期债券至 2016 年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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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28 日将期满 5 年。根据公司“11 徐工 01”《2011 年公开
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和《2011 年公开发行
公司债券(第一期)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本期债
券将进行兑付,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 债券名称: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
公司债券(第一期)。
2. 债券期限:5 年。
3. 债券简称:11 徐工 01。
4. 债券代码:112055。
5. 发行规模:人民币 300,000 万元。
6. 债券利率:票面利率为 5.38%。
7. 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 票面金额:人民币 100 元。
9. 还本付息方式: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
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
起支付。
10. 起息日:2011 年 12 月 29 日。
11. 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期为 2012 年至 2016 年
每年的 12 月 29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
后的第 1 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2. 担保情况:本期债券由徐工集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3. 信用级别: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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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级别为 AAA,本期债券信用级别为 AAA。
14. 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2 年 1 月 19 日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5. 本期债券登记、托管、代理债券付息、兑付机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兑付方案
根据《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公司债
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5.38%,
本次兑付每手(面值 1,000 元)“11 徐工 01”兑付人民币
1053.80 元(含税)。
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本次付息
每手(面值 1,000 元)“11 徐工 01”实际派发利息为 1043.04
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取得的本次付
息每手(面值 1,000 元)11 徐工 01”实际派发利息为 1048.42
元。
三、本期债券摘牌日、债券登记日及本息兑付日
1.债券摘牌日:2016 年 12 月 27 日
2.债券登记日:2016 年 12 月 28 日。
3.本息兑付日:2016 年 12 月 29 日。
四、本期债券兑付对象
本期债券兑付对象为截止 2016 年 12 月 28 日(该日期
为债券登记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11 徐工 01”的债券
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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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期债券兑付方法
1.公司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兑付。
2.在本次兑付日 2 个交易日前,公司会将本期债券兑付
本金及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
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
本次债券兑付的本金及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网点(由债券
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
的其他机构)。
3.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公司
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
的银行账户,则后续兑付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
施事宜以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
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
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
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
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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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 居 民 企 业 所 得 税 源 泉 扣 缴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国 税 发
[2009]3 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
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 10%企业所得税,由
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非居民企业债券持有者如需获取完税证明,请于 2017
年 1 月 15 日前与本公司联系(见如下咨询联系方式)。
3. 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徐州经济开发区驮蓝山路 26 号
邮编:221004
联系人:刘敏芳、李栋
咨询电话:0516-87565621,87565623
传真:0516-87565610
八、相关机构
1.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瑞信方正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刘长江、林森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9 号金融街中心南
楼 15 层
联系电话:010-66538666
传真:010-66538566
邮政编码:10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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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联系人:赖兴文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3 号中信大厦 18
楼
邮政编码:518031
特此公告。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1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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