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工机械: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6-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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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成宁(2016)股字第 213 号
致: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接受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
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朱昱律师、任天霖律师出席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下称“本次大会”),并对本次大会的相关
事项进行见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
1、公司章程;
2、2016 年 12 月 12 日召开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
(临时)决议;
3、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12 月 13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及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通知的会议日期
是 2016 年 12 月 29 日,股权登记日是 2016 年 12 月 26 日;
4、本次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凭证资料及本次大会会议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本公司章程之有关
规定,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职业规范和勤勉尽责
的精神,对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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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如下: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本次大会召开十五日之前,即2016年12月13日在
《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cninfo.com.cn)刊登了公司董事会《关
于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载明了召开本次会
议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召集人、召开方式、表决方式等有关事
项。本次大会于2016年12月29日下午14:00在总部大楼706会议室召开。
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与会股东的资格
截止 2016 年 12 月 29 日下午 14:00 本次大会开始时,大会登记在
册的与会股东或股东代表共 59 名,代表股份 3,203,124,761 股,占本
公司股份总数的 45.71%。其中: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
东代表 12 名,代表股份 2,990,641,89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42.68%;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表 47 人,代表股份数 212,482,87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3%。
经核对公司提供的参会股东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在股权登记日(2016 年 12 月 26 日)
下午收市时登记在册的股东,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代理人亦已得到股
权登记日在册股东的有效授权。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的提供机构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
效,均有权出席本次会议,出席本次大会的人数也符合《公司法》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大会提交表决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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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2.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2.1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2.2 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2.3 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2.4 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2.5 发行数量
2.6 限售期
2.7 募集资金用途
2.8 上市地点
2.9 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2.10 本次决议的有效期
3.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4.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
告的议案
5.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6.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7.关于公司与发行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
案
8.关于公司与发行对象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议案
9.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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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6-2018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11.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
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1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3.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4.关于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四、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对本
次大会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经本所律师见证,现场表决过程按《公司
法》、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统计,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根据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本次大会提交表决的议案获得公司章
程所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议案有效通过。
五、提交新提案的股东资格
本次大会没有股东提出新提案。
六、结论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大会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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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
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 永 明 朱 昱
经办律师:
任天霖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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