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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徐工机械: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2017年付息公告2017-01-04  

						   证券代码:000425      证券简称:徐工机械       公告编号:2017-2
   债券代码:112312      债券简称:16徐工01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2017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

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将于 2017 年 1 月 11 日支付 2016 年 1 月 11

日至 2017 年 1 月 10 日期间的利息 3.54 元(含税)/张。

    本次债券付息期的债权登记日为 2017 年 1 月 10 日,凡在 2017

年 1 月 10 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获得本次利

息款的权利,2017 年 1 月 10 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获得本

次利息款的权利。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发
行人”)于 2016 年 1 月 11 日发行的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
有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
期)(简称“16 徐工 01”、“本期债券”)将于 2017 年 1
月 11 日支付自 2016 年 1 月 11 日至 2017 年 1 月 10 日期间
                                                                - 1 -
的利息。根据《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面
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和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期限:5 年(附第 3 年末赎回选择权、调整票面
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3.债券简称:16 徐工 01。
    4.债券代码: 112312。
    5.发行规模:人民币 15 亿元。
    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7.债券利率:票面利率为 3.54%。
    8.赎回选择权:本期债券设置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发行
人将于本次债券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 30 个交易日,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行使赎
回选择权的公告。若发行人决定行使赎回权,发行人将以票
面面值加最后一期利息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或部分本期公司
债券。
    9.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若发行人在本期债券第 3 个计
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 30 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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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放弃行使赎回权的公告,将同时发布
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调整幅度的公告。发行
人有权决定是否调整本期债券后 2 年的票面利率以及调整幅
度。若发行人未行使利率调整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
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10.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调整本期
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
债券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本次债券全部或部
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本期债券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
为回售支付日,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债券登记机构
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公司发出关于是否调整本
次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行
使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方式进行回售申报,债
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份
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
售选择权。
    11.还本付息方式: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
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
起支付。若发行人在第 3 年末行使赎回权,或投资者行使回
售权,则赎回或回售的全部或部分本金加第 3 年应计利息在
其兑付日支付。
    12.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17 年 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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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支付方式及金额:本息的兑付通过登记机构和有关
机构办理,本金兑付的具体事项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
行人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媒体上发布的
兑付公告中加以说明。本期债券于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
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利息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
期债券票面总额与对应的票面年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
资者支付的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登记日收市时所持
有的本期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所持有的债券票面总额的本
金。
    14.付息日:债券存续期内每年的 1 月 11 日为上一个计
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
的第 1 个交易日)。
    15.兑付日:本期债券兑付日为 2021 年 1 月 11 日(如
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
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若发行人行使赎回权,或债
券持有人行使回售权,则其赎回或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
2019 年 1 月 11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
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6.利息登记日:债券存续期间内每年付息日之前的第 1
个交易日为本期债券利息登记日。
    17.担保情况:本期债券无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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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
公司综合评定,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 AAA,本期债券信用
等级为 AAA,评级展望稳定。
    19.债券受托管理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1.本期债券登记、托管、代理债券付息、兑付机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22.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
投资者投资本次债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二、本次付息方案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3.54%。每手面值 1,000 元的本期
债券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35.40 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
券投资基金债券投资者实际每 1,000 元派发利息为 28.32
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债券投资者实
际每 1,000 元派发利息为 31.86 元。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7 年 1 月 10 日
    2.除息日:2017 年 1 月 11 日
    3.付息日:2017 年 1 月 11 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17 年 1 月 10 日(该日期为债
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全部本期债券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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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付息办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公司将
会在本次派息款到帐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本次利息
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的本
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
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本次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
终止本次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本期债券的兑付
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如本公司自行办理本期债
券的兑付兑息工作,本公司将在完成网下兑付后,向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提供债券退出登记资料并办理退出登记手续。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投资者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
收法规和文件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
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
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
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
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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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QFII(RQFII)缴纳企业债券利息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
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
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债券持
有人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 10%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由
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非居民企业债券持有者如需获取完税证明,请于 2017
年 1 月 26 日前与本公司联系(咨询联系方式详见下文)。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相关机构
    1.发行人: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驮蓝山路 26 号
    联系人:刘敏芳
    电话:0516-87565621
    传真:0516-87565610
    邮政编码:221004
    2.主承销商、受托事务管理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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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朱海文
    联系电话:021-38676776
    传真:021-50688712
    邮政编码:200120
    3.联席主承销商: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联系人:郭婷婷
    联系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880
    邮政编码:200063
    4.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12 号深圳证券
交易所广场 22-28 楼
    联系人:梁一霞
    电话:0755-21899317
    传真:0755-25987133
    邮政编码:518031
    特此公告。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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