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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徐工机械: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04-19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18 Jihui Road,
                                       南京市鼓楼区集慧路 18 号         9-10/F of Building A,
                                       联创科技大厦 A 座 9-10 层       Lianchuang Mansion,
                                                   邮编:210036                Gulou District,
                                                                      Nanjing, China,210036

                                                    大成 Salans FMC SNR Denton McKenna Long
                                                                                  dentons.cn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成宁(2017)股字第 048 号

致: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接受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
司(下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6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
券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
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
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
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于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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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于
2017年3月2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告载明了召开本次会议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
登记方法等有关事项。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
达二十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标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
于2017年4月18日下午2:00在公司总部大楼706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4月18日
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4月17日下午3:00至2017年4月18日下
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与会股东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1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990,685,39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2.68%。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
联网投票系统统计并确认,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2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52,589,92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03%。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
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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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大会提交表决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
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
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
   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
   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具体表决结果如下(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系保留小数
   点后两位且经四舍五入后的统计结果):

    1.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343,217,41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56,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1,300 股,占有效
表决股份总数的 0%。

    2.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343,217,41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56,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1,300 股,占有效
表决股份总数的 0%。

    3.2016 年度财务决算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 3,343,217,41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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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 56,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1,300 股,占有效
表决股份总数的 0%。

    4.2016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 3,342,969,61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反对 305,7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 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5.关于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
易预计情况的议案

    5.1 向关联方采购材料或产品

    表决结果:同意 357,997,15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8%;
反对 56,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弃权 31,300 股,占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

    5.2 向关联方销售材料或产品

    表决结果:同意 358,027,15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8%;
反对 56,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弃权 1,300 股,占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5.3 向关联方租入或者租出房屋、设备、产品

    表决结果:同意 358,027,15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8%;
反对 56,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弃权 1,300 股,占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5.4 许可关联方使用商标

    表决结果:同意 357,767,05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1%;
反对 316,7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9%;弃权 1,300 股,占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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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 与关联方合作技术开发

    表决结果:同意 358,027,15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8%;
反对 56,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弃权 1,300 股,占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5.6 向关联方提供或接受关联方服务、劳务

    表决结果:同意 357,767,05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1%;
反对 316,7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9%;弃权 1,300 股,占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5.7 受关联方所托经营

    表决结果:同意 358,027,15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8%;
反对 56,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弃权 1,300 股,占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以上 7 项子议案关联股东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王民、
陆川、李锁云、吴江龙等关联股东均回避表决。

    6.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342,957,31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8%;反对 316,7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 1,3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7.关于公司收购资产 2016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342,957,31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8%;反对 316,7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 1,3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8.2016 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3,343,217,41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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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 56,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1,300 股,占有效
表决股份总数的 0%。

    9.关于聘请 2017 年度审计机构及支付审计费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343,217,41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56,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1,300 股,占有效
表决股份总数的 0%。

    10.关于增补独立董事的议案(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
立性需经深交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股东大会方可进行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3,343,217,41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56,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1,300 股,占有效
表决股份总数的 0%。

    11.关于为按揭业务、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11.1 关于为按揭业务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342,925,51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反对 318,5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 31,3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11.2 关于为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342,955,51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反对 318,5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 1,3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12.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342,955,51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反对 318,5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 1,3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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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等法律、法规、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均
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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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
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永明                         朱昱




                                   经办律师:



                                   任天霖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