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工机械: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临时)决议公告2017-05-09
证券代码:000425 证券简称:徐工机械 公告编号:2017-26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临时)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第五十六次会议(临时)通知于2017年5月4日(星期四)以书面
方式发出,会议于2017年5月6日(星期六)以非现场方式召开。
公司董事会成员9人,实际行使表决权的董事9人,出席会议的董
事9人(按姓氏笔画为序):王民先生、王一江先生、王飞跃先
生、陆川先生、李锁云先生、吴江龙先生、陈开成先生、林爱梅
女士、周玮先生。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
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以下事项:
(一)关于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
案
综合考虑公司募投项目实施的可行性、经济性等多方面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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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公司对本次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中智能化地下空间施工装备
制造项目、智能化物流装备制造项目、智能化压缩站项目的实施
地点进行调整。公司将上述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由徐州经济技术开
发区工程机械产业园调整为徐州市铜山区新区办事处榆庄村同
创路西、五环路北。本次调整上述募投项目的实施地点,符合公
司未来经营及发展的需要,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各项目
拟投资募集资金金额,不会对上述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
表决情况为: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关于公司与发行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
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该议案已取得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独立董事就该议案发
表了独立意见。
内容详见2017年5月9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编号为2017-29的公告。
(三)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
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措施(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内容详见2017年5月9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编号2017-30的公告。
(四)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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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详见2017年5月9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编号2017-28的公告。
(五)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
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内 容 详 见 刊 登 在 2017 年 5 月 9 日 刊 登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六)关于增补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1.选举王飞跃先生为战略委员会委员
表决情况为: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2.选举王飞跃先生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表决情况为: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3.选举陆川先生为战略委员会委员
表决情况为: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4.选举陆川先生为提名委员会委员
表决情况为: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5.选举周玮先生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表决情况为: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6.选举周玮先生为审计委员会委员
表决情况为: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7.选举周玮先生为提名委员会委员
表决情况为: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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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补后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构成如下:
序号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名称 人数 委员(按姓氏笔画为序)
王民、王一江、王飞跃、
1 战略委员会 5
陆川、吴江龙
2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3 王一江、王飞跃、周玮
3 审计委员会 3 陈开成、林爱梅、周玮
4 提名委员会 3 陆 川、林爱梅、周玮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2.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5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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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临时)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第五十六次会议(临时)拟于2017年5月6日(星期六)召开,审
议《关于公司与发行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
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
认真负责的态度,我们事前审阅了相关文件,现发表意见如下: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完成后,湖州盈灿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盈灿投资”)、湖州泰元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泰元投资”)、湖州泰熙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泰熙投资”)将分别持有公司
5.19%、4.61%和1.85%的股份(其中泰元投资、泰熙投资的普通
合伙人均为杭州新俊逸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构成一致行动关
系,其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为6.46%),成为持有公司5%以
上的股份的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视同其为公司的关联人,因此公司与盈灿投资、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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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投资和泰熙投资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
议》构成关联交易。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作为对《附条件
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有关事项的补充,其条款设置合理,无损
害广大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
态度,对该议案所涉及的事项向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了询问
和了解,认为本次涉及关联交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
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017年5月6日
独立董事签字:
王飞跃 陈开成 林爱梅 周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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