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工机械: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临时)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5-09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临时)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第五十六次会议(临时)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发行对象签署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
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对上述事项发表以
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临时)的召开、表
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
程》和其他有关规定要求,在审议上述事项时履行了法定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湖州盈灿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以下简称“盈灿投资”)、湖州泰元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以下简称“泰元投资”)、湖州泰熙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以下简称“泰熙投资”)将分别持有公司 5.19%、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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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 1.85%的股份(其中泰元投资、泰熙投资的普通合伙人均为杭
州新俊逸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其合计持
有公司股份的比例为 6.46%),成为持有公司 5%以上的股份的股
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视同其为公司的关联人,因此公司与盈灿投资、泰元投资和泰熙
投资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构成关联
交易。《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作为对《附条
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有关事项的补充,其条款设置合理,无
损害广大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事前已发表认可意见。
鉴于此,同意《关于公司与发行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
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2017年5月6日
独立董事签字:
王飞跃 陈开成 林爱梅 周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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