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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徐工机械:公司与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2017-05-19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与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贵会于 2017 年 2 月 22 日签发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
知书》(170010 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已收悉。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工机械”、“公司”、“上
市公司”、“发行人”、“申请人”)和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
金证券”或“保荐机构”)、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
“申请人律师”、“律师”)等中介机构,就《反馈意见》所提问题进行了认真核
查和逐项落实,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反馈意见所列问题                                          黑体
反馈意见所列问题的回复                                    宋体




                                     1
                                                             目 录


目 录 ............................................................................................................................. 2
释 义 ............................................................................................................................. 3
一、重点问题 ............................................................................................................... 6
问题 1............................................................................................................................. 6
问题 2........................................................................................................................... 13
问题 3........................................................................................................................... 18
问题 4........................................................................................................................... 29
问题 5........................................................................................................................... 32
问题 6........................................................................................................................... 35
问题 7........................................................................................................................... 40
问题 8........................................................................................................................... 42
问题 9........................................................................................................................... 44
问题 10......................................................................................................................... 49
问题 11......................................................................................................................... 55
问题 12......................................................................................................................... 59
问题 13....................................................................................................................... 137
问题 14....................................................................................................................... 145
问题 15....................................................................................................................... 149
问题 16....................................................................................................................... 156
问题 17....................................................................................................................... 202
二、一般问题 ........................................................................................................... 206
问题 1......................................................................................................................... 206
问题 2......................................................................................................................... 216




                                                                 2
                                     释 义

公司、发行人、申请人、
                         指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徐工机械、上市公司
徐工集团、实际控制人     指   徐州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徐工有限、控股股东       指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华信工业                 指   上海华信国际集团工业装备有限公司
盈灿投资                 指   湖州盈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泰熙投资                 指   湖州泰熙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泰元投资                 指   湖州泰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华信集团                 指   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高目                 指   杭州高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新俊逸               指   杭州新俊逸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浙迎资管                 指   浙江新俊逸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舟山富博                 指   舟山富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舟山鼎悦                 指   舟山鼎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徐工重型                 指   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
徐工进出口               指   徐州工程机械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
徐工环境                 指   徐州徐工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徐工营销                 指   徐工营销有限公司
徐工科技                 指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科技分公司
徐工消防                 指   徐工消防安全装备有限公司
徐工基础                 指   徐州徐工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徐工财务                 指   徐工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徐工铁装                 指   徐州徐工铁路装备有限公司
履带底盘                 指   徐州徐工履带底盘有限公司
徐工沈阳                 指   徐工集团沈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徐工特机                 指   徐州徐工特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徐工重庆                 指   徐工重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徐工液压件               指   徐州徐工液压件有限公司
徐工科技                 指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科技分公司
徐工筑路                 指   徐州徐工筑路机械有限公司
徐工保税                 指   徐州工程机械保税有限公司
徐工研究院               指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徐州工程机械研究院
徐工物资                 指   徐州徐工物资供应有限公司
徐工施维英               指   徐州徐工施维英机械有限公司
徐工建机                 指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建设机械分公司
徐工道路                 指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道路机械分公司
徐工香港贸易             指   徐工集团(香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徐工香港发展             指   徐工(香港)国际发展有限公司


                                       3
徐工辽宁                 指   徐工(辽宁)机械有限公司
徐工挖掘机               指   徐工挖掘机械有限公司
徐工租赁                 指   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徐州工程机械印度制造(印度)有限公司,Xuzhou
徐工印度制造             指   Construction Machinery Manufacturing (India) Private
                              Limited。
徐工印度机械             指   徐工印度机械有限公司
                              徐工集团控股的德国施维英(Schwing GmbH)在印度设立
印度施维英               指
                              的子公司
AGV                      指   Automated Guided Vehicle,自动引导运输车
利勃海尔                 指   利勃海尔是世界建筑机械的领先制造商之一
                              State Industries Promotion Corporation of TamilNadu
SIPCOT                   指   Limited,印度泰米尔纳德邦政府下属的泰米尔纳德邦邦立
                              工业促进有限公司
公司股东大会、股东大会   指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董事会       指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公司监事会、监事会       指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三会                     指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统称
江苏省国资委             指   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徐州市国资委             指   徐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银监会、银监会       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江苏银监局               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商务部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工信部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商务厅、省商务厅         指   江苏省商务厅
交通运输部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外汇管理局、外管局       指   国家外汇管理局
本次发行、本次非公开发        本公司拟按人民币 3.13 元/股的价格向华信工业、盈灿投
行、本次非公开发行 A     指   资、泰元投资和泰熙投资发行不超过 164,728.4342 万股每
股股票                        股面值 1.00 元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
章程、公司章程           指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指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1 年修订)》
印度《公司法》           指   Companies Act, 2013
印度《外汇管理法》            Foreign Exchange Management Act, 1999
保荐人、保荐机构、国金
                         指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


                                         4
苏亚金诚、会计师         指   江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康达律师、发行人律师、
                         指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申请人律师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
                         指
购协议》、《认购协议》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认购协议之补充协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
                         指
议》、《补充协议》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中国证监会下发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
《反馈意见》             指
                              见通知书》(170010 号)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反馈回复、反馈回复     指   关于《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
                              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三年、报告期             指   2014 年、2015 年及 2016 年
元、万元、亿元           指   如无特别说明,为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雷亚尔                   指   巴西流通货币雷亚尔
美元                     指   美国流通货币美元

       本反馈回复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
入原因造成。




                                        5
一、重点问题

问题 1.请保荐机构全面核查各出资人的认购资金来源,对其是否存在对外募
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
购等情形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供相关工作底稿。

请申请人说明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要经营业务、
实际控制人等背景信息。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对各出资人认购资金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明确的核查意
见。

    【回复】

       一、请保荐机构全面核查各出资人的认购资金来源,对其是否存在对外募
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
购等情形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供相关工作底稿。

       (一)各认购对象认购情况及认购资金来源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51.56 亿元(含发行费用),
根据公司与发行对象于 2016 年 12 月 12 日分别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
协议》,各发行对象认购情况如下:

            发行对象               认购股数(股)         金额(元)
            华信工业                        638,977,635       2,000,000,000
            盈灿投资                        449,201,277       1,406,000,000
            泰元投资                        399,361,022       1,250,000,000
            泰熙投资                        159,744,408        500,000,000
              合计                        1,647,284,342       5,156,000,000

    华信工业、盈灿投资、泰元投资和泰熙投资均已就认购资金来源出具承诺函
并在《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中作出承诺与保证,其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及通过合法性形式的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




                                     6
    (二)各认购对象具备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能力

    1、华信工业

    ①华信工业认购能力情况

    华信工业成立于 2016 年 4 月 27 日,注册资本 50 亿元,全部由华信集团出
资,出资时间为自成立之日起 20 年内。截至本反馈回复出具日,根据上海诺德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上海华信国际集团工业装备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
收情况的验资报告(沪诺德验字[2016]第 055 号)》,华信工业已收到华信集团缴
纳的货币出资 2,000 万元。华信工业尚未实际开展业务,其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
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6 年 12 月 31 日/2016 年度
资产总计                                                                     1,312.09
所有者权益合计                                                               1,239.03
营业收入                                                                           --
净利润                                                                        -760.97
注:上述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②华信工业股东华信集团出资能力情况

    华信工业的唯一股东华信集团成立于 2003 年 2 月,其注册资本 145 亿元,
为成立时间较久的集团有限公司。华信集团资产规模较大,盈利能力较好,具备
足额缴纳华信工业注册资本的能力,根据由上海市企业联合会、上海市企业家协
会和上海市经济团体联合会主办的 2016 年上海百强企业评选中,华信集团位列
第八位。华信集团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6 年 12 月 31 日/2016 年 12 月
资产总计                                                                15,367,083.60
所有者权益合计                                                           4,648,315.94
营业收入                                                                24,662,356.46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331,319.43

    根据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29 日出具的《上海华信国际集
团有限公司 2016 年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其评定华信集团主


                                    7
体信用等级为 AAA,评级展望为稳定,华信集团近年来贸易规模优势显著,能
源产业链布局完善、金融领域布局广泛,融资渠道畅通,具备良好的信用等级,
基本不受不利经济环境的影响。

    2、盈灿投资

    盈灿投资成立于 2015 年 12 月 30 日,主营业务为项目投资、股权投资等。
盈灿投资主要出资人为金梁,其经穿透计算后对应本次认购的认缴出资为
140,599.72 万元,具体穿透计算情况详见本反馈回复之“问题 3”之“一、(三)
有限合伙穿透后最终持有人及其认购情况”。
    金梁一直从事实业投资和股权投资业务,其财务状况良好,资金实力较强。
截至本反馈回复出具日,金梁持有杭州沃安实业有限公司 99.40%的股权、杭州
高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98.00%的股权、杭州卓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29.98%的股
权,经查询上述企业的经营情况并经金梁确认,上述投资总体经营情况良好。其
中,杭州沃安实业有限公司最近一年的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6 年 12 月 31 日/2016 年度
资产总计                                                                 29,882.17
所有者权益合计                                                           18,893.14
营业收入                                                                 46,778.43
净利润                                                                    1,716.41
注:上述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3、泰元投资

    泰元投资成立于 2016 年 5 月 11 日,主营业务为项目投资、股权投资等。泰
元投资主要出资人为乔文东,其经穿透计算后对应本次认购的认缴出资为
124,987.50 万元,具体穿透计算情况详见本反馈回复之“问题 3”之“一、(三)
有限合伙穿透后最终持有人及其认购情况”。
    乔文东一直从事实业投资和股权投资业务,其财务状况良好,资金实力较强。
根据乔文东证券账户查询信息并结合联络互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2280.sz)公告信息,截至 2017 年 5 月 15 日,其持有联络互动信息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48,428,246 股股票,以当日收盘价 13.01 元/股计算,上述股份的市值为
63,005.15 万元。同时,乔文东持有杭州快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80.00%的股权、

                                    8
湖州快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80.00%的合伙份额,经查询上述企业的经营
情况并经乔文东确认,上述投资总体经营情况良好。

    4、泰熙投资

    泰熙投资成立于 2016 年 5 月 11 日,主营业务为项目投资、股权投资等。泰
熙投资主要出资人为王敏桦,其经穿透计算后对应本次认购的认缴出资
49,985.00 万元,具体穿透计算情况详见本反馈回复之“问题 3”之“一、(三)
有限合伙穿透后最终持有人及其认购情况”。
    王敏桦一直从事实业投资和股权投资业务,其财务状况良好,资金实力较强。
根据王敏桦证券账户查询信息并结合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600203.sh)
公告信息,截至 2017 年 5 月 16 日,王敏桦持有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17,441,142 股股票,以当日收盘价 8.79 元/股计算,上述股份的市值为 15,330.76
万元。同时,王敏桦持有杭州下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15.00%的股权,经
查询上述企业的经营情况并经王敏桦确认,上述投资总体经营情况良好。

    (三)相关各方关于认购资金来源的承诺

    1、认购对象关于认购资金来源的承诺

    华信工业、盈灿投资、泰元投资和泰熙投资已分别出具《声明与承诺》,就
认购资金来源作出如下承诺:

    “用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资金全部来源于合法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
金,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不包含任何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产品,不存
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其他利益输送安排及任何其他可能使本企业出资份额存
在争议或潜在争议的情形;

    不存在接受徐工机械及其控股股东徐工集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徐州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关联方直接或间接的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2、盈灿投资、泰元投资和泰熙投资出资人关于认购资金来源的承诺

    盈灿投资的普通合伙人杭州高目及有限合伙人金梁,泰元投资的普通合伙人
杭州新俊逸及有限合伙人乔文东,泰熙投资的普通合伙人杭州新俊逸及有限合伙


                                    9
人王敏桦已分别出具《声明与承诺》,就认购资金来源作出如下承诺:

    “本公司/本人资产、资信状况良好,本次认购徐工机械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资金全部来源于本公司/本人的自有资金及通过合法形式的自筹资金,资金来源
合法且本公司/本人拥有相关权益完全的处分权,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分级
收益等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徐工机械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
情形;

    本公司及本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人员的直系
亲属/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与徐工机械之间均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亦不存在
其他利益安排;”

    3、徐工机械及其关联方关于认购资金来源的承诺

    徐工机械及其控股股东徐工有限、实际控制人徐工集团已分别出具《声明与
承诺》,就认购对象认购资金来源作出如下承诺:

    “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联方将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直接或间接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及各发
行对象的合伙人、委托人、出资人或认购人提供任何财务资助或补偿。”

    二、请申请人说明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
要经营业务、实际控制人等背景信息。

    (一)基本工商情况

    名称: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李勇

    注册资本:人民币 1,450,000.0000 万元整

    成立日期:2003 年 2 月 22 日

    经营范围:对金融类企业、能源产业、石油化工、交通基础设施产业、矿业、

                                   10
林木业企业的投资,对港口、仓储、连锁加油站投资管理,石油工程设备(除特
种设备)的设计、安装,石油制品(除成品油)、燃料油、润滑油、矿产品(除
专项审批项目)、五金机械、建筑材料、日用百货、针纺织品、汽车配件、金属
材料、冶金炉料(除专项审批)、化工产品(液化石油气及其他危险化学品见危
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五金交电、装饰材料、电线电缆、食用农产品、饲料及
产品的销售,食品流通,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从事货物
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石油设备用具及炼油技
术的开发研究,房地产开发,仓储服务(除危险品)。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主要经营业务

    华信集团主要围绕能源、化工等领域从事国际国内投资与合作,承担大型能
源产业项目的投资建设与运营管理,构建了能源贸易、储备、交易平台的总体架
构,同时通过控股参股金融企业实施金融服务业战略布局,形成能源产业和金融
服务相互协调和发展的综合运营体系。借助华信工业的成立,华信集团着手开展
国内外优质制造业企业的股权投资。

    (三)实际控制人情况

    截至本反馈回复出具日,华信集团的控制关系结构图如下:




                                    11
   华信集团持有华信工业 100.00%股权,为华信工业唯一股东;中国华信能源
有限公司持有华信集团 54.14%的股权,为华信集团的控股股东;上海中安联合
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直接、间接持有中国华信能源有限公司 100.00%的股权,
对中国华信能源有限公司具有控制关系;苏卫忠和郑雄斌合计持有上海中安联合
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51%的股权。

   根据华信工业出具的《情况说明函》及苏卫忠与郑雄斌于 2014 年 4 月 17 日
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书》,苏卫忠与郑雄斌在处理中安联合能源有限公司(现
上海中安联合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发展、且需要经其董事会/股东会审
议批准的重大事项时采取一致行动,双方一致行动义务的期限自签署日起至任一
方全部转让出其所持有中安联合能源有限公司(现上海中安联合投资基金股份有
限公司)股权为止,因此,苏卫忠与郑雄斌是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

    三、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对各出资人认购资金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明确
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各认购对象具备认购实力及真实
认购意愿,其认购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
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保
荐机构工作底稿包括各认购对象及其主要出资人、徐工机械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
控制人分别出具的《声明及承诺》,认购对象《营业执照》、《合伙协议》和《公
司章程》、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及外部信用评级报告等,认购对象主要出资人资
产证明、证券账户信息、对外投资公司的财务报表等资料。

    申请人律师查询了发行人披露的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及预案(修订稿)、发
行人与认购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以及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等文件,核查了华信工业、盈灿投资、泰元投资和泰
熙投资的工商信息、外部评级报告以及财务报表,查询了上述认购对象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的对外投资情况、对外投资公司的财务报表、同时也取得了认购对
象关于认购资金合法合规的承诺函等资料,对认购对象的认购资金来源、认购资
金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调查研究。


                                   12
    经核查,申请人律师认为: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为华信工业、
盈灿投资、泰元投资和泰熙投资,其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认
购对象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
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

问题 2.请申请人补充说明以下事项:(1)申请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
新引入的战略投资者之间是否有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或者相关安排,如有,请提
供,如无,请说明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九条的规
定;(2)引入战略投资者对公司的战略意义,相关合作事项是否已通过公司的
内部决策程序转化为公司的内部决策,新引入的投资者如何参与到公司的经营
管理中,具体有何协议或者安排;(3)若至本次发行时公司股价大幅高于发行
价格,申请人以偏离市价的价格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是否公平对待新
老股东,是否侵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违反《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
十九条第(七)项的规定。

    【回复】

    一、申请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新引入的战略投资者之间是否有
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或者相关安排,如有,请提供,如无,请说明是否符合《上
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九条的规定。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1 年修订)第九条规定,“发行
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具体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者定价原则应当由上市
公司董事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确定,并经股东大会批准;认购的股份自发行
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为华信工业、盈灿投资、泰元投资和泰熙投资,
均属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引入的战略投资者。2016 年 12 月 12 日,发行人
(作为甲方)与华信工业、盈灿投资、泰元投资和泰熙投资(作为乙方)分别签

                                  13
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进行约定如下:

    “1、华信工业、盈灿投资、泰熙投资和泰元投资看好工程机械行业长期发
展,总计投入 515,600 万元参与认购徐工机械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为徐工
机械做强高端装备制造、智能装备制造、做大环境产业等升级转型提供战略性的
资金支持。

    2、根据《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约定,华信工业、盈灿投资、泰
熙投资和泰元投资通过认购徐工机械本次非公开发行取得的股票,自股份发行结
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具有长期稳定的持股意愿。华信工业、盈灿投资、
泰熙投资和泰元投资希望通过本次认购支持徐工机械的业务发展从而获得中长
期的投资回报,双方将充分利用各自资源,着眼长远,稳定合作,相互支持,相
互促进,谋求共同发展,实现互利双赢。”

    二、引入战略投资者对公司的战略意义,相关合作事项是否已通过公司的
内部决策程序转化为公司的内部决策,新引入的投资者如何参与到公司的经营
管理中,具体有何协议或者安排。

    (一)引入战略投资者对公司的战略意义

    公司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引入战略投资者对公司的战略意义如下:

    1、增强公司股权结构的稳定性,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引入的战略投资者具有长期稳定的持股意愿,发行
完成后 36 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有利于增强公司股权结构的稳定性。
战略投资者在较长时期内参与公司治理,有利于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提升公司的
运营效率和市场竞争力,构建长效稳定的股东治理机制。

    2、优化公司资本结构,降低公司财务风险

    本次非公开发行后,公司的净资产总额和每股净资产都将同时增加,有利于
优化公司资本结构,降低公司资产负债率与财务成本,从而增强公司抵御财务风
险的能力,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和后续融资能力。

    3、解决公司战略发展的资金瓶颈,通过实施募投项目完成升级转型


                                   14
    近年来,发行人加速转型升级和新业务布局,抓住《中国制造 2025》、《智
能制造发展规划》、《工程机械行业“十三五”发展规划》和国家“走出去”、
“一带一路”等政策带来的巨大机遇,依托自身在工程机械领域上的优势,通过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实施一系列战略性投资项目,以加速公司业务提升
和转型,提升公司高端装备制造水平,促进公司转型发展和国际化布局,从而进
一步地提高公司综合竞争实力。

    公司本次引入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能够较大程度
上解决公司经营发展的资金瓶颈,有利于公司未来发展战略的有效实施,为公司
的长远发展奠定基础。

       (二)相关合作事项已转化为公司的内部决策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引入的战略投资者均已与公司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
议》,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临时)及 2016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合作事项已转化为公司的内部决策。

       (三)新引入的投资者如何参与到公司的经营管理中,具体有何协议或者
安排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新引入的战略投资者均将成为公司持股 5%以
上的股东,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和法规制度,
通过股东大会等途径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中。截至本反馈回复出具日,除签订《附
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外,上述投资者未与公司就其参与公
司未来经营管理签订其他协议或存在相关安排。

       三、若至本次发行时公司股价大幅高于发行价格,申请人以偏离市价的价
格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是否公平对待新老股东,是否侵害中小投资者
的利益,违反《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的规定。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决策程序的合规性说明

    2016 年 12 月 12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临时),
审议通过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预案,发行人与发行对象均签订了《徐工集团
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15
    2016 年 12 月 23 日,江苏省国资委出具了同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2016 年 12 月 29 日,发行人召开了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事项。

    2017 年 5 月 6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临时),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对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智能化地下空间施工装备制造项目、智能化物流装备制造
项目及智能化压缩站项目的实施地点等进行了调整,同时结合反馈问题及截至公
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临时)时的最新情况对《非公开发行 A 股股
票预案》进行了修订和更新,并与发行对象盈灿投资、泰元投资、泰熙投资签订
了《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
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定价原则的合规性说明

    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
议(临时)决议公告日(2016 年 12 月 13 日)。本次非公开发行价格为 3.13 元/
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90%。若公司股
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
息事项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中国证监会于 2017 年 2 月 15 日作出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
则(2011 年修订)》的决定,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申请文件已于上述修改决定作
出前被中国证监会受理。根据相关规定,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定
价原则等事项仍遵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1 年修订)》的有
关规定执行。

    综上,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定价原则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1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中小股东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表决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行的决议,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内容合法有效。在

                                    16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过程中,公司就持股 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对本
次非公开发行相关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了逐项单独统计,各项议案中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8.91%以上均投票同意。

    (四)独立董事已出具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已对本次非公开发行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认为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临时)、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临
时)的召开、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
规定要求,在审议上述事项时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
制定的发行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对全体股东公平、合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是公平、公
正、合理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发现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和情形;公司与华信工业、盈灿投资、泰元投资和泰熙投资签署的《附条件生效
的股份认购协议》,定价公允、条款设置合理合法,无损害广大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与盈灿投资、泰元投资和泰熙投资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
充协议》作为对《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有关事项的补充,其条款设置合
理,无损害广大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独立董事于董事会召开前已发表事前认
可意见。

    (五)定价基准日后发行人二级市场股价情况

    2016 年 12 月 13 日,公司披露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等有关文件并复牌
后,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与同行业指数及本次发行价格的对比如下:

                   项目                       徐工机械    申万工程机械    深综指
复牌后第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较停牌前涨跌幅         -4.97%         -2.95%     -5.74%
复牌后二十个交易日均价的 90%较发行价格涨
                                                 -1.82%              --            --
跌幅
2017 年 5 月 18 日收盘价较停牌前涨跌幅           -4.14%         -6.18%    -12.05%


    公司股票复牌后二十个交易日均价的 90%较发行价格下跌 1.82%;复牌后第
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较停牌前下跌 4.97%,同期申万工程机械行业指数(850722)

                                         17
下跌 2.95%、深圳综合指数(399106)下跌 5.74%。

    截至 2017 年 5 月 18 日,徐工机械股票收盘价为 3.47 元/股,较本次非公开
发行停牌前收盘价下跌 4.14%,同期申万工程机械行业指数(850722)下跌 6.18%。
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走势与行业指数走势相似,并未出现异常波动,股价波动
处于合理范围内。

    (六)认购对象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需要锁定 36 个月,承担未来股价
波动的风险

    目前,我国资本市场仍处在发展完善的过程中,股票二级市场价格波动较大,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引入的战略投资者认购的股票在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后需
要锁定 36 个月,限售期较长。未来我国资本市场、公司的经营情况以及公司股
票二级市场价格等均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因此本次认购对象认购公司本次非公
开发行的股票承担着较大的投资风险。

    综上,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决策程序、定价方式等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1 年修订)》及有关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并获得了公司独立董
事和中小股东的认可与支持。截至本反馈回复出具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后
的二级市场股价波动处于合理范围内,不存在股价大幅高于发行价格的情况,公
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不存在侵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问题 3.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作为认购对象的有限合伙等是否按照《证券投
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
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办理了登记或备案手续,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
律师进行核查,并分别在《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法律意见
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对核查对象、核查方式、核查结果进行说明;(2)
有限合伙等参与本次认购,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3)有限合伙等是否
穿透披露,最终持有人合计不超过 200 人,并且明确最终持有人的认购份额、
认购股数和比例;(4)合伙人之间是否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如无,请
补充承诺;(5)申请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公开承诺,不

                                   18
会违反《证券发行与 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直接或间接
对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合伙协议、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是否明确约定:(1)
合伙人的具体身份、人数、资产状况、认购资金来源、与申请人的关联关系等情
况;(2)在非公开发行获得我会核准后、发行方案于我会备案前,有限合伙资金
募集到位;(3)有限合伙无法有效募集成立时的保证措施或者违约责任;(4)在
锁定期内,合伙人不得转让其持有的产品份额或退出合伙。

针对合伙人与申请人存在关联关系的,除前述条款外,另请申请人补充说明: 合
伙协议,是否明确约定合伙人遵守短线交易、内幕交易和高管持股变动管理规则
等相关规定的义务;依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等有关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在关联方履行重大权益变动信息披露、要约收购等法定义务时,
将合伙人与合伙企业认定为一致行动人,将合伙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数量与合
伙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数量合并计算。合伙协议是否明确约定,普通合伙人应当
提醒、督促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有限合伙人,履行上述义务并明确具体措施及
相应责任。

针对合伙人与申请人存在关联关系的,请申请人补充说明:a. 公司本次非公开
发行预案、合伙协议、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是否依照有关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以有效保障公司中小股东的
知情权和决策权;b.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董监高或其他员工作为合伙人参与有限
合伙,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是否需要取得主管部门的批准,是否符合相
关法规对国有控股企业高管或员工持有公司股份的规定。

请申请人公开披露前述合伙协议及相关承诺;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就上述事
项补充核查,并就相关情况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效维护公司及其中小股东权益
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作为认购对象的有限合伙等是否按照《证券
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


                                   19
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办理了登记或备案手续,请保荐机构和申
请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分别在《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法
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对核查对象、核查方式、核查结果进行说明;
(2)有限合伙等参与本次认购,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
十七条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3)有限合伙
等是否穿透披露,最终持有人合计不超过 200 人,并且明确最终持有人的认购
份额、认购股数和比例;(4)合伙人之间是否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如
无,请补充承诺;(5)申请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公开承
诺,不会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直接
或间接对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一)作为认购对象的有限合伙已完成备案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
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认
购对象中的盈灿投资、泰元投资和泰熙投资属于私募投资基金。

    杭州高目已办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为 P1031652;盈灿投
资已按照相关规定于 2017 年 2 月 16 日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完毕私募
投资基金备案,基金编号:SR5619。

    杭州新俊逸已办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为 P1023826;泰元
投资已按照相关规定于 2017 年 1 月 24 日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完毕私
募投资基金备案,基金编号:SR1266。

    杭州新俊逸已办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为 P1023826;泰熙
投资已按照相关规定于 2017 年 1 月 24 日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完毕私
募投资基金备案,基金编号:SR1827。

    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了盈灿投资、泰元投资和泰熙投资的合伙协议、
管理人情况及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等文件,并登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
站进行了查询。经核查,作为认购对象的盈灿投资、泰元投资和泰熙投资已完成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并已分别在《发行保荐书》、《发行保


                                   20
荐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对核查对象、核查方式、核查结果进
行了补充说明。

    (二)有限合伙参与本次认购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
七条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
对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特定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二)发
行对象不超过十名。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经国务院相关部门事先
批准。”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1 年修订)第八条规定:“《管理
办法》所称“发行对象不超过 10 名”,是指认购并获得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法
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不超过 10 名。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
理的 2 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
自有资金认购。”

    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临时)、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关于与发行对象签署<附
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等有关议案及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临时)
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为华信工业、盈灿投资、泰元投资和泰熙投资,发行
对象未超过 10 名。盈灿投资、泰元投资和泰熙投资均为在中国境内依据中国法
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属于其他合法投资组织,不属于境外战略投
资者,具备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主体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

    (三)有限合伙穿透后最终持有人及其认购情况

    1、有限合伙人最终持有人数量

    盈灿投资、泰元投资和泰熙投资穿透后的最终持有人为 8 人,未超过 200
人,最终持有人情况及合计数量如下:




                                   21
序号     发行对象                 穿透情况                  涉及出资人数量
 1       盈灿投资    华淑、金梁                                  2名
 2       泰元投资    章春海、邹研、王军、叶迎春、乔文东          5名
 3       泰熙投资    章春海、邹研、王军、叶迎春、王敏桦          5名
                         合计                             8 名(扣除重复计算)

     2、有限合伙最终持有人认购份额情况

     (1)盈灿投资

     截至本反馈回复出具日,盈灿投资的股权和控制关系结构图如下:




     (2)泰元投资

     截至本反馈回复出具日,泰元投资的股权和控制关系结构图如下:




     (3)泰熙投资

     截至本反馈回复出具日,泰熙投资的股权和控制关系结构图如下:




                                    22
      3、有限合伙最终持有人认购情况

      根据股权和控制关系,各有限合伙最终持有人认购情况如下:

序号       最终持有人   认购股份(股)         认购金额(元)      认购比例
  1           金梁              449,200,379        1,405,997,188       44.5500%
  2           华淑                      898               2,812         0.0001%
  3          章春海                  17,923              56,100         0.0018%
  4           邹研                   26,886              84,150         0.0027%
  5           王军                   21,525              67,375         0.0021%
  6          叶迎春                  21,525              67,375         0.0021%
  7          乔文东             399,321,086        1,249,875,000       39.6031%
  8          王敏桦             159,696,485         499,850,000        15.8381%
           合计                1,008,306,707       3,156,000,000      100.0000%
注:上表中认购股份数字已取整

      (四)有限合伙认购对象合伙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公司与盈灿投资、泰元投资和泰熙投资(作为乙方)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
股份认购协议》进行了相关约定:“乙方保证本次认购资金不存在结构化融资,
且不会以补充协议或任何其他方式将任何出资方对乙方的投资调整成分级投资
结构。”

      同时,盈灿投资、泰元投资和泰熙投资已分别出具承诺:“本合伙企业用于
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资金全部来源于合法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不存在分
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不包含任何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产品”。

      盈灿投资普通合伙人杭州高目及有限合伙人金梁、泰元投资普通合伙人杭州

                                          23
新俊逸及有限合伙人乔文东、泰熙投资普通合伙人杭州新俊逸及有限合伙人王敏
桦已分别出具承诺:“本公司/本人持有的合伙份额为本公司真实持有,不存在为
他人代持的情形,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不包含任何杠杆融资结构化设
计产品”。

     上述承诺已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进行了披露。

       (五)申请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公开承诺,不会违反《证
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直接或间接对合伙企业
及其合伙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公司及控股股东徐工有限、实际控制人徐工集团已分别出具承诺:“本公司
及本公司关联方将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不会直接或间接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及各发行对象的合伙
人、委托人、出资人或认购人提供任何财务资助或补偿。”

       上述承诺已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进行了披露。

       二、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合伙协议、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是否明确
约定:(1)合伙人的具体身份、人数、资产状况、认购资金来源、与申请人的
关联关系等情况;(2)在非公开发行获得我会核准后、发行方案于我会备案
前,有限合伙资金募集到位;(3)有限合伙无法有效募集成立时的保证措施或
者违约责任;(4)在锁定期内,合伙人不得转让其持有的产品份额或退出合
伙。

       (一)合伙人的具体身份、人数、资产状况、认购资金来源、与申请人的
关联关系等情况

     1、根据公司与盈灿投资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及盈灿投资的合伙人签订的《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其各合伙人的基本信息如
下:

序   合伙人姓名/                认缴出资额   资产                  与徐工机械是否
                   合伙人类型                       认购资金来源
号       名称                     (万元)   状况                    存在关联关系
1      杭州高目    普通合伙人           20   良好    自有/自筹           否
2        金梁      有限合伙人      140,580   良好    自有/自筹           否


                                       24
       2、根据公司与泰元投资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及泰元投资的合伙人签订的《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其各合伙人的基本信息如
下:

序   合伙人姓名/                认缴出资额   资产                  与徐工机械是否
                   合伙人类型                       认购资金来源
号       名称                     (万元)   状况                    存在关联关系
1    杭州新俊逸    普通合伙人           20   良好    自有/自筹           否
2       乔文东     有限合伙人      179,980   良好    自有/自筹           否

     3、根据公司与泰熙投资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及泰元投资的合伙人签订的《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其各合伙人的基本信息如
下:

序   合伙人姓名/                认缴出资额   资产                  与徐工机械是否
                   合伙人类型                       认购资金来源
号       名称                     (万元)   状况                    存在关联关系
1    杭州新俊逸    普通合伙人           20   良好    自有/自筹           否
2       王敏桦     有限合伙人       59,980   良好    自有/自筹           否

       (二)在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方案于中国证监会备案
前,有限合伙资金募集到位的约定情况

       1、合伙协议及《认购协议》的相关约定

     根据公司与盈灿投资、泰元投资和泰熙投资分别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
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及盈灿投资、泰元投资和泰熙投资的合伙人签订的《合伙
协议之补充协议》,盈灿投资、泰元投资和泰熙投资保证在徐工机械本次非公开
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方案于中国证监会备案前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
的资金募集到位。

       2、相关方出具的承诺

     盈灿投资、泰元投资和泰熙投资各合伙人分别出具承诺:“本公司/本人保证
在徐工机械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发行方案
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前,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足额缴纳出资,出资来
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




                                       25
    (三)有限合伙无法有效募集成立时的保证措施或者违约责任

    1、合伙协议及《认购协议》的相关约定

    ①公司与盈灿投资、泰元投资和泰熙投资(作为乙方)分别签订的《附条件
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中对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如下:

    “本协议签订后,除不可抗力以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及时、不适当履行
本协议项下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或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
或承诺,或所作承诺、保证存在虚假、重大遗漏的,视为违约,违约方应依法承
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方应按本协议约定的现金认购总额的 10%向守约方支付
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还应赔偿差额部分。

    如乙方未能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和责任,则其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孳息将不
予返还,可以冲抵违约金,违约金不足部分,乙方应予补足。”

    ②公司与盈灿投资、泰元投资和泰熙投资(作为乙方)分别签订的《附条件
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中对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如下:

    “如因乙方各合伙人未履行其各自对乙方的出资义务,导致乙方未能根据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约定足额支付股份认购资金,乙方应按照《附
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相关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相关方出具的承诺

    盈灿投资、泰元投资和泰熙投资分别出具承诺:“本合伙企业保证在徐工机
械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发行方案于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前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资金募集到位,否则按照《附条
件生效股份认购协议》中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在锁定期内,合伙人不得转让其持有的产品份额或退出合伙

    1、合伙协议及《认购协议》的相关约定

    根据公司与盈灿投资、泰元投资和泰熙投资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
协议之补充协议》及盈灿投资、泰元投资和泰熙投资的合伙人签订的《合伙协议
之补充协议》,盈灿投资、泰元投资和泰熙投资保证在本次认购取得的徐工机械

                                  26
股份 36 个月的锁定期内,盈灿投资、泰元投资和泰熙投资的各合伙人不得转让
其持有的合伙企业份额,不得退出合伙企业。

    2、相关方出具的承诺

    盈灿投资、泰元投资和泰熙投资各合伙人分别出具承诺“自本声明与承诺作
出之日至有限合伙参与本次认购取得的徐工机械股份在 36 个月的锁定期内,本
公司/本人承诺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所持有的盈灿投资/泰元投资/泰熙投资合伙份
额或退出盈灿投资/泰元投资/泰熙投资。”

    三、针对合伙人与申请人存在关联关系的,除前述条款外,另请申请人补
充说明:合伙协议,是否明确约定合伙人遵守短线交易、内幕交易和高管持股
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的义务;依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
等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关联方履行重大权益变动信息披露、要约收
购等法定义务时,将合伙人与合伙企业认定为一致行动人,将合伙人直接持有
的公司股票数量与合伙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数量合并计算。合伙协议是否明确
约定,普通合伙人应当提醒、督促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有限合伙人,履行上
述义务并明确具体措施及相应责任。

    针对合伙人与申请人存在关联关系的,请申请人补充说明:a. 公司本次非
公开发行预案、合伙协议、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是否依照有关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以有效保障公司中
小股东的知情权和决策权;b.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董监高或其他员工作为合伙人
参与有限合伙,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是否需要取得主管部门的批准,
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对国有控股企业高管或员工持有公司股份的规定。

    盈灿投资的普通合伙人杭州高目及泰元投资、泰熙投资的普通合伙人杭州新
俊逸已出具承诺:“本公司及本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前述人员的直系亲属与徐工机械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盈灿投资的有限合
伙人金梁、泰元投资的有限合伙人乔文东、泰熙投资的有限合伙人王敏桦已出具
承诺:“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与徐工机械之间均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了盈灿投资、泰元投资和泰熙投资的《合伙协


                                   27
议》、《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盈灿投资、泰元投资和泰熙投资及各合伙人的工
商资料、身份信息以及相关人员出具的承诺函等资料。经核查,保荐机构和申请
人律师认为,发行人与盈灿投资、泰元投资和泰熙投资及其合伙人不存在关联关
系。

       四、请申请人公开披露前述合伙协议及相关承诺;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
师就上述事项补充核查,并就相关情况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效维护公司及其
中小股东权益发表明确意见。

       (一)申请人公开披露情况

       截至本反馈回复出具之日,公司已在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公告了前
述补充协议、合伙协议及相关承诺,具体如下:

序号                            公告内容                            公告日期
         徐工机械与盈灿投资、泰元投资和泰熙投资签署的《认购协议之
  1                                                                 2017-5-9
         补充协议》
  2      盈灿投资合伙协议及补充协议
  3      泰元投资合伙协议及补充协议                                 2017-5-9
  4      泰熙投资合伙协议及补充协议                                 2017-5-9
  5      徐工机械及相关方未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承诺       2017-5-19
  6      盈灿投资及其合伙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承诺             2017-5-19
  7      泰元投资及其合伙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承诺             2017-5-19
  8      泰熙投资及其合伙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承诺             2017-5-19

       (二)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申请人律师查阅了盈灿投资、泰元投资和泰熙投资的合伙协议和
补充协议、各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出具的承诺函、徐工机械与各认购对象签订的
《认购协议》和《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徐工机械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等文
件。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认为:

       1、盈灿投资、泰元投资和泰熙投资均已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
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的规定办理了备案手续,其管理人均已办理了登记手续。



                                       28
    2、盈灿投资、泰元投资和泰熙投资均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
业,其认购徐工机械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

    3、盈灿投资、泰元投资和泰熙投资穿透至最终持有人,合计不超过 200 人,
各合伙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且已出具承诺。

    4、申请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公开承诺,不存在违反《证券发行
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直接或间接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
认购对象及其合伙人、委托人、出资人或认购人提供任何财务资助或补偿。

    5、申请人与盈灿投资、泰元投资和泰熙投资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
购协议》及补充协议,盈灿投资、泰元投资和泰熙投资的《合伙协议》及补充协
议,以及相应书面承诺函已对(1)合伙人的具体身份、人数、资产状况、认购
资金来源、与申请人不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2)在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
核准后、发行方案于中国证监会备案前,有限合伙资金募集到位;(3)有限合伙
无法有效募集成立时的保证措施、违约责任;(4)在锁定期内,合伙人不转让财
产份额或退出合伙事项作出了明确约定和承诺。

    6、申请人本次非公开发行各相关方就本次发行出具或签订的《附条件生效
的股份认购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承诺函及相关补充文件
均合法、合规,且已公开披露,不存在损害申请人及其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问题 4.请申请人补充披露认购对象湖州盈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湖州
泰熙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湖州泰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实际控
制人信息及认定依据。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对此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
见。

    【回复】

       一、湖州盈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一)实际控制人信息

    截至本反馈回复出具日,盈灿投资的实际控制人为金粱,盈灿投资的控制关


                                    29
系结构图见本反馈回复之“问题 3”之“一、(三)、2、(1)盈灿投资”。金梁的
个人基本信息如下:

          姓名                                    金梁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33010619750726****
          住所                    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 316 号 1 幢 803 室

    (二)实际控制人认定依据

    1、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虽然不是公司
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8.1(六)实际控制人:指通过投
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支配、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2、认定依据

    盈灿投资的《合伙协议》中约定“对本合伙企业及其投资和其他活动的管理、
控制和营运及决策的权力应专属于普通合伙人(由其直接或通过其正式委任的代
理人进行)。受限于本协议其他条款,普通合伙人被授权代表本合伙企业并(如
必要或适当)以本合伙企业名义和自己的名义在普通合伙人自主判断为必要、适
当、便利或相关时实现本合伙企业的部分或全部目的、进行一切行为并缔结和履
行一切合同和其他承诺”,盈灿投资的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杭州高目,
其拥有对盈灿投资的投资、其他活动的管理、控制、运营及决策的权力。

    根据杭州高目的工商信息和《公司章程》,金梁持有杭州高目 98%的股权,
为杭州高目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因此,盈灿投资的实际控制人为金梁。

    同时,盈灿投资最终出资人金梁、华淑于 2017 年 3 月 15 日签署《确认函》,
确认金梁为盈灿投资的实际控制人。




                                    30
    (三)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认为:根据盈灿投资的《合伙协议》及其
股东杭州高目的《公司章程》等文件,同时根据盈灿投资各最终出资人出具的《确
认函》等资料,盈灿投资的实际控制人为金梁。

    二、湖州泰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湖州泰熙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一)实际控制人信息

    截至本反馈回复出具日,泰元投资、泰熙投资的实际控制人为章春海,泰元
投资、泰熙投资的控制关系结构图见本反馈回复之“问题 3”之“一、(三)、2、
(2)泰元投资”及“问题 3”之“一、(三)、2、(3)泰熙投资”。章春海的个
人基本信息如下:

           姓名                                  章春海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33900519790407****
           住所                         杭州市上城区解放路 175 号

    (二)实际控制人认定依据

    1、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虽然不是公司
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8.1(六)实际控制人:指通过投
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支配、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2、认定依据

    泰元投资、泰熙投资的《合伙协议》中约定“对本合伙企业及其投资和其他
活动的管理、控制和营运及决策的权力应专属于普通合伙人(由其直接或通过其
正式委任的代理人进行)。受限于本协议其他条款,普通合伙人被授权代表本合

                                   31
伙企业并(如必要或适当)以本合伙企业名义和自己的名义在普通合伙人自主判
断为必要、适当、便利或相关时实现本合伙企业的部分或全部目的、进行一切行
为并缔结和履行一切合同和其他承诺”,泰元投资、泰熙投资的普通合伙人和执
行事务合伙人为杭州新俊逸,其拥有对泰元投资、泰熙投资的投资、其他活动的
管理、控制、运营及决策的权力。

    杭州新俊逸的控股股东为浙迎资管,浙迎资管的股东为舟山富博和舟山鼎
悦,其分别持有浙迎资管 50%的股权。根据舟山富博和舟山鼎悦的工商信息和《合
伙协议》,章春海分别持有舟山富博和舟山鼎悦 40%的合伙份额,并担任舟山富
博和舟山鼎悦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对其产生实际控制作用。截
至本反馈回复出具日,章春海现任杭州新俊逸的执行董事、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
职务,负责日常运营和经营决策,对杭州新俊逸产生实际控制作用。因此,泰元
投资、泰熙投资的实际控制人为章春海。

    同时,泰元投资最终出资人章春海、邹研、王军、叶迎春、乔文东于 2017
年 3 月 15 日签署《确认函》,确认舟山富博和舟山鼎悦的实际控制人为章春海,
泰元投资的实际控制人为章春海;章春海、邹研、王军、叶迎春、王敏桦于 2017
年 3 月 15 日签署《确认函》,确认舟山富博和舟山鼎悦的实际控制人为章春海,
泰元投资的实际控制人为章春海。

    (三)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认为:根据泰元投资、泰熙投资的《合伙
协议》及其各级出资法人的工商信息、《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同时根据泰
元投资、泰熙投资各最终出资人出具的《确认函》等资料,泰元投资、泰熙投资
的实际控制人为章春海。

问题 5.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对申请人报告期是否存在安全生产责任事
故、是否存在安全生产方面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受到相关重大行政处罚进
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32
       一、申请人报告期内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安全生产方面处罚的情况

    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及安全生产方面
处罚的情况如下:

       2014 年 12 月 24 日,发行人原控股子公司徐工施维英结构分厂副车架工段
因职工违反操作流程作业,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
失 95 万元。经徐州市安监局、监察局、公安局、市总工会等有关部门调查并于
2015 年 1 月 8 日出具的《徐州徐工施维英机械有限公司“1224”物体打击事故
调查报告》,后经徐州市人民政府于 2015 年 2 月 16 日下发的《市政府关于同意
徐州徐工施维英机械有限公司“1224”物体打击事故结案的批复》(徐政复
﹝2015﹞5 号),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为死者违反操作规程,未将鼠笼封头用行
车固定就先行拆除鼠笼封头内圈上 3 个固定螺栓,鼠笼封头倾倒将其砸倒导致事
故发生;徐工施维英对生产现场巡查不到位,安全操作规程有待完善;事故性质
为因违章操作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之规定,对徐工施维英处 20 万元罚款。

       事故发生后,徐工施维英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缴纳了罚款,并采取了加强职
工安全培训教育、加大作业现场监管力度、细化安全操作规程等整改措施,进一
步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遵章守纪意识,杜绝职工违章作业,避免类似事故的发
生。

       二、申请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安全生产方面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相关
重大行政处罚

       (一)上述事故不属于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相应处罚不属于重大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第三条对安全
生产事故等级划分作出规定如下: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包
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3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
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13 号)第一百零
九条规定如下: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
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
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述徐工施维英发生的安全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95 万元,被
有关部门处以罚款 20 万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根据《徐州徐工施
维英机械有限公司“1224”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和《市政府关于同意徐州
徐工施维英机械有限公司“1224”物体打击事故结案的批复》所认定的事故原
因和性质以及处罚金额和整改措施,上述事故为一般事故,不构成较大事故或重
大事故,相应处罚不构成较大或重大事故级别的行政处罚。

    (二)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

    徐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 年 7 月 4 日出具的《证明》,证明“公司及
其分子公司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今,未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未受到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徐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 年 3 月 14 日出具的《证
明》,公司及其分子公司自 2016 年 6 月 30 日至今,未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
事故、未受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上述“分子公司”包括徐工科技分公司、徐工
道路机械分公司、徐工建设机械分公司、徐工研究院、徐工重型、徐工专用车辆、


                                   34
徐工液压件、徐工基础、徐工筑路、徐工随车、徐工传动、徐工环境、徐工消防、
徐工铁路、徐工履带、徐工特种、徐工物资供应、徐工供油。

    重庆市九龙坡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 年 6 月 1 日出具的《证明》,证明
徐工重庆“近 3 年内,在行政执法范围内无重大安全事故及投诉,企业安全生产
及安监工作均达到要求”;重庆市九龙坡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 年 3 月 6
日出具的《证明》,证明徐工重庆“在 2016 年 1 月至 2017 年 2 月 28 日期间未接
到过位于九龙坡区巴福镇徐工重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安全事故报告。”

    阜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 年 3 月 24 日出具的《证
明》,证明徐工辽宁“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今,不存在安全生产重大违法违规行
为,未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未受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

    发行人及其下属从事生产制造的分子公司所在地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已出具
证明,证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没有因违反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查询公司及主要子公司所在地的安全监督管理局网
站的公示信息,查看了公司及其分子公司所在地安全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公
司 2013 年至 2016 年的审计报告和有关凭证、公司出具的说明等资料。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认为,根据相关部门对徐工施维英 2014 年
12 月 24 日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报告和处理结果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本次事故属于一般事故,不构成较大事故或重大事故,相应处罚不构成较大
或重大事故级别的行政处罚。同时,根据发行人及其下属从事生产制造的分子公
司所在地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及相关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
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的行为,也不存在因违反安全生产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问题 6.报告期申请人存在较多关联交易。请申请人说明本次发行是否会新增关
联交易或同业竞争,本次发行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
二条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对此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5
    【回复】

    一、本次发行是否会新增关联交易或同业竞争

    (一)本次发行及发行完成后的关联交易情况

    1、发行对象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构成关联交易的情况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华信工业、盈灿投资、泰元投资和泰熙投
资,其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前与公司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完
成后,华信工业、盈灿投资、泰元投资、泰熙投资分别持有公司 7.38%、5.19%、
4.61%和 1.85%的股份(其中泰元投资和泰熙投资的普通合伙人均为杭州新俊逸,
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其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为 6.46%),成为持有公司 5%以上
的股份的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之 10.1.3 条及 10.1.6 条,上
述发行对象将成为徐工机械的关联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公司第
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临时)和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七届董事
会第五十六次会议(临时)已按照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同时
独立董事已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除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外,本次发行将不会导致徐工机械与华信工业、
盈灿投资、泰元投资和泰熙投资产生新的关联交易。

    2、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存在与关联方合作的情况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由徐工机械或徐工机械下属的全资子公司和
控股子公司实施,不存在与关联方合作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
体及其与公司的关系如下表所示: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实施主体          与徐工机械关系
智能化地下空间施工装备制造项目         徐工铁装            全资子公司
高空作业平台智能制造项目               徐工消防            全资子公司
智能化物流装备制造项目                 徐工机械                --
智能化压缩站项目                       徐工环境            全资子公司
大型桩工机械产业化升级技改工程项目     徐工基础            全资子公司
印度工程机械生产制造基地投资项目     徐工印度制造          控股子公司
徐工机械工业互联网化提升项目           徐工机械                --
增资徐工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徐工财务            全资子公司

    印度工程机械生产制造基地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徐工印度制造为非全资子公


                                     36
司,系为了满足印度《公司法》中关于在印度设立私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为 2
至 200 名的要求,徐工印度制造少数股东 Hrishikesh Vyankatesh Kulkarni 持股比
例为 0.1%且其不属于发行人的关联方,具体情况详见本反馈回复之“问题 16”
之“五、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若是非全资子公司,请说明选择非全资子公
司的原因及实施方式,其他股东是否同比例增资,如不是同比例增资,请提供增
资的定价依据及审计报告或评估报告”。

    3、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是否新增关联交易的情况

    (1)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智能化地下空间施工装备制造项目、高空
作业平台智能制造项目、智能化物流装备制造项目、智能化压缩站项目、大型桩
工机械产业化升级技改工程项目、印度工程机械生产制造基地投资项目等产品生
产制造类项目投产后,不排除在生产过程中向公司关联方采购部分驾驶舱、车桥、
车辆电控系统和回转支承等零配件的情形,同时不排除在销售过程中通过徐工租
赁、江苏徐工广联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等关联方进行销售,并由其向终端客户提供
租赁等销售服务。

    上述关联采购和销售不存在损害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持续经
营能力、盈利能力及资产状况产生不利影响。关联采购的目的是为减少运输成本,
加强零部件的数量、型号及产品与公司产品的匹配程度,严控公司产品质量,保
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产后实现就近配套。通过关联方进行融资租赁、经营租赁
等方式进行销售,是因为工程机械行业产品单价较高,市场对相关销售模式的需
求较大,通过租赁等方式销售工程机械产品是公司销售模式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也是公司一直以来采用的销售模式。同时,通过关联方进行租赁销售,有利于借
助关联租赁公司的平台和渠道,最大限度地发挥规模经营的优势拓展公司市场、
提高公司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

    若相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产后发生上述采购或销售,则将构成关联交易,
但由于是否发生上述关联交易需根据相关项目投产后的实际运营情况和终端客
户需求情况确定,目前尚无法确定是否会发生上述关联交易及上述关联交易的具
体金额。如发生关联交易,徐工机械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的
规定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以确保价格公允,并及时披露。



                                    37
       (2)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徐工机械工业互联网化提升项目是以新一
代信息技术在工程机械领域的应用为主要手段,实现公司互联网与工业的深度融
合,建设徐工工业云、徐工大数据平台、徐工物联网、协同研发信息平台等应用。
本项目建设实施后,不排除关联方借助徐工机械上述应用的成果进行分析、使用,
若关联方向徐工机械购买分析、使用等服务,则构成关联交易。由于是否发生上
述关联交易需要根据实际运营情况确定,目前尚无法确定是否会发生上述关联交
易及上述关联交易的具体金额。如发生关联交易,徐工机械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以确保价格公允,并及时披露。

       (3)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增资徐工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项目,是徐工
财务借助本次 100,000 万元增资向成员单位的终端客户提供买方信贷、消费信贷
等产业链服务,以促进公司主营产品的销售。目前徐工财务的成员单位均为徐
工机械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而上述资金的使用主体为成员单位的终端客
户。徐工财务在开展买方信贷、消费信贷业务时,如面对成员单位的终端客户
为徐工集团、徐工有限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时,则不向其提供买方信贷和消费
信贷业务,对此徐工财务已出具相关承诺。

       (二)本次发行不会新增同业竞争

       1、本次发行不存在新增与发行对象同业竞争的情形

       本次发行对象华信工业、盈灿投资、泰元投资和泰熙投资经营范围如下表所
示:

  发行对象                                    经营范围
                                             注
                电设备及配件、机械设备及配件 、通讯设备及器材、五金交电、仪器仪表、
                劳防用品、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
  华信工业      易制毒化学品)、照明器材、清洁设备、电子产品、电气设备及配件、建材、
                消防设备、暖通设备、计算机软硬件的销售,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
                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除证券、期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盈灿投资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除证券、期货)。(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
  泰元投资      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除证券、期货)。(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
  泰熙投资      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华信工业主要业务为项目投资,并未从事机械设备及配件的研发、生产或销售

                                        38
     华信工业、盈灿投资、泰元投资和泰熙投资不存在经营与徐工机械主营业务相
同、相似业务的情况,与徐工机械不构成同业竞争。同时,华信工业、盈灿投资、
泰元投资和泰熙投资均已分别出具承诺:“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本公司/本合伙
企业与徐工机械不会因本次发行产生同业竞争的情况。”

     2、本次发行不存在新增与徐工有限、徐工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同业竞
争的情形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所涉及的行业和产品主要有地下空间施
工装备、高空作业平台、物流装备、环卫装备、桩工机械、起重机械、铲运机械、
压实机械等,以及信息化服务和财务公司用于开展买方信贷和消费信贷服务。公
司控股股东徐工有限和实际控制人徐工集团主要行使管理职能,实际上并未从事
具体的生产经营活动,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主要从事包括挖掘机械、重型卡车、汽
车、矿山机械、混凝土机械的生产以及融资租赁等业务,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有较大差异,因此本次发行不会新增徐工机械与控股股东徐工有限、实际控制
人徐工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的任何同业竞争情况。

     此外,徐工有限和徐工集团已出具《关于与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不存在同业竞争的说明》:“虽然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或拥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公司
部分营业范围与徐工机械及其分子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但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或
拥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公司并未实际从事与徐工机械及其分子公司相同或相似的
业务,未来也不会从事与徐工机械及其分子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二、本次发行有利于提高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
力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大型桩工机械产业化升级技改工程项目为现
有产品的技改升级;智能化地下空间施工装备制造项目、高空作业平台智能制造
项目、智能化物流装备制造项目、智能化压缩站项目主要是公司围绕工程机械主
业进军高端装备制造业的全新发展方向;印度工程机械生产制造基地投资项目是
公司响应国家“一带一路”战略,拓展国际市场的战略举措;徐工机械工业互联
网化提升项目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和运行效率;增资徐工财务用于买
方信贷和消费信贷等产业链服务,有利于公司加强对终端客户的服务能力,促进


                                    39
公司产品销售。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完成后,公司在高端装备智能制造、环境产
业、国际化市场等领域的竞争力将进一步增强,并通过互联网技术促进公司转型
升级。同时,公司将充分发挥产业链的优势,提升公司的产品竞争优势。公司的
主营业务结构将得到进一步优化和丰富,核心竞争力将得到进一步提升,将带动
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进一步增加,同时,公司资产规模和净资产规模将有
所增加,资产负债率将有一定幅度的下降。

    因此,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有利于公司立足工程机械主业、拓展
和丰富公司现有产品线,围绕工程机械主业实现转型升级,同时提高内部管理和
运营效率,提升综合竞争实力,有利于提高申请人的资产质量、改善申请人财务
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

    三、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利于提高资产质量、改善
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发行完成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除发行对象认
购本次非公开发行外,本次发行不会直接新增关联交易;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建设投产后,根据其运营情况和实际需要,不排除在采购、销售等环节新增关联
交易的可能,发行人已制定了完善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并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以确保价格公允,并及时披露,上
述可能形成的新增关联交易不会对发行人的独立性造成不利影响。

    综上,保荐机构和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
则》第二条的规定。

问题 7.本次募投项目大型桩工机械产业化升级技改工程项目的备案通知书日期
为 2014 年 6 月、有效期为两年。请申请人说明本次发行申报时此项目备案通知
书是否仍然有效、是否须履行延期手续,此募投项目是否存在无法顺利实施的风
险。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对此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40
    一、本项目备案通知书取得情况

    公司“大型桩工机械产业化升级技改工程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徐工基础,本
项目已经于 2014 年 6 月 24 日取得由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核发的《企
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徐开投项备[2014]19 号,以下简称“《备案通知书》”),
该《备案通知书》自出具之日起两年内有效。

    二、本项目备案通知书在本次发行申报时仍然有效,无需履行延期手续

    《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苏政发[2005]38 号)第二十一条规
定:“项目备案通知书有效期 2 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项目在项目备案通知书
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备案通知书自动失效,不得再作为办理有关手续的
依据。如项目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在项目备案通知书有效期届满前 30 天内向
原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延续。”

    在《备案通知书》的有效期内,公司“大型桩工机械产业化升级技改工程项
目”已经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开工建设前的审批
文件并开始投资建设。根据上述规定,该《备案通知书》在发行人本次发行申报
时仍然有效,不需要履行延期手续,本项目不存在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同时,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 2017 年 3 月 9 日出具了《关于徐
州徐工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大型桩工机械产业化升级技改工程项目备案的说
明》,确认在该《备案通知书》的有效期内,“大型桩工机械产业化升级技改工程
项目”已经开始投资建设。根据《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相关规定,
该《备案通知书》仍然有效,无需履行延期手续。

    三、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查阅了“大型桩工机械产业化升级技改工程项目”的
备案通知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
等资料,查阅了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同时现场实地核查了项目建
设情况。经核查,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大型桩工机械产业化升
级技改工程项目”已在《备案通知书》的有效期内开始投资建设,该《备案通知
书》在本次发行申报时仍然有效,无需办理延长手续,不存在因此导致本项目无


                                     41
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问题 8.本次募投项目包括增资徐工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10 亿元。请申请人说明增
资资金的具体用途,是否变相用于金融类投资,本次发行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三)项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对此进行核
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徐工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及财务数据

    徐工财务成立于 2013 年 6 月,为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根据中国财务公司协会的统计数据,徐工财务资本充足率为 22.53%,在参
与排名的全国 219 家财务公司内排名第 125 名,资本充足率偏低制约了徐工财务
长期快速发展。徐工财务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数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6 年末/2016 年度
总资产                                                             965,009.28
净资产                                                             138,810.93
营业收入                                                            34,144.91
净利润                                                              12,056.53

    (二)徐工财务相关相关资质的取得情况

    2013 年 5 月 28 日,中国银监会向徐工机械下发《中国银监会关于徐工集团
财务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银监复[2013]258 号),同意徐工机械设立徐工财务,
并同意徐工财务从事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
项的收付、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对
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等业务。

    2015 年 12 月 29 日,江苏银监局向徐工财务下发《中国银监会江苏监管局
关于徐工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新增业务范围的批复》(苏银监复[2015]387 号),同
意徐工财务新增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成员单位产品的买方信贷、成员单位
产品的融资租赁业务。


                                   42
    (三)徐工财务运营能力评价情况

    徐工财务自成立以来运营较为稳健,风险防控体系较为完善,被江苏银监局
评定为 2014 年度风险评价一级(优秀)、2015 年度风险评价评定为创新类(A2)
级财务公司;被中国财务公司协会评定为 2015 年度行业 A 级评级。

    二、增资资金的具体用途

    徐工机械拟使用本次募集资金 10 亿元对徐工财务增资,徐工财务将借助本
次增资款用于开展买方信贷和消费信贷等产业链服务,以促进成员单位的产品
销售。

    买方信贷和消费信贷主要是向各成员单位的企业客户和个人客户购买成员
单位产品提供按揭贷款,贷款期限一般为1-5年,而买方信贷和消费信贷业务资
金将通过受托支付的方式由徐工财务直接划转至其成员单位,同时终端客户将所
购车辆或其名下其他不动产抵押给徐工财务,此举在防控信贷风险的同时,可有
效解决下游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助力成员单位扩大销售、安全销售。

    从国际工程机械行业的发展路径看,为终端客户提供买方信贷、消费信贷等
配套服务,是工程机械行业的发展趋势。当前,国内工程机械厂商主要通过租赁
公司、银行按揭信贷等方式为终端客户提供融资销售服务,由工程机械厂商直接
向终端客户提供买方信贷和消费信贷服务,尚有较大的发展空间。在工程机械行
业趋于饱和整体下滑的情况下,能否提供主机整车产品买方融资服务已成为影响
主机整体产品竞争力的关键因素。

    本次增资有利于徐工财务充实资本金,提高资本充足率,以扩大包括买方信
贷和消费信贷在内的产业链服务规模,更好地服务成员单位及其终端客户。

    三、增资徐工财务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徐工机械向徐工财务的增资行为不属于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徐工财务主要业务为向成员单位提供服务以及向成员单位的客户提供买方信贷、
消费信贷等配套服务,不属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同时,徐工财
务作为非银金融机构,其使用增资资金开展买方信贷、消费信贷在内的产业链服
务已获得银监会的相关批复,因此增资徐工财务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


                                   43
法》第十条(三)项的规定。

      四、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律师认为,本次使用募集资金 10 亿元用于对徐工财务
增资,不属于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徐工财务作为非银金融机
构,将增资资金用于买方信贷和消费信贷等银监会批复的产业链服务项目,不
存在变相用于金融类投资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
(三)项的规定。


问题 9.请申请人说明并补充披露是否已取得本次发行募投项目的实施用地,各
相关募投项目的具体实施地点、占用土地面积、涉及地块名称,目前已履行了
哪些用地取得手续、尚需履行哪些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批或备案程序,是否存在
无法顺利取得项目用地导致项目无法顺利实施的重大风险,相关风险是否已充
分披露;本次募集资金使用方向是否包括支付土地取得价款。请保荐机构和申
请人律师对此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请申请人说明并补充披露是否已取得本次发行募投项目的实施用地,
各相关募投项目的具体实施地点、占用土地面积、涉及地块名称,目前已履行
了哪些用地取得手续、尚需履行哪些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批或备案程序,是否存
在无法顺利取得项目用地导致项目无法顺利实施的重大风险,相关风险是否已
充分披露

      (一)请申请人说明并补充披露是否已取得本次发行募投项目的实施用地

      本次发行募投项目中,除徐工机械工业互联网化提升项目、增资徐工集团
财务有限公司不涉及实施用地外,其他项目涉及实施用地。截至本反馈回复出
具日,本次发行募投项目的实施用地取得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是否已取得实施用地
  1     智能化地下空间施工装备制造项目        徐工铁装           否
  2     高空作业平台智能制造项目              徐工消防           是
  3     智能化物流装备制造项目                 发行人            否


                                         44
  4     智能化压缩站项目                         徐工环境                  否
  5     大型桩工机械产业化升级技改工程项目       徐工基础                  是
  6     印度工程机械生产制造基地投资项目      徐工印度制造                 否
  7     徐工机械工业互联网化提升项目              发行人           不涉及实施用地
  8     增资徐工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徐工财务          不涉及实施用地

      高空作业平台智能制造项目、大型桩工机械产业化升级技改工程项目系使
用公司现有土地实施,不存在新增土地情况。

      (二)各相关募投项目的具体实施地点、占用土地面积、涉及地块名称,
目前已履行了哪些用地取得手续、尚需履行哪些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批或备案程
序,是否存在无法顺利取得项目用地导致项目无法顺利实施的重大风险,相关
风险是否已充分披露

      1、已取得募投项目土地使用权的情况

      高空作业平台智能制造项目、大型桩工机械产业化升级技改工程项目系使
用公司现有土地实施,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无需再履行政府相关部门的审
批或备案程序。项目土地情况如下:

                                                                    取得    土地面积
       项目名称            实施地点            土地使用权
                                                                    方式      (㎡)
                   徐州市铜山路 165 号 徐土国用(2005)第 05300 号    出让 180,680.39
高空作业平台智能制
                   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
      造项目                           徐土国用(2005)第 29194 号    出让    20,703.60
                   司厂区内
大型桩工机械产业化 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 苏(2015)徐州市不动产权
                                                               出让         66,200.70
升级技改工程项目 区荆山路绿化带以南 第 0051152 号
注:高空作业平台智能制造项目系由徐工消防实施,房产土地系向徐工重型租赁。

      2、尚未取得募投项目土地的进展情况;项目是否存在无法顺利取得项目用
地导致项目无法顺利实施的重大风险,相关风险是否已充分披露

      截至本反馈回复出具日,智能化地下空间施工装备制造项目、智能化物流
装备制造项目及智能化压缩站项目、印度工程机械生产制造基地投资项目尚未
取得项目实施用地,具体情况和进展如下:

      (1)国内项目尚未取得用地情况

      根据发行人 2017 年 5 月 6 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临时)审议通


                                        45
过的《关于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智能化地下空
间施工装备制造项目、智能化物流装备制造项目及智能化压缩站项目用地为徐
州市高新区办事处榆庄村同创路西、五环路北。

    2017 年 4 月 18 日,徐工铁装、发行人及徐工环境分别与徐州高新技术产
业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签署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徐工铁装、
发行人及徐工环境向徐州高新技术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购买位于徐州
市高新区办事处榆庄村同创路西、五环路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
权证号为苏(2017)铜山区不动产权第 0002697 号,购买面积分别为 112.56 亩、
174.18 亩及 96.74 亩。

    2017 年 5 月 18 日,徐州市铜山区不动产登记交易服务中心受理了徐工铁
装、发行人及徐工环境关于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权属变更登记申请,并出具
了业务编号为 201705180090、201705180078 及 201705180088 的不动产登记收
件收据(领证凭据)。

    根据徐州市铜山区国土资源局于 2017 年 5 月 18 日出具的《说明》,徐工铁
装、发行人及徐工环境提交的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权属变更登记申请提交的
材料基本齐全,徐州市铜山区国土资源局将在不超过 30 个工作日完成不动产权
证书的办理工作。

    (2)印度项目尚未取得用地情况

    徐工印度制造拟通过向印度泰米尔纳德邦政府下属的 State Industries
Promotion Corporation of TamilNadu Limited(泰米尔纳德邦邦立工业促进有限公
司)租赁其工业园区内的土地 50 英亩(折合 303.51 亩),租赁期限为 99 年,
用以实施印度工程机械生产制造基地投资项目。徐工印度制造已向 SIPCOT 递
交了《土地申请表》,并于 2017 年 5 月 15 日获得了 SIPCOT 下发的《土地分配
书》。

    根据《土地分配书》及 Surana & Surana International Attorneys 出具的《法
律意见书》,徐工印度制造完成以下程序后,将获得拟租赁土地 99 年的使用权:
①在《土地分配书》规定的期限内向 SIPCOT 支付 99 年土地租赁款及相关费用;


                                    46
②在上述款项支付完成后,签订《土地租赁协议》并完成协议的注册登记。

    (3)是否存在无法顺利取得项目用地导致项目无法顺利实施的重大风险,
相关风险是否已充分披露

    ①不存在无法顺利取得项目用地导致项目无法顺利实施的重大风险

    徐工铁装、发行人及徐工环境已分别与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资产
经营有限公司签署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徐州市铜山区不动产登记交
易服务中心受理了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权属变更登记申请。根据徐州市铜山
区国土资源局出具的《说明》,徐州市铜山区国土资源局将在不超过 30 个工作
日完成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属变更的不动产权证书的办理工作。

    根据 Surana & Surana International Attorneys 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我们
认为在徐工印度制造在规定期限内支付必要的租赁费用及其他费用的前提下,
徐工印度制造取得拟租赁土地的租赁权不存在障碍。徐工印度制造在履行土地
租赁程序并与 SIPCOT 签订《土地租赁协议》后,将取得上述土地 99 年的租赁
权,不存在导致徐工印度制造无法租赁上述土地的重大风险。”

    综上,智能化地下空间施工装备制造项目、智能化物流装备制造项目、智
能化压缩站项目及印度工程机械生产制造基地投资项目不存在无法顺利取得项
目用地导致项目无法顺利实施的重大风险。

    ②相关风险已充分披露

    发行人在 2017 年 5 月 9 日公告的《徐工机械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
订稿)》中的第五章之“六、(四)、3、项目实施用地的风险”披露如下:“智能
化物流装备制造项目、智能化地下空间施工装备制造项目、智能化压缩站项目
及印度工程机械生产制造基地投资项目的实施用地尚未取得。公司虽然在积极
落实项目用地事宜,仍存在无法顺利取得项目用地导致上述项目无法顺利实施
的风险。”

    发行人已对智能化地下空间施工装备制造项目、智能化物流装备制造项目、
智能化压缩站项目及印度工程机械生产制造基地投资项目用地的相关风险进行
了充分的风险披露。

                                     47
    3、徐工机械工业互联网化提升项目

    徐工机械工业互联网化提升项目主要包括硬件设备投入及软件产品投入。
硬件设备主要部分布置在徐工机械为实施本项目向通信运营商租赁的专业托管
机柜,其余部分布置在发行人位于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驮蓝山路 26 号的
办公楼内已有机房,不涉及实施用地。

    4、增资徐工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增资徐工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项目不涉及实施用地。

    二、本次募集资金使用方向是否包括支付土地取得价款

    本次募投项目中的智能化地下空间施工装备制造项目、智能化物流装备制
造项目、智能化压缩站项目及印度工程机械生产制造基地投资项目募集资金使
用方向包括支付土地取得价款,相关土地具体情况详见本反馈回复“问题 9”
之“一、(二)、2、尚未取得募投项目土地的进展情况;项目是否存在无法顺利
取得项目用地导致项目无法顺利实施的重大风险,相关风险是否已充分披露”。

    三、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查阅了:(1)与智能化地下空间施工装备制造项目、
智能化物流装备制造项目及智能化压缩站项目实施用地有关的《国有土地使用
权转让协议》、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属变更登记申请的受理文件、徐州市铜山区国
土资源局出具的《说明》;(2)高空作业平台智能制造项目、大型桩工机械产业
化升级技改工程项目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3)徐工印度制造向 SIPCOT
递交的《土地申请表》、SIPCOT 给予徐工印度制造的《土地分配书》及 Surana
& Surana International Attorneys 出具的《法律意见书》;(4)本次非公开发行预
案及预案(修订稿)、发行人第七届五十六次董事会(临时)决议;(5)本次募
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备案文件。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认为:(1)高空作业平台智能制造项目、
大型桩工机械产业化升级技改工程项目的实施用地已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2)智能化地下空间施工装备制造项目、智能化物流装备制造项目、智能化压
缩站项目及印度工程机械生产制造基地投资项目尚未取得实施用地。根据徐工

                                     48
铁装、发行人及徐工环境分别与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
司签署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徐州市铜山区不动产登记交易服务中心
出具的不动产登记收件收据(领证凭据)、徐州市铜山区国土资源局出具的《说
明》及 Surana & Surana International Attorneys 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上述项目
用地的取得不存在实质性障碍,不存在无法顺利取得项目用地导致上述项目无
法顺利实施的重大风险,相关风险已充分披露。(3)徐工机械工业互联网化提
升项目、增资徐工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不涉及新增用地。(4)本次募集资金使用
方向中,智能化地下空间施工装备制造项目、智能化物流装备制造项目、智能
化压缩站项目及印度工程机械生产制造基地投资项目包括支付土地取得价款。


问题 10. 印度工程机械生产制造基地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为申请人在印度新设
子公司。请申请人说明其印度子公司目前是否已设立、须履行哪些审批手续、
目前相关手续办理进展情况、还须履行国内外哪些政府部门的审批手续、募投
项目用地如何取得、募投资金如何出境、是否须履行相关外汇审批手续,此募
投项目是否存在无法顺利取得相关审批而无法顺利实施的重大风险,相关风险
是否已充分披露。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
见。


       【回复】

       一、印度子公司目前是否已设立、须履行哪些审批手续、目前相关手续办
理进展情况、还须履行国内外哪些政府部门的审批手续

       (一)印度子公司已完成设立

       根 据 徐 工 印 度 制 造 的 公 司 注 册 证 书 及 Surana & Surana International
Attorneys 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截至本反馈回复出具日,印度工程机械生产
制造基地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徐州工程机械制造(印度)有限公司(注册名称
为“Xuzhou Construction Machinery Manufacturing (India) Private Limited”)已完
成公司设立程序,公司登记号为 U29309TN2017PTC116258。徐工印度制造注册
资本 200,000 万印度卢比,实缴资本 10 万印度卢比,其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印度卢比


                                          49
        序号                           股东名称                                    实缴资本
         1        徐工印度机械有限公司                                                         99,900
         2        Hrishikesh Vyankatesh Kulkarni                                                 100

          (二)履行哪些审批手续、目前相关手续办理进展情况、还须履行国内外
哪些政府部门的审批手续

          印度工程机械生产制造基地投资项目涉及境内审批和境外审批,具体情况
分别如下:

          1、境内审批情况

          根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
年第 9 号令)、《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 2014 年第 3 号)、《外汇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532 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
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30 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
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 号)等相关规定,本项目需取
得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商务厅及外汇管理部门对境外投资项目的
相关审批。

          截至本反馈回复出具日本项目已完成必要的境内审批,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审批主体                  审批事项                   是否取得          取得时间
             江苏省发展和     《备案通知书》(苏发改外资发
1                                                                        是       2016 年 7 月 14 日
             改革委员会       [2016]802 号)
                              《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境外投资
2            江苏省商务厅                                                是       2016 年 7 月 15 日
                              证第 N3200201600821 号)
             中国银行股份
                              业务登记凭证业务编号
3            有限公司徐州                                                是       2016 年 8 月 31 日
                              (35320300201304117832)
             分行

          2、境外审批情况

          根据印度有关法律法规及 Surana & Surana International Attorneys 出具的《法
律意见书》,在徐工印度制造与 SIPCOT 签署《土地租赁协议》后、本项目投入
运营前,尚需履行以下审批及注册事项,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审批主体                       审批/注册事项              完成阶段
    1        印度泰米尔纳德邦登记注册部门          《土地租赁协议》注册       土地租赁协议签署后


                                                    50
      印度泰米尔纳德邦污染控制委员
 2                                   同意建设许可           项目开工建设前
      会
 3    印度泰米尔纳德邦城乡规划部门   建筑规划布局许可       项目开工建设前
      印度泰米尔纳德邦
 4                                   工厂规划许可           在项目开始安装设备前
      KANCHEEPURAM 区工厂督察员
                                     电力可行性和能耗评     在获得设备的必要信
 5    印度泰米尔纳德邦电力公司
                                     估                     息、装载容量后
      印度泰米尔纳德邦               工厂承建商劳动合同     在承建商劳动合同执行
 6
      KANCHEEPURAM 区工厂督察员      注册                   之前
 7    印度泰米尔纳德邦消防服务部门   消防许可               在设备安装完成后
      印度泰米尔纳德邦污染控制委员
 8                                   同意运营许可           在设备安装完成后
      会
                                     企业备忘录信息(官方
 9    印度产业协助秘书处                                    在项目开始运营前
                                     网站在线申请)

     二、募投项目用地如何取得

     徐工印度制造拟向印度泰米尔纳德邦政府下属的泰米尔纳德邦邦立工业促
进有限公司(SIPCOT)租赁工业用地,用以实施印度工程机械生产制造基地投
资项目。具体情况详见本反馈回复之“问题 9”之“一、(二)、2、(2)印度项
目尚未取得用地情况”。

     三、募投资金如何出境、是否须履行相关外汇审批手续

     (一)募投资金出境的具体安排

     根据徐工有限向徐州市商务局提交的《关于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
司印度工程机械生产制造基地投资项目备案请示》(徐工集[2016]56 号)、本项
目取得的江苏省商务厅《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境外投资证第 N3200201600821
号)等相关资料,本项目通过向徐工印度制造增资的方式进行实施,募投资金
出境路径如下:




                                      51
    (二)项目相关外汇审批手续的履行情况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汇发[2015]13 号)中规定,取消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行政审批事
项,改由银行按照《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直接审核办理境外直接投资
项下外汇登记,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通过银行对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实
施间接监管;境内投资主体设立或控制的境外企业在境外再投资设立或控制新
的境外企业无需办理外汇备案手续。《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中规定,境
内机构在以境内外合法资产向境外出资前,应到注册地银行申请办理境外直接
投资外汇登记,在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登记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境
外投资证书中的投资总额,同时允许企业根据实际需要按现行规定对外放款。

    根据上述规定,2016 年 7 月 15 日本项目获得江苏省商务厅颁发的第
N3200201600821 号《企业境外投资证书》,项目备案的投资总额为 132,642.00
万元人民币,折合 20,200.00 万美元;

    2016 年 8 月 31 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就发行人实施本项目
进行境外投资外汇业务登记,徐工进出口取得编号 35320300201304117832 的
《业务登记凭证》,完成境外直接投资外汇企业登记手续。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
通知》(汇发[2017]3 号)规定:“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和资金汇出手

                                      52
续时,除应按规定提交相关审核材料外,还应向银行说明投资资金来源与资金
用途(使用计划)情况,提供董事会决议(或合伙人决议)、合同或其他真实性
证明材料。银行按照展业原则加强真实性、合规性审核。”

    作为发行人重点实施的国际化战略项目,印度工程机械生产制造基地投资
项目的投资资金来源、资金用途(使用计划)明确,董事会决议等相关资料齐
备。发行人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未来在办理资金汇出手续时,将依照汇发[2017]3
号等有关外汇审批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

    四、募投项目是否存在无法顺利取得相关审批而无法顺利实施的重大风险,
相关风险是否充分披露

    (一)募投项目不存在无法顺利取得相关审批而无法顺利实施的重大风险

    1、境内审批情况

    本项目已经完成了目前阶段应履行的各项境内审批程序。本项目投资资金
来源、资金用途(使用计划)明确,董事会决议等相关资料齐备。发行人根据
项目实施进度,未来在办理资金汇出手续时,将依照汇发[2017]3 号等有关外汇
审批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

    2、境外审批情况

    本项目实施主体徐工印度制造已经完成公司设立程序;徐工印度制造已向
SIPCOT 提交了《土地申请表》并获得 SIPCOT 给予的《土地分配书》,目前正
在办理租赁项目用地的后续程序。在徐工印度制造与 SIPCOT 签署《土地租赁
协议》后、项目投入运营前,徐工印度制造尚需完成土地租赁注册、建筑规划
布局、工厂规划审批、污染控制许可、消防许可等印度当地有关部门的审批机
及注册事项。根据 Surana & Surana International Attorneys 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我们认为徐工印度制造完成上述审批事项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徐工印度制
造在履行完毕上述审批事项后可以在印度开展经营活动,不存在导致徐工印度
制造的工程机械制造工厂项目无法实施的重大风险。”

    综上,本项目不存在无法顺利取得相关审批而无法顺利实施的重大风险。



                                      53
    (二)相关风险已充分披露

    发行人在 2017 年 5 月 9 日公告的《徐工机械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
订稿)》中的第五章之“六、(四)、4、与印度工程机械生产制造基地投资项目有
关的审批风险”披露如下:“印度工程机械生产制造基地投资项目已取得江苏省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通知书》、江苏省商务厅《企业境外投资证书》等境内
审批手续,还应依据印度当地有关法律法规,取得项目实施前的各项目审批手续;
公司已完成项目目前阶段应当履行的外汇审批手续,未来在办理资金汇出手续
时,应依据相关外汇法律法规,提供相关材料,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公司
虽然在积极落实上述审批事项,但仍存在无法顺利取得项目有关审批而导致项目
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因此,发行人已对相关风险进行了充分披露。

    五、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查阅了(1)徐工印度制造的公司章程、公司注册证
书;(2)徐工印度制造向 SIPCOT 递交的《土地申请表》、SIPCOT 给予徐工印
度制造的《土地分配书》;(3)项目已取得的相关审批文件;(4)Surana & Surana
International Attorneys 出具的《法律意见书》;(5)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预案
及预案(修订稿)。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认为:(1)印度工程机械生产制造基地投
资项目的实施主体徐工印度制造已完成公司设立;(2)徐工印度制造向 SIPCOT
申请租赁工业土地,租赁期为 99 年,用以实施本项目;(3)项目已经履行完毕
境内所必须的审批手续,所取得的批准和备案文件合法、有效;项目在投入运
营前还需根据印度当地法律法规,完成土地租赁注册、建筑规划、工厂规划审
批、污染控制许可、消防许可等相关审批事项;(4)募投资金出境路径明确,
已完成目前阶段应当履行的外汇审批手续。发行人需在资金汇出时,依据相关
外汇法律法规,提交相关材料,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5)本项目不存在
无法顺利取得相关审批而无法顺利实施的重大风险,相关风险已充分披露。




                                     54
问题 11.(1)2016 年 7 月,申请人与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兖州煤业股
份有限公司共同出资 2 亿元设立中交龙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请人出资 4,200
万元,占龙成基金注册资本的 21%。(2)2015 年 6 月,申请人以现金方式拟向
关联方重庆吴融睿工投资中心追加出资 10 亿元。(3)前次可转债募集资金 25
亿元,剩余募集资金 81,252.84 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4)2015 年 12 月,
申请人参与设立上海经石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认缴出资额为 10 亿元,
已全部实缴出资额。

请申请人说明本次募集资金是否会变相用于金融类投资,本次发行是否符合《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三)项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对
此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基金认购情况及可转债剩余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一)基金认购情况

    1、中交龙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中交龙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 以下简称“《发起人协议》”),
徐工机械出资 4,200 万元,截至本反馈回复出具日,上述认缴出资尚未缴纳。

    根据《发起人协议》约定,发起人出资应在获取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设立的
批复之日起十日内缴清,各发起人全部实缴注册资本作为公司工商注册登记的前
置条件。徐工机械将根据《发起人协议》的约定,在获取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设
立的批复之日起十日内,使用自有资金足额缴纳中交龙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注
册资本。截至本反馈回复出具日,中交龙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尚未取得中国证监
会核准设立。

    2、重庆昊融睿工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2012 年 4 月 25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出
资设立重庆昊融睿工投资中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全资子公司徐工投资出
资 20,000 万元与重庆昊融投资有限公司、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和重庆中新融
创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设立重庆昊融睿工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主要从事投资业

                                    55
务、投资管理、资产管理及有关咨询等业务。徐工投资已全额缴纳上述出资。

    2014 年 3 月 5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临时)审议通过了《关
于徐州徐工投资有限公司向重庆昊融睿工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增资暨关联交易
的议案》,徐工投资向重庆昊融睿工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增资 50,000 万元。徐
工投资已全额缴纳上述增资。

    2015 年 6 月 12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临时)审议通过了
《关于徐州徐工投资有限公司向重庆昊融睿工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追加出资暨
关联交易的议案》,徐工投资拟以现金方式向重庆昊融睿工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追加出资 100,000 万元,重庆昊融睿工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另一有限合伙人中
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拟同时追加出资 100,000 万元。截至本反馈回复出具日,徐
工投资尚未就上述增资事项签订协议,也未对重庆昊融睿工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追加出资。未来,公司将根据业务开展的实际需要,在相关增资协议签订后使用
自有资金足额缴纳增资金额。

    3、上海经石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2015 年 12 月 14 日,徐工投资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出资入伙上海经石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议案》,同意徐工投资出资 100,000
万元入伙上海经石。徐工投资已全额缴纳上述出资。

    2016 年 7 月 13 日,徐工投资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向上海经石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追加出资的议案》。同意徐工投资向上
海经石追加出资人民币 85,000 万元。徐工投资已全额缴纳上述增资。

    截至本反馈回复出具日,公司不存在对上海经石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应履行而未履行的出资义务。

    (二)可转债剩余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公司 2013 年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 25 亿元,剩余募集资金 81,252.84
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后资金主要用于偿还贷款和保理本息、票
据到期兑付、支付工资、货款、社保及公积金、税费和保证金等日常经营开支,
具体情况可参见本反馈回复之“问题 13”之“三、前次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


                                    56
  资金 8 亿元的具体投向”。

  二、本次募集资金不会变相用于金融类投资

       (一)本次募集资金已有明确的具体用途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除金融类企业外,
  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
  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
  务的公司。

       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拟募集资金
  总额预计不超过 515,600 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全
  部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拟使用募集资
序号     项目类型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金金额
 1                    智能化地下空间施工装备制造项目             60,221         42,236
       高端装备智能
 2                    高空作业平台智能制造项目                  123,460         95,870
       化制造项目
 3                    智能化物流装备制造项目                    120,532         80,270
 4     环境产业项目   智能化压缩站项目                           64,040         43,006
 5     工程机械升级   大型桩工机械产业化升级技改工程项目         48,280         17,250
 6     及国际化项目   印度工程机械生产制造基地投资项目          132,642         99,953
 7     徐工机械工业互联网化提升项目                              43,383         37,015
 8     增资徐工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100,000        100,000
                          合计                                  692,558        515,600

       由上表可见,本次募集资金已有明确的具体用途,不存在将募集资金变相用
  于金融类投资的情形。

       (二)公司已建立并执行相关制度,确保募集资金规范使用

       报告期内,申请人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规定了募集资金应当
  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以实现募集资金的专款专用。同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还对募集资金的使用、
  投向变更、信息披露、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做出了明确规定。


                                            57
    (三)公司将使用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进行对外投资

    截至本反馈回复出具日,公司已做出投资决议,但尚未实际出资的对外投资
包括出资设立中交龙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对重庆昊融睿工投资中心(有限合
伙)增资。公司将根据《发起人协议》及未来业务开展的实际需要,在公司内部
已审议通过的范围内使用自有资金进行上述投资,不会将本次募集资金变相用于
上述投资。

    (四)公司已对募集资金投向做出相关承诺

    公司就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及用途出具承诺如下:

    “1.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批准的专项账户中,在扣除发行费用
后将全部用于智能化地下空间施工装备制造项目、高空作业平台智能制造项目、
智能化物流装备制造项目、智能化压缩站项目、大型桩工机械产业化升级技改工
程项目、印度工程机械生产制造基地投资项目、徐工机械工业互联网化提升项目
和增资徐工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未来将不会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
的金融资产、借与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也不会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
卖有价证券为主业的公司或通过偿还贷款变相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其他用途。

    2.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不会直接/间接或通过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
的方式直接或间接用于公司其他金融产业的投资或运营。“

    三、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查阅了申请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修订稿)及备案文件、发行人就本次募集
资金投向及具体用途出具的相关承诺等文件。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认为本次募集资金已有明确的具体用途;发
行人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且出具承诺本次募集资金不会直接或变相用于
金融类投资,因此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三)项规定。




                                  58
      问题 12.请申请人说明并补充披露报告期涉及的全部诉讼情况,包括产生原因、内容、涉及主体、诉讼金额、目前进展状态、对申请
      人生产经营的影响、相关风险是否已充分披露。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对此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报告期涉及的全部诉讼情况

            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诉讼情况如下:

            (一)2014 年诉讼情况

            2014 年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涉诉案件共计 130 件,累计金额为 17,561.40 万元。其中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92 件,担保合同及担保追
      偿纠纷案件 6 件,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9 件,其他案件 23 件。案件的产生原因、具体内容、涉及主体、诉讼金额及目前进展状态如下表:

                                                                                                                                                          单位:万元

序号 产生原因                                              内容                                                            涉及主体           诉讼金额       目前进展状态
     买卖合同 2010 年 3 月 9 日,原、被告签订一份《产品买卖合同》,合同编号:BC2010CD005,合同正本及补充协 原告:徐工机械
 1                                                                                                                                               187.00         已终结
       纠纷 议约定,被告购买原告设备一台,后由于被告拖欠货款,原告遂起诉至法院。                               被告:贵州东泓商品砼有限公司
              2010 年 3 月 9 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产品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各一份,后由于被告拖欠货款,原告
     买卖合同                                                                                                  原告:徐工机械
 2            起诉法院,2014 年 2 月 25 日法院受理该案。2014 年 7 月 16 日作出的(2014)开商初字第 74 号民事判                                    47.90         已终结
       纠纷                                                                                                    被告:德州锦华物流有限公司
              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履行义务,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已立案执行。
              2010 年 3 月 9 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产品买卖合同》(合同编号:BC2010JN006)及《补充协议》各
     买卖合同 一份,购买原告徐工牌混凝土泵车 1 台,被告后拖欠货款,原告起诉法院,2014 年 4 月 16 日法院受理 原告:徐工机械
 3                                                                                                                                                39.60         已终结
       纠纷 该案。2014 年 7 月 16 日作出(2014)开商初字第 75 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履行 被告:德州锦华物流有限公司
              义务,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已立案执行。




                                                                                       59
              2011 年 6 月 20 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工业品买卖合同》,被告向原告购买工程机械产品。原告按约交 原告:徐工机械
     买卖合同
4             货后,被告未按约定付款。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后,被告拒不履行判决,原告遂于 2014 年向 被告:鄂尔多斯市佳奇城市建设投资开           3.33   已终结
       纠纷
              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发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徐工机械
                原告与鄂尔多斯市兴业农机有限公司存在多年的业务关系,业务付款均滚动进行。2012 年 2 月 15 日经 被告:鄂尔多斯市兴业农机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
5               双方对账确认,被告鄂尔多斯市兴业农机有限公司尚欠原告货款 528,012.8 元。其他被告作担保。原告遂 王兴灵、孙根锁、闫应存、秦和平、屈       52.80   已终结
       纠纷
                起诉法院。法院判决后,被告未履行判决,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桂英、王秀兰、刘秀兰、郝建军、樊占
                                                                                                                 平、付巧慧
                2012 年 6 月 12 日,秦邦与徐工机械签订了两份《工业品买卖合同》,购买一台摊铺机及混凝土设备,金
     买卖合同                                                                                                    原告:徐工机械
6               额共计 573 万元,后逾期未付货款 368 万元,原告遂起诉法院。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                                          368.00   已终结
       纠纷                                                                                                      被告:秦邦、马虎林
                力。因被告未履行义务,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2 年 4 月 13 日,王长弟与原告签订《产品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王长弟在原告购买徐工牌履带起重
     买卖合同                                                                                                    原告:徐工机械
7               机一台。王长弟与杨丽系夫妻关系,且起诉时双方处于婚姻存续期间。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交                                             12.46   已终结
       纠纷                                                                                                      被告:王长弟、杨丽
                货义务,被告一直未按合同约定支付首付款 124,600 元,原告遂起诉法院。
                2011 年 7 月 14 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产品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徐工牌 QUY80 原告:徐工机械
     买卖合同
8               型履带起重机一台,后由于被告拖欠货款 25 万元未付,原告以此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 2014 年 被告:嘉峪关昊易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        26.50   已终结
       纠纷
                1 月 28 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因被告未履行义务,原告于 2014 年 12 月 31 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司
                2011 年 2 月 14 日,原、被告签订一份《产品买卖合同》,合同编号:BC2011CD003,合同正本及补充协
     买卖合同                                                                                                    原告:徐工机械
9               议,后由于被告拖欠货款,原告遂起诉至法院。原告胜诉,被告不执行判决,原告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                                             54.00   已终结
       纠纷                                                                                                      被告:程莉
                行。
                2010 年 4 月 16 日,肖艳军与徐工机械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金额为 36.5 万元,后肖艳军逾期支
     买卖合同   付 6.5 万元,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郭小明提供担保,后法院作出的(2013)开民初字第 361 号民事 原告:徐工机械
10                                                                                                                                                      7.00   已终结
       纠纷     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原告于 2014 年 7 月 15 日向法院申请强 被告:郭小明、肖艳军
                制执行。
                2010 年 9 月 11 日,被告黄德华与原告徐工机械签订了《产品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 BC2010GZ040,约
     买卖合同   定被告分期付款购买原告混凝土泵车一台,原告履行义务后,被告拖欠货款不还,原告遂起诉至法院。 原告:徐工机械
11                                                                                                                                                      9.42   已终结
       纠纷     法院作出(2014)云商初字第 12 号民事调解书后,因被告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原告向法院申请强 被告:黄德华、钟志欢
                制执行。
                原告与被告签署了产品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机械产品,后被告拖欠货款,原告遂于 2014 年 4
     买卖合同                                                                                                    原告:徐工机械
12              月 1 日将被告起诉至法院。法院作出(2014)开商初字第 165 号民事调解书后,因被告未履行义务,原                                          246.20   已终结
       纠纷                                                                                                      被告:深圳市宾仕德搬运装卸有限公司
                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买卖合同   2010 年 9 月 24 日,被告田培胜与原告签订了购买原告所产的 HB37A 混凝土泵车的产品买卖合同,后由 原告:徐工机械
13                                                                                                                                                    153.71   已终结
       纠纷     于被告拖欠货款 153.7074 万元,原告遂将田培胜及其配偶乔金霞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田培胜、乔金霞




                                                                                         60
              2010 年 10 月 9 日,原告与被告签署了《产品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 2010TY028),合同约定被告向原
     买卖合同                                                                                                原告:徐工机械
14            告购买载泵一台,后被告拖欠原告货款不还,原告遂将被告起诉至法院。法院于 2014 年 12 月 4 日作出                                     42.22        已终结
       纠纷                                                                                                  被告:田世奇
              (2013)开商初字第 223 号民事判决书后,因被告未履行义务,原告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买卖合同 徐工机械与王富全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王富全向原告购买机械设备,后王富全拖欠货款不还,原 原告:徐工机械
15                                                                                                                                             175.00        已终结
       纠纷 告遂于 2014 年 4 月 25 日起诉至法院。                                                            被告:王富全
     买卖合同 双方于 2012 年 8 月 24 日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机械设备,后由于被告拖欠货款,原告:徐工机械
16                                                                                                                                             617.50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原告于 2014 年 4 月 17 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闫学森
     买卖合同 原、被告双方于 2010 年 11 月 9 日签订产品买卖合同(合同编号:BC2010JN081)及补充协议各一份。 原告:徐工机械
17                                                                                                                                             302.00        已终结
       纠纷 后由于被告拖欠货款,原告于 2014 年 9 月 25 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张进东
     买卖合同 2011 年 7 月 28 日,松原市乾元路桥有限公司与徐工机械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购买一台摊铺机,金 原告:徐工机械
18                                                                                                                                             138.00        已终结
       纠纷 额 185 万元,后松原市乾元路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贷款 138 万元,原告遂将被告诉至法院。               被告:松原市乾元路桥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 原告与被告签署了《产品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 BC2010TJ039),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重型机械产 原告:徐工机械
19                                                                                                                                             300.71        已终结
       纠纷 品,后被告拖欠原告货款及银行按揭贷款不还,原告遂将被告起诉至法院。                               被告:周安徽
     买卖合同 原告与被告签署了《产品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 2010TJ006),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泵车一台,后 原告:徐工机械
20                                                                                                                                             267.00        已终结
       纠纷 被告拖欠原告货款及银行按揭贷款不还,原告遂将被告起诉至法院。                                     被告:宋嗣俊
              2010 年 3 月 29 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产品买卖合同(合同编号:BC2010TJ012),合同约定,罗云义向 原告:徐工机械
     买卖合同
21            徐工机械购买徐工混凝土泵车一台,后被告拖欠货款不还,原告起诉至法院,在法院的主持下,三方达 被告:罗云义、北京市鲁西宏达机电设    248.00        已终结
       纠纷
              成调解协议。                                                                                   备销售中心
              徐工机械与被告柏兴明签订了《产品买卖合同》(合同编号:BC2011GZ022),后被告柏兴明拖欠原告首 原告:徐工机械
     买卖合同
22            付款和银行按揭代偿款,云南建高混凝土有限公司为被告柏兴明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遂将两被告 被告:柏兴明、云南建高混凝土有限公    311.00        已终结
       纠纷
              诉至法院。后因被告未及时履行判决书义务,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司
            徐工机械与被告何剑超签订了《产品买卖合同》(合同编号:BC2011GZ030),后被告何剑超拖欠原告首
   买卖合同                                                                                              原告:徐工机械
23          付款和银行按揭代偿款,原告遂将两被告诉至法院。后因被告未及时履行判决书义务,遂向法院申请强                                          37.89        已终结
     纠纷                                                                                                被告:何剑超
            制执行。
            原告与被告柏兴明曾签署了《产品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 BC2011GZ021),合同约定被告柏兴明向原告
                                                                                                         原告:徐工机械
   买卖合同 购买机械设备,云南建高混凝土有限公司为被告柏兴明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后由于被告拖欠货款不还,
24                                                                                                       被告:柏兴明、云南建高混凝土有限公     90.00        已终结
     纠纷 原告遂将被告起诉至法院。法庭审理后,双方达成了调解。后法院作出(2014)开商初字第 183 号民事
                                                                                                         司
            调解书,但被告未履行义务,原告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包头市勤和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分公司与原告签订了一份《产品购销合同》,被告为其提供担保,
     买卖合同                                                                                             原告:徐工机械
25            为《产品购销合同》的债权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后因包头市勤和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分公司未                                      1,531.80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被告:冯溯崇
              按期支付货款,原告起诉。




                                                                                      61
            2010 年,西昌腾达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徐工重庆签订了《徐工科技 2010 年度特约经销协议》、《寄售车
   买卖合同 合同》,取得了徐工牌装载机的专营经销权,后西昌腾达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解除了合同,徐工重庆拖欠费 原告:西昌腾达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26                                                                                                                                                     25.82       已终结
     纠纷 用,徐工重庆不服一审法院作出的(2013)西昌民初字第 1797 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法院 2014 年 3 被告:徐工重庆
            月作出终审判决。
                                                                                                            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2011 年 11 月 28 日,原告与被告贵州重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
27                                                                                                          被告:黄海兴、贵州重机机电设备有限         55.58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机械设备一台,后被告拖欠货款,原告遂诉讼至法院。
                                                                                                            公司
                                                                                                              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2012 年 8 月 13 日,原告与被告安徽徐工重型签订编号为 1133767 的《产品购销合同》,被告向原告购买
28                                                                                                            被告:安徽徐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杜      171.00       已终结
       纠纷 机械设备一台,后被告拖欠货款,原告遂诉讼至法院。
                                                                                                              勇
                                                                                                               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原告与被告江西华恒汽车有限公司签署了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机械产品,原告交付货物
29                                                                                                             被告:江西华恒汽车有限公司、漆江江、    86.99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后,被告拖欠货款不支付,原告遂将被告诉至法院。
                                                                                                               章韵、刘翠仙、徐智亮
     买卖合同 2009 年 7 月 1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被告购买原告机械设备一台,后 原告:徐工重型
30                                                                                                                                                    300.00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被告拖欠货款,原告以被告拖欠货款为由于 2014 年 7 月 31 日起诉法院。                                被告:于法全
     买卖合同 2009 年 7 月 1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被告购买原告机械设备一台,后 原告:徐工重型
31                                                                                                                                                    245.01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被告拖欠货款,原告以被告拖欠货款为由于 2014 年 7 月 31 日起诉法院。                                被告:于法全
     买卖合同 2008 年 10 月 20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编号为 0802087 的《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机械设备 原告:徐工重型
32                                                                                                                                                      3.50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一台,后被告拖欠货款,原告以被告拖欠货款为由将被告起诉法院。                                       被告:贵州东泓商品砼有限公司
              2011 年 9 月 25 日,原告与被告石家庄隆兴电气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 1022090 的《产品购销合同》,约定 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33            被告石家庄隆兴电气有限公司购买原告机械设备,后被告拖欠货款,原告以被告拖欠货款为由 2014 年 4 被告:石家庄隆兴电气有限公司、贾景          42.46       已终结
       纠纷
              月 11 日向法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并于 2014 年 5 月 6 日起诉法院。                                 春、董云娥、张国宏、张琍
              2012 年 5 月 8 日,原告与被告石家庄隆兴电气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 1124227 的《产品购销合同》,约定 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34            被告石家庄隆兴电气有限公司购买原告机械设备,后被告拖欠货款,原告以被告拖欠货款为由 2014 年 5 被告:石家庄隆兴电气有限公司、张国          18.04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月 6 日起诉法院。                                                                                宏、张琍、郑景云、陈志霞
              2011 年 9 月 25 日,原告与被告石家庄隆兴电气有限公司签订 1022745 号《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被告石 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35            家庄隆兴电气有限公司购买原告机械设备,后被告石家庄隆兴电气有限公司拖欠货款,原告以被告拖欠 被告:石家庄隆兴电气有限公司、牛红            73.27       已终结
       纠纷
              货款为由起诉法院并于 2014 年 4 月 11 日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坡、苗雪娟、张国宏、张琍
     买卖合同 被告与原告签订了一份《产品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被告购买原告所产的一台      37 米混凝土泵车 原告:徐工重型
36                                                                                                                                                    163.50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HB37),合同金额 1,950,000 元,分期付款。后被告逾期未支付完货款,原告起诉。                      被告:新疆昊坤商贸有限公司
              2012 年 7 月 6 日,原告与被告贵州重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2012 年 6 月 1 日,被 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37            告韩兴敏曾作为保证人与原告签订担保合同。被告贵州重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已支付货款 51,458 元,尚 被告:韩兴敏、贵州重机机电设备有限          19.55       已终结
       纠纷
              欠货款 195,542 元未支付,原告提起诉讼。                                                          公司




                                                                                       62
            2011 年 4 月 20 日,原告(供方)与被告石家庄隆兴电气有限公司(需方)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合同
                                                                                                               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编号为 1022746)一份。原告(担保权人)与被告吴海峰(保证人)签订《担保合同》一份。2013 年 12
38                                                                                                             被告:石家庄隆兴电气有限公司、吴海     69.05       已终结
     纠纷 月 23 日,被告张国宏、张琍向原告出具《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可撤销担保书》一份。被告石家庄隆兴电
                                                                                                               峰、张超静、张国宏、张琍
            气有限公司共欠原告货款 690,480 元,原告 2014 年 4 月 11 日向法院提起诉前保全,后又提起诉讼。
            2012 年 7 月 12 日,原告与被告霍全红间达成协议,约定被告霍全红通过融资方式购买原告生产的
            QY70K-1 汽车起重机一台,合同总价款为 192 万元,首付款 10 万元于协议签订后 30 日内支付,在全部
   买卖合同                                                                                                    原告:徐工重型
39          货款付清前,原告保留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霍全红购买车辆系用于家庭经营,                                             182.50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被告:霍全红、陶静
            两被告应承担共同付款责任。协议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付了车辆,但被告霍全红未按协议的约定履行
            付款义务,原告起诉。
            2011 年 4 月 13 日,徐工重型与邱久安签订 1018361 号《产品购销合同》,首付 261 万元,余款 6,090,000
   买卖合同                                                                                                    原告:徐工重型
40          元在光大银行做四年按揭,后邱久安逾期未支付款项,2014 年 9 月 25 日徐工重型提起诉前财产保全,                                             609.00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被告:邱久安
            于 2014 年 10 月 27 日,徐工重型提起诉讼。
            2013 年 10 月 28 日,徐工重型与重庆徐石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 CQ2013102801《产品购 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41          销合同》,分期购买 QY90KA 汽车起重机一台, 徐兴国、向巳霞系夫妻关系,后徐兴国逾期未支付货款,被告:重庆徐石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21.60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2014 年 9 月 11 日提起诉前财产保全,2014 年 10 月 17 日,徐工重型提起诉讼。                        徐兴国、向巳霞
            徐工重型与刘刚、杨加伟签订了编号为 1112039《产品购销合同》,分期购买 QY25K 徐工起重机 1 台,
   买卖合同                                                                                                    原告:徐工重型
42          后刘刚、杨加伟逾期未支付货款,2013 年 5 月 8 日,徐工重型提起诉讼。法院 2014 年 7 月 10 日作出执                                          72.90       已终结
     纠纷                                                                                                      被告:刘刚、杨加伟
            行裁定。
            徐工重型与云南成华吊装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 1126342、1126330、1126331、1126332、1126320、1119765、
            1119770、1126409、1126407、1126408、1126412、1126411、1126414、1126413、1126488、1126487、
   买卖合同                                                                                                    原告:徐工重型
43          1126486、1126483、1126484、1126485、1126436、1126435 等 22 份《产品购销合同》,分期购买徐工起                                           2,222.13      已终结
     纠纷                                                                                                      被告:云南成华吊装有限公司、龚成华
            重机,后云南成华吊装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龚成华为原告提供担保,徐工重型遂将两被告诉至法
            院。
            2011 年 5 月 18 日,徐工重型与辽宁徐重工程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 1112666《产品购销 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44          合同》,分期购买 QY20G-1 起重机 1 台,后辽宁徐重工程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2014 被告:辽宁徐重工程机械销售服务有限           87.23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年 1 月 13 日,徐工重型提起诉讼。                                                                  公司、王涛、赵子龙
   买卖合同 2011 年 11 月 3 日,徐工重型与张建刚签订编号为 XGR2-01-201111-0077《产品购销合同》,分期购买 原告:徐工重型
45                                                                                                                                                   344.12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QAY260 汽车起重机一台,后张建刚逾期未支付货款,2014 年 6 月 27 日,徐工重型提起诉讼。                被告:张建刚、高立生
            2011 年 11 月 23 日,徐工重型与江西华恒汽车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 1112088《产品购销合同》,分期购买 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46          徐工 QY25K5-I 起重机一台,后江西华恒汽车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2014 年 6 月 9 日,徐工重型提 被告:江西华恒汽车有限公司、谈兵兵、       106.95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起诉讼。                                                                                           章韵、刘翠仙、徐智亮




                                                                                      63
              2011 年 6 月 9 日,徐工重型与江西华恒汽车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 1110574《产品购销合同》,分期购买徐 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47            工 QY20B 起重机一台,后江西华恒汽车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2014 年 6 月 9 日,徐工重型提起诉 被告:江西华恒汽车有限公司、陈飞、       73.11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讼。                                                                                            刘桂、章韵、刘翠仙、徐智亮
              2011 年 11 月 29 日,徐工重型与江西华恒汽车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 1112095《产品购销合同》,分期购买 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48            徐工 QY20G 起重机一台,后江西华恒汽车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2014 年 6 月 9 日,徐工重型提起 被告:江西华恒汽车有限公司、王超、       80.89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诉讼。                                                                                          王迪、章韵、刘翠仙、徐智亮
              2011 年 12 月 26 日,徐工重型与江西华恒汽车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 1117410《产品购销合同》,分期购买 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49            徐工 QY20G 起重机一台,后江西华恒汽车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2014 年 6 月 11 日,徐工重型提起 被告:江西华恒汽车有限公司、伏广权、    67.03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诉讼。                                                                                          杨芸、章韵、刘翠仙、徐智亮
              2011 年 11 月 29 日,徐工重型与江西华恒汽车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 1112093《产品购销合同》,分期购买 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50            徐工 QY8B.5 起重机一台,后江西华恒汽车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2014 年 6 月 9 日,徐工重型提起 被告:江西华恒汽车有限公司、谭荣刚、    31.47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诉讼。                                                                                          焦丽、章韵、刘翠仙、徐智亮
              2011 年 6 月 21 日,徐工重型与江西华恒汽车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 1110578《产品购销合同》,分期购买
     买卖合同                                                                                                 原告:徐工重型
51            QY25K-II 起重机 1 台,后江西华恒汽车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2014 年 6 月 11 日,徐工重型提起诉                                        86.83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被告:江西华恒汽车有限公司
              讼。
              2011 年 6 月 21 日,徐工重型与江西华恒汽车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 1110579《产品购销合同》,分期购买
     买卖合同                                                                                                 原告:徐工重型
52            QY25K5-I 起重机 1 台,后江西华恒汽车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2014 年 6 月 11 日,徐工重型提起诉                                        88.00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被告:江西华恒汽车有限公司
              讼。
              2011 年 6 月 21 日,徐工重型与江西华恒汽车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 1110587《产品购销合同》,分期购买
     买卖合同                                                                                                 原告:徐工重型
53            QY25K5-I 起重机 1 台,后江西华恒汽车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2014 年 6 月 11 日,徐工重型提起诉                                        90.94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被告:江西华恒汽车有限公司
              讼。
              2011 年 6 月 21 日,徐工重型与江西华恒汽车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 1112100《产品购销合同》,分期购买
     买卖合同                                                                                                 原告:徐工重型
54            QY25K-II 起重机 1 台,后江西华恒汽车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2014 年 6 月 11 日,徐工重型提起诉                                        78.42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被告:江西华恒汽车有限公司
              讼。
              2012 年 2 月 28 日,徐工重型与江西华恒汽车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 1117460《产品购销合同》,分期购买 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55            徐工 QY20G 起重机一台,其余被告应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后江西华恒汽车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被告:江西华恒汽车有限公司、韩小勇、       78.14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2014 年 6 月 9 日,徐工重型提起诉讼。                                                           高志萍、章韵、刘翠仙、徐智亮
              2012 年 2 月 20 日,徐工重型与江西华恒汽车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 1117453《产品购销合同》,分期购买
     买卖合同                                                                                                 原告:徐工重型
56            徐工 QY25K-1 起重机 2 台,后江西华恒汽车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2014 年 6 月 11 日,徐工重型提                                        74.78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被告:江西华恒汽车有限公司
              起诉讼。
              2012 年 7 月 21 日,徐工重型与江西华恒汽车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 1019333《产品购销合同》,分期购买
     买卖合同                                                                                                 原告:徐工重型
57            徐工 QY70K-1 起重机 1 台,后江西华恒汽车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2014 年 6 月 11 日,徐工重型提                                       181.75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被告:江西华恒汽车有限公司
              起诉讼。




                                                                                     64
   买卖合同 2011 年 1 月 30 日,原被告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单柳升通过光大银行按揭购买 QY130K 起重机,后 原告:徐工重型
58                                                                                                                                                   64.42   已终结
     纠纷 单柳升逾期未支付货款,徐工重型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 2014 年 4 月 22 日作出判决。                被告:单柳升
            2011 年 9 月 25 日,徐工重型与石家庄隆兴电气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 1022745《产品购销合同》,分
                                                                                                             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期购买 QY25K5-I 汽车起重机一台,被告牛红坡作为保证人与原告签订《担保合同》,被告苗雪娟与被告
59                                                                                                           被告:石家庄隆兴电气有限公司、牛红      73.27   已终结
     纠纷 牛红坡系夫妻关系,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张国宏、张琍均与原告签订了担保合同。后石家庄隆
                                                                                                             坡、苗雪娟、张国宏、张琍
            兴电气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2014 年 5 月 6 日,徐工重型提起诉讼。
            2012 年 5 月 22 日,徐工重型与郑州市徐重汽车起重机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 S0082765《产
   买卖合同                                                                                                  原告:徐工重型
60          品购销合同》,分期购买 QAY240 徐工起重机 1 台,后郑州市徐重汽车起重机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逾期未                                             181.89   已终结
     纠纷                                                                                                    被告:韩继民
            支付货款,2013 年 9 月 22 日,徐工重型提起诉讼。法院于 2014 年 5 月 28 日作出民事判决,原告胜诉。
            2012 年 5 月 29 日,原告与四川迈斯特工程矿山机械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 1126702 的《产品购销合 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61          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起重机一台,后四川迈斯特工程矿山机械有限公司未如期支付货款,原告遂将四 被告:李宗良、李忠正、四川迈斯特工          92.89   已终结
     纠纷
            川迈斯特工程矿山机械有限公司诉至法院。                                                           程矿山机械有限公司
                                                                                                             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2011 年 11 月 27 日,原告与石家庄隆兴电气有限公司签订 1118842 号《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向原
62                                                                                                           被告:石家庄隆兴电气有限公司、刑建      27.14   已终结
       纠纷 告购买货物,邢建华承担担保责任。后被告不按期还款,原告遂将其诉至法院。
                                                                                                             华、康秀芬、张国宏、张琍
                                                                                                         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原告与石家庄隆兴电气有限公司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货物,原告拖欠被告货
63                                                                                                       被告:石家庄隆兴电气有限公司、周江         112.44   已终结
       纠纷 款一直不还,后原告遂将被告诉至法院,法院审理查明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学、刘惠英、张国宏、张琍
                                                                                                             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2011 年 11 月 26 日,原告与石家庄隆兴电气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 1118942 号《产品购销合同》,约
64                                                                                                           被告:石家庄隆兴电气有限公司、曹保      83.52   已终结
       纠纷 定被告向原告购买货物,曹保祥承担担保责任。后被告不按期还款,原告遂将其诉至法院。
                                                                                                             祥、王培芝、张国宏、张琍
                                                                                                             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2011 年 8 月 28 日,原告与被告石家庄隆兴电气有限公司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
65                                                                                                           被告:石家庄隆兴电气有限公司、李军      64.40   已终结
       纠纷 货物,李军涛、张国宏、张琍承担担保责任。后被告不按期还款,原告遂将其诉至法院。
                                                                                                             涛、张国宏、张琍
     买卖合同 2009 年 9 月 15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产品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 0680545)及补充协议各一份,约定 原告:徐工重型
66                                                                                                                                                  245.32   已终结
       纠纷 被告购买原告机械设备,后被告拖欠货款,原告以被告拖欠货款为由起诉法院。                           被告:罗云义
     买卖合同 2009 年 10 月 22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泵车一台,后被告 原告:徐工重型                 被告:
67                                                                                                                                                  101.70   已终结
       纠纷 交付货物后,原告拖欠货款不还,原告遂将被告诉至法院。                                             云南民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12 年 8 月 22 日,原被告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青岛博舜通源贸易有限公司向徐工进出口
     买卖合同                                                                                                原告:青岛博舜通源贸易有限公司
68            购买型号为 XE370CA 的液压挖掘机 10 台。徐工进出口未履行合同义务,青岛博舜通源贸易有限公司遂                                           565.50   已终结
       纠纷                                                                                                  被告:徐工进出口
              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 2014 年 3 月 27 日作出民事判决。
     买卖合同 2012 年 4 月 27 日,原、被告双方签订《采购合同》一份,约定被告从原告处购买动臂油缸、斗杆油缸、原告:徐工液压件
69                                                                                                                                                   12.41   已终结
       纠纷 铲斗油缸等产品,原告交付货物后,被告拒不支付货款,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熔盛机械有限公司




                                                                                      65
              原、被告于 2011 年 9 月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一份,被告向原告购买 WZ30-25 型挖掘装载机一台,货款
     买卖合同                                                                                                  原告:徐工特机
70            为 273000 元。原告交付货物后,被告迟迟不履行合同义务,遂原告于 2014 年 5 月 9 日诉至法院。法院                                          5.00       已终结
       纠纷                                                                                                    被告:黄昌连
              判决后,被告不履行义务,原告申请强制执行。
              被告枣庄志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欠原告买卖合同货款 90860 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枣庄志和工程机 原告:徐工特机
     买卖合同
71            械有限公司拒绝付款,特诉至法院。法院于 2014 年 4 月 17 日作出(2014)开商初字第 157 号民事调解 被告:枣庄志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刘      11.09       已终结
       纠纷
              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履行义务,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已立案执行。                 庆会
              2011 年 3 月 31 日,兰州明鹏工程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徐工筑路签订了《工业品买卖合同》,分期购
                                                                                                               原告:徐工筑路
     买卖合同 买徐工筑路的平地机两台。后兰州明鹏工程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2013 年 4 月 2 日起
72                                                                                                             被告:兰州明鹏工程机械设备有限责任    53.60       已终结
       纠纷 诉至法院。法院于 2014 年 4 月 1 日作出(2013)开商初字第 104 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因
                                                                                                               公司
              兰州明鹏工程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义务,徐工筑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买卖合同 2010 年 4 月 28 日,陈萌与徐工筑路签订了《工业品买卖合同》,分期购买机械设备,金额 42.8 万元。后 原告:徐工筑路
73                                                                                                                                                    6.80       已终结
       纠纷 陈萌逾期未支付货款,徐工筑路起诉法院,法院作出(2013)开商初字第 106 号商事调解书。                被告:陈萌
              2004 年 12 月 24 日,原告与被告徐留保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一份,约定徐留保购买原告生产的汽 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74            车起重机一台,后由于徐留保拖欠货款,原告起诉法院。徐留保败诉,后被告不服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 被告:徐留保、盐城市新宝起重运输服           8.68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院 2014 年 7 月 7 日作出的(2013)云商初字第 1456 号民事判决,向法院申请再审。                   务有限公司
              2005 年 5 月 10 日,辽源市华龙起重选矿设备有限公司与徐工液压件约定购买液压泵站,后徐工液压件
              迟延 20 日供货,影响了辽源市华龙起重选矿设备有限公司的工程进度,遂起诉一审法院。一审判决徐工 原告:辽源市华龙起重选矿设备有限公
     买卖合同
75            液压件败诉,后上诉至中院,再次败诉。徐工液压件后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辽源市龙山区 司                                          19.20       已终结
       纠纷
              人民法院于 2014 年 8 月 13 日作出作出(2014)龙民再初字第 1 号民事判决,驳回辽源市华龙起重选矿 被告:徐工液压件
              设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后辽源市华龙起重选矿设备有限公司提起上诉。
              2009 年 8 月 28 日,被告荆门市神力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原告、荆门天晋工程机械销售部签订《还 原告:徐工特机
     买卖合同
76            款承诺书》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一直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故于 2014 年 5 月 9 日诉至 被告:荆门市神力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       7.80       已终结
       纠纷
              法院。法院判决后,申请强制执行。                                                                 司、徐元火
                                                                                                             原告:徐工机械
   买卖合同 2013 年 5 月 30 日,江西省海嘉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工机械签订了《工业品买卖合同》,分期购
77                                                                                                           被告:江西省海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259.00       已终结
     纠纷 买两台摊铺机,金额为 300 万元,逾期未支付货款为 259 万元。原告遂提起诉讼。
                                                                                                             李海鱼、李国宁
            原被告双方于 2011 年 3 月 3 日签订《产品买卖合同》(合同编号:BC2011JN031)及补充协议各一份。
   买卖合同                                                                                                  原告:徐工机械
78          被告购买原告徐工牌混凝土泵车 1 台,后由于被告拖欠货款 1,465,000 元,原告于 2014 年 7 月 7 日遂起                                        150.48       已终结
     纠纷                                                                                                    被告:彭刚波
            诉至法院。
   买卖合同 原、被告双方于 2010 年 12 月 10 日签订《产品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各一份,被告购买原告徐工牌 原告:徐工机械
79                                                                                                                                                  291.00       已终结
     纠纷 混凝土泵车 1 台,后由于被告拖欠货款 291 万元,原告于 2014 年 12 月 11 日遂起诉至法院。             被告:商雷振




                                                                                       66
            原告与苏鹏霏于 2011 年 1 月 24 日签订《产品买卖合同》(合同编号:BC2011JN017)及补充协议各一
   买卖合同                                                                                                  原告:徐工机械
80          份。合同约定,苏鹏霏向原告购买泵车壹台,被告尚欠货款 240,000 元,原告 2014 年 7 月 7 日起诉法院。                                      28.91   已终结
     纠纷                                                                                                    被告:苏鹏霏、郭清长
            原告胜诉,但因被告未履行义务,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1 年 11 月 11 日,原、被告签订《产品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各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
   买卖合同                                                                                                  原告:徐工机械
81          HB52A 型混凝土泵车一台,后被告一直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于 2014 年 3 月 11 日起诉至法院。原告胜诉,                                       383.00   已终结
     纠纷                                                                                                    被告:陶达太
            但因被告未履行义务,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原告与被告于 2010 年 6 月 14 日签订《产品买卖合同》(合同编号:BC2010JN042)及补充协议各一份。
   买卖合同                                                                                                  原告:徐工机械
82          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徐工混凝土泵车一台,被告拖欠货款 1129800 元,原告于 2014 年 7 月 7 日起                                       112.98   已终结
     纠纷                                                                                                    被告:王飞
            诉至法院。
   买卖合同 原、被告于 2011 年 1 月 26 日签订《产品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各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徐 原告:徐工机械
83                                                                                                                                                134.50   已终结
     纠纷 工牌 HB41 型混凝土泵车一台,被告拖欠货款 1,345,000 元,原告于 2014 年 5 月 21 日起诉至法院。       被告:王永强
                                                                                                             原告:徐工机械
     买卖合同 原告于被告于 2010 年 5 月 15 日签订产品买卖合同(合同编号:BC2010TY019)及补充协议各一份。后
84                                                                                                           被告:察右前旗荣腾混凝土有限责任公   253.90   已终结
       纠纷 被告逾期支付,原告起诉至法院。
                                                                                                             司
              原告与被告于 2010 年 11 月 24 日签订《产品买卖合同》(合同编号:BC2010TY030)及补充协议各一
     买卖合同                                                                                                原告:徐工机械
85            份。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规格为 HB41 的徐工牌混凝土泵车壹台,原告以被告拖欠货款 191 万元                                         191.00   已终结
       纠纷                                                                                                  被告:陈晓勇
              为由,起诉法院。
     买卖合同 原被告之间存在多年的业务关系,2011 年 1 月 31 日,原被告双方进行对账,并出具《往来账核对调节 原告:徐工机械
86                                                                                                                                                 45.49   已终结
       纠纷 表》,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并拒绝支付,原告遂将被告诉至法院。                                     被告:成都兴创大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 2013 年 4 月 19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购买 LQC240 型沥青混合料搅拌设备一台, 原告:徐工机械
87                                                                                                                                                289.00   已终结
       纠纷 金额 560 万元。后被告逾期未支付货款 289 万元。原告遂提起诉讼。                                   被告:神木县丰通路桥公司
              2010 年 8 月 29 日,原被告签署了《产品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编号 BC2010TY027),约定被告彭辉以
     买卖合同                                                                                                原告:徐工机械
88            分期付款的方式向原告购买泵车一台,后被告拖欠货款不还,原告遂于 2014 年 3 月 24 日将被告起诉至                                        42.00   已终结
       纠纷                                                                                                  被告:彭辉
              法院。
              原告与被告签署了《产品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 BC2010TJ035),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泵车,后
     买卖合同                                                                                                原告:徐工机械
89            被告拖欠原告货款及银行按揭贷款不还,原告遂将被告起诉至法院。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后,因被告未                                          332.50   已终结
       纠纷                                                                                                  被告:宋嗣俊
              履行义务,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原被告之间存在多年的业务关系,2011 年 1 月 31 日,原被告双方进行对账,并出具《往来账核对调节
     买卖合同                                                                                                原告:徐工机械
90            表》,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原告现资金周转困难且向被告多次索款无果,遂于 2014 年 12 月 10 日诉                                       45.49   已终结
       纠纷                                                                                                  被告:成都兴创大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至法院。
              原告和被告签订了《产品买卖合同》,原告按合同交付商品,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的支付货款,
     买卖合同                                                                                                原告:徐工机械
91            被告尚欠原告货款 125.8 万元,原告起诉至法院。法院于 2014 年 5 月 20 日作出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                                       87.49   已终结
       纠纷                                                                                                  被告:盐城中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效力,后因被告未履行义务,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67
   分期付款 2010 年 3 月 9 日,徐工机械与贵州东泓商品砼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产品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
                                                                                                       原告:徐工机械
92 买卖合同 BC2010CD005),约定被告贵州东泓商品砼有限公司向原告购买混凝土泵车一台,后贵州东泓商品砼有限                                             187.00       已终结
                                                                                                       被告:贵州东泓商品砼有限公司
     纠纷 公司拖欠货款不还,原告遂将被告诉至法院。
                                                                                                          原告: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债权转让 被告与第三人于 2012 年 4 月 28 日签订工程机械按揭贷款合同,第三人将债权转让给原告,由于被告迟
93                                                                                                        被告:田本立、崔殿真                     203.73       已终结
   合同纠纷 迟不履行合同义务,原告与 2014 年 9 月 24 日向法院起诉。
                                                                                                          第三人:徐工筑路、江苏银行徐州分行
            2010 年 9 月 28 日,原、被告及四川众城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债权转让及还款协议》约定
   债权转让                                                                                               原告:徐工重庆
94          经被告同意,四川众城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将对被告 268,444 元的债权转让给原告,后由于被告未按                                             15.84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合同纠纷                                                                                               被告:徐丽云
            时完全支付,原告遂起诉至法院。
               江苏日月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徐工机械为长期经销合作关系。后徐工机械向江苏日月星国际贸易有限
      经销合同                                                                                            原告:江苏日月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95             公司提供了挖掘机后不再提供,江苏日月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遂以此造成损失为由起诉法院。该案经一                                           12.17       已终结
        纠纷                                                                                              被告:徐工机械
               审、二审、再审结案。
               金树峰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紫金山路支行签订了《个人贷款合同》,原告提供回购担保,
      担保追偿                                                                                                原告:徐工机械建设机械分公司
96             两被告提供抵押。金树峰不还款,原告作为担保人替被告偿还欠款后,原告以代位求偿权为由将两被告                                          117.61       已终结
        权纠纷                                                                                                被告:金树峰、李艳茹
               起诉法院。
               2010 年 4 月 29 日,石恩来、郭亚兰、武汉磊佳吊装有限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南市支行签订贷款合 原告:徐工重型
      担保追偿
97             同,购买原告生产的汽车起重机一台,后逾期,原告履行了回购责任。后被告拒不履行义务,吕仕壮、 被告:石恩来、郭亚兰、武汉磊佳吊装       190.00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权纠纷
               吕士维为武汉磊佳吊装有限公司的原始股东,徐工重型回购后于 2014 年 1 月提起诉讼。                有限公司、吕仕壮、吕士维
      担保合同 2012 年 5 月 22 日,韩继民作为实际购车人,与徐工重型签订银行按揭客户分期还款协议。后韩继民逾 原告:徐工重型
98                                                                                                                                                 181.89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期未支付按揭贷款,原告代偿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韩继民
               2010 年 11 月 25 日,被告石恩来以购买原告生产的工程机械车辆名义,作为借款人,并与被告郭亚兰、
               武汉杰磊佳吊装有限公司作为抵押物共有人,与中国光大银行武汉分行汉口支行签订了《个人贷款合同》。
                                                                                                              原告:徐工重型
      担保合同 原告为上述贷款向中国光大银行武汉分行汉口支行出具了汽车工程机械贷款申请暨不可撤销回购担保承
99                                                                                                            被告:石恩来、郭亚兰、武汉杰磊佳吊   190.00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诺函,提供回购担保。2012 年 8 月 2 日,因被告石恩来为按期偿还贷款,原告向中国光大银行武汉分行
                                                                                                              装有限公司、吕仕壮、吕士维
               汉口支行履行了回购担保义务。中国光大银行武汉分行汉口支行给被告石恩来出具了债权转让通知书,
               将上述回购情况告知石恩来并将相关债权和抵押权转让给原告。原告提起诉讼。
               2010 年 9 月 9 日,原、被告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被告通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
      担保合同 行按揭方式购买原告生产的 QY25K 汽车起重机一台。原告为上述按揭贷款提供回购担保。因被告未按 原告:徐工重型
100                                                                                                                                                 27.40       已终结
          纠纷 期偿还银行贷款,原告于 2012 年 9 月 13 日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承担了回购担保责任,被告:肖立志
               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将上述债权及相关抵押权转让给原告。原告提起诉讼。
      担保合同 2010 年 12 月 22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的《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机械设备,被告向银行 原告:徐工重型
101                                                                                                                                                 34.67       已终结
          纠纷 贷款,原告提供担保。后被告拖欠贷款,原告向银行代偿后向被告追偿。                               被告:谢军民




                                                                                       68
             原告梁传喜为被告职工,1994 年 1 月 20 日因工受伤,致其右股骨粉碎性骨折,后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
             构成工伤,伤残 9 级。原告受伤后,单位至今未支付后续治疗费用,致原告内固定遗留至今;同时因工
    劳动争议 伤致原告工资大幅减少。被告应予全额支付。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伤医疗费用 10 万元,原告:梁传喜
102                                                                                                                            50.00          已终结
      纠纷 工伤赔偿 20 万元和工资损失 23.6 万元,合计 50 万元。梁传喜以工伤为由提起劳动仲裁,后又不满仲裁 被告:徐工重型
             结果诉讼至法院,一审裁定驳回梁传喜请求,后梁传喜不服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向
             法院提起上诉。
             谭文辉与徐工重型存在劳动关系,后谭文辉被解除劳动关系,一审起诉法院,法院判令谭文辉败诉,后
    劳动争议                                                                                                  原告:谭文辉
103          谭文辉不服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2014 年 10 月 16 日,法院作                     16.42          已终结
      纠纷                                                                                                    被告:徐工重型
             出二审判决。
             王玉春是徐工重型的驾驶员,自 2006 年 4 月进入徐工重型工作。2009 年 8 月 17 日,王玉春在驾驶车辆
             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经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王玉春系工伤,2011 年 8 月 26 日,
    劳动争议                                                                                                  原告:王玉春
104          徐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工伤认定。徐工重型不服,提起诉讼。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                        61.21          已终结
      纠纷                                                                                                    被告:徐工重型
             云民初字第 862 号民事判决后,徐工重型不服,向法院提出上诉。被告因与原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
             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徐民终字第 159 号民事判决,向法院申请再审。
             2010 年 10 月 19 日,被告谭文辉以“徐州工程机械公司”的名义与熊刚签订了一份《修理合同》。2013 年
    劳动争议 4 月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以(2011)云法民初字第 680 号民事判决书,认为谭文辉作为徐工重型的工 原告:徐工重型
105                                                                                                                            20.83          已终结
      纠纷 作人员以公司名义对外订立的合同,权利义务应由公司承担,徐工重型未完成维修义务,应承担违约责 被告:谭文辉
             任。原告认为被告给企业造成了 208,325 元的损失,遂提起诉讼对被告谭文辉进行追偿。
      劳动争议 原告系被告职工并签署了劳动合同,后双方签订了《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协议》,但原告对被告给付的经济 原告:赵其春
106                                                                                                                             5.67          已终结
        纠纷 补偿金不满,原告遂将被告起诉至法院。原被告在法院的主持下,形成调解协议。                       被告:徐工重型
    劳动争议 原告系被告职工并签署了劳动合同,并一直在被告处工作,后原告在被告处受伤,经鉴定为工伤,原告 原告:卓为娜
107                                                                                                                             0.46          已终结
      纠纷 认为伤残及住院均是由于工伤导致,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等工伤期间的费用。 被告:徐工重型
             2002 年 12 月 11 日,杨晓冬与徐工随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份。杨晓冬提起诉讼,一审判决后提起上诉。
    劳动争议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3 年 3 月 18 日作出(2013)徐民终字第 323 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 原告:杨晓冬               已结案,徐工随车起重
108                                                                                                                            ——
      纠纷 维持原判。杨晓冬仍不服,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法院于 2014 年 1 月 21 日作出民事裁定,驳回原告再 被告:徐工随车                    不需承担责任
             审申请。
      劳动争议 原告在被告就职,双方签署了劳动合同,后原告被告知解除了劳动合同,原告认为被告与其解除劳动关 原告:赵峰
109                                                                                                                             0.10          已终结
        纠纷 系违法, 诉至徐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原告不满,特诉至法院。          被告:徐工筑路
               原告在被告就职,双方签署了劳动合同,后原告被告知解除了劳动合同,原告认为被告与其解除劳动关
      劳动争议                                                                                             原告:周广智
110            系违法, 诉至徐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原告不满,特诉至法院。要求支付                     10.34          已终结
        纠纷                                                                                               被告:徐工筑路
               经济补偿金。




                                                                                       69
             2011 年 12 月 7 日,原告与江苏龙源钢铁有限公司签订《煤炭供货合同》一份并获得了票据一张。后原
                                                                                                          原告:徐州怀宇洗煤厂                                已结案,徐工重型无需
111 票据纠纷 告票据丢失,原告经公示催告后获知票据权利人为被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被告获取的票据行为                                                  0
                                                                                                          被告:徐工重型                                            承担责任
             无效。原告不服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3)云商初字第 1695 号民事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
                                                                                                              申请人:上海东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法院受理后,依法于 2014 年 3 月 19 日发出公告,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
112 票据纠纷                                                                                                  出票人:徐州徐工挖掘机械有限公司        10.00          已终结
               无人向法院申报权利。
                                                                                                              收款人:徐工保税
                                                                                                             申请人:中山市盈科轴承制造有限公司
                                                                                                             收款人:新疆徐工伟业工程机械有限公
                                                                                                             司
             申请人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法院受理后,依法于 2014 年 10 月 21 日发出公告,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
113 票据无效                                                                                                 背书人:新疆徐工伟业工程机械有限公       56.90          已终结
             无人向法院申报权利。
                                                                                                             司、徐工道路机械分公司、徐工保税、
                                                                                                             徐州弘毅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优必胜(上
                                                                                                             海)精密轴承制造有限公司
                                                                                                               申请人:中山市盈科轴承制造有限公司
                                                                                                               收款人:新疆徐工伟业工程机械有限公
                                                                                                               司
               申请人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法院受理后,依法于 2014 年 10 月 21 日发出公告,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
114 票据无效                                                                                                   背书人:新疆徐工伟业工程机械有限公     56.90          已终结
               无人向法院申报权利。
                                                                                                               司、徐工道路机械分公司、徐工保税、
                                                                                                               徐州弘毅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优必胜(上
                                                                                                               海)精密轴承制造有限公司
    机动车交   被告张旋 2014 年 1 月 6 日由于交通事故导致原告受伤,原告遂将车主、机动车所有人和保险公司诉讼至 原告:刘海霞
                                                                                                                                                              已结案,徐工重型不需
115 通事故责   法院。后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不服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2014)唐民初字第 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          ——
                                                                                                                                                                    承担责任
      任纠纷   55 号民事判决,向法院提出上诉。                                                                 中心支公司、张旋、徐工重型
                                                                                                            原告:徐工重型
    机动车交                                                                                                被告:罗志刚、富裕县旺达车辆信息咨
             2012 年 8 月 28 日,被告罗志刚驾驶黑 A69468/BN953 重型半挂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原告车辆受损。
116 通事故责                                                                                                询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        74.70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原告遂将肇事车辆、车辆所有人及其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任纠纷                                                                                                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阳光农业相互保
                                                                                                            险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
                                                                                                           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有限公
    机动车交 2014 年 04 月 26 日,被告驾驶徐工重型生产的重型专项作业车漏油,造成随后两辆车发生交通事故,为
                                                                                                           司                                                 已结案,徐工重型不需
117 通事故责 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车辆修理费 133,194 元、车辆施救                                              ——
                                                                                                           被告:张登伟、徐工重型、中国太平洋                       承担责任
      任纠纷 费 2,470 元,场地占用及人工施救费 1,480 元,公路设施损失费 20,000 元,共计 157,144 元。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70
             2014 年 04 月 26 日,被告驾驶徐工重型生产的重型专项作业车漏油,造成原告车发生交通事故,为维护
    机动车交                                                                                                原告:唐云飞
             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车辆修理费 17,584 元、车辆施救费 2,600                                                       已结案,徐工重型不需
118 通事故责                                                                                                被告:张登伟、徐工重型、中国太平洋            ——
             元,场地占用及人工施救费 1,920 元,货物损失 3,800 元,公路设施损失费 22,000 元,处理交通事故的                                                             承担责任
      任纠纷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交通费 1,045 元,共计 48,949 元。
                                                                                                                    原告:王世生、王美玲、苗冬丽、王义
                                                                                                                    洁、王国宇
    机动车交     2013 年 11 月 7 日,五原告的亲属王保华与被告胡应斌驾驶的车辆相撞,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该专
                                                                                                                    被告:胡应斌、徐工随车、成都川蓉龙            已结案,徐工随车起重
119 通事故责     业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五原告与王保华存在抚养关系,                                             ——
                                                                                                                    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四川蜀都环卫设                不需承担责任
      任纠纷     2013 年 12 月 13 日,五原告提起诉讼。法院于 2014 年 2 月 25 日作出民事判决。
                                                                                                                    备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机动车交     2013 年 2 月 16 日 22 时许,被告权磊驾驶被告徐工特机所有的车牌号为苏 C70006 别克轿车在徐州市云 原告:赖建兰
                                                                                                                                                                  已结案,徐工特机不需
120 通事故责     龙区楚王陵附近将原告撞伤。为此原告共花费 27750 元。原告遂于 2014 年 2 月 10 日向法院起诉,请求 被告:权磊、徐工特机、中国太平洋财        ——
                                                                                                                                                                        承担责任
      任纠纷     被告就各自的责任范围负法律责任。                                                                   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原告与被告分别于 2009 年 12 月 9 日、2010 年 12 月 16 日、2012 年 2 月 26 日各签订一份《工业品买卖
      承揽合同                                                                                                      原告:徐工液压件
121              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油缸等机械产品,原告交付货物后,被告未履行付款的义务,原告提起                                            158.39          已终结
        纠纷                                                                                                        被告:辽宁抚挖锦重机械有限公司
                 诉讼。
             原告以被告未履行已交货未开票、已生产未提货,要求被告履行加工承揽合同义务。一审徐工重型败诉,原告:马鞍山市鹏程环锻轧钢有限责任
    承揽合同
122          徐工重型不服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3)雨民二初字第 377 号民事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 公司                                            236.95          已终结
      纠纷
             于 2014 年 4 月 28 日受理该案。                                                                被告:徐工重型
             2005 年 11 月 2 日,徐州华东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张庆华签订《挂靠资质协议书》,张庆华借用徐州
    建设工程
             华东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由于工程质量,被告未及时支付 原告:张庆华
123 施工合同                                                                                                                                              61.98          已终结
             工程款,张庆华遂诉至原审法院。被告败诉后,不服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开民初字第 被告:徐工机械
      纠纷
             1314 号民事判决,于 2014 年 11 月 18 日向法院提起上诉。
    侵害商标
             2012 年 11 月 27 日上海宝马展期间,青州装载机厂有限公司将徐工筑路生产的 G215 平地机商品上将原
    权、不正                                                                                               原告:徐工集团、徐工机械、徐工筑路
124          属于徐工机械所有的商标更换成其自身的商标参展,徐工集团、徐工机械为机械产品驰名商标共同所有                                                   17.00          已终结
    当竞争纠                                                                                               被告:青州装载机厂有限公司
             者,被告通过展会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构成了不正当竞争,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
        纷
             2009 年 6 月 2 日,曲直与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签订《工程机械销售还款合同》,后产品出现
                                                                                                           原告:曲直
    产品责任 质量问题,曲直诉讼至法院。经法院判决后,曲直不服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1)昌民一初字第 589                                                         已结案,徐工重型不需
125                                                                                                        被告: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
      纠纷 号民事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经法院一审二审后,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因不服吉林省吉林                                                                   承担责任
                                                                                                           徐工重型
             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法院申请再审。




                                                                                           71
             法院于 2013 年 4 月 2 日作出(2011)云法民初字第 680 号民事判决,熊刚、徐工重型对该判决不服,向
    修理合同                                                                                                  原告:熊刚
126          法院提起上诉。徐工重型、谭文辉不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二中法民终字第 912 号民事                                              20.00        已终结
      纠纷                                                                                                    被告:徐工重型、谭文辉
             判决,向法院申请再审。
             2013 年 5 月 12 日,被告朱海涛(甲方、发包方)与原告孙善佐(乙方、承包方)签订《钢结构厂房工
             程合同书》。被告朱海涛租赁被告灌云华杰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苏 G×××××号起重机,为该工程吊装 原告:孙善佐
    身体权纠 建筑材料。被告徐工重型系涉案起重机生产厂家。2013 年 5 月 19 日,该起重机在作业过程中发生侧翻,被告:灌云华杰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127                                                                                                                                                    5.43        已终结
        纷   致在厂房屋顶施工的原告孙善佐从屋顶坠落受伤。该起重机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徐州中 徐工重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
             心支公司购买了交强险。马卫志与被告灌云华杰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之间系雇佣关系。原告就损害赔 司徐州中心支公司、马卫志、朱海涛
             偿提起诉讼。
             2010 年 5 月 9 日,机电工程学校将原告徐云等 62 名学生派至被告徐工重型处实习。2011 年 2 月 10 日,
    人身损害                                                                                                  原告:徐云
128          原告徐云正在被告徐工重型二分厂车架二工段工作时,因其他职工操作不当,致使起重机车架掉落,砸                                                3.11        已终结
    赔偿纠纷                                                                                                  被告:徐工重型
             中原告徐云左臂,致其左前臂离断伤、左上臂挫裂伤。原告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
    物业服务 原、被告于 2010 年 5 月签订《物业合同书》,因被告拖欠原告物业费用,遂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后, 原告:徐州市安信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129                                                                                                                                                    0.29        已终结
    合同纠纷 原告败诉,后向法院提起上诉。                                                                     被告:徐工基础
                                                                                                            异议人:徐工筑路
               徐工筑路对(2011)鼓开民诉保字第 82 号民事裁定书约定的郭士民在徐工筑路工程款项 300000 的查封
130 执行异议                                                                                                申请执行人:房兴元                        30.00        已终结
               有异议,诉至法院。法院于 2014 年 11 月 12 日作出民事裁定。
                                                                                                            被执行人:郭士民
      注:1、上表所列诉讼包括法院在 2014 年作出生效文书的诉讼,以及当期提起诉讼且尚未审理终结的诉讼。
      2、上表所列诉讼案件金额为“—”的,表示该案件不涉及金钱给付内容或法院判决无需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承担责任。

           (二)2015 年诉讼情况

           2015 年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涉诉案件共计 220 件,累计金额为 42,106.84 万元。其中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180 件,担保合同及担保
      追偿纠纷案件 12 件,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6 件,其他案件 22 件。案件的产生原因、具体内容、涉及主体、诉讼金额及目前进展状态如
      下表:

                                                                                                                                                              单位:万元
序号 产生原因                                              内容                                                          涉及主体                 诉讼金额       目前进展状态




                                                                                      72
     买卖合同 2012 年 10 月 11 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分期购买 XD121E 型压路机一台,金额 42 原告:徐工机械
1                                                                                                                                                     30.00      已终结
       纠纷 万元,后逾期未付货款 30 万元,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马忠
     买卖合同 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产品买卖合同》(合同编号:BC2010CD018),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徐工牌混 原告:徐工机械
2                                                                                                                                                    151.12      已终结
       纠纷 凝土泵车 1 台,后由于被告拖欠货款,原告遂起诉至法院。                                       被告:罗俊明
                                                                                                           原告:孙振贤                                   已结案,徐工机械和徐
     买卖合同 2012 年 7 月 16 日,原告与被告销售公司签订购买 HBD60.00 型号混凝土泵车买卖合同,因产品质量问
3                                                                                                          被告:河南徐建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 工机械建机分公司不
       纠纷 题,原告起诉法院。原告败诉,后提起上诉。
                                                                                                           徐工机械、徐工建设机械分公司                        需要承担责任
              2013 年 9 月 30 日,原告与被告临沂市德正达物流有限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被告临沂市德正达物流 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4             有限公司向原告购买一台机械设备,谷金明、谷冠呈、刘建彪、杨自森对货款支付进行担保,后因被告 被告:临沂市德正达物流有限公司、谷          173.22      已终结
       纠纷
              拖欠货款,原告于 2015 年 3 月 25 日遂起诉至法院。                                            金明、谷冠呈、刘建彪、杨自森
     买卖合同 2011 年 3 月 31 日,鹤壁市鹏程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与徐工机械签订了《工业品买卖合同》,分期购买摊 原告:徐工机械
5                                                                                                                                                     14.00      已终结
       纠纷 铺机一台,金额为 150 万元,后逾期支付货款 14 万元,原告遂起诉至法院。                          被告:鹤壁市鹏程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徐工机械
                被告侯马经济技术开发区鑫泰经贸有限公司经销原告的机械设备,截止 2014 年 10 月该公司尚欠原告货 被告:侯马经济技术开发区鑫泰经贸有
     买卖合同
6               款 2,728,948.13 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侯马经济技术开发区鑫泰经贸有限公司拒不还款。原告遂起 限公司、刘增虎、侯静华、贺王瑞、曲      193.47      已终结
       纠纷
                诉至法院。法院作出判决后,因被告未履行义务,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沃泰华利达商贸有限公司、万军、侯飞、
                                                                                                              姚荐豪、陈彩虹
     买卖合同   2012 年 3 月 1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被告向原告购买一台机械设备,后因被告拖 原告:徐工机械
7                                                                                                                                                     47.80      已终结
       纠纷     欠货款,原告遂起诉至法院。原告胜诉,但被告不执行判决,原告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被告:刘会华、刘飞
     买卖合同   原、被告于 2010 年 4 月 11 日签订《产品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各一份,原告交付货物后,被告尚 原告:徐工机械
8                                                                                                                                                    164.50      已终结
       纠纷     欠货款 142.9 万元,经原告催要后被告仍不归还。原告遂起诉法院。                                 被告:刘继玉
                2010 年 6 月 30 日,原、被告签订《产品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各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泵
     买卖合同                                                                                                 原告:徐工机械
9               车一台。后被告欠货款 1,342,500 元一直不予归还。原告遂起诉法院。法院作出判决后,被告未按判决                                          178.05      已终结
       纠纷                                                                                                   被告:刘义国
                履行。原告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被告骆冬冬与原告徐工机械签订买卖合同,购买徐工机械两辆混凝土泵车,总价款 318 万元。徐工机械
     买卖合同                                                                                                 原告:徐工机械
10              按合同交付泵车后,被告骆冬冬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经徐工机械多次催缴,被告仍拒绝履行,                                           382.61      已终结
       纠纷                                                                                                   被告:骆冬冬
                原告徐工机械起诉。
     买卖合同   2014 年 7 月 4 日,浙江保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徐工机械有限公司签订两份《工业品买卖合同》,向 原告:徐工机械
11                                                                                                                                                   207.00      已终结
       纠纷     原告购买两台压路机及一台摊铺机,逾期未支付货款 207.5 元。2015 年 1 月 28 日提起诉讼。         被告:浙江保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2011 年 7 月 20 日,原、被告签订《产品买卖合同》(合同编号 BC2011TJ079)及《补充协议》,约定
     买卖合同                                                                                                 原告:徐工机械
12              被告向原告购买型号为 HB52A-I 的混凝土泵车一台,原告已交付,被告尚欠货款 1,085,000 元,原告于                                         108.50      已终结
       纠纷                                                                                                   被告:闫爽波
                2015 年 9 月 23 日起诉法院。




                                                                                       73
     买卖合同 原、被告于 2010 年 7 月 28 日签订《产品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各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徐 原告:徐工机械
13                                                                                                                                                  175.00   已终结
       纠纷 工牌型混凝土泵车一辆,原告履行义务后,被告尚欠货款 1,750,000 元。原告遂起诉法院。                    被告:于法全
     买卖合同 2011 年 7 月 21 日,原、被告签订《产品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各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 HB52A-I 原告:徐工机械
14                                                                                                                                                  117.00   已终结
       纠纷 型混凝土泵车一台,原告按约履行义务,被告尚欠货款 117 万元,原告起诉法院。                            被告:张玉芳
     买卖合同 2008 年 8 月 21 日,徐工重型与李建山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各一份,被告向原告购买 原告:徐工重型
15                                                                                                                                                   64.00   已终结
       纠纷 一台机械设备,后因被告拖欠货款,原告 2015 年 3 月 2 日遂起诉至法院。                                 被告:李建山
              原告与韩会超于 2011 年 5 月 10 日签订《产品买卖合同》(合同编号:BC2011ZZ006)及补充协议各一
     买卖合同                                                                                                    原告:徐工机械
16            份。合同约定,韩会超购买原告规格为 HB46A 的徐工牌混凝土泵车一台,后由于被告拖欠货款 65 万元                                            65.00   已终结
       纠纷                                                                                                      被告:韩会超、邵巧红
              未付,原告以此为由将韩会超及其配偶邵巧红于 2015 年 3 月 2 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2010 年 9 月 11 日,被告黄德华和原告签订了合同编号为 BC2010GZ040 的《产品买卖合同》,约定被
     买卖合同                                                                                                    原告:徐工机械
17            告分期付款方式购买原告生产的混凝土泵车一台,被告钟志欢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被告黄德华                                            182.67   已终结
       纠纷                                                                                                      被告:黄德华、钟志欢
              拖欠货款不还,原告遂将被告起诉至法院。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
              2010 年 4 月 17 日,被告黄德华与原告徐工机械签订了《产品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 BC2010GZ018,
     买卖合同 约定被告分期付款购买原告混凝土泵车一台,被告钟志欢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履行义务后,原告:徐工机械
18                                                                                                                                                  160.51   已终结
       纠纷 被告黄德华拖欠货款不还,原告遂于 2013 年 12 月 25 日起诉至法院。法院作出(2014)云商初字第 13 被告:黄德华、钟志欢
              号民事调解书后,因被告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1 年 1 月 18 日,原被告签订合同编号分别为 BC2011GZ006、BC2011GZ007 的《产品买卖合同》及
     买卖合同                                                                                                    原告:徐工机械
19            补充协议,购买原告设备,后由于被告拖欠货款,原告于 2014 年 8 月 12 日起诉法院。原告胜诉,后因                                         126.00   已终结
       纠纷                                                                                                      被告:蒋叶文
              被告未不履行义务,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徐工机械与李德春分别于 2011 年 1 月 15 日、2011 年 1 月 20 日签订产品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两份(合
     买卖合同                                                                                                    原告:徐工机械
20            同编号分别为:BC2011SY004、BC2011SY005),李德春与董萍系夫妻关系,后由于被告拖欠货款,                                                327.68   已终结
       纠纷                                                                                                      被告:李德春、董萍
              原告遂诉至法院。
     买卖合同 2010 年 4 月 7 日,原被告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各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机械 原告:徐工机械
21                                                                                                                                                   83.00   已终结
       纠纷 设备,后由于被告拖欠货款,原告于 2015 年 3 月 3 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李建山
              2014 年 2 月 25 日,重庆金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徐工机械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被告向原告购
     买卖合同                                                                                                    原告:徐工机械
22            买一台 XC500 型稳定土厂拌站,金额 47 万元。后被告逾期未支付贷款 27.6 万元,原告遂于 2015 年 8                                          30.00   已终结
       纠纷                                                                                                      被告:重庆金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月 7 日提起诉讼。
     买卖合同 原、被告于 2010 年 4 月 16 日签订《产品买卖合同》(合同编号 BC2010GZ010)及补充协议各一份。 原告:徐工机械
23                                                                                                                                                  154.80   已终结
       纠纷 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机械设备,后由于被告拖欠货款,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李清
     买卖合同 2013 年 2 月 28 日,曾祥国与徐工机械签订两份《工业品买卖合同》,向徐工机械购买一台摊铺机和四 原告:徐工机械
24                                                                                                                                                   66.00   已终结
       纠纷 台压路机,金额共计 331.9 万元。后曾祥国逾期未支付货款 66 万元,遂诉至法院。                          被告:曾祥国、陈刚




                                                                                       74
              被告与徐工机械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购买摊铺机,后逾期支付款 55 万元,2014 年 6 月 16 日提起 原告:徐工机械
     买卖合同
25            诉讼。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履行义务,其他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 被告:淇县大东商贸有限公司、王永军、        55.00        已终结
       纠纷
              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王振
     买卖合同 徐工机械与徐国平于 2013 年 4 月 28 日签订产品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机械设备,后由于被 原告:徐工机械
26                                                                                                                                                  744.00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告拖欠货款,原告于 2015 年 5 月 4 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徐国平、高原
     买卖合同 徐工机械与杨涛于 2011 年 4 月 7 日签订产品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机械设备,后由于被告 原告:徐工机械
27                                                                                                                                                  179.80        已终结
       纠纷 拖欠货款,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杨涛
              被告云南路友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2006 年 5 月与原告对账欠原告货款 879.89 万元;其后杨思民、陈
                                                                                                            原告:徐工机械
     买卖合同 正林、郝吉生、游小萍作为公司股东转移资金,导致公司无法偿还货款。故原告请求法院判决云南路友
28                                                                                                          被告:云南路友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1,365.22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及自 2006 年起产生的利息共计 1,365.22 万元。杨思民、陈正林、郝吉
                                                                                                            杨思民、陈正林、郝吉生、游小萍
              生、游小萍作为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保全费。
     买卖合同 2011 年 9 月 30 日,原、被告签订《产品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被告从原告处购买机械设备,原告:徐工机械
29                                                                                                                                                   93.50        已终结
       纠纷 后由于被告拖欠货款,原告于 2015 年 4 月 20 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张玉芳
     买卖合同 原、被告于 2010 年 3 月 13 日签订《产品买卖合同》(合同编号:BC2010JN011)及补充协议各一份,原告:徐工机械
30                                                                                                                                                  113.80        已终结
       纠纷 约定被告从原告处购买机械设备,后由于被告拖欠货款,原告于 2015 年 3 月 2 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郑培福
     买卖合同 2014 年 8 月 13 日,张惠康与徐工机械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被告购买原告一台 XMR303 型压路机,原告:徐工机械
31                                                                                                                                                    8.00        已终结
       纠纷 金额 14 万元。后张惠康逾期未付款 8 万元。2015 年 1 月 5 日诉至法院。                            被告:张惠康
     买卖合同 2011 年原、被告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被告购买原告生产的工程机械设备,付款方式为银行按揭,原告:徐工机械
32                                                                                                                                                   43.00        已终结
       纠纷 逾期支付 43 万。                                                                                被告:王胜利
     买卖合同 2011 年陕西绿通工程筑路有限公司和徐工机械签订两份《工业品买卖合同》,购买压路机和摊铺机各一 原告:徐工机械
33                                                                                                                                                   40.00        已终结
       纠纷 台,总金额 134 万元,后陕西绿通工程筑路有限公司逾期未付款 40 万元,徐工机械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陕西绿通工程筑路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 2012 年 6 月 2 日,白宏宇与徐工机械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分期购买 RP953 型摊铺机一台,卢二 原告:徐工机械
34                                                                                                                                                  105.00        已终结
       纠纷 强为债务提供担保,后白宏宇未按期足额支付货款。徐工机械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白宏宇、卢二强
     买卖合同 原告和被告签订了《产品买卖合同》,后原告按合同约定交付商品,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的 原告:徐工机械
35                                                                                                                                                  117.52        已终结
       纠纷 支付货款,被告尚欠原告货款 117.5 万元,原告起诉至法院。                                        被告:李进先
     买卖合同 2010 年 4 月 20 日,原告与被告签署了《产品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 2010TY017),合同约定被告向 原告:徐工机械
36                                                                                                                                                  113.67        已终结
       纠纷 原告购买混凝土泵车一台,后被告拖欠原告货款不还,原告遂将被告起诉至法院。                       被告:苏满忠
     买卖合同 原告与被告签署了《产品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重型机械产品,后被告拖欠原告货款及 原告:徐工机械
37                                                                                                                                                  101.00        已终结
       纠纷 银行按揭贷款不还,张旭升为权涛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原告遂将被告起诉至法院。                      被告:权涛、张旭升
     买卖合同 2010 年 2 月 8 日,徐工机械与邱众、陈桂丽签署了《产品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 BC2010GZ002)约 原告:徐工机械
38                                                                                                                                                  246.35        已终结
       纠纷 定被告邱众、陈桂丽购买原告混凝土泵车一台。后被告拖欠货款,原告遂将被告起诉至法院。            被告:邱众、陈桂丽




                                                                                     75
              2010 年 4 月 21 日,原告与高发签订了产品买卖合同(合同编号:BC2010TY018),合同约定,高发向徐 原告:徐工机械
     买卖合同
39            工机械购买徐工混凝土泵车一台,察右前旗腾越水泥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后被告拖欠货款不还,被告:高发、察右前旗腾越水泥混凝土          186.50     已终结
       纠纷
              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承担相应的责任。                                                      有限公司
              2010 年 3 月 13 日,徐工机械与郑培福签订了《产品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 BC2010JN011),合同约定
     买卖合同                                                                                               原告:徐工机械
40            被告购买原告混凝土泵车一台,车辆交付后,被告拖欠货款不还,原告遂于 2015 年 3 月 2 日起诉至法                                          113.80     已终结
       纠纷                                                                                                 被告:郑培福
              院。
     买卖合同 原告和被告签订了《产品买卖合同》,原告按合同交商品,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的支付货款, 原告:徐工机械
41                                                                                                                                                  120.70     已终结
       纠纷 被告尚欠原告货款 120.7 万元,原告起诉。                                                         被告:杨生军
              2010 年 10 月 29 日,原、被告签订《产品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各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
     买卖合同                                                                                               原告:徐工机械
42            泵车一台。后被告欠货款一直不予归还。原告遂起诉法院。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后,被告未按判决履行。                                          126.25     已终结
       纠纷                                                                                                 被告:莫永隽
              原告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0 年 10 月 18 日,徐工机械与杨军签署了《产品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 BC2010JN075),合同约定,
     买卖合同                                                                                               原告:徐工机械
43            被告向原告购买混凝土泵车一台,后被告拖欠货款不还,原告遂于 2015 年 5 月 13 日起诉至法院。法院                                         100.50     已终结
       纠纷                                                                                                 被告:王银银
              判决后,因被告不履行判决义务,原告申请强制执行。
                                                                                                              原告:徐工机械
     买卖合同 被告东莞市通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欠原告货款 3,767.62 万元,其他自然人被告均为担保人,经原告多次
44                                                                                                            被告:东莞市通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3,767.62   正在审理
       纠纷 催要未果,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原告及各连带担保人偿还本金及利息共计 3,767.62 万元。
                                                                                                              王家通、卓东照、王秋英、李九娣
              被告江西省达昌实业有限公司为原告多年经销商,欠原告货款 3413.86 万元,多次催要,拒不还款,赖 原告:徐工机械
     买卖合同
45            晓柱、杜红梅、张祥福与原告签署保证书。故原告起诉,要求江西省达昌实业有限公司还款,赖晓柱、被告:江西省达昌实业有限公司、赖晓         3,413.86   正在审理
       纠纷
              杜红梅、张祥福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柱、杜红梅、张祥福
     买卖合同 2012 年 12 月 16 日,原被告签订工程机械买卖合同,被告分期付款购买装载机,后因被告刘建平逾期 原告:徐工重庆
46                                                                                                                                                     5.00    已终结
       纠纷 未支付完货款,2015 年 2 月 12 日,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刘建平
     买卖合同 2010 年 11 月 20 日,原被告签订工业产品买卖合同,销售振动压路机,被告逾期未完全支付货款,被 原告:徐工重庆
47                                                                                                                                                     9.85    已终结
       纠纷 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被告:杨建辉
              2010 年 11 月 1 日,徐工重庆与彭森荣签订了合同编号为 00066 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彭森荣向原告购买 原告:徐工重庆
     买卖合同 1,520 万元的货物,设备交付后,被告彭森荣逾期支付 386.69 万元,后另四份买卖合同经对账,彭森荣、被告:彭森荣、江西交建工程集团有限
48                                                                                                                                                 3,504.58    已终结
       纠纷 江西交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西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欠 2,981.69 万元,张洪敏与彭森荣系夫 公司、江西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妻关系。原告遂起诉法院。                                                                        张洪敏
     买卖合同 原告宁波禾顺新材料有限公司以被告徐工铁装未及时支付货款为由,2015 年    8 月 31 日起诉至法院,要 原告:宁波禾顺新材料有限公司
49                                                                                                                                                 1,043.22    已终结
       纠纷 求按期支付货款。                                                                                  被告:徐工铁装
     买卖合同 2015 年 12 月 21 日,被告尚欠原告链轨总成产品贷款人民币 539 万元,原告特于 2015 年 8 月 27 日诉 原告:双威大昌锻造(安徽)有限公司
50                                                                                                                                                  544.59     已终结
       纠纷 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还款。                                                                        被告:徐工铁装




                                                                                     76
              2010 年 4 月 11 日,原、被告签订了编号为 1002905 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一份。2010 年 10 月 21 日,
     买卖合同 原、被告再次签订了编号为 1017360 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一份。被告尚欠货款 1,110,000 元未支付,原 原告:徐工重型
51                                                                                                                                                     127.31       已终结
       纠纷 告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作出了民事判决书后。因被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 被告:福州兴宏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义务,原告向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3 年 11 月 20 日,原告与被告重庆谛远晋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 CQ2013112004 的《产品购 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52            销合同》,其他被告为重庆谛远晋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被告向原告购买机械设备一 被告:重庆谛远晋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67.45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台,后被告拖欠货款,原告遂诉讼至法院。                                                            廖强华、杨莺
              2008 年 1 月 1 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混凝土泵车一台,
     买卖合同                                                                                                   原告:徐工重型
53            后被告拖欠货款 ,原告遂将被告诉至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后,曾伟华不                                                137.00       已终结
       纠纷                                                                                                     被告:曾伟华
              服,提起上诉。
     买卖合同 原、被告双方于 2009 年 3 月 5 日签订《产品买卖合同》(合同编号:0901451)及补充协议各一份,被 原告:徐工重型
54                                                                                                                                                     254.00       已终结
       纠纷 告向原告购买机械设备一台,后被告拖欠货款,原告遂诉讼至法院。                                        被告:董凤伟
              2014 年 9 月 9 日,原告与被告临沂市德正达物流有限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一份,约定被告临沂 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55            市德正达物流有限公司向原告购买型号为 QY25K5-Ⅰ的汽车起重机一台,谷金明、谷冠呈提供连带责 被告:临沂市德正达物流有限公司、谷               39.52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任担保。后被告拖欠货款,原告 2015 年 3 月 25 日遂诉讼至法院。                                     金明、谷冠呈
     买卖合同 被告马支建与原告于 2009 年 3 月 18 日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各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 原告:徐工重型
56                                                                                                                                                     254.00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机械设备一台,马支建、吴喜风系夫妻关系,后被告拖欠货款,原告 2015 年 1 月 10 日遂诉讼至法院。被告:马支建、吴喜风
     买卖合同 原、被告双方于 2009 年 9 月 15 日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编号:0901457)及补充协议各一份, 原告:徐工重型
57                                                                                                                                                     291.00       已终结
       纠纷 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机械设备一台,后被告拖欠货款,原告 2015 年 1 月 15 日遂诉讼至法院。               被告:牛建涛
              2011 年 5 月 15 日,徐工重型与山西安德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签订 1113550 号《产品购销合同》,分
                                                                                                                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期购买 QY20G 汽车起重机一台,马建忠为山西安德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马建忠、朱翠玲
58                                                                                                              被告:山西安德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102.58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系夫妻关系,后山西安德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2015 年 1 月 9 日,徐工重型提起诉
                                                                                                                马建忠、朱翠玲
              讼。
     买卖合同 2008 年 12 月 5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产品买卖合同》(合同编号:0806851),合同约定,被告购买 原告:徐工重型
59                                                                                                                                                     242.00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原告徐工牌混凝土泵车 1 台,后被告拖欠货款,原告 2015 年 1 月 10 日遂诉讼至法院。                    被告:杨卫东
              2013 年 11 月 20 日,原告与被告重庆谛远晋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 CQ2013112012 的《产品购 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60            销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机械设备一台,廖强华为重庆谛远晋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廖强 被告:重庆谛远晋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52.04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华、杨莺系夫妻关系,后被告拖欠货款,原告以被告拖欠货款为由起诉法院。                              廖强华、杨莺
              2013 年 10 月 17 日,原告与被告重庆谛远晋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 1134839 的《产品购销合 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61            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机械设备一台,廖强华为重庆谛远晋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廖强华、被告:重庆谛远晋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47.92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杨莺系夫妻关系,后被告拖欠货款,原告以被告拖欠货款为由起诉法院。                                  廖强华、杨莺




                                                                                       77
              2013 年 5 月 30 日,原告与被告重庆谛远晋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 1134793 的《产品购销合同》,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62            约定被告重庆谛远晋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原告机械设备,廖强华为重庆谛远晋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重庆谛远晋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14.38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提供担保,廖强华、杨莺系夫妻关系,后被告拖欠货款,原告以被告拖欠货款为由起诉法院。               廖强华、杨莺
              2011 年 6 月 21 日,原告与被告重庆谛远晋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 1103679 的《产品购销合同》,
                                                                                                               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约定被告重庆谛远晋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原告机械设备一台,其余被告因担保关系为重庆谛远晋峰
63                                                                                                             被告:重庆谛远晋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49.36         已终结
       纠纷 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债务提供连带清偿责任,后被告拖欠货款,原告以被告拖欠货款为由 2015 年 4 月 20
                                                                                                               张谊、伍长会、伍崇明、徐朝芬
              日起诉法院。
              2013 年 11 月 13 日,原告与被告重庆谛远晋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 CQ2013111306 的《产品购
                                                                                                               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销合同》,约定被告重庆谛远晋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原告机械设备一台,廖强华为重庆谛远晋峰汽
64                                                                                                             被告:重庆谛远晋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72.70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车销售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廖强华、杨莺系夫妻关系,后被告拖欠货款,原告以被告拖欠货款为由起诉
                                                                                                               廖强华、杨莺
              法院。
              2013 年 11 月 20 日,原告与被告重庆谛远晋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 CQ2013112003 的《产品购 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65            销合同》,约定被告重庆谛远晋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原告机械设备,廖强华为重庆谛远晋峰汽车销 被告:重庆谛远晋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67.45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售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廖强华、杨莺系夫妻关系,后被告拖欠货款,原告以被告拖欠货款为由起诉法院。廖强华、杨莺
     买卖合同 2009 年 9 月 28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编号为 0807403 的《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机械设备,原告:徐工重型
66                                                                                                                                                    260.00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后被告拖欠货款,原告以被告拖欠货款为由起诉法院。                                                   被告:冯禹
              2013 年 11 月 13 日,原告与被告重庆谛远晋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被告重 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67            庆谛远晋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原告机械设备,廖强华为重庆谛远晋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提供担保,被告:重庆谛远晋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67.50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廖强华、杨莺系夫妻关系,后被告拖欠货款,原告以被告拖欠货款为由起诉法院。                         廖强华、杨莺
              2010 年 9 月 9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被告通过光大银行长春分行按揭方式购
     买卖合同 买原告生产的 QY25K 汽车起重机一台。因被告还款不及时,光大银行长春分行于 2013 年 1 月 31 日对 原告:徐工重型
68                                                                                                                                                     37.50         已终结
       纠纷 被告所买的起重机进行回购,回购金额为 322,975.05 元,该回购金额已由原告为被告垫付。现起诉要求 被告:谢军民
              被告偿还 322,975.05 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买卖合同 2009 年 2 月 27 日,原告与被告朱会歌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各一份,约定被告朱会歌购买 原告:徐工重型
69                                                                                                                                                     91.67         已终结
       纠纷 原告机械设备,梁磊系担保人,后被告拖欠货款,原告以被告拖欠货款为由起诉法院。                       被告:朱会歌、梁磊
                                                                                                            原告:潘桂进
     买卖合同 2013 年 12 月 7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机械设备,后被告拖欠货款,                                                   已结案,徐工重型无需
70                                                                                                          被告:青岛徐工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0
       纠纷 原告以被告拖欠货款为由起诉法院。                                                                                                                         承担责任
                                                                                                            徐工重型
              2011 年 12 月 8 日,原告与被告济南京鲁豫商贸有限公司签订 1104820 号《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被告 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71            济南京鲁豫商贸有限公司购买原告机械设备,后被告济南京鲁豫商贸有限公司拖欠货款,原告以被告拖 被告:济南京鲁豫商贸有限公司、邓广            67.95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欠货款为由起诉法院。                                                                          贤
     买卖合同 2008 年 8 月 21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各一份,约定被告购买原告机械设备,原告:徐工重型
72                                                                                                                                                     59.00         已终结
       纠纷 后被告拖欠货款,原告以被告拖欠货款为由于 2015 年 3 月 2 日起诉法院。                            被告:李建山




                                                                                      78
              2009 年 12 月 7 日,原被告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泵车一台,后被告拖欠货款,
     买卖合同                                                                                                原告:徐工重型
73            原告遂将被告诉至法院。法院于 2015 年 7 月 31 日作出(2015)贾商初字第 461 号民事判决书,但因被                                        160.00       已终结
       纠纷                                                                                                  被告:商雷振
              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原告于 2015 年 10 月 13 日向法院申请执行。
              2011 年 8 月 29 日,原告与被告太原市海虹机械产品销售有限公司签订 1117358 号《产品购销合同》一 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74            份,约定被告购买原告机械设备,后被告太原市海虹机械产品销售有限公司拖欠货款,原告以被告拖欠 被告:太原市海虹机械产品销售有限公          73.31       已终结
       纠纷
              货款为由将被告及担保人薛青儿等其他被告 2015 年 1 月 9 日起诉法院。                             司、薛青儿
              2013 年 11 月 13 日,原告与被告重庆谛远晋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 CQ2013111310《产品购销 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75            合同》,约定被告重庆谛远晋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原告机械设备,廖强华为重庆谛远晋峰汽车销售 被告:重庆谛远晋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67.50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廖强华、杨莺系夫妻关系,后被告拖欠货款,原告以被告拖欠货款为由起诉法院。廖强华、杨莺
              2012 年 6 月 28 日,原告与被告安徽徐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安徽徐 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76            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购买原告机械设备,后被告拖欠货款,原告以被告拖欠货款为由于 2015 年 4 月 22 被告:安徽徐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杜       179.12      正在审理
       纠纷
              日起诉法院。                                                                                   家芹
     买卖合同 2009 年 8 月 23 日,原告与被告马支建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被告马支建购买原告机械设备, 原告:徐工重型
77                                                                                                                                                    3.92       已终结
       纠纷 马支建、吴喜风系夫妻关系,后被告拖欠货款,原告以被告拖欠货款为由起诉法院。                       被告:马支建、吴喜风
              2011 年 4 月 12 日,原告与被告重庆沃杰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被告重庆沃杰科
                                                                                                             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技有限公司购买原告机械设备,后被告拖欠货款,其余被告为原告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原告以被告拖欠
78                                                                                                           被告:重庆沃杰科技有限公司、吴梓飞、    68.42       已终结
       纠纷 货款为由于 2014 年 12 月 23 日起诉法院。法院作出(2015)云商初字第 6 号民事判决书后,因被告不
                                                                                                             邬春花、重庆巨癸实业有限公司
              执行法院判决,原告遂于 2015 年 3 月 18 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买卖合同 2009 年 3 月 31 日,原、被告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徐工牌 HB48C 混凝土泵车 原告:徐工重型
79                                                                                                                                                   87.20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一台,合同价款为 3,270,000 元,后被告逾期未支付部分货款,原告起诉。                              被告:杨奉群
              2012 年 3 月 2 日,原告与被告临沂市德正达物流有限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一份,约定被告临沂
                                                                                                             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市德正达物流有限公司向原告购买型号为 QY50K-2 的汽车起重机一台,总金额为 1529600 元,后被告
80                                                                                                           被告:临沂市德正达物流有限公司、谷     100.89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临沂市德正达物流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完货款。被告谷冠呈、谷金明向原告出具了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
                                                                                                             金明、谷冠呈
              可撤销担保书,自愿对临沂市德正达物流有限公司对原告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2011 年 7 月 28 日,原告与被告山西安德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山西安德
              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购买原告价值 810900 元的汽车起重机 QY25K5 一台,货到 60 天内付款,2012 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81            年 5 月 17 日,原告与山西安德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签订了分期付款协议。2012 年 5 月 17 日,被告 被告:山西安德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81.09       已终结
       纠纷
              郝建军(被告韩翔与被告郝建军是夫妻关系)与原告签订了担保合同。后被告逾期未支付完货款,原告 郝建军、韩翔
              起诉。




                                                                                     79
                2011 年 3 月 23 日,原告与被告长沙百和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长沙百和嘉
                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原告购买徐工牌 QY25K5 汽车起重机一台,合同价款为 836000 元。后双方签订《分 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82              期付款协议》约定上述购车款 836000 元,长沙百和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分 36 期进行偿还,于 2015 年 被告:长沙百和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83.60       已终结
       纠纷
                7 月 20 日前付清。被告杨长志(被告张云秀与杨长志系夫妻关系)与原告签订《担保合同》,为长沙 杨长志、张云秀
                百和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后被告逾期未支付完货款,原告起诉。
                2012 年 6 月 20 日,原告与被告盘锦鼎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签订 1133393 号《产品购销合同》一份,约
                定被告盘锦鼎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购买原告型号为 QY25K5-1 的汽车起重机一台,单价为 822600 元。
                                                                                                               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其后,原告与被告盘锦鼎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签订了分期付款协议。被告岳忠祥、岳天祥与原告签订了
83                                                                                                             被告:盘锦鼎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岳      78.15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担保合同,约定岳忠祥、岳天祥愿意为原告与盘锦鼎泰公司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及附件、补充协议项下
                                                                                                               忠祥、岳天祥、张雪
                的本金及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债权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另被告
                张雪与被告岳天祥系夫妻关系,张雪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
                原、被告于 2009 年 7 月 21 日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各一份。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徐工
     买卖合同   牌混凝土泵车 1 台,规格型号 HB40,合同金额 220 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 原告:徐工重型
84                                                                                                                                                    153.40       已终结
       纠纷     务,被告却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还款,截止至 2014 年 2 月 25 日,被告仅支付货款 66.6 元,尚欠货款 被告:鞠萍屏
                153.4 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还款,原告起诉。
                2011 年 12 月 26 日,原告与被告成都徐重科技有限公司签订 1118246 号《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被告
                成都徐重科技有限公司购买原告汽车起重机 QY25K5-I 壹台,总价为 832,500 元。后原告与被告成都徐
                重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分期付款协议》,变更了 1118246 号《产品购销合同》的付款方式。被告阚玉
                                                                                                               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萍、何安旭、何雪菲作为保证人与原告签订《担保合同》,对原告与成都徐重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 1118246
85                                                                                                             被告:成都徐重科技有限公司、阚玉萍、    71.85       已终结
       纠纷     号《产品购销合同》及附件、补充协议项下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将汽车起重机
                                                                                                               何安旭、何雪菲
                实际交付被告成都徐重科技有限公司,而成都徐重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约定还款,经原告催收至今,被
                告均未支付,原告起诉并于 2014 年 9 月 11 日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判决后,因被告未按期执行。原告于
                2015 年 3 月 23 日申请强制执行。
                2011 年 12 月 23 日,原告与被告山西安德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山西安德
                                                                                                               原告:徐工重型
                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购买原告价值 746,500 元的 QY25K-2 型汽车起重机一台。其后,原告与被告山
                                                                                                               被告:山西安德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   西安德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签订了分期付款协议。2012 年 5 月 8 日,被告张海飞、赵军与原告签订
86                                                                                                             张海飞、王枝梅、赵军、郭建霞、闫东、    74.65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了担保合同。被告王枝梅与被告张海飞系夫妻关系,被告郭建霞与被告赵军系夫妻关系,依法应承担连
                                                                                                               王鑫、徐州武恒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徐
                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将汽车起重机交付给了被告山西安德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但山西安德机
                                                                                                               州海虹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未按约定还款,原告催要未果,后诉至法院。




                                                                                       80
                2013 年 8 月 16 日,原告与被告重庆谛远晋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 1134825 的《产品购销合同》,
                该合同载明:重庆谛远晋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原告型号为 QY12B.5 的汽车起重机壹台,总金额 34.3
                                                                                                                 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万元。同时双方还签订《分期付款协议》,约定:首付货款 6.86 万元整,于产品交付前支付。剩余货
87                                                                                                               被告:重庆谛远晋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17.15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款 27.44 万元整分期支付。原告与被告刘林、朱华明签订《担保合同》,约定:刘林、朱华明提供连带
                                                                                                                 刘林、朱华明
                保证责任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已交付完成,被告未按期还款,已逾期三期以上,经原告催收未果,
                原告起诉。
                2013 年 11 月 13 日,原告与被告重庆谛远晋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 CQ2013111311 的《产品购
                销合同》,原告与被告廖强华签订《担保合同》,被告廖强华和杨莺作为重庆谛远晋峰汽车销售有限公 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88              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向原告做了不可撤销担保,对原告与重庆谛远晋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之间发生的 被告:重庆谛远晋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67.50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业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杨莺对重庆谛远晋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担保。合 廖强华、杨莺
                同签订后,原告已交付完成,被告未按期还款,已逾期三期以上,原告起诉。
                2011 年 5 月 18 日,原告与被告辽宁徐重工程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 1112666 的《产品购
                                                                                                                 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销合同》一份。2012 年 4 月 19 日,原告与被告辽宁徐重工程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分期付款协
89                                                                                                               被告:辽宁徐重工程机械销售服务有限      50.77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议一份。2012 年 5 月 10 日,被告王涛、赵子龙与原告签订担保合同一份。被告辽宁徐重工程机械销售
                                                                                                                 公司、王涛、赵子龙、董丽丽
                服务有限公司未能按照分期付款协议及还款计划明细表约定的时间支付货款,原告提起诉讼。
                2013 年 10 月 25 日,原告与被告临沂市德正达物流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 1145322《产品购销合同》
                一份。合同签订后,原告(甲方)与被告临沂市德正达物流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了分期付款协议一份。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90              之后,被告刘建彪、杨自森与原告签订了担保合同一份。2013 年 12 月 19 日,被告谷金明、谷冠呈向 被告:临沂市德正达物流有限公司、谷          165.00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原告出具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可撤销担保书一份。被告临沂市德正达物流有限公司未能按照协议约定的 金明、谷冠呈、刘建彪、刘建彪
                时间支付货款,原告提起诉讼。
                2011 年 5 月 14 日,被告重庆谛远晋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徐工重型签订《产品购销合同》一份(合同
                编号 1102697)。2012 年 4 月 20 日,被告重庆谛远晋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徐工重型就上述产品购销 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91              合同中的一台汽车起重机签订《分期付款协议》一份。同日,邹华佗、王道学与徐工重型签订了《担保 被告:重庆谛远晋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26.34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合同》一份,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原告履行了设备交付义务,而被告重庆谛远晋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未 邹华佗、王道学
                按约支付货款,原告提起诉讼。
                2013 年 11 月 13 日,被告重庆谛远晋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方)与原告(卖方)签订《产品购销合
                同》(合同编号 CQ2013111308)一份。后原告与被告廖强华签订《担保合同》一份,保证人廖强华愿意 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92              为主合同项下的债权向徐工重型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13 年 12 月 20 日,被告廖强华、杨莺向原告等 被告:重庆谛远晋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67.50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公司出具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可撤销担保书,为其与原告等公司发生业务以来及履行历年《徐工重型经 廖强华、杨莺
                销商合作协议》期间产生的义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原告提起诉讼。




                                                                                        81
                2011 年 8 月 25 日,原告与被告辽宁徐重工程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一份(合
                同编号 1115912),辽宁徐重工程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购买徐工 QY20G.5 汽车起重机 6 台。2012 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93              年 6 月 6 日,原告(甲方)与被告辽宁徐重工程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分期付款协议一份。2012 被告:辽宁徐重工程机械销售服务有限        60.51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年 6 月 6 日,被告王玉琴、魏英财与原告签订了担保合同一份。合同签订后,被告辽宁徐州公司仅支付 公司、王玉琴、魏凤新、魏英财
                了首付款,分期货款一直未支付,原告提起诉讼。
                2013 年 9 月 27 日,原告与被告临沂市德正达物流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 1140026 的《产品购销合同》
                一份,约定被告临沂市德正达物流有限公司向原告购买徐工 QY130K 汽车起重机一台。2013 年 9 月 30
                                                                                                               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临沂市德正达物流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了分期付款协议一份。2013 年 12 月
94                                                                                                             被告:临沂市德正达物流有限公司、谷     130.00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19 日,被告谷金明、谷冠呈向原告出具了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可撤销担保书一份。2013 年 9 月 30 日,
                                                                                                               金明、谷冠呈、牟峰、刘娜、张守军
                被告牟峰、张守军与原告签订了担保合同一份。原告在合同签订后向被告德正达交付了汽车起重机,但
                被告临沂市德正达物流有限公司未能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支付货款,原告提起诉讼。
                2012 年 1 月 7 日,原告与被告盘锦鼎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 1121311 的《产品购销合同》
                一份,约定被告盘锦鼎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原告购买徐工 QY25K5-1 汽车起重机五台。2012 年 7 月 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95              13 日,原告(甲方)与被告盘锦鼎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了分期付款协议一份。2012 年 7 被告:盘锦鼎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岳          79.94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月 13 日,被告岳忠祥、岳天祥与原告签订担保合同一份。合同履行中,被告盘锦鼎泰机电设备有限公 忠祥、岳天祥、张雪
                司除支付原告首付款外,未向原告支付分期款。徐工重型针对其中一台设备提起诉讼。
                2013 年 11 月 20 日,重庆谛远晋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方)与徐工重型(卖方)签订《产品购销合
                                                                                                               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同》(合同编号 CQ2013112013)。廖强华和徐工重型签订《担保合同》一份,为保障上述《产品购销
96                                                                                                             被告:重庆谛远晋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54.98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合同》所涉债权,保证人廖强华愿意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原告提起诉讼,以《产品购销合同》为依据向
                                                                                                               廖强华、杨莺
                被告重庆谛远晋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主张货款。
                2013 年 11 月 13 日,被告重庆谛远晋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编号
                CQ2013111302)一份。后原告与被告廖强华签订《担保合同》一份,保证人愿意为主合同项下的债权
                                                                                                               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向徐工重型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13 年 12 月 20 日,被告廖强华、杨莺向原告等公司出具股东及实际
97                                                                                                             被告:重庆谛远晋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67.50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控制人不可撤销担保书,载明廖强华、杨莺作为重庆谛远晋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廖强华、杨莺
                为其与原告等公司发生业务以来及履行历年《徐工重型经销商合作协议》期间产生的义务提供最高额保
                证担保。原告提起诉讼主张货款。
                2013 年 11 月 20 日,被告重庆谛远晋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方)与原告(卖方)签订《产品购销合
                同》(合同编号 CQ2013112002)一份。后原告与被告廖强华签订《担保合同》一份,保证人廖强华愿 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98              意为主合同项下的债权向徐工重型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13 年 12 月 20 日,被告廖强华、杨莺向原告 被告:重庆谛远晋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59.58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等公司出具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可撤销担保书,为其与原告等公司发生业务以来及履行历年《徐工重型 廖强华、杨莺
                经销商合作协议》期间产生的义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原告提起诉讼主张货款。




                                                                                       82
                 2006 年 4 月 12 日,淮北市宏达新型建筑材料厂与原告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购买原告生产的 HB37A
                 混凝土泵车一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车辆交付义务,但被告未按约履行支付货款义务。2007
                                                                                                                  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年 11 月,淮北市宏达新型建筑材料厂变更为淮北市宏达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2014 年 9 月 1 日,经
99                                                                                                                被告:淮北市宏达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    39.67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原被告共同确认,被告欠原告货款 30 万元,同时双方签订协议约定被告自 2014 年 10 月至 2014 年 12
                                                                                                                  司
                 月每月 10 日前向原告偿还 10 万元。协议签订后,被告仅向原告支付 50,000 元,尚欠 250,000 元拒不支
                 付,原告起诉。
      买卖合同   原告于 2014 年 6 月 20 日与被告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编号:Z000830),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 原告:徐工重型
100                                                                                                                                                     71.16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泵车,车辆交付后,由于被告迟迟不支付货款,原告遂将被告诉至法院。                                 被告:马立云、金娟、王金玉
                 2013 年 11 月 13 日,原告与重庆谛远晋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该公司从原告处 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101              购买汽车起重机一台,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但该公司拖欠货款至今未付清。廖强华、杨莺对重庆谛远 被告:重庆谛远晋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67.50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晋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后被告拖欠货款,原告起诉。                         廖强华、杨莺
                 2011 年 12 月 21 日,原告与被告临沂市德正达物流有限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一份,约定被告临沂 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102              市德正达物流有限公司向原告购买货物,谷金明、谷冠呈、张洁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原告履 被告:临沂市德正达物流有限公司、谷          50.61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行合同后,被告拖欠货款不还,原告遂于 2015 年 3 月 25 日将被告诉至法院。                          金明、谷冠呈、张洁
                 2013 年 9 月 30 日,原告与被告临沂市德正达物流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 1145319《产品购销合同》,
                                                                                                                  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谷金明、谷冠呈、刘建彪、杨自森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将汽车起重机交付
103                                                                                                               被告:临沂市德正达物流有限公司、谷   173.22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给了被告临沂市德正达物流有限公司,但临沂市德正达物流有限公司未按约定还款,原告催要未果,于
                                                                                                                  金明、谷冠呈、刘建彪、杨自森
                 2015 年 3 月 25 日诉至法院。
                                                                                                                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2012 年 6 月 10 日,原告与被告什邡市安成建筑机具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签订 1126699 号《产品购销合同》,
104                                                                                                             被告:什邡市安成建筑机具租赁有限责     117.50       已终结
        纠纷 原告交付货物后,被告剩余尾款迟迟不给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拒绝给付。原告遂诉至法院。
                                                                                                                任公司
               2013 年 3 月 6 日,原告与被告银川荣森达机电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 1137628 的《产品购销合同》 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105            一份,原告将汽车起重机交付给了银川荣森达机电商贸有限公司,但银川荣森达机电商贸有限公司未按 被告:银川荣森达机电商贸有限公司、             0.53       已终结
        纠纷
               约定还款。原告催要未果,于 2015 年 7 月 10 日诉至法院。                                          崔建荣、徐宁兰
               2013 年 10 月 9 日,原告与被告重庆谛远晋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 1134833 的《产品购销合同》,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106            廖强华、杨莺对重庆谛远晋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已交付 被告:重庆谛远晋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24.76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完成,被告未按期还款,已逾期三期以上,经原告催收至今未果。原告故于 2015 年 8 月 31 日诉至法院。廖强华、杨莺
               2013 年 11 月 13 日,原告与重庆谛远晋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但该公司拖欠货 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107            款至今未付清。廖强华、杨莺对重庆谛远晋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原告遂将 被告:重庆谛远晋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71.40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被告诉至法院。                                                                                   廖强华、杨莺




                                                                                        83
               2011 年 12 月 26 日,原告与被告广西南宁多田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原告依约将
                                                                                                                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车辆交付广西南宁多田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但广西南宁多田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未按约定进行还款。
108                                                                                                             被告:广西南宁多田野工程机械有限公      55.77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陈周文、梁铭夏对广西南宁多田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遂原告于 2015 年 4
                                                                                                                司、陈周文、梁铭夏
               月 20 日诉至法院。
               2013 年 11 月 13 日,徐工重型与重庆谛远晋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 CQ2013111313 号《产品购销合同》,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109            分期购买徐工 QY25K5-I 起重机一台,后重庆谛远晋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2015 年 3 月 被告:重庆谛远晋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71.40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16 日,徐工重型提起诉讼。                                                                        廖强华、杨莺
               2011 年 4 月 11 日,徐工重型与重庆谛远晋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 1020715 号《产品购销合同》,分 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110            期购买徐工 QY20G.5 起重机一台,刘勇、明建强为重庆谛远晋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被告:重庆谛远晋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41.44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后重庆谛远晋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2015 年 3 月 16 日,徐工重型提起诉讼。             刘勇、明建强
               2013 年 11 月 23 日,徐工重型与重庆谛远晋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 CQ2013111304 号《产品购销合同》,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111            分期购买徐工 QY25K5-I 起重机一台。廖强华、杨莺对重庆谛远晋峰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后重 被告:重庆谛远晋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67.50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庆谛远晋峰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2015 年 8 月 30 日,徐工重型提起诉讼。                             廖强华、杨莺
               2013 年 11 月 20 日,徐工重型与重庆谛远晋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 CQ2013112011 号《产品购销合同》,
                                                                                                                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分期购买徐工 QY20G.5 起重机一台,后重庆谛远晋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廖强华、杨
112                                                                                                             被告:重庆谛远晋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52.04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莺对重庆谛远晋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015 年 3 月 16 日,徐工重型提起诉
                                                                                                                廖强华、杨莺
               讼。
               2012 年 8 月 1 日,徐工重型与安徽徐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签订 1133753 号《产品购销合同》,分期购 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113            买徐工 QY70K-I 起重机一台。杜家芹对安徽徐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后杜家芹 被告:安徽徐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杜            179.12      正在审理
        纠纷
               逾期未支付货款,徐工重型提起诉讼。                                                               家芹
               2012 年 3 月 19 日,徐工重型与南京海虹工程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 1123528 号《产品购销合同》,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114            分期购买徐工 QY25K-II 起重机一台。卞乃春对南京海虹工程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还款义务承担连带 被告:南京海虹工程机械销售服务有限            68.94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责任。后卞乃春逾期未支付货款,2015 年 9 月 26 日,徐工重型提起诉讼。                             公司、卞乃春
               2011 年 12 月 12 日,徐工重型与重庆谛远晋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 1020789 号《产品购销
                                                                                                                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合同》,分期购买徐工 QY20G.5 起重机一台,郑洪才、李忠为重庆谛远晋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提供连
115                                                                                                             被告:重庆谛远晋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23.90       已终结
        纠纷 带责任担保,此后重庆谛远晋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徐工重型提起诉讼。后被告败诉,
                                                                                                                郑洪才、李忠
               李忠遂提起上诉。
               2012 年 1 月 17 日,徐工重型与广西南宁多田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 1122216《产品购销 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116            合同》,分期购买 QY20G 徐工起重机 1 台,孙克宁提供担保,后广西南宁多田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逾 被告:广西南宁多田野工程机械有限公            73.43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期未支付货款,徐工重型提起诉讼。                                                                 司、孙克宁




                                                                                       84
                                                                                                                原告:徐工重型
               2012 年 4 月 26 日,徐工重型与四川迈斯特工程矿山机械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 CD2012042601《产品
      买卖合同                                                                                                  被告:四川迈斯特工程矿山机械有限公
117            购销合同》,分期购买 QAY500-1 徐工起重机 1 台,后四川迈斯特工程矿山机械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货                                              2,641.94       已终结
        纠纷                                                                                                    司、代小林、成都青龙运输有限责任公
               款,代小林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5 年 7 月 10 日,徐工重型提起诉讼。
                                                                                                                司
               2011 年 12 月 21 日,徐工重型与南京佳诚工程设备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 1110888《产品购销合同》,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118            分期购买 QY25K 徐工起重机 1 台,薄明柱、章学双与原告签订了担保合同,后南京佳诚工程设备贸易 被告:南京佳诚工程设备贸易有限公司、            64.75        已终结
        纠纷
               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2015 年 3 月 10 日,徐工重型提起诉讼。                                   薄明柱、章学双
               2011 年 12 月 21 日,徐工重型与南京佳诚工程设备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 1110889《产品购销合同》,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119            分期购买 QY35K5 徐工起重机 1 台,陈龙、孙总结提供担保,后南京佳诚工程设备贸易有限公司逾期未 被告:南京佳诚工程设备贸易有限公司、          127.16        已终结
        纠纷
               支付货款,2015 年 4 月 20 日,徐工重型提起诉讼。                                                 陈龙、孙总结
               2011 年 10 月 18 日,徐工重型与山西安德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签订 1117387 号《买卖合同》,分期购 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120            买 QY25K5-I 汽车起重机一台,后山西安德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徐工重型遂提起诉 被告:山西安德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167.31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讼。                                                                                             郭红斌、桑海芳、贾云龙、呼丽萍
                                                                                                                   原告:徐工重型
                 被告包头市勤和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勤和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分公司与原告签订了编 被告:包头市勤和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
      买卖合同
121              号为 1128621 的《产品购销合同》,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德赢工程吊装有限责任公司、张忠祥、魏小琴承 司、包头市勤和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1,151.31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担连带清偿责任,后被告拖欠原告货款,原告遂将被告起诉至法院。                                      销售分公司、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德赢工
                                                                                                                   程吊装有限责任公司、张忠祥、魏小琴
                 2011 年 12 月 23 日,徐工重型与太原市海虹机械产品销售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 1122515《产品购销 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122              合同》,分期购买 QY25K-II 汽车起重机一台,后太原市海虹机械产品销售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 被告:太原市海虹机械产品销售有限公              1.99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2015 年 1 月 9 日,徐工重型提起诉讼。                                                             司
                 2011 年 4 月 18 日,徐工重型与太原市海虹机械产品销售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 1111713 号《产品购
                 销合同》及后期签订的附件《分期付款协议》,分期购买 QY25K5-1,VIN 码:BA006289 汽车起重机, 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123              首付 0 元,余款 83.6 万元分 36 期付款(2012 年 8 月-2015 年 7 月),终端客户王颢斌于 2012 年 4 月 被告:太原市海虹机械产品销售有限公     82.60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12 日为前述合同签订了《担保合同》,后太原市海虹机械产品销售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款项,被告王 司、王颢斌、马丽丽
                 颢斌、马丽丽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 2015 年 1 月 9 日,徐工重型提起诉讼。
                 2012 年 7 月 15 日,徐工重型与山西安德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 1133222《产品购销合 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124              同》,分期购买 QY25K5-1 起重机 1 台,2012 年 7 月 29 日,被告任明建与原告签订了担保合同,后山 被告:山西安德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63.75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西安德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2015 年 1 月 9 日,徐工重型提起诉讼。                   任明建、任荣芳
                 2012 年 6 月 4 日,徐工重型与山西安德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 1123916《产品购销合同》,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125              分期购买徐工 QY25K5-1 起重机 1 台,司清利、关丽萍对该债务提供担保,后山西安德机械设备销售有 被告:山西安德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84.15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限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2015 年 1 月 9 日,徐工重型提起诉讼。                                       司清利、关丽萍




                                                                                         85
                                                                                                                原告:徐工重型
               2012 年 6 月 4 日,徐工重型与山西安德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 1123913《产品购销合同》,
                                                                                                                被告:山西安德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 分期购买 QY70K-I 汽车起重机一台,后山西安德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2012 年 6 月
126                                                                                                             邓景科、闫东、王鑫、徐州武恒工程机         157.85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7 日,被告邓景科与原告签订了担保合同,被告闫东、王鑫、徐州武恒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徐州海虹建
                                                                                                                械有限公司、徐州海虹建筑工程机械有
               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了担保书。2015 年 1 月 9 日,徐工重型提起诉讼。
                                                                                                                限公司
                                                                                                                    原告:徐工重型
                 2011 年 11 月 23 日,徐工重型与山西安德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 1119672《产品购销合
                                                                                                                    被告:山西安德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   同》,分期购买 QY70K-I 汽车起重机一台,后山西安德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2012
127                                                                                                                 薛青儿、闫东、王鑫、徐州武恒工程机     142.00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年 5 月 13 日,被告薛青儿与原告签订了担保合同,被告闫东、王鑫、徐州武恒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徐
                                                                                                                    械有限公司、徐州海虹建筑工程机械有
                 州海虹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了担保书。2015 年 1 月 9 日,徐工重型提起诉讼。
                                                                                                                    限公司
                 2011 年 5 月 13 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二环支行与韦少群签订 36591116000469《个人贷
      买卖合同                                                                                                      原告:徐工重型
128              款合同》,分期购买徐工重型 QY50B 汽车起重机一台,韦少群、陈桂英系夫妻关系,后韦少群逾期未                                                  56.43       已终结
        纠纷                                                                                                        被告:韦少群、陈桂英
                 支付货款,2015 年 2 月 27 日,徐工重型提起诉讼。
                 2013 年 6 月 28 日,徐工重型与临沂市德正达物流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 1142156 号《产品购销合同》
                                                                                                                    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及后期 2013 年 8 月 25 日签订的附件《分期付款协议》,分期购买 QY50KA,首付 15.65 万元,余款 140.85
129                                                                                                                 被告:临沂市德正达物流有限公司、牟     139.47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万元分 36 期付款(2013 年 9 月-2016 年 8 月),牟峰及张守军为前述合同签订了《担保合同》,后临
                                                                                                                    峰、刘娜、张守军、谷金明、谷冠呈
                 沂市德正达物流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款项,2015 年 2 月 27 日,徐工重型提起诉讼。
                 2011 年 5 月 11 日,徐工重型与临沂市德正达物流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 1110385 号《产品购销合同》
                 及后期 2013 年 9 月 30 日签订的附件《分期付款协议》,分期购买 QY25K-1,VIN 码:BA008965 汽车起 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130              重机,首付 3.705 万元,余款 70.395 万元分 36 期付款(2012 年 9 月-2015 年 8 月),谷金明、谷冠呈 被告:临沂市德正达物流有限公司、谷        49.75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后临沂市德正达物流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款项,于 2015 年 3 月 25 日,徐工重 金明、谷冠呈
                 型提起诉讼。
                 2012 年 1 月 9 日,徐工重型与临沂市德正达物流有限公司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及后期签订的附件 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131              《分期付款协议》,分期购买 QY25K5-1,谷金明、谷冠呈为前述合同签订了《担保合同》,后临沂市 被告:临沂市德正达物流有限公司、谷               48.44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德正达物流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款项,于 2015 年 3 月 25 日,徐工重型提起诉讼。                        金明、谷冠呈
                 2013 年 12 月 10 日,徐工重型与临沂市德正达物流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 1150309 号《产品购销合
                                                                                                                    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同》及后期签订的附件《分期付款协议》,分期购买 XCT80,VIN 码:DA010002 汽车起重机,首付 24.552
132                                                                                                                 被告:临沂市德正达物流有限公司、谷     220.90       已终结
        纠纷     万元,余款 220.968 万元分 48 期付款(2014 年 2 月-2018 年 1 月),谷金明、谷冠呈为前述合同签订了
                                                                                                                    金明、谷冠呈
                 《担保合同》,后临沂市德正达物流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款项,2015 年 3 月 25 日,徐工重型提起诉讼。
                 2011 年 11 月 21 日,徐工重型与临沂市德正达物流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 1117991 号《产品购销合同》
                                                                                                                    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及后期签订的附件《分期付款协议》,分期购买 QY25K5-1,VIN 码:BA015629 汽车起重机,首付 4.2125
133                                                                                                                 被告:临沂市德正达物流有限公司、谷     110.11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万元,余款 80.0375 万元分 36 期付款(2012 年 6 月-2015 年 5 月),谷金明、谷冠呈为前述合同签订了
                                                                                                                    金明、谷冠呈
                 《担保合同》,后临沂市德正达物流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款项,2015 年 3 月 25 日,徐工重型提起诉讼。




                                                                                          86
               2012 年 7 月 17 日,徐工重型与临沂市德正达物流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 1128836《产品购销合同》,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134            分期购买 QY70K-I 汽车起重机一台,谷金明、谷冠呈为前述合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后临沂市德正达 被告:临沂市德正达物流有限公司、谷               33.79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物流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2015 年 3 月 25 日,徐工重型提起诉讼。                                 金明、谷冠呈
               2012 年 6 月 27 日,徐工重型与济南京鲁豫商贸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 1128875 号《产品购销合同》
               及后期签订的附件《分期付款协议》,分期购买 QY25K5-I,VIN 码:CA008520 汽车起重机一台,首付 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135            8.425 万元,余款 75.825 万元分 24 期付款(2012 年 12 月-2014 年 11 月),终端客户王强 2012 年 8 月 被告:济南京鲁豫商贸有限公司、王强、    74.55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7 日签订了《担保合同》,后济南京鲁豫商贸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款项,2015 年 2 月 27 日,徐工重型 薛继俊
               提起诉讼。
               2011 年 4 月 22 日,徐工重型与山东凯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 1103994 号《产品购销合同》,
                                                                                                                  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分期购买 QY50K-IIVIN 码:BA007406 汽车起重机一台,被告张广林为该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张广
136                                                                                                               被告:山东凯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张     154.50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林、孙兆玉系夫妻关系,后山东凯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2015 年 2 月 27 日,徐工重型
                                                                                                                  广林、孙兆玉
               提起诉讼。
               2013 年 11 月 26 日,徐工重型与湖南省明威吊装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签订 cs2013112601《产品购销合同》,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137            分期购买 QAY220 汽车起重机一台,刘旭明为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后湖南省明威吊装运输服务有 被告:湖南省明威吊装运输服务有限公             199.45       已终结
        纠纷
               限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2015 年 2 月 26 日,徐工重型提起诉讼。                                       司、刘旭明
               2013 年 11 月 26 日,徐工重型与湖南省明威吊装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签订 cs2013112602《产品购销合同》,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138            分期购买 QAY220 汽车起重机一台,刘旭明为保证人,后湖南省明威吊装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 被告:湖南省明威吊装运输服务有限公             199.45       已终结
        纠纷
               货款,2015 年 2 月 26 日,徐工重型提起诉讼。                                                       司、刘旭明
               2013 年 11 月 26 日,徐工重型与湖南省明威吊装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签订 cs2013112603《产品购销合同》,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139            分期购买 QAY650 汽车起重机一台,刘旭明为保证人,后湖南省明威吊装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 被告:湖南省明威吊装运输服务有限公             175.05       已终结
        纠纷
               货款,2015 年 2 月 26 日,徐工重型提起诉讼。                                                       司、刘旭明
               2013 年 11 月 26 日,徐工重型与湖南省明威吊装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签订 cs2013112604《产品购销合同》,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140            分期购买 QAY800 汽车起重机一台,刘旭明为保证人,后湖南省明威吊装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 被告:湖南省明威吊装运输服务有限公             199.20       已终结
        纠纷
               货款,2015 年 2 月 26 日,徐工重型提起诉讼。                                                       司、刘旭明
      买卖合同 2012 年 7 月 19 日,徐工机械与宋述彦签订合同编号为 20110221《产品购销合同》,分期购买 QUA280 原告:徐工机械
141                                                                                                                                                      190.00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履带起重机一台,后宋述彦逾期未支付货款,2015 年 5 月 7 日,徐工机械提起诉讼。                        被告:宋述彦
               2011 年 4 月 12 日,徐工重型与重庆沃杰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 1020707《产品购销合同》,分期购 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142            买 QY25K5-I 汽车起重机一台,后重庆沃杰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吴梓飞、邬春花、重庆巨癸 被告:重庆沃杰科技有限公司、吴梓飞、            66.12       已终结
        纠纷
               实业有限公司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4 年 12 月 23 日,徐工重型提起诉讼。                    邬春花、重庆巨癸实业有限公司
               2012 年 6 月 22 日,徐工重型与胡超远签订编号为 1134851《产品购销合同》,分期购买 QAY260A 起
      买卖合同                                                                                                    原告:徐工重型
143            重机 1 台,后胡超远逾期未支付货款,王宁、王健因为该债务提供担保,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627.00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被告:胡超远、王宁、王健
               2015 年 12 月 7 日,徐工重型提起诉讼。




                                                                                         87
               2012 年 1 月 17 日,徐工重型与广西南宁多田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 1122250《产品购销合同》,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144            分期购买 QY20G 起重机,孙克宁为该债务提供担保,后广西南宁多田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 被告:广西南宁多田野工程机械有限公         70.43   已终结
        纠纷
               货款,2015 年 10 月 10 日,徐工重型提起诉讼。                                                   司、孙克宁
               2004 年 11 月 10 日,徐工重型与重庆市公路运输集团公司危险品运输分公司签订 0502473 号《产品购 原告:徐工重型
               销合同》,分期购买徐工 QY20G.5 汽车起重机一台,重庆市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系重庆市公路 被告:重庆市公路运输集团公司危险品
      买卖合同
145            运输集团公司危险品运输分公司总公司,重庆市华阳起重机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为车辆挂靠单位,卢华阳 运输分公司、卢华阳、重庆市华阳起重        15.50   已终结
        纠纷
               为实际购车人,后重庆市公路运输集团公司危险品运输分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于 2015 年 4 月 17 日,机租赁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公路运输
               徐工重型提起诉讼。后重庆市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上诉。                        (集团)有限公司
               2013 年 1 月 28 日,徐工重型与重庆谛远晋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 1134534 号《产品购销合同》,分 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146            期购买徐工 QY12-5 汽车起重机一台,其余被告提供担保,后重庆谛远晋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逾期未支 被告:重庆谛远晋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16.06   已终结
        纠纷
               付货款,于 2015 年 3 月 18 日,徐工重型提起诉讼。                                               廖强华、杨莺、王勇、胡开玉
               2011 年 4 月 21 日,徐工重型与成都徐重科技有限公司签订 1112325 号《产品购销合同》,分期购买徐 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147            工 QY25K5-1 汽车起重机一台,成都青龙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代小林提供担保,后成都徐重科技有限公 被告:成都徐重科技有限公司、成都青        26.05   已终结
        纠纷
               司逾期未支付货款,2015 年 7 月 10 日,徐工重型提起诉讼。                                        龙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代小林
               2011 年 4 月 21 日,徐工重型与成都徐重科技有限公司签订 1112328 号《产品购销合同》,分期购买徐 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148            工 QY25K5-1 汽车起重机一台,其余被告为该债务提供担保,后成都徐重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被告:成都徐重科技有限公司、成都青       26.59   已终结
        纠纷
               2015 年 7 月 10 日,徐工重型提起诉讼。                                                          龙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代小林
               2011 年 5 月 14 日,徐工重型与成都徐重科技有限公司签订 1112163 号《产品购销合同》,分期购买徐 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149            工 QY25K5-1 汽车起重机一台,其余被告为该债务提供担保,后成都徐重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被告:成都徐重科技有限公司、成都青       26.59   已终结
        纠纷
               2015 年 7 月 10 日,徐工重型提起诉讼。                                                          龙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代小林
               2011 年 6 月 21 日,徐工重型与成都徐重科技有限公司签订 1112181 号《产品购销合同》,分期购买徐 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150            工 QY25K5-1 汽车起重机一台,其余被告为该债务提供担保,后成都徐重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被告:成都徐重科技有限公司、成都青       25.84   已终结
        纠纷
               2015 年 7 月 10 日,徐工重型提起诉讼。                                                          龙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代小林
               2012 年 3 月 20 日,徐工重型与山西安德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 1123859《产品购销合
      买卖合同                                                                                                 原告:徐工重型
151            同》,分期购买 QY8B.5 起重机 1 台,后山西安德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2015 年 1                                           25.15   已终结
        纠纷                                                                                                   被告:山西安德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月 9 日,徐工重型提起诉讼。
                                                                                                            原告:徐工重型
               2012 年 4 月 25 日,徐工重型与包头市勒和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分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 1120521
                                                                                                            被告:包头市勒和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
      买卖合同 《产品购销合同》,分期购买 QY16D 汽车起重机一台,后包头市勒和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分公
152                                                                                                         司销售分公司、包头市勒和机械科技有      30.68   已终结
        纠纷 司逾期未支付货款,其余被告因担保关系或夫妻关系的存在为该债务提供连带清偿责任,2015 年 11 月
                                                                                                            限责任公司、杨绍娟、张建平、王光伟、
               20 日,徐工重型提起诉讼。
                                                                                                            宋丽娟




                                                                                      88
               2012 年 2 月 26 日,徐工重型与连云港市通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 1119058《产品购销合
                                                                                                              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同》,分期购买 QY25K5-I 汽车起重机一台,被告朱礼军、宋海波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被告李宏林、
153                                                                                                           被告:连云港市通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44.42       已终结
        纠纷 高文化分别与朱礼军、宋海波是夫妻关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后连云港市通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逾期
                                                                                                              朱礼军、李宏林、宋海波、高文化
               未支付货款,2015 年 4 月 20 日,徐工重型提起诉讼。
               2012 年 3 月 29 日,徐工重型与山西安德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 1123863《产品购销合 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154            同》,分期购买 QY8B.5 汽车起重机一台,后山西安德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其余被 被告:山西安德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31.24       已终结
        纠纷
               告未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徐工重型提起诉讼。                                                 雷文华、李新华、闫东、王鑫
               2011 年 12 月 26 日,徐工重型与唐山汉邦科技有限公司签订 1103319 号《产品购销合同》,分期购买徐
      买卖合同                                                                                                原告:徐工重型
155            工起重机 QY25K5 一台。韩小琴为该债务提供连带清偿责任,后唐山汉邦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                                            17.32       已终结
        纠纷                                                                                                  被告:唐山汉邦科技有限公司、韩小琴
               2015 年 9 月 20 日,徐工重型提起诉讼。
               2009 年 4 月 1 日,徐工重型与陈钊签署了《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陈钊向原告购买重型机械设备,
      买卖合同                                                                                                原告:徐工重型
156            后陈钊拖欠货款,原告遂向法院起诉。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后,陈钊未按生效法律文                                             110.22       已终结
        纠纷                                                                                                  被告:陈钊
               书履行义务,原告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09 年 12 月 5 日,徐工重型与陈钊签署了《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陈钊向原告购买重型机械设备,
      买卖合同                                                                                                原告:徐工重型
157            后陈钊拖欠货款,原告遂向法院起诉。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后,陈钊未按生效法律文                                             190.68       已终结
        纠纷                                                                                                  被告:陈钊
               书履行义务,原告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徐工重型与济南京鲁豫商贸有限公司、王强系买卖合同关系,王强、薛继俊为该债务提供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158            后被告拖欠货款,原告遂起诉法院。法院作出(2015)云商初字第 207 号民事判决书后,被告未按生效 被告:济南京鲁豫商贸有限公司、王强、        99.34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原告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薛继俊
                                                                                                         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原被告签署了《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重型机械设备,后因为被告拖欠货款不还,
159                                                                                                      被告:吉林省兴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           104.00       已终结
        纠纷 原告遂将被告起诉至法院。该案经法院审理后,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司
      买卖合同 原告与被告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各一份,约定被告购买原告机械设备,后被告拖欠货款,原告:徐工重型
160                                                                                                                                                     5.00       已终结
        纠纷 原告以被告拖欠货款为由于 2015 年 4 月 29 日起诉法院。                                         被告:蒋萍
      买卖合同 2009 年 12 月 8 日,徐工重型与邱众、陈桂丽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编号为:0800423),约定 原告:徐工重型                   被告:
161                                                                                                                                                   202.60       已终结
        纠纷 被告向原告购买泵车一台,后被告拖欠货款,原告遂起诉法院。                                      邱众、陈桂丽
      买卖合同 徐工重型与权涛、张旭升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泵车,后被告拖欠货款,原告遂 原告:徐工重型                     被告:
162                                                                                                                                                    11.90       已终结
        纠纷 起诉至法院。                                                                                       权涛、张旭升
      买卖合同 2009 年 10 月 25 日,徐工重型与陕西龙海红劳务有限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编号为 0902388),原告:徐工重型               被告:
163                                                                                                                                                   256.00       已终结
        纠纷 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泵车,王海为被告提供担保,后被告拖欠货款,原告遂起诉法院。                       陕西龙海红劳务有限公司、王海
               2008 年 9 月 27 日,原告与被告张凤英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编号为 0708042),合同约定被告张
      买卖合同                                                                                                  原告:徐工重型               被告:
164            凤英向原告购买泵车一台,陈灿涛与张凤英系夫妻关系,后被告交付货物后,原告拖欠货款不还,原告                                             126.30       已终结
        纠纷                                                                                                    张凤英、陈灿涛
               遂将被告诉至法院。




                                                                                       89
                                                                                                            原告:安徽威德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
      买卖合同 2013 年 8 月 10 日,安徽威德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经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后被告拖欠货款,至
165                                                                                                         司                                         2.31       已终结
        纠纷 今未能清偿,安徽威德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遂提起诉讼。
                                                                                                            被告:徐工液压件
      买卖合同                                                                                                  原告:徐工保税
166            原告与被告签订买卖合同,原告履行合同义务后,被告拖欠货款,在法院的调解下签订调解协议。                                                 11.36       已终结
        纠纷                                                                                                    被告:富鸟润滑设备(上海)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 2011 年,西安瑞普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徐工筑路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分期购买平地机产品,原告 原告:徐工筑路
167                                                                                                                                                   12.00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交货后,被告未按约定付款,至原告 2015 年 8 月 7 日起诉时尚欠货款 118000 元。                       被告:西安瑞普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原告徐工筑路与被告重庆南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存在长期业务往来,2014 年 9 月 12 日,双方签订《债
      买卖合同                                                                                                  原告:徐工筑路
168            权债务确认书》,确认被告共欠原告货款 115 万元,确认书签订后,被告一直未及时足额支付货款,徐                                           121.00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被告:重庆南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工筑路于 2015 年 8 月将其起诉至法院。
      买卖合同 原告与被告于 2013 年 5 月 11 日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由于被告未履行合约义务,拖欠货款,故原 原告:徐工基础
169                                                                                                                                                  162.00       已终结
        纠纷 告于 2015 年 4 月 1 日向法庭起诉。                                                                 被告:王冬冬、贵州省赫章县哲庄煤矿
      买卖合同 原被告之间系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购买原告 XR200 型旋挖钻机,后被告拖欠货款首付款,原告多 原告:徐工基础
170                                                                                                                                                   10.50       已终结
        纠纷 次催要无果,原告遂起诉至法院。                                                                     被告:李云夫
      买卖合同 2009 年 3 月 14 日被告徐敏与徐工筑路的经销商武汉威特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按揭购买旋挖 原告:徐工基础
171                                                                                                                                                  103.00       已终结
        纠纷 钻机 1 台并由原告担保,后被告逾期 82 万元未支付,原告履行担保责任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徐敏
      买卖合同 2009 年 2 月 21 日,被告李云夫与徐工筑路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购买旋挖钻机 1 台后,被告欠原 原告:徐工基础
172                                                                                                                                                   16.00       已终结
        纠纷 告首付款 10.5 万元未支付,后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李云夫
               2011 年 3 月 18 日,被告陈西有与徐工基础的经销商南京润连嘉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按揭购
      买卖合同                                                                                                  原告:徐工基础
173            买旋挖钻机 1 台后欠首付款 255.7 万元未支付,2014 年 5 月提起所诉讼。法院作出(2015)徐商初字第                                        279.00       已终结
        纠纷                                                                                                    被告:陈西有
               3 号民事判决书后,被告不履行,后起诉法院。
      买卖合同 2012 年 10 月 25,被告叶有金与徐工基础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购买旋挖钻机 1 台后欠首付款 50 原告:徐工基础
174                                                                                                                                                   59.00       已终结
        纠纷 万元未支付,2015 年 1 月份提起诉讼。                                                               被告:叶有金、刘章良
               2015 年 6 月 10 日,履带底盘与宁波禾顺新材料有限公司签订了《工业买卖合同》,分期购买宁波禾顺
      买卖合同                                                                                                  原告:宁波禾顺新材料有限公司
175            新材料有限公司产品, 后履带底盘逾期未支付货款,2015 年 8 月 31 日宁波禾顺新材料有限公司提起                                           189.30       已终结
        纠纷                                                                                                    被告:履带底盘
               诉讼。
      买卖合同 2015 年 8 月 27 日,履带底盘与双威大昌锻造(安徽)有限公司签订《工业买卖合同》,分期购买双威 原告:双威大昌锻造(安徽)有限公司
176                                                                                                                                                  461.44       已终结
        纠纷 大昌产品,后履带底盘逾期未支付货款,2015 年 12 月 21 日双威大昌锻造(安徽)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被告:履带底盘
               2009 年 12 月 4 日,徐工筑路与西安京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分期购买两台 XC600
      买卖合同                                                                                                  原告:徐工筑路
177            型稳定土厂绊站,两台金额共计 138 万元,后西安京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逾期支付货款。2015 年 6 月 2                                          25.00       已终结
        纠纷                                                                                                    被告:西安京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日原告提起诉讼。




                                                                                       90
               2011 年 12 月 21 日,原告与南京佳城工程设备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王祥及王树生与 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178            原告签订了《担保合同》。原告多次向南京佳城工程设备贸易有限公司及担保人王祥、王树生进行催收,被告:南京佳城工程设备贸易有限公司、     67.60         已终结
        纠纷
               三被告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拖欠款项不予归还,遂于 2015 年 4 月 22 日诉至法院。                     王祥、王树生
                                                                                                           原告:徐工机械
      买卖合同
179            被告欠款欠原告货款 1,223 万元,经催要未果,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及利息。                 被告:鄂尔多斯市成大工程机械租赁有     1,045.92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限公司、胡海泉
                                                                                                            原告:徐工机械
               被告经销原告工程机械产品,欠缴货款 3,502.85 万元,原告多次催要,福建省顺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拒
      买卖合同                                                                                              被告:福建省顺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180            不归还,后经协调李顺富、卓东照、福建优力德电梯制造有限公司自愿提供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原告                                         3,502.85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李顺富、卓东照、福建优力德电梯制造
               起诉偿还本金 3,502.85 及逾期支付利息
                                                                                                            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徐鹏签订《汽车/工程机械按揭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徐鹏因购买轮式装载机一辆向原告借
                                                                                                             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生支行
      担保合同 款 22 万元,徐鹏以该工程机械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被告宁夏鹿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拥军、
181                                                                                                          被告:徐鹏、宁夏鹿鸣汽车贸易有限公      9.61         已终结
          纠纷 徐工机械自愿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后被告徐鹏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截止 2015 年 1 月 8 日,
                                                                                                             司、张拥军、徐工机械
               徐鹏拖欠原告借款本金 68961.56 元、利息 27114.41 元。经原告多次催要,徐鹏未予偿还,故诉至法院。
               2010 年 6 月 30 日,被告岳跃磊从中国光大银行园田路支行按揭贷款购买原告生产的汽车起重机一台,
               原告为岳跃磊的贷款向第三人中国光大银行园田路支行提供回购担保。因岳跃磊未能向中国光大银行园
      担保合同                                                                                               原告:徐工重型
182            田路支行及时还款,中国光大银行园田路支行向原告发出通知,要求原告履行回购担保义务,承担还款                                           30.29         已终结
          纠纷                                                                                               被告:岳跃磊、刘红青、岳跃顶
               责任。2013 年 8 月,原告履行了回购担保责任,代替被告岳跃磊偿还贷款本息共计 285,367.41 元,为
               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起诉。
      担保追偿 2011 年 9 月、11 月,柴春兰与光大银行签订贷款合同,按揭购买 2 台 QUY70,后被告逾期,原告替被 原告:徐工建设机械分公司
183                                                                                                                                                177.83         已终结
        权纠纷 告承担回购责任后于 2015 年 7 月向被告提起诉讼。                                               被告:柴春兰
      担保追偿 2009 年-2010 年,李善勇与光大银行签订贷款合同,按揭购买 3 台 QUY70,2 台 QUY50,共计 5 台车 原告:徐工建设机械分公司
184                                                                                                                                                132.43         已终结
        权纠纷 辆,后被告逾期严重,原告替被告承担回购责任后于 2015 年 5 月提起诉讼。                         被告:李善勇
               2011 年 3 月 15 日,被告徐青川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路支行按揭贷款购买原告生产的汽车
               起重机一台,原告为被告徐青川的贷款向第三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路支行提供回购担保。
      担保合同                                                                                               原告:徐工重型
185            因被告徐青川未能向第三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路支行及时还款,2014 年 4 月 22 日,原告                                         36.76         已终结
          纠纷                                                                                               被告:徐青川
               履行回购担保责任,承担还款义务,代替被告徐青川还贷本息共计 361894.7 元,原告起诉。法院作出
               民事判决后,被告未履行,原告遂申请强制执行。
      保险人代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以向案外人张海波支付了保险赔偿金并取得代位求偿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原告不服江苏省徐                                                   已结案,徐工重型不需
186   位求偿权                                                                                            秦皇岛市分公司                             ——
               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5)云商初字第 578 号民事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                                                                              承担责任
        纠纷                                                                                              被告:徐工重型




                                                                                     91
               2011 年 4 月 1 日,被告任立华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园科技支行签订了了合同编号为
      担保合同                                                                                                原告:徐工重型
187            77271116000131《个人贷款合同》,约定原告作为担保人,后被告不还款,原告作为担保人替被告偿还                             10.38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被告:任立华、孟祥梅
               欠款,原告遂以代位求偿权为由起诉法院。
               2011 年 7 月 4 日,被告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三环支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签订《个人
               贷款合同》,按揭贷款购买原告生产的汽车起重机一台,贷款金额为 288,000 元,贷款期限为 36 个月,
      担保合同                                                                                                原告:徐工重型
188            贷款年利率为 8.32%。原告为被告的贷款向光大银行提供回购担保。因被告未能及时向光大银行还款,                             10.41       已终结
        纠纷                                                                                                  被告:叶平
               光大银行向原告发出通知,要求原告履行回购义务。现原告已经履行了回购义务,为被告偿还贷款本息
               共计 92,114.13 元。
               2011 年 4 月 1 日,被告宋治国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园科技支行签订编号为 77271116000134
      担保合同                                                                                                原告:徐工重型
189            《个人贷款合同》购买原告的汽车起重机,宋治国尚有欠款。被告杨俊梅与宋治国系夫妻关系,属于夫                             12.06       已终结
        纠纷                                                                                                  被告:宋治国、杨俊梅
               妻共同债务,二被告应承担共同还款义务。原告遂于 2015 年 6 月 2 日诉至法院。
               2011 年 4 月 19 日,中国光大银行与张保签订了编号为 78621116000290《个人贷款合同》,张保、石妍
      追偿权纠                                                                                                原告:徐工重型
190            妍系夫妻关系,后张保逾期未支付款项,徐工重型替被告垫付回购债权 90,305.38 元,2015 年 5 月 25                            9.03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纷                                                                                                  被告:张保、石妍妍
               日徐工重型提起诉前财产保全,2015 年 7 月 10 日,徐工重型提起诉讼。
               2011 年 4 月 20 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二环支行与崔海兵签订了编号为 78621116000261
      担保合同                                                                                                原告:徐工重型
191            《个人贷款合同》,分期购买徐工重型 QY12 汽车起重机一台,后崔海兵逾期未支付货款,徐工重型作                              2.37       已终结
        纠纷                                                                                                  被告:崔海兵、贺利玲
               为担保人为崔海兵代偿其贷款,2015 年 8 月 27 日,徐工重型以担保追偿权名义提起诉讼。
               2011 年 2 月 15 日,借款人周利与中国光大银行签订了个人贷款合同(合同号:75221116000350),同
               日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公证处办理了公证《公证书》号:(2111)冀石平证光字第 73 号,按揭购买
      担保合同                                                                                                原告:徐工重型
192            QY25K5-1,VIN 码:BA000764 汽车起重机一台,后周利逾期未支付光大银行按揭款,被告胡小平与被                              13.19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被告:周利、胡小平
               告周利系为夫妻关系,徐工重型作为担保人为周利代偿其贷款合计 13.188741 万元,2015 年 3 月 12 日,
               徐工重型提起诉讼。
               2009 年 5 月 18 日,原、被告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被告通过江苏银行徐州分行按揭方式购买原
      担保合同 告生产的 QY50B 汽车起重机一台,原告提供回购担保。因被告还款不及时,截止 2011 年 2 月 28 日, 原告:徐工重型
193                                                                                                                                  113.64       已终结
        纠纷 已逾期 3 期未还款,原告于 2011 年 2 月 28 日向江苏银行徐州分行履行了回购担保责任,代被告偿还本 被告:韦献芬
               息共计 998151.31 元。现起诉要求被告偿还该款并支付利息 122,772.61 元。
      劳动争议 原告张卫东系被告员工,被解除劳动合同,原告与被告均不服徐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徐劳人仲 原告:张卫东
194                                                                                                                                    9.78       已终结
        纠纷 案字(2015)第 100 号仲裁裁决书,均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徐工机械道路分公司
      劳动争议 被告王海博系原告徐工道路的职工,后徐工机械与王海博解除了劳动合同,王海博以原告非法解除劳动 原告:徐工道路机械分公司
195                                                                                                                                   ——        已终结
        纠纷 合同为由,起诉至徐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原告败诉。后原告不服该仲裁委裁定,起诉至法院。被告:王海博
               2010 年 3 月,熊刚向徐工重型购买了起重机。同年 7 月,该起重机在重庆万州区施工中发生事故。后
      劳动争议                                                                                             原告:徐工重型
196            熊刚将车辆送至原告处修复,修复完后,双方就是否履行完《修理合同》的义务发生争议。徐州市云龙                             20.00       已终结
        纠纷                                                                                               被告:谭文辉
               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后,被告不服,向法院提起上诉。




                                                                                      92
      劳动争议 原告自 2012 年 8 月起在被告单位就职并签署了劳动合同,2013 年 2 月发生工伤。后被告与原告解除劳 原告:陈荣毅
197                                                                                                                                                    0.47       已终结
        纠纷 动合同,原告不满,诉至法院。                                                                      被告:徐工重型
      劳动争议 1989 年 5 月,被告到徐工液压件工作,后被处理通报,原告申请劳动仲裁,原告败诉。原告遂向法院 原告:徐工液压件
198                                                                                                                                                    8.29       已终结
        纠纷 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定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原告又不服,提起上诉。                                被告:赵荣贵
               张向征于 2011 年 6 月进入徐工特机从事装配工工作,张向征在徐工特机工作期间,徐州市名杨劳务服
               务有限公司为张向征办理并交纳社会保险。2012 年 1 月 11 日徐工特机对张向征予以劳动纪律通报。2013 原告:徐工特机
      劳动争议
199            年 7 月 5 日,徐州市名杨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对张向征作出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张向征不服,向仲裁 被告:张向征、徐州市名杨劳务服务有         2.19       已终结
        纠纷
               委提起仲裁。仲裁委作出裁决后,徐工特机对仲裁结果不满,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作出判决后,原 限公司
               告不服,于 2015 年 3 月 11 日向法院提出上诉。
               2013 年 3 月 25 日,卢修果与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签订了两份《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                                                                                                 原告:徐工机械
200            设备 2 台,金额 159.3 万元。2013 年 4 月 3 日,卢修果与徐工机械签订来了《融资租赁合同》,由于被                                       290.00       已终结
        纠纷                                                                                                   被告:卢修果、王宇
               告未按期支付租金,被告王宇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特起诉法院。
      融资租赁 2014 年 8 月,姚树海欲通过国银租赁分期购买 3 台 QUY55,由于被告融资租赁相关手续不配合故意拖 原告:徐工机械
201                                                                                                                                                  266.00      正在审理
      合同纠纷 延付款,2015 年 5 月,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姚树海
               2011 年 1 月 12 日,李磐与江苏徐工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承租 GR180 平地机一台,
      融资租赁                                                                                                 原告:徐工筑路
202            由于李磐逾期支付租金,江苏徐工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将合同权利义务转移给徐工筑路。2013 年 10 月 10                                           24.30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合同纠纷                                                                                                 被告:李磐
               日提起诉讼。
      融资租赁 2013 年 1 月 28 日,被告李德宝与徐工基础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分期购买掘进机 1 台,后被告拖 原告:徐工基础
203                                                                                                                                                  271.00       已终结
      合同纠纷 欠 210 万元货款未支付,原告遂于 2015 年 3 月提起诉讼。                                          被告:李德宝
      租赁合同 2011 年 11 月 30 日,原、被告签订《设备以租代售合同》一份,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相应的合同义 原告:徐工基础
204                                                                                                                                                  144.00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务,被告一直没有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故诉至法院。                                                    被告:张永雷
               2011 年 4 月 28 日,原告与案外人郭永栋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被告为该合同的担保人,承诺在郭 原告:徐工基础
      租赁合同
205            永栋无法按时支付货款或银行按揭贷款时,自愿承担还款义务。后因郭永栋贷款失败,无法偿还贷款,被告:张永雷                                 14.00       已终结
        纠纷
               遂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承担还款义务。                                                              第三人:郭永栋
               青岛永函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票据丢失为由起诉青岛徐工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徐工机械、原告:青岛永函包装机械有限公司                   已结案,徐工机械和徐
206   票据纠纷 徐工重型。后下发了判决。原告不服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4)莱城商初字第 943 号民事判决,向 被告:青岛徐工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工重型不需要承担责
               法院提起上诉。                                                                              徐工机械、徐工重型                                       任
                                                                                                                申请人:常州昊邦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申请人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法院受理后,依法于 2015 年 5 月 29 日发出公告,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
207   票据纠纷                                                                                                  出票人:徐工保税                      20.00       已终结
                 无人向法院申报权利。
                                                                                                                收款人:徐工进出口
                                                                                                              申请人:常州昊邦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申请人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法院受理后,依法于 2014 年 11 月 27 日发出公告,现公示催告期间已
208   票据纠纷                                                                                                出票人:徐工保税                        10.00       已终结
                 满,无人向法院申报权利。
                                                                                                              收款人:徐工进出口




                                                                                        93
               2005 年 6 月 16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判决被告赔偿郭萍晶损失 688180 元并支付
      财产损害                                                                                                原告:郭萍晶
209            相应的利息,徐工机械不服(2013)开民初字第 209 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法院于 2015 年 6 月 10 日                                      68.82         已终结
      赔偿纠纷                                                                                                被告:徐工机械
               作出民事判决。后郭萍晶申请法院执行。
      侵权损害 2011 年 6 月 21 日,原告(承租人)与案外人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出租方)签订了《融资 原告:候燕峰、李英莲
210                                                                                                                                                46.56         已终结
      赔偿纠纷 租赁合同》一份,被告作为出卖方对货物质量承担责任。后原告以被告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起诉法院。被告:徐工重型
                                                                                                            原告:南充市汽车运输三公司
                                                                                                            被告:史江伟、湖南省醴陵市华迅物流
               2013 年 12 月 3 日,原告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发生四车追尾的交通责任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就其发生
      机动车交                                                                                              运输有限公司、魏小山、徐工重型、中
               的车辆维修损失和人员赔偿将各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就各自责任范围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作出判决后,                                                已结案,徐工重型不需
211   通事故责                                                                                              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     ——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因不服贵州                                                        承担责任
        任纠纷                                                                                              公司、石庆元、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省台江县人民法院(2015)台民初字第 1 号民事判决,2015 年 11 月 25 日向法院提起上诉。
                                                                                                            公司江苏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原告:余彩
      机动车交 2014 年 4 月 26 日,被告王勇驾驶重型专项作业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和车辆不同程度的损害,原
                                                                                                             被告:王勇、张登伟、徐工重型、中国            已结案,徐工重型不需
212   通事故责 告遂将车主、车辆肇事者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后,原告不                                          ——
                                                                                                             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                  承担责任
        任纠纷 服,向法院提起上诉。
                                                                                                             支公司
               2012 年 11 月 26 日,原告雇佣的驾驶员王建驾驶苏 CH0878 货运车辆,在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港路与
      机动车交                                                                                               原告:周满意
               金水路口与被告贺克召驾驶的徐工重型所有的苏 C4356 试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车辆严重受损,经
213   通事故责                                                                                               被告:徐工重型、贺克召、中国太平洋    13.13         已终结
               徐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评估后修理。该起事故造成原告车辆停运三个月。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贺克召
        任纠纷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对该起事故负主要责任。因三被告未赔偿原告的相关损失,原告起诉。
      机动车交 2013 年 2 月 20 日,胡献宝驾驶车辆致原告受伤,原告遂将车主徐工重型诉至法院。法院作出判决后,
                                                                                                             原告:韩美书
214   通事故责 徐工重型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开民初字第 1763 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                                           2.10         已终结
                                                                                                             被告:徐工重型
        任纠纷 义务,韩美书申请强制执行。
                                                                                                            原告:史江伟
                                                                                                            被告:魏小山、湖南省醴陵市华讯物流
                                                                                                            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株洲中心支公
      机动车交 2013 年 12 月 3 日,原告史江伟驾驶苏 N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发生人身损害,
                                                                                                            司、张黎城、四川省南充市汽车运输三
215   通事故责 原告就损害赔偿将保险公司、车辆肇事者和车辆所有人均诉至法院,要求各被告就相应责任范围承担责                                          16.14         已终结
                                                                                                            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任纠纷 任。
                                                                                                            四川分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徐工重型、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
                                                                                                            中心支公司、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江苏分公司




                                                                                     94
               2014 年 8 月 25 日,原告与被告、重庆南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签订《分期债权确认及转让支付确认书》,
      债权转让                                                                                               原告:徐工重庆
216            重庆南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将其对被告张学平的债权转让给原告,后因被告拖欠余款未付,2015 年 11                                           8.50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合同纠纷                                                                                               被告:张学平
               月 10 日,原告提起诉讼。
                                                                                                            原告:徐工基础
      债权转让 2009 年 5 月 14 日,被告与徐工筑路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一份,后徐工筑路将其债权转让给原告。
217                                                                                                         被告:朱兰雨                           48.00        已终结
      合同纠纷 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上述款项,被告拒绝支付,原告故诉至法院。
                                                                                                            第三人:徐工筑路
               2009 年 4 月 8 日,徐工筑路与被告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被告以银行按揭贷款的方式购
      债权转让 买徐工筑路生产的 XR150 型旋挖钻机一台,价格为 220 万元。合同签订后,徐工筑路依约向被告交付 原告:徐工基础
218                                                                                                                                                88.00        已终结
      合同纠纷 了设备的义务,且被告能够正常使用设备。但被告仅支付了首付款 78 万元,尚欠 88 万元。后徐工筑路 被告:李斌
               将其挖钻业务、水平定向钻等产品形成的债权转让给原告,后被告拒不履行债务,原告起诉至法院。
                                                                                                            原告:徐工基础
      债权转让 2009 年 4 月 28 日,被告徐敏与徐工筑路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徐工筑路履行合同后,被告一直未
219                                                                                                         告:徐敏                               70.00        已终结
      合同纠纷 支付尾款,后徐工筑路将债权转让给原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第三人:徐工筑路
      债权转让 2009 年 4 月 26 日,被告李斌与徐工筑路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按揭购买旋挖钻机后欠首付款 88 原告:徐工基础
220                                                                                                                                               102.00        已终结
      合同纠纷 万元未支付,后徐工筑路将债权转让给原告后,后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李斌
       注:1、上表所列诉讼包括法院在 2015 年作出生效文书的诉讼,以及当期提起诉讼且尚未审理终结的诉讼。
       2、上表所列诉讼案件金额为“—”的,表示该案件不涉及金钱给付内容或法院判决无需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承担责任。

              (三)2016 年诉讼情况

            2016 年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涉诉案件共计 366 件,累计金额为 97,049.94 万元。其中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49 件,担保合同及担保
       追偿纠纷案件 39 件,劳动争议纠纷案 10 件,其他案件 68 件。案件的产生原因、具体内容、涉及主体、诉讼金额及目前进展状态如下
       表:

                                                                                                                                                           单位:万元
序号 产生原因                                               内容                                                         涉及主体            诉讼金额        目前进展状态
               原告于 2012 年 10 月 15 日与被告云南凯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签订了《产品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原 原告:杨振兴
      买卖合同                                                                                                                                           已结案,徐工机械不需
 1             告支付了货款,被告云南凯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未交付货物。原告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原告败诉,原 被告:云南凯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
        纠纷                                                                                                                                                   要承担责任
               告于 2016 年 1 月 18 日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裁定发回重审。                                    徐工建设机械分公司




                                                                                      95
                2012 年 11 月 8 日,原告与被告云南凯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签订了《产品买卖合同》,后被告未及时交
                付货物。故原告于 2014 年 3 月 26 日起诉法院。2014 年 6 月 3 日,法院作出(2014)昆民速初字第 24 原告:杨振兴
     买卖合同                                                                                                                                              已结案,徐工机械不需
2               号民事判决,被告徐工建设机械分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2014 年 12 月 15 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 被告:云南凯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
       纠纷                                                                                                                                                      要承担责任
                院作出(2014)云高民二终字第 312 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法院重审。2016 年 9 月,云南省高 徐工建设机械分公司
                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编号为 1316917、1316918、1409651《工业买卖合同》,标的为两台摊铺机、一台
     买卖合同                                                                                                   原告:徐工机械
3               压路机,贷款金额共计 2,880,000 元。合同签订后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全部货款,原告于 2016 年 4 月 25                                     218.00          已终结
       纠纷                                                                                                     被告:济南顺达路桥有限公司
                日起诉。
     买卖合同   2010 年 6 月 30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产品买卖合同》,后由于被告提供的产品质量缺陷,原告 2014 原告:苏满忠
4                                                                                                                                                  43.88          已终结
       纠纷     年 6 月 26 日遂起诉至法院。2016 年 5 月 6 日,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 被告:徐工机械
     买卖合同   2011 年 6 月 3 日,原、被告签订一份《产品买卖合同》(合同编号 BC2011NC008),合同正本及补充 原告:徐工机械
5                                                                                                                                                 102.00          已终结
       纠纷     协议约定,被告购买原告设备一台,后由于被告拖欠货款,原告遂起诉至法院。                          被告:程栋梁
                                                                                                         原告:徐工机械
     买卖合同 徐工机械与被告存在长期的业务合作关系,与被告签订多份买卖合同,被告的业务付款滚动进行,后被
6                                                                                                        被告:陕西西重徐工机械设备有限公          65.00          已终结
       纠纷 告欠款 65 万元,原告遂提起诉讼。
                                                                                                         司、西安大秦重型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原告:徐工机械
     买卖合同 2011 年 5 月 7 日,原告与被告鞍山市长城混凝土搅拌厂签订《产品买卖合同》(编号 BC2011SY031),
7                                                                                                          被告:鞍山市长城混凝土搅拌厂、雷        36.00          已终结
       纠纷 被告厂购买产品后未付清首付款 36 万元,雷云絮提供担保,原告遂起诉法院。
                                                                                                           云絮
              原告与被告东莞市通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存在长期的业务关系,签订多份买卖合同,该公司向原告购买 原告:徐工机械
     买卖合同
8             压路机等产品,至 2015 年 4 月 30 日,该公司欠原告压路机整机款 171.5 万元未付。被告王家通、卓东 被告:东莞市通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171.50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照为被告东莞市通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原告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诉至法院。                 王家通、卓东照
     买卖合同 2010 年 12 月 6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产品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编号:BC2010TJ038)被告向 原告:徐工机械
9                                                                                                                                                  89.00          已终结
       纠纷 原告购买价款 330 万元设备。被告逾期支付首付货款 89 万元,原告遂起诉法院。                        被告:冯永刚
     买卖合同 2013 年 9 月 1 日,原被告签订《产品买卖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的型号为 XGH300 的履带强夯机 原告:徐工机械
10                                                                                                                                                 20.60          已终结
       纠纷 一台,被告逾期未支付首付款,原告遂起诉至法院。                                                   被告:何恒
                                                                                                              原告:徐工机械
     买卖合同 2015 年 3 月 28 日,被告购买原告 LW500FN 装载机一台,原告经多次催要被告支付逾期货款 10 万元,
11                                                                                                            被告:黄晓哲、东莞市通宇工程机械     10.00          已终结
       纠纷 被告一直未支付,原告遂起诉法院。
                                                                                                              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 2015 年 3 月 5 日,被告购买原告 LW500FN 装载机一台,余款 36,000 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不 原告:徐工机械
12                                                                                                                                                  3.60          已终结
       纠纷 予偿还,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黄新传、叶新娣
     买卖合同 2015 年 5 月 2 日、5 月 17 日,被告分别购买原告 LW500KN 装载机两台,余款 22 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原告:徐工机械
13                                                                                                                                                 22.00          已终结
       纠纷 被告一直不予偿还,原告遂诉至法院。                                                                被告:李飞龙




                                                                                     96
              2011 年 6 月 20 日,原、被告签订《产品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各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泵
     买卖合同                                                                                              原告:徐工机械
14            车一台,被告逾期未付首付款 843,000 元,原告遂起诉至法院。原告胜诉,但被告未按判决履行,后原                                           84.30        已终结
       纠纷                                                                                                被告:卢福良
              告申请强制执行。
                原告与被告宁夏国能徐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一份,被告宁夏国能物流园有限公司、原告:徐工机械
                宁夏国能双赢商贸有限公司、时卫生、张婷对被告宁夏国能徐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偿 被告:宁夏国能徐工新能源科技有限
     买卖合同
15              还责任。现被告宁夏国能徐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尚拖欠原告货款,原告于 2015 年 8 月 21 日诉至法院。公司、宁夏国能物流园有限公司、宁   1,029.08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法院于 2015 年 11 月 4 日作出(2015)开商初字第 434 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宁夏 夏国能双赢商贸有限公司、时卫生、
                国能徐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不予执行,徐工机械申请强制执行。                                      张婷
                2011 年 11 月,被告宋述彦与原告签订《产品买卖合同》(合同编号 LD2011TY003)及《QUY280 履带
     买卖合同                                                                                                   原告:徐工机械
16              吊补充协议》,购买原告起重机一台。被告逾期支付货款 2,506,000 元,原告于 2016 年 5 月 4 日起诉法                                    250.60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被告:宋述彦
                院。
                原告与被告于 2011 年 3 月 10 日签订《产品买卖合同》(合同编号:BC2011CD012A)及补充协议各一
     买卖合同                                                                                                   原告:徐工机械
17              份。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徐工混凝土泵车一台,后被告一直拖欠货款 75 万元,原告于 2016 年 2                                        75.00        已终结
       纠纷                                                                                                     被告:唐江
                月 16 日起诉法院。
     买卖合同   原告与被告许景宝于 2015 年 8 月 6 日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一份,原告已交付货物,被告尚欠货款 原告:徐工机械
18                                                                                                                                                  15.00        已终结
       纠纷     15 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于 2016 年 7 月 29 日起诉法院。                                被告:许景宝
                2010 年 1 月 26 日,原告与被告淮南市福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签订产品买卖合同两份,编号分别为 原告:徐工机械
     买卖合同
19              BC2010NJ007、BC2010NJ008,同时签订补充协议贰份。约定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购买徐工牌 HB48C 型、被告:淮南市福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          266.00        已终结
       纠纷
                HB41 型混凝土泵车各一辆。后被告拖欠货款,原告遂起诉至法院。                                     司
                2010 年 3 月,双方当事人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李东航向徐工机械购买 RP1356 型摊铺机。交货后,
     买卖合同   李东航未按约定付款,尚欠货款 45 万元未付。张振洋作为合同担保人,应对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 原告:徐工机械
20                                                                                                                                                  45.00        已终结
       纠纷     清偿责任。原告遂起诉法院。法院判决后,原告胜诉。李东航不服判决,遂于 2015 年 11 月 30 日向法 被告:李东航、张振洋
                院提起上诉。法院于 2016 年 1 月 11 日作出民事判决。
     买卖合同   2011 年 2 月 16 日,徐工机械公司与李高峰签订《产品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原告交付货物后, 原告:徐工机械
21                                                                                                                                                  65.00        已终结
       纠纷     后由于被告拖欠货款 65 万元,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李高峰、马莹
     买卖合同   2010 年 8 月 30 日,原告与被告刘敬波签订《产品买卖合同》(编号:LD2010TJ066),约定被告从原 原告:徐工机械
22                                                                                                                                                   7.00        已终结
       纠纷     告处购买 QUY50-II 履带起重机一台,后由于被告拖欠货款 87 万元,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刘敬波、张美华
                2010 年 4 月 25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产品买卖合同》,约定被告从原告处购买徐工牌混凝土泵车一台,
     买卖合同                                                                                                   原告:徐工机械
23              后由于被告拖欠货款,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胜诉,后被告未履行判决义务,原告向法院申请强                                         370.43        已终结
       纠纷                                                                                                     被告:刘正华
                制执行。
              徐工机械与刘志国、刘志芳签订了买卖合同,后刘志国、刘志芳拖欠货款,徐工机械遂将其起诉至法院,
     买卖合同                                                                                             原告:徐工机械
24            后在法院的主持下,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后,因刘志国、刘志芳不履行义务,原                                           170.56        已终结
       纠纷                                                                                               被告:刘志国、刘志芳
              告遂申请强制执行。




                                                                                      97
                                                                                                           原告:徐工机械
     买卖合同 2012 年 7 月 22 日,原被告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各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机械
25                                                                                                         被告:山西安德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     143.00        已终结
       纠纷 设备,后由于被告拖欠货款,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司
                                                                                                          原告:徐工特机
     买卖合同 原告与被告签订《买卖合同》一份,原告履行合同内容后,被告迟迟不支付货款,遂原告于 2016 年 11
26                                                                                                        被告:云南南方华晨机电设备有限公       99.45        已终结
       纠纷 月 17 日诉至法院。
                                                                                                          司
              原告与被告攀枝花三鑫昌源商贸有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被告魏和平、吴伯彬对被告攀枝花三鑫昌 原告:徐工机械
     买卖合同
27            源商贸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现被告攀枝花三鑫昌源商贸有限公司仍拖欠原告货款,遂原告于 被告:攀枝花三鑫昌源商贸有限公司、    1,051.32       已终结
       纠纷
              2016 年 8 月 29 日诉至法院。                                                               魏和平、吴伯彬
              原告与被告四川安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被告石彦君对被告四川安苑机械设备有限公 原告:徐工机械
     买卖合同
28            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现被告四川安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仍买卖合同纠纷,遂原告于 2016 年 11 月 被告:四川安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273.00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21 日诉至法院。                                                                               石彦君
     买卖合同 伊利民与徐工机械于 2013 年 4 月 13 日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伊利民向原告购买机械设备,后由于被 原告:徐工机械
29                                                                                                                                              212.00        已终结
       纠纷 告拖欠货款,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伊利民、吴旭东
     买卖合同 2014 年 8 月 11 日,被告河南昶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徐工机械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被告购买原 原告:徐工机械
30                                                                                                                                               28.00        已终结
       纠纷 告一台 GR125 平地机,逾期未付款 26 万元。原告于 2016 年 2 月 16 日提起诉讼。                    被告:河南昶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2010 年 3 月 24 日,原告徐工机械与被告张爱良、中联建材有限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及《补充协 原告:徐工机械
     买卖合同
31            议》各一份,后由于被告拖欠货款,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原告胜诉,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 被告:张爱良、王月梅、丰县中联建       253.85        已终结
       纠纷
              务,原告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材有限公司
                                                                                                            原告:徐工机械
     买卖合同 2015 年 6 月 26 日签订由被告选定购买一台 GR165 型号平地机的工业买卖合同,设备金额 43.8 万元,
32                                                                                                          被告:贵州省毕节毕通路面建材有限     21.00        已终结
       纠纷 后被告拖欠 20.44 万元,原告于 2016 年 7 月 21 日提起诉讼。
                                                                                                            公司、吴光宗、赵永红
     买卖合同 2013 年,徐工机械与云南徐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压路机等买卖合同,2014 年徐工机械与被告 原告:徐工机械
33                                                                                                                                               49.00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签订销售平地机买卖合同,后被告拖欠货款未支付。原告于 2016 年 7 月 27 日提起诉讼。               被告:云南徐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 原告徐工机械与被告林清永、李秀真签署了买卖合同,后被告拖欠原告货款 325 万,原告遂于 2016 年 原告:徐工机械
34                                                                                                                                              352.13        已终结
       纠纷 7 月 19 日起诉至法院,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                                            被告:林清永、李秀真
     买卖合同 原告徐工机械与被告林清永、李秀真签署了买卖合同,后被告拖欠原告货款 109 万元,原告遂于 2016 原告:徐工机械
35                                                                                                                                              109.00        已终结
       纠纷 年 7 月 19 日起诉至法院,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                                         被告:林清永、李秀真
                                                                                                          原告:徐工机械
              被告辽宁裕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是原告多年的经销商,与原告有长期的业务合作,后被告产生了逾期欠 被告:辽宁裕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
36            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遂起诉。被告辽宁裕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沈阳凯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辽宁裕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沈阳凯     1,000.00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许凤裕、李玉洪、姜代坤为辽宁裕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债务提供连带担保。                        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许凤裕、李玉
                                                                                                          洪、姜代坤




                                                                                    98
                                                                                                              原告:徐工机械
              被告唐山汉邦科技有限公司欠原告货款 1,593.87 万元,经催要未果,原告起诉要求偿还货款货款 1,593.87
     买卖合同                                                                                                 被告:唐山汉邦科技有限公司、宋德
37            万元及违约金 454.57 万元,宋德强、宋舜玉、秦皇岛雷沃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曾辉、汪允常为连                                          2,048.44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强、宋舜玉、秦皇岛雷沃工程机械有
              带保证人。
                                                                                                              限责任公司、曾辉、汪允常
                                                                                                          原告:徐工机械
              被告辽宁裕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拖欠原告货款 12,074.72 万元,辽宁裕华机电设备有限公 被告:辽宁裕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
38            司、辽宁裕华机电设备集团有限公司、许凤裕、李玉春、李玉洪、姜代坤、李玉伟为连带保证人,经多 辽宁裕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辽宁裕        12,074.72      正在审理
       纠纷
              次催要未果,原告起诉要求偿还。                                                              华机电设备集团有限公司、许凤裕、
                                                                                                          李玉春、李玉洪、姜代坤、李玉伟
                                                                                                            原告:徐工机械
              被告重庆南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为原告徐工机械的经销商,拖欠原告货款 1,247.16 万元,经多次催要,
     买卖合同                                                                                               被告:重庆南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39            被告拒不还款。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重庆南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立即还款;夏静明、夏静华、徐玮玮、                                        1,247.16      正在审理
       纠纷                                                                                                 夏静明、夏静华、徐玮玮、乔良、蒋
              乔良、蒋曼丽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曼丽
     买卖合同 2013 年 3 月至 5 月,福建科雷诺机械有限公司购买徐工机械 8 台设备,逾期未支付全部货款,经催要 原告:徐工机械
40                                                                                                                                                2,920.88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无果,徐工机械提起诉讼。                                                                        被告:福建科雷诺机械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 2013 年 8 月 26 日,天水炜恒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徐工机械 4 台设备,徐工机械履行了相应的义务, 原告:徐工机械
41                                                                                                                                                1,784.58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但天水炜恒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未到期支付完货款,经催要无果,徐工机械提起诉讼。                      被告:天水炜恒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 徐工重庆与余修兵签署了《产品买卖合同》,后余修冰拖欠货款不还,徐工重庆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 原告:徐工重庆
42                                                                                                                                                  60.80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令余修兵支付拖欠的货款 44 万元并承担违约金。                                                     被告:余修兵
              2012 年 3 月 25 日,徐工重庆与重庆富皇水泥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被告向原告购买装载机,
              后被告逾期未完全支付货款,法院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碚法民初字第 06261 号民事判决,
     买卖合同                                                                                                原告:徐工重庆
43            原告败诉;后原告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作出(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 03964 号民                                          195.00        已终结
       纠纷                                                                                                  被告:重庆富皇水泥集团有限公司
              事判决,二审维持原判。徐工重庆不服,提起再审。法院于 2016 年 3 月 9 日作出民事裁定书,同意原
              告再审请求。
              2013 年 6 月 18 日,被告与徐州市卓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 TY180G 轮轨式运梁车合同,2013 年 原告:铜陵恒盛轨道装备有限责任公
     买卖合同
44            10 月 21 日,原告与被告、徐州市卓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变更协议》,约定由原告供货。 司                                        50.05        已终结
       纠纷
              后被告拖欠货款,原告遂起诉法院。                                                               被告:徐工铁路
     买卖合同 原告系被告的原料采购商,被告自 2012 年 8 月 16 日向原告采购货物,后被告拖欠货款。原告遂于 2016 原告:泉州恒利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45                                                                                                                                                 182.88        已终结
       纠纷 年 7 月 25 日起诉至法院。                                                                        被告:徐工铁路
                                                                                                           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2012 年 6 月 4 日,徐工重型与山西安德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签订 1123916 号《买卖合同》,分期购
46                                                                                                         被告:山西安德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          50.11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买徐工 QY25K5-1 起重机 1 台,后山西安德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徐工重型提起诉讼。
                                                                                                           司、司清利、关丽萍




                                                                                     99
              青岛云鹏物资有限公司以被告无故锁车为由,起诉法院,要求被告支付锁车期间租金赔偿款。法院仅支 原告:青岛云鹏物资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 持青岛云鹏物资有限公司部分诉请。青岛云鹏物资有限公司不服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13)被告:青岛徐工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
47                                                                                                                                                  12.31       已终结
       纠纷 李商初字第 419 号民事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后原告不服二审判决,提起再审,法院于 2016 年 11 月 司、徐工重型、徐州工程机械集团有
              17 日作出再审裁定,驳回原告再审请求。                                                             限公司
              2011 年 3 月 4 日,2012 年 4 月 23 日,徐工重型与广西南宁多田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
                                                                                                                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同》(合同编号为 1105199、NN2012042301),合同约定广西南宁多田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徐工重型
48                                                                                                              被告:程海清、广西南宁多田野工程    51.20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购买汽车起重机一台,后程海清因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6)苏 0303 民初 3406 号民事
                                                                                                                机械有限公司
              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
              2006 年 3 月 28 日,徐工重型与费亚萍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编号 0519918)一份,合同约
     买卖合同                                                                                                   原告:徐工重型
49            定,被告向原告购买混凝土泵车,货物交付后,费亚萍不按期足额支付货款,原告遂将被告诉至法院,                                            49.00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被告:费亚萍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后,原告不服,遂向法院提起上诉。
              2011 年 12 月 26 日,徐工重型与山西安德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 1122465 号《产品购
              销合同》及后期签订的附件《分期付款协议》,分期购买 QY70K-1 汽车起重机,首付 9.565 万元,余
                                                                                                                原告:徐工重型
              款 181.735 万元分期付款(2012 年 7 月-2016 年 6 月),终端客户郝海生及车文杰于 2012 年 4 月 30 日
                                                                                                                被告:郝海生、闫东、山西安德机械
     买卖合同 为前述合同签订了《担保合同》,被告郝海生、车文杰均向原告签了担保合同,被告许淑荣与郝海生是
50                                                                                                              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徐州海虹建筑工   149.80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夫妻关系,被告许江华与车文杰是夫妻关系,被告闫东、王鑫、徐州海虹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徐州
                                                                                                                程机械有限公司、徐州武恒工程机械
              武恒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均向原告提供了担保。后山西安德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款项,徐工
                                                                                                                有限公司、王鑫、许淑荣、车文杰
              重型提起诉讼。郝海生、闫东不服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商初字第 31 号民事判决,
              向法院提起上诉。
                                                                                                           原告:徐工重型
                                                                                                           被告:闫东、山西安德机械设备销售
              2012 年 5 月 17 日,原告与被告山西安德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山西
     买卖合同                                                                                              有限公司、徐州海虹建筑工程机械有
51            安德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向原告购买机械设备一台,后被告拖欠货款,原告遂诉讼至法院。闫东不服                                            85.00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限公司、徐州武恒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商初字第 38 号民事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
                                                                                                           王鑫、白玉斌、刘忠华、徐永耀、白
                                                                                                           玉风、张来才
                                                                                                           原告:徐工重型
              2011 年 12 月 14 日,原告与被告山西安德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 1119650 的《产品
                                                                                                           被告:闫东、山西安德机械设备销售
     买卖合同 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山西安德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向原告购买机械设备一台,后被告拖欠货款,原
52                                                                                                         有限公司、徐州海虹建筑工程机械有         45.21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告 2015 年 1 月 9 日遂诉讼至法院。被告闫东不服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商初字第 35
                                                                                                           限公司、徐州武恒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号民事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2016 年 1 月 15 日,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原告胜诉。
                                                                                                           王鑫、韩剑武、王晓瑞




                                                                                      100
                                                                                                                原告:徐工重型
                2012 年 5 月 20 日,原告与被告山西安德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 1123921《产品购销合同》,
                                                                                                                被告:闫东、山西安德机械设备销售
     买卖合同   约定被告山西安德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向原告购买机械设备一台,后被告拖欠货款,原告 2015 年 1
53                                                                                                              有限公司、徐州海虹建筑工程机械有     85.00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月 13 日遂诉讼至法院。被告闫东败诉,不服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商初字第 37 号民
                                                                                                                限公司、徐州武恒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事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2016 年 1 月 18 日,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原告胜诉。
                                                                                                                王鑫、徐永耀、白玉风、张海龙
                2008 年 9 月 22 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产品买卖合同》(编号:0803541),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 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54              买泵车一台,后被告拖欠货款不还,原告遂将被告诉至法院,法院作出判决后,因被告不服原判决,于 被告:西安瑞普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          17.00       已终结
       纠纷
                2016 年 1 月 11 日向法院提起上诉。                                                              司
                2012 年 6 月 15 日,徐工重型与山西安德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 1133070《产品购销合 原告:徐工重型
                同》,分期购买 QY25K5-I 汽车起重机一台,被告闫东、王鑫、武恒公司、海虹公司均向原告提供了不 被告:闫东、山西安德机械设备销售
     买卖合同
55              可撤销担保,后山西安德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2015 年 9 月 24 日,徐工重型提起诉 有限公司、冯中田、王鑫、徐州武恒        84.25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讼。后闫东不服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商初字第 34 号民事判决,于 2016 年 1 月 20 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徐州海虹建筑工
                日向法院提起上诉。                                                                              程机械有限公司
                2011 年 10 月 18 日,徐工重型与山西安德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 1117387《产品购销合 原告:徐工重型
                同》,分期购买 QY25K5-I 汽车起重机一台,被告郭宏斌、贾云龙与原告签订了担保合同,被告桑海芳 被告:闫东、山西安德机械设备销售
     买卖合同   与郭宏斌、被告呼丽萍与贾云龙系夫妻关系,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闫东、王鑫、武恒公司、海虹 有限公司、徐州海虹建筑工程机械有
56                                                                                                                                                   85.01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公司均向原告提供了担保,后山西安德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徐工重型遂提起诉讼。限公司、徐州武恒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闫东不服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商初字第 45 号民事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于 王鑫、郭红斌、桑海芳、贾云龙、呼
                2016 年 1 月 18 日作出二审判决。                                                                丽萍
                2011 年 5 月 15 日,徐工重型与山西安德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 1113550《产品购销合
                                                                                                                原告:徐工重型
                同》,分期购买 QY20G 汽车起重机一台,2012 年 4 月 16 日,被告马建忠与原告签订了担保合同,被
                                                                                                                被告:闫东、山西安德机械设备销售
     买卖合同   告朱翠玲与被告马建忠系夫妻关系,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闫东、王鑫、武恒公司、海虹公司
57                                                                                                              有限公司、徐州海虹建筑工程机械有     63.10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均向原告提供了担保。后山西安德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2015 年 1 月 9 日,徐工重
                                                                                                                限公司、徐州武恒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型提起诉讼。闫东不服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商初字第 32 号民事判决,于 2015 年
                                                                                                                王鑫、马建忠、朱翠玲
                12 月 2 日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于 2016 年 1 月 18 日作出二审判决。
                2012 年 6 月 24 日,徐工重型与山西安德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 1123921《产品购销合 原告:徐工重型
                同》,分期购买 QY25K5-I 汽车起重机一台,2012 年 6 月 7 日,被告邓景科与原告签订了担保合同,被 被告:闫东、山西安德机械设备销售
     买卖合同
58              告闫东、王鑫、武恒公司、海虹公司向原告出具了担保书。后山西安德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逾期未支 有限公司、徐州海虹建筑工程机械有          84.15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付货款,2015 年 1 月 9 日,徐工重型提起诉讼。闫东不服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商 限公司、徐州武恒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初字第 39 号民事判决,2015 年 12 月 2 日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于 2016 年 1 月 18 日作出二审判决。 王鑫、邓景科
                2012 年 3 月 17 日,徐工重型与银川荣森达机电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 1127651 的《产品购销合同》
                                                                                                                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一份,约定被告购买原告机械设备一台,后被告拖欠货款,法院判决后,银川荣森达机电商贸有限公司、
59                                                                                                              被告:银川荣森达机电商贸有限公司、   36.49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崔建荣、徐宁兰不服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商初字第 487 号民事判决于 2016 年 4 月
                                                                                                                崔建荣、徐宁兰
                13 日遂诉讼至法院。




                                                                                       101
                                                                                                              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2012 年 5 月 29 日,徐工重型与银川荣森达机电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 1127680 的《产品购销合同》
60                                                                                                            被告:银川荣森达机电商贸有限公司、    41.81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一份,约定被告购买原告机械设备一台,后被告拖欠货款,徐工重型起诉法院。
                                                                                                              崔建荣、徐宁兰
              2012 年 3 月 17 日,徐工重型与银川荣森达机电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 1127654 的《产品购销合同》 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61            一份,约定被告购买原告机械设备一台,后被告拖欠货款,徐工重型起诉法院并法院判决后,银川荣森 被告:银川荣森达机电商贸有限公司、         34.49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达机电商贸有限公司不服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于 2016 年 4 月 13 日提起上诉。 崔建荣、徐宁兰
              2012 年 4 月 18 日,徐工重型与银川荣森达机电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 1120026 的《产品购销合同》 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62            一份,约定被告购买原告机械设备一台,后被告拖欠货款,原告因被告拖欠货款起诉法院,法院判决后,被告:银川荣森达机电商贸有限公司、        21.43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被告不服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商初字第 484 号民事判决于 2016 年 4 月 13 提起上诉。崔建荣、徐宁兰
              2011 年 4 月 20 日,原告与被告银川荣森达机电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 1111806 的《产品购销合同》
                                                                                                              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一份,约定被告购买原告机械设备一台,后被告拖欠货款,原告因被告拖欠货款起诉法院,法院判决后,
63                                                                                                            被告:银川荣森达机电商贸有限公司、    14.00       已终结
       纠纷 被告不服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商初字第 481 号民事判决于 2016 年 4 月 13 日提起上
                                                                                                              崔建荣、徐宁兰
              诉。
              2013 年 3 月 16 日,原告与被告银川荣森达机电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 1137628 的《产品购销合同》
                                                                                                              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一份,约定被告银川荣森达机电商贸有限公司购买原告机械设备一台,后被告拖欠货款,原告因被告拖
64                                                                                                            被告:银川荣森达机电商贸有限公司、     4.10       已终结
       纠纷 欠货款起诉法院,法院判决后,被告不服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15)鼓商初字第 482 号民事
                                                                                                              崔建荣、徐宁兰
              判决于 2016 年 1 月 22 日提起上诉。
              2013 年 8 月 16 日,原告与被告银川荣森达机电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 1137685 的《产品购销合同》
                                                                                                              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一份,约定被告购买原告机械设备一台,后被告拖欠货款,原告因被告拖欠货款起诉法院,法院判决后,
65                                                                                                            被告:银川荣森达机电商贸有限公司、    24.00       已终结
       纠纷 被告不服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商初字第 480 号民事判决于 2016 年 4 月 13 日提起上
                                                                                                              崔建荣、徐宁兰
              诉。
              2013 年 8 月 16 日,原告与被告银川荣森达机电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 1137684 的《产品购销合同》
                                                                                                              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一份,约定被告购买原告机械设备一台,后被告拖欠货款,原告因被告拖欠货款起诉法院,法院判决后,
66                                                                                                            被告:银川荣森达机电商贸有限公司、    19.52       已终结
       纠纷 被告不服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商初字第 479 号民事判决,于 2016 年 1 月 22 日提起
                                                                                                              崔建荣、徐宁兰
              上诉。
              2011 年 5 月 6 日,徐工重型与川荣森达机电商贸有限公司签订 1111816《产品购销合同》,分期购买徐
                                                                                                              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工 QY20G.5 起重机一台,后川荣森达机电商贸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崔建荣、徐宁兰提供保证担
67                                                                                                            被告:银川荣森达机电商贸有限公司、     8.00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保,2015 年 7 月 7 日,徐工重型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后,被告不服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
                                                                                                              崔建荣、徐宁兰
              鼓商初字第 485 号民事判决,于 2016 年 1 月 22 日提起上诉。
              原告与被告贺长记(赵丽与贺长记系夫妻关系)签订合同编号为 BT2013121105《产品购销合同》,约 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68            定贺长记购买原告汽车起重机一台,总金额 620 万元,分期付款。被告王宝平(贺美霞与王宝平系夫妻 被告:贺长记、赵丽、王宝平、贺美         543.50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关系)与原告签订《担保合同》,为被告贺长记提供担保。现被告贺长记逾期未支付货款,原告起诉。霞




                                                                                     102
              2013 年 11 月 14 日,原告与被告马鞍山市宇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签订 1141685 号《产品购销合同》,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约定:马鞍山市宇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购买原告汽车起重机 QY25K-II 一台,总价 743,000 元整。 被告:周雨生、周品渡、程桂芝、马
69                                                                                                                                                  60.16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其他自然人被告为马鞍山市宇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被告马鞍山市宇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 鞍山市宇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原告起诉。                                                                  王军、单建武、叶正英、周志云
                                                                                                              原告:徐工重型
              2012 年 1 月 16 日、2012 年 3 月 17 日,原告与被告云南徐起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先后签订三份《产
     买卖合同                                                                                                 被告:云南徐起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
70            品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已交付完成,云南徐起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未足额支付本金并按期                                           105.48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司、王某某、苏某某、王某某、王某
              还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
                                                                                                              某
              2012 年 4 月 18 日,原告与被告银川荣森达机电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 1120026 的《产品购销合同》
                                                                                                              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一份,约定荣森达公司向原告购买型号为 QY12B.5 的汽车起重机一台,金额为 354,000 元。后双方签订
71                                                                                                            被告:银川荣森达机电商贸有限公司、    21.43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分期付款协议,变更了货款结算方式。合同签订后原告将汽车起重机交付给了荣森达公司,但荣森达公
                                                                                                              崔建荣、徐宁兰
              司未按约定还款。原告催要未果,诉讼至法院。
              2011 年 11 月 25 日,原告(供方)与被告广西南宁多田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需方)签订《产品购销
                                                                                                              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为 1115731)。2012 年 4 月 29 日,被告广西南宁多田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卖方)与被
72                                                                                                            被告:广西南宁多田野工程机械有限      54.92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告周海坚(买方)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编号 NN2012042901)。被告周海坚作为保证人与作为
                                                                                                              公司、周海坚、李火石
              担保权人的原告签订《担保合同》。被告明确表示尚欠原告购车款 549,200 元,原告提起诉讼。
              2013 年 10 月 10 日,原告与被告吉林省益龙腾重型机械有限公司签订               (编号为 1140717)。原告:徐工重型
              之后,双方签订《分期付款协议》。为保证上述合同及分期付款协议的履行,被告吴达、杨健与原告签 被告:吉林省益龙腾重型机械有限公
     买卖合同
73            订《担保合同》。被告赵益民、高键韬(别名高松)向徐工重型出具《不可撤销担保书》。被告刘露露 司、吉林省中起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          173.72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与吴达、被告王艳秋与杨健系夫妻关系。徐工重型依约将车辆交付吉林省益龙腾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吉 司、赵益民、高键韬、吴达、刘露露、
              林省益龙腾重型机械有限公司未按约定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提起诉讼。                              杨健、王艳秋
              2012 年 3 月 17 日,原告与被告银川荣森达机电商贸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 1127651 的《产品购销合同》
              一份。2012 年 7 月,徐工重型与荣森达公司签订了分期付款协议一份。2015 年 1 月 23 日,被告崔建荣、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74            徐宁兰向原告出具了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可撤销担保书一份。2015 年 6 月 4 日,原告与被告银川荣森 被告:银川荣森达机电商贸有限公司、        36.49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达机电商贸有限公司签订《还款协议书》一份。涉案设备总价款 497,000 元,银川荣森达机电商贸有限 崔建荣、徐宁兰
              公司已经支付 132,125 元,尚欠 364,875 元,原告提起诉讼。
              2011 年 4 月 20 日,原告与被告银川荣森达机电商贸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 1111806 的《产品购销合同》
              一份,约定被告银川荣森达机电商贸有限公司向徐工重型购买徐工 QY25K5-1 汽车起重机一台。2015 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75            年 1 月 23 日,被告崔建荣、徐宁兰向原告出具了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可撤销担保书一份。2015 年 6 月 被告:银川荣森达机电商贸有限公司、      14.00       已终结
       纠纷
              4 日,原告与被告银川荣森达机电商贸有限公司签订《还款协议书》一份。涉案设备总价款 851,000 元,崔建荣、徐宁兰
              被告银川荣森达机电商贸有限公司已经支付 711,000 元,尚欠 140,000 元,原告提起诉讼。




                                                                                     103
                                                                                                          原告:徐工重型
              2011 年 11 月 27 日,原告与被告云南徐起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签订
     买卖合同                                                                                             被告:云南徐起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
76            后,原告已交付完成,云南徐起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未足额支付本金并按期还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                                        65.11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司、王某某、苏某某、王某某、王某
              果,故原告诉至法院。
                                                                                                          某
                                                                                                            原告:徐工重型
              原告与被告包头市勤和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分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 1120631《产品购销合同》和 被告:包头市勤和机械科技有限责任
     买卖合同
77            《分期付款协议》,合同签订之后,原告已交付完成,包头市勤和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分公司未 公司、包头市勤和机械科技有限责任      137.72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按期还款,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诉至法院。法院于 2016 年 5 月 25 日作出二审判决。             公司销售分公司、张建英、王素青、
                                                                                                            李清、王建平
              2011 年 12 月 17 日,原告与被告杭州海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 1122655 产品购销合同,约定 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78            被告向原告购买重型机械设备,原告交付货物后,因被告拖欠剩余货款,原告遂于 2016 年 6 月 21 日诉 被告:杭州海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55.49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至法院。                                                                                      董小军、潘良元、董秀兵
              2011 年 3 月 4 日,原告与被告广西南宁多田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 1105199 的《产品购销合
              同》,约定被告广西南宁多田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购买原告生产的 QY20G 汽车起重机一台,合同约定
              的付款方式为按揭 30 天内付清全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将车实际交付给广西南宁多田野工程机械有限
              公司,广西南宁多田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 2012 年 4 月 23 日与被告程海清签订编号为 NN2012042301 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79            的《产品购销合同》,被告程海清以分期付款(36 期)购买原告生产的 QY20G 汽车起重机一台,合同 被告:广西南宁多田野工程机械有限       51.20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签订后,程海清仅向原告支付了部分货款后未再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 512,000 元。另原告于 2012 年 4 公司、程海清
              月 23 日与程海清签订了《担保合同》,约定所担保的合同为 1105199 号《产品购销合同》,程海清自
              愿为广西南宁多田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合同义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程海清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
              约,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拒绝还款,原告起诉。
                                                                                                           原告:徐工重型
              2012 年 12 月 19 日,原告与被告四川迈斯特工程矿山机械有限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原告将汽
     买卖合同                                                                                              被告:四川迈斯特工程矿山机械有限
80            车起重机实际交付四川迈斯特工程矿山机械有限公司,而四川迈斯特工程矿山机械有限公司未按照约定                                       180.00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公司、西昌市顺驰装卸有限公司、李
              还款,现已逾 6 期,经原告催收至今,被告均未支付,原告遂诉至法院。
                                                                                                           伟、张玲、付建国
              2014 年 3 月 15 日,原告与被告广州市晟坤路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编 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81            号为 1153987,合同签订后,原告已完成交付,被告未按期还款,原告催收未果,故于 2016 年 11 月 9 被告:广州市晟坤路桥机械设备有限     59.91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日诉至法院。                                                                                 公司、薛书顺、薛书宁




                                                                                   104
                2012 年 10 月 25 日,徐工重型与重庆捷安吊装运输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 1138325、1138324、1138323、
                1138331《产品购销合同》。2012 年 6 月 12 日,徐工重型与重庆捷安吊装运输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
                1132438、1132363、1132362、1132437、1132359《产品购销合同》,2012 年 7 月 11 日,徐工重型与 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82              重庆捷安吊装运输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 1134516、1134512《产品购销合同》分期购买被告生产的机 被告:重庆捷安吊装运输有限公司、       498.66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械产品,后重庆捷安吊装运输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张清作为保证人与原告签署了保证合同,廖学 张清、廖学玉
                玉为张清之妻,2015 年 10 月 13 日,徐工重型提起诉讼。法院作出的(2015)云商初字第 1428 号民事
                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3 年 11 月 14 日,原告与第四被告马鞍山市宇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签订 1141686 号《产品购销 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将车交付马鞍山市宇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市宇通工程机械有限 被告:周雨生、周品渡、程桂芝、马
83                                                                                                                                                45.31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责任公司未按期还款,已严重逾期,经原告催要未支付。其它被告均应履行连带清偿义务。原告于 2016 鞍山市宇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年 5 月 27 日诉至法院。                                                                          王军、单建武、叶正英、周志云
                2011 年 11 月 30 日,徐工重型与甘肃新徐重公司签订 1119286 号《产品购销合同》,分期购买徐工 QY20G 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84              起重机一台。许跃铭、张爱国、张向辉对甘肃新徐重机械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后甘肃新徐 被告:甘肃新徐重机械有限公司、许       51.98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重机械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徐工重型遂提起诉讼。                                               跃铭、张爱国、张向辉
     买卖合同   2014 年 5 月 25 日,徐工重型与朱广辉签订 E000393 号《产品购销合同》,分期购买徐工 QY25K5-I 起 原告:徐工重型
85                                                                                                                                               155.34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重机一台,曹培彦为朱广辉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后朱广辉逾期未支付货款,徐工重型提起诉讼。             被告:朱广辉、田书新、曹培彦
                                                                                                              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2013 年 12 月 9 日,徐工重型与白献阳签订 XN2013120904 号《产品购销合同》,分期购买徐工 QY100K-3
86                                                                                                            被告:白献阳、王明莉、张保伟、郎   313.50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起重机一台,后白献阳逾期未支付货款,徐工重型提起诉讼。
                                                                                                              文丹
                                                                                                            原告:徐工重型
              2012 年 11 月 16 日,徐工重型与太原市海虹机械产品销售有限公司签订 1135623 号《产品购销合同》,
     买卖合同                                                                                               被告:太原市海虹机械产品销售有限
87            分期购买徐工 QY16G-1 起重机一台,后太原市海虹机械产品销售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2016 年 12                                         61.47      正在审理
       纠纷                                                                                                 公司、郭飞飞、冯玉峰、成燕飞、郭
              月 6 日,徐工重型提起诉讼。
                                                                                                            彦彦
              2014 年 3 月 17 日,徐工重型与固原经济开发区得成吊运有限公司签订 Z000410 号《产品购销合同》, 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88            分期购买徐工 QY130K-4 起重机一台,后固原经济开发区得成吊运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徐工重型 被告:固原经济开发区得成吊运有限        541.40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提起诉讼。                                                                                    公司、王得成
              2014 年 3 月 15 日,徐工重型与广州市晟坤路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签订 1153913 号《产品购销合同》,
                                                                                                            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分期购买徐工 QY20B.5 起重机一台。李红波、郭显熬对广州市晟坤路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
89                                                                                                          被告:广州市晟坤路桥机械设备有限      56.11      正在审理
       纠纷 带担保责任。后广州市晟坤路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2016 年 11 月 8 日,徐工重型提起
                                                                                                            公司、李红波、郭显熬
              诉讼。
              2014 年 3 月 15 日,徐工重型与广州市晟坤路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签订 1153912 号产品购销合同,分期 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90            购买徐工 QY25K-II 起重机一台。李红波,郭显熬对广州昇坤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后广州晟坤 被告:广州市晟坤路桥机械设备有限         58.50      正在审理
       纠纷
              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2016 年 11 月 8 日,徐工重型提起诉讼                                      公司、李洪波、郭显熬




                                                                                     105
              2015 年 4 月 7 日,徐工重型与珠海市珠信达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签订 E000393 号《产品购销合同》,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91            分期购买徐工 QY25K5-I 起重机一台,吕理斌为朱广辉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后珠海市珠信达建筑工程机 被告:珠海市珠信达建筑工程机械有         941.54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械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2016 年 10 月 30 日,徐工重型提起诉讼。                                限公司、吕理斌
              2013 年 12 月 23 日,徐工重型与董小军签订 HZ2013122301 号《产品购销合同》,分期购买徐工 QY25K5-1
     买卖合同                                                                                                  原告:徐工重型
92            起重机一台,董秀兵对董小军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后董小军逾期未支付货款,徐工重型于 2016                                            55.96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被告:董小军、潘良元、董秀兵
              年 3 月 29 日提起诉讼。
              2013 年 12 月 17 日,徐工重型与杭州海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 1151380 的《产品购销合同》
                                                                                                               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一份,约定杭州海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向徐工重型分期购买 QY20G 起重机一台,卢灵勇、卢灵军提供
93                                                                                                             被告:杭州海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50.68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连带保证责任担保。后杭州海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2016 年 4 月 28 日,徐工重型提起
                                                                                                               卢灵勇、朱伟燕、卢灵军、朱伟霞
              诉讼。
              2013 年 11 月 11 日,徐工重型与杭州海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签订 1144458 号《产品购销合同》,分期 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94            购买徐工 QY130K-1 汽车起重机一台,周金志、马守亮对杭州海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还款义务承担连带 被告:杭州海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488.98      正在审理
       纠纷
              保证责任。后杭州海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徐工重型于 2016 年 3 月 29 日提起诉讼。 周金志、王爱莲、马守亮、孟苹
              2013 年 12 月 9 日,徐工重型与杭州海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签订 1144522 号《产品购销合同》,分期购 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95            买徐工 QY160K 起重机一台。顾莹、乔忠朴对杭州海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后杭州海虹汽车贸易有 被告:杭州海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511.00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限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徐工重型于 2016 年 3 月 29 日提起诉讼。                                    顾莹、乔忠朴
              2014 年 7 月 16 日,徐工重型与冯维江签订 Z000869《产品购销合同》,分期购买徐工 QY8D 起重机, 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96            冯维和对冯维江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后冯维江逾期未支付货款,2016 年 12 月 4 日,徐工重型提起 被告:冯维江、薄维芝、冯维和、徐        21.44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诉讼。                                                                                           二娟
                                                                                                          原告:徐工重型
              2013 年 11 月 29 日,徐工重型与吉林益龙腾重型机械有限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分期购买徐工
                                                                                                          被告:吉林益龙腾重型机械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 QY50KA 起重机一台。敦化市晟源彩钢复合板压型瓦有限公司、赵益民、高键韬、姜传胜对吉林益龙腾
97                                                                                                        吉林省中起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143.06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重型机械有限公司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后吉林益龙腾重型机械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2016 年 3
                                                                                                          赵益民、高键韬、姜培焱、姜传胜、
              月 29 日,徐工重型提起诉讼。
                                                                                                          吕春艳
                                                                                                            原告:徐工重型
              2013 年 12 月 9 日,徐工重型与吉林省益龙腾重型机械有限公司签订 1150573 号《产品购销合同》,分
                                                                                                            被告:吉林益龙腾公司、吉林省中起
     买卖合同 期购买徐工 QY25K-I 起重机一台。敦化市晟源彩钢复合板压型瓦有限公司、赵益民、高键韬、姜传胜
98                                                                                                          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敦化市晟源       72.97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对杭州海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后吉林省益龙腾重型机械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2016 年 3 月
                                                                                                            彩钢复合板压型瓦有限公司、赵益民、
              29 日,徐工重型提起诉讼。
                                                                                                            高键韬、姜培焱、姜传胜、吕春艳
                                                                                                          原告:徐工重型
              2013 年 3 月 2 日,徐工重型与吉林省益龙腾重型机械有限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分期购买徐工
     买卖合同                                                                                             被告:吉林省益龙腾重型机械有限公
99            QY110K 起重机一台。邵广辉对吉林省益龙腾重型机械有限公司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后贵州重机公                                           416.43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司、邵广辉、王学军、赵益民、高键
              司逾期未支付货款,2016 年 7 月 29 日,徐工重型提起诉讼。
                                                                                                          韬




                                                                                     106
                                                                                                             原告:徐工重型
               2014 年 3 月 2 日,徐工重型与吉林省益龙腾重型机械有限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分期购买 XCT80 被告:吉林省益龙腾重型机械有限公
      买卖合同
100            起重机,赵益民、高键韬、孙百彪、孙洋对吉林省益龙腾重型机械有限公司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后 司、吉林省中起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         223.05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吉林省益龙腾重型机械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2016 年 7 月 29 日,徐工重型提起诉讼。            司、孙涛、赵益民、高键韬、杨阳、
                                                                                                             孙百彪、刘建华
                                                                                                            原告:徐工重型
               2013 年 11 月 27 日,徐工重型与吉林省益龙腾重型机械有限公司签订 1140740 号《产品购销合同》,
                                                                                                            被告:吉林省益龙腾重型机械有限公
      买卖合同 分期购买徐工 QY70K-1 起重机一台。孙跃辉、姜云恒、赵益民、高键韬对吉林省益龙腾重型机械有限
101                                                                                                         司、吉林省中起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       149.58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公司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后吉林省益龙腾重型机械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2016 年 7 月 29 日,
                                                                                                            司、孙跃辉、赵益民、高键韬、姜云
               徐工重型提起诉讼。
                                                                                                            华、姜云恒、苏玉敏
                                                                                                                原告:徐工重型
               2013 年 11 月 7 日,徐工重型与吉林省益龙腾重型机械有限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分期购买徐工 被告:吉林省益龙腾重型机械有限公
      买卖合同
102            QY25K5-1 起重机一台。辛洪明对贵州重机公司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后吉林省益龙腾重型机械有限 司、吉林省中起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           63.14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徐工重型于 2016 年 7 月 29 日提起诉讼。                                      司、赵益民、高键韬、辛洪明、张海
                                                                                                                洋
               2013 年 11 月 7 日,徐工重型与谢娇签订 1123496、1114153、1124557、1127169 号《产品购销合同》,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103            分期购买徐工 QY25K5-I 起重机三台,QY35K5-I 一台。济南京鲁豫商贸有限公司、谢汝河对谢娇还款 被告:济南京鲁豫商贸有限公司、谢          111.50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后谢娇逾期未支付货款,徐工重型于 2016 年 3 月 31 日提起诉讼。                  娇、鞠宝霞、谢汝河
               2013 年 12 月 9 日,徐工重型与湖北黄浦澳沁工贸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 1128367 号《产品购销合同》,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104            分期购买徐工 QAY180 起重机一台。王立宏对湖北黄浦澳沁工贸有限公司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后吉 被告:湖北黄浦澳沁工贸有限公司、         745.50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林省益龙腾重型机械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2016 年 7 月 29 日,徐工重型提起诉讼。                 王立宏
                                                                                                                原告:徐工重型
               2013 年 12 月 9 日,徐工重型与湖北黄浦澳沁工贸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 1143457 号《产品购销合同》,
                                                                                                                被告:湖北黄浦澳沁工贸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 分期购买徐工 QAY260-1 起重机一台。随州市宏力吊运安装有限公司、湖北奥马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王
105                                                                                                             随州市宏力吊运安装有限公司、湖北   932.00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立宏、马小平对贵州重机公司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后湖北黄浦澳沁工贸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
                                                                                                                奥马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王立宏、马
               2016 年 7 月 29 日,徐工重型提起诉讼。
                                                                                                                小平
               徐工重型与云南徐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 1126338/1126339/1126341/1126340《产品购销合 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106            同》,分期购买徐工起重机。后云南徐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2016 年 5 月 25 日,徐工 被告:云南徐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594.23      正在审理
        纠纷
               重型提起诉讼。                                                                                   闫东、何磊、何林、王鹏
               2013 年 11 月 7 日,徐工重型与贵州重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 1146871 号《产品购销合同》,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107            分期购买徐工 XCT80 起重机四台。刘本勇、刘支水、周德对贵州重机公司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后 被告:贵州重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200.30      正在审理
        纠纷
               贵州重机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2016 年 4 月 29 日,徐工重型提起诉讼。                               刘本勇、刘支水、周德




                                                                                      107
               2012 年 6 月 12 日,徐工重型与贵州重机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 1133457 号《产品购销合同》,分期购买 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108            徐工 QY25K5-4 起重机一台。刘本勇、刘支水、周德对贵州重机公司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后贵州重 被告:贵州重机公司、开阳鼎航物流          68.09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机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2016 年 4 月 29 日,徐工重型提起诉讼。                                  装运有限公司、周德
               2012 年 1 月 5 日,徐工重型与云南徐起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 1116994 号《产品购销 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109            合同》,分期购买徐工 QY20G 起重机一台。后云南徐起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2016 被告:云南徐起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           58.60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年 4 月 29 日,徐工重型提起诉讼。                                                             司、王位民、王连忠
                                                                                                             原告:徐工重型
               2011 年 12 月 12 日,徐工重型与贵州重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 1152645 等 8 份《产品购
      买卖合同                                                                                               被告:贵州重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110            销合同》,分期购买徐工 QY25K5 起重机 8 台,此后贵州重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2016                                         590.44      正在审理
        纠纷                                                                                                 周德、闫红、罗奕、胡建海、沙琳、
               年 7 月 6 日,徐工重型提起诉讼。
                                                                                                             沙金安、田敏
               2013 年 12 月 9 日,徐工重型与浠水鄂东货物装卸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 1145683 号《产品购销 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111            合同》,分期购买徐工 QAY260 起重机一台。于 2016 年 7 月 8 日,徐工重型提起诉讼判令被告向原告 被告:浠水鄂东货物装卸服务有限公       173.00      正在审理
        纠纷
               支付 QAY260 全地面起重机折旧费 1,730,000 元。                                                 司
                                                                                                           原告:徐工重型
               2013 年 12 月 3 日,徐工重型与贵州重机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 1146884、1146885、1146886、1146887
      买卖合同                                                                                             被告:贵州重机公司、周德、周德、
112            号《产品购销合同》,分期购买徐工 QAY180 起重机四台。后贵州重机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于                                            287.44      正在审理
        纠纷                                                                                               闫红、罗奕、胡建海、沙琳、沙金安、
               2016 年 6 月 20 日,徐工重型提起诉讼。
                                                                                                           田敏、陈凤明、陈凤祥
                                                                                                                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2013 年 12 月 3 日,徐工重型与贵州重机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 1146892 号《产品购销合同》,分期购买
113                                                                                                             被告:贵州重机公司、周德、闫红、   240.95      正在审理
        纠纷 徐工 XCT-80 起重机一台。后贵州重机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2016 年 6 月 20 日,徐工重型提起诉讼。
                                                                                                                罗奕、胡建海、沙琳、沙金安、田敏
      买卖合同 2010 年 7 月 5 日,徐工重型与北罗正义签订合同编号为 1001346 号《产品购销合同》,购买徐工 QY25K-I 原告:徐工重型
114                                                                                                                                                 52.10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起重机一台,罗正义逾期未支付货款,徐工重型提起诉讼。                                               被告:罗正义
               2011 年 2 月 26 日,徐工重型与广西南宁多田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 1105161 号《产品购 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115            销合同》,分期购买徐工 QY20G 起重机一台,梁世文为广西南宁多田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 被告:广西南宁多田野工程机械有限           54.16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任担保,此后广西南宁多田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徐工重型提起诉讼。                     公司、梁世文
               2012 年 7 月 30 日,徐工重型与云南徐起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 1126375《产品购销合 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116            同》,分期购买 QY20G 起重机,后云南徐起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2016 年 10 月 20 被告:云南徐起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         32.50      正在审理
        纠纷
               日,徐工重型提起诉讼。                                                                           司、方明、李新、肖露珠
               2012 年 6 月 25 日,徐工重型与云南徐起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 1126365《产品购销合 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117            同》,分期购买 QY20G 起重机,后云南徐起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2016 年 10 月 20 被告:云南徐起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         39.23      正在审理
        纠纷
               日,徐工重型提起诉讼。                                                                           司、方明、李新、肖露珠




                                                                                      108
               2012 年 1 月 7 日,徐工重型与云南徐起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 1116998《产品购销合同》,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118            分期购买 QY25K5 起重机,后云南徐起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2016 年 12 月 12 日, 被告:云南徐起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          42.97       正在审理
        纠纷
               徐工重型提起诉讼。                                                                               司、叶正华、翟程人、赵春丽
               2013 年 12 月 23 日,徐工重型与云南徐起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 1153053《产品购销合同》,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119            分期购买 QY25K 起重机,后云南徐起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云南徐起工程机械设备 被告:云南徐起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            57.52       正在审理
        纠纷
               有限公司、云南中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2016 年 12 月 15 日,徐工重型提起诉讼。          司、云南中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徐工重型
               2013 年 12 月 17 日,徐工重型与云南徐起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 1143336《产品购销合同》,
      买卖合同                                                                                                  被告:云南徐起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
120            分期购买 QY12 起重机,后云南徐起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杨爱龙、程昆云提供连带                                            21.79       正在审理
        纠纷                                                                                                    司、杨爱龙、杨荣美、程昆云、高腾
               责任担保,杨荣美、高腾欢提供共同还款责任。2016 年 12 月 15 日,徐工重型提起诉讼。
                                                                                                                欢
               2011 年 2 月 26 日,徐工重型与广西南宁多田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签订 1009848 号《产品购销合同》, 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121            分期购买徐工 QY20G.5 起重机一台,郑雪峰为广西南宁多田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被告:广西南宁多田野工程机械有限            52.26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此后广西南宁多田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2016 年 7 月 6 日,徐工重型提起诉讼。          公司、郑雪峰、孙丽萍、
               2012 年 5 月 28 日,徐工重型与包头市勤和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签订 1128665 号《产品购销合 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同》,分期购买徐工 QY25K5-I 起重机一台,石文斌、石文海为包头市勤和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分公 被告:包头市勤和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122                                                                                                                                                  80.19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赵晓云、陆美枝与两担保人为夫妻关系。此后包头市勤和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销售 销售分公司、石文斌、赵晓云、石文
               分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2016 年 6 月 9 日,徐工重型提起诉讼。                                      海、陆美枝
               2013 年 12 月 2 日,徐工重型与陕西宏飞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签订 1142546 号《产品购销合同》,分 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期购买徐工 QAY180 起重机一台,府谷县万宇鸿泰起重服务有限公司、陈在权为陕西宏飞汽车贸易有限 被告:陕西宏飞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
123                                                                                                                                                 750.00       正在审理
        纠纷 责任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此后陕西宏飞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2016 年 6 月 9 日,司、府谷县万宇鸿泰起重服务有限公
               徐工重型提起诉讼。                                                                               司、陈在权
               2012 年 12 月 5 日,徐工重型与陕西宏飞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签订 1136980、1142617 号《产品购销
                                                                                                                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合同》,分期购买徐工 QAY260、QY130K 起重机各一台,丁向东、鲁智永为陕西宏飞汽车贸易有限责
124                                                                                                             被告:陕西宏飞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   1,324.31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任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此后陕西宏飞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于 2016 年 6 月 9 日,
                                                                                                                司、丁向东、鲁智永、任伟
               徐工重型提起诉讼。
               2011 年 6 月 14 日,徐工重型与陕西宏飞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签订 1114820 号《产品购销合同》,分 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125            期购买徐工 QAY180 起重机一台,石海舰、刘延平为陕西宏飞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被告:陕西宏飞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          49.78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此后陕西宏飞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2016 年 12 月 9 日,徐工重型提起诉讼。           司、石海舰、刘青荣、刘延平
               2011 年-2012 年期间,徐工重型与湖南恒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 1103930、1103931、1103926、
               1103947、1103941、1117102、1117101、1103949、1117192、1117193、1117196、1117197、1103942、
      买卖合同                                                                                                  原告:徐工重型
126            1127223、1117159《产品购销合同》,分期分别购买 QY20B 汽车起重机 4 台、QY25K-II 汽车起重机 1                                          142.45       正在审理
        纠纷                                                                                                    被告:湖南恒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台、QY25K5-I 汽车起重机 2 台、QY12B.5 汽车起重机 3 台、QY8B.5 汽车起重机 1 台、QY20G.5 汽车
               起重机 4 台,后湖南恒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2016 年 10 月 17 日,徐工重型提起诉讼。




                                                                                      109
               2011 年 4 月 12 日,徐工重型与漯河市银丰起重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 XZQZJ20130711-1《产品购销合
                                                                                                             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同》,分期购买 XCL800 汽车起重机一台,闫德川、冯素文、郭会军、赵燕就该合同的债权提供连带责
127                                                                                                          被告:漯河市银丰起重有限公司、闫     1,595.00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任担保,后漯河市银丰起重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2016 年 2 月 15 日,徐工重型提起诉讼。徐州市
                                                                                                             德川、冯素文、郭会军、赵燕
               云龙区法院判决后,漯河市银丰起重有限公司、冯素文分别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2 年 6 月 11 日,徐工重型与盘锦鼎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 1133355《产品购销合同》,
                                                                                                             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分期购买徐工 QY25K5-1 汽车起重机一台,王鹤翔、王鹤鹏为徐工重型就本协议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担
128                                                                                                          被告:盘锦鼎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96.90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保,后盘锦鼎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徐工重型后向法院作出财产保全申请,徐工重型后
                                                                                                             王鹤翔、王鹤鹏、尚雪
               提起诉讼。
               2013 年 12 月 18 日,徐工重型与贵州重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签订 1137448、1137449《产品购销合同》 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及后期签订的附件《分期付款协议》,分期购买 QY70KA 汽车起重机,分 48 期付款。为保证合同的履 被告:贵州重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129                                                                                                                                                333.96       正在审理
        纠纷 行,吴勇、陈德英、周德、闫红、罗奕、胡建海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后被告未按期足额还款,原告于 吴勇、陈德英、周德、闫红、罗奕、
               2016 年 8 月 18 日起诉法院。                                                                  胡建海
               2013 年 12 月 18 日,徐工重型与贵州重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签订 1137446、1137447《产品购销合同》 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及后期签订的附件《分期付款协议》,分期购买 QY50KA 汽车起重机,分 48 期付款。吴勇、陈德英、被告:贵州重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130                                                                                                                                                275.00       正在审理
        纠纷 周德、闫红、罗奕、胡建海就债权的实现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后贵州重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不归还货款,吴勇、陈德英、周德、闫红、罗奕、
               原告遂于 2016 年 8 月 18 日起诉法院。                                                         胡建海
               2013 年 12 月 25 日,徐工重型与陈凤鸣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合同号 1146895.设备价款 730 万。陈 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131            凤祥、周德、闫红、罗奕、胡建海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因陈凤鸣未按期足额支付货款,徐工重型遂于 被告:陈凤鸣、陈凤祥、周德、闫红、         645.22       正在审理
        纠纷
               2016 年 8 月 15 日诉讼至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罗奕、胡建海
               2013 年 12 月 16 日,徐工重型与北京益龙腾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 1157586 号《产品购销合同》,分
                                                                                                             原告:徐工重型
               期购买徐工 QY90KA 起重机一台,刘保成、李宏军为北京益龙腾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买卖合同                                                                                               被告:北京益龙腾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132            刘保成、李春霞系夫妻关系,赵益明、高皓为北京益龙腾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并愿意                                          277.70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赵益民、刘保成、李春霞、李宏军、
               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此后北京益龙腾经贸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2016 年 7 月 21 日,徐工重
                                                                                                             高皓
               型提起诉讼。
               2013 年 11 月 7 日,徐工重型与北京益龙腾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 1137928 号《产品购销合同》,分期
                                                                                                             原告:徐工重型
               购买徐工 QY130K 起重机一台,刘志永、王立成为北京益龙腾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刘
      买卖合同                                                                                               被告:北京益龙腾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133            志永、刘冬梅系夫妻关系,赵益明、高皓为北京益龙腾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并愿意提                                          396.66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赵益明、高皓、刘志永、刘冬梅、王
               供最高额保证担保。后北京益龙腾经贸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2016 年 7 月 21 日,徐工重型提
                                                                                                             立成
               起诉讼。
               2011 年 6 月 14 日,徐工重型与天津市会昌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签订 1143704 号《产品购销合同》,分 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期购买徐工 QAY260 起重机一台,赵会宽、宋宝苓为天津市会昌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被告:天津市会昌期工程机械有限公
134                                                                                                                                                884.45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刘明霞、宋宝苓与两担保人系夫妻关系。此后天津市会昌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2016 司、赵会宽、刘明霞、刘守奎、宋宝
               年 6 月 2 日,徐工重型提起诉讼。                                                              苓




                                                                                     110
               2014 年 5 月 17 日,徐工重型与甘肃新徐重机械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 1154509《产品购销合同》, 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135            分期购买 QY25K5 起重机,后甘肃新徐重机械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2016 年 10 月 25 日,徐工重 被告:董永朝、朱贞利、刘建闯、胡      69.46      正在审理
        纠纷
               型提起诉讼。                                                                                  小丽、甘肃新徐重机械有限公司
               2014 年 3 月 3 日,徐工重型与甘肃新徐重机械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 1154410 号《产品购销合同》,
                                                                                                             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分期购买徐工 QY20G.5 起重机一台,朱运超、李自鹏为甘肃新徐重机械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36                                                                                                          被告:甘肃新徐重机械有限公司、朱    51.12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米玉梅、杨学华与担保人系夫妻关系。此后甘肃新徐重机械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2016 年 11 月 9
                                                                                                             运超、米玉梅、李自鹏、杨学华
               日,徐工重型提起诉讼。
               2014 年 3 月 26 日,徐工重型与甘肃新徐重机械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 1154434《产品购销合同》, 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137            分期购买 QY25K5 起重机,后甘肃新徐重机械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2016 年 10 月 26 日,徐工重 被告:甘肃新徐重机械有限公司曹培      69.54      正在审理
        纠纷
               型提起诉讼。                                                                                  彦鹿继瑞朱广辉田书新
               2013 年 11 月 13 日,徐工重型与甘肃新徐重机械有限公司签订 1154512 号《产品购销合同》,分期购
                                                                                                             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买徐工 QY20G.5 起重机一台,曹振超、刘建鹏为甘肃新徐重机械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靳清花、
138                                                                                                          被告:甘肃新徐重机械有限公司、曹    40.02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申建梅与担保人系夫妻关系。此后甘肃新徐重机械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2016 年 11 月 9 日,徐工
                                                                                                             振超、靳清花、刘建鹏、申建梅
               重型提起诉讼。
               2014 年 3 月 6 日,徐工重型与甘肃新徐重机械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 1154409《产品购销合同》,分期
                                                                                                             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购买 QY25K5 起重机,李克虎、刘建国为甘肃新徐重机械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刘云丽、刘云素
139                                                                                                          被告:甘肃新徐重机械有限公司、李    90.65      正在审理
        纠纷 与担保人系夫妻关系,后甘肃新徐重机械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2016 年 11 月 30 日,徐工重型提
                                                                                                             克虎、刘云丽、刘建国、刘云素
               起诉讼。
                                                                                                           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徐工重型与甘肃新徐重机械有限公司、朱登学签订了编号为 1125264《产品购销合同》,分期购买
140                                                                                                        被告:甘肃新徐重机械有限公司、朱     102.54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QY25K5-4 徐工起重机 1 台,后两被告逾期未支付货款,2016 年 8 月 1 日,徐工重型提起诉讼。
                                                                                                           登学
                                                                                                           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徐工重型与甘肃新徐重机械有限公司、朱登学签订了编号为 1125261《产品购销合同》,分期购买
141                                                                                                        被告:甘肃新徐重机械有限公司、朱      89.48       已终结
        纠纷 QY25K5-4 徐工起重机 1 台,后两被告逾期未支付货款,2016 年 8 月 1 日,徐工重型提起诉讼。
                                                                                                           登学
                                                                                                             原告:徐工重型
               2013 年 11 月 27 日,徐工重型与甘肃新徐重机械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 1149460《产品购销合同》,
      买卖合同                                                                                               被告:甘肃新徐重机械有限公司、格
142            分期购买 QY25K5-4 徐工起重机 1 台,后甘肃新徐重机械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2016 年 8 月 2 日,                                    71.43      正在审理
        纠纷                                                                                                 尔木宏泽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周
               徐工重型提起诉讼。
                                                                                                             长虹
                                                                                                            原告:徐工重型
               2013 年 11 月 27 日,徐工重型与甘肃新徐重机械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 1149461《产品购销合同》,
      买卖合同                                                                                              被告:甘肃新徐重机械有限公司、格
143            分期购买 QY25K5 徐工起重机 1 台,后甘肃新徐重机械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2016 年 8 月 1 日,                                      86.16      正在审理
        纠纷                                                                                                尔木宏泽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周
               徐工重型提起诉讼。
                                                                                                            长虹




                                                                                    111
                                                                                                               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2011 年 2 月 15 日,徐工重型与广西徐重机械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 1018599《产品购销合同》,分
144                                                                                                            被告:广西徐重机械有限公司、孙克      55.46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期购买 QY20G 徐工起重机 1 台,后广西徐重机械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徐工重型提起诉讼。
                                                                                                               宁
               2012 年 2 月 21 日,徐工重型与盐城市龙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 1115811《产品购销合同》,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145            分期购买 QY25K 起重机,后盐城市龙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2016 年 5 月 27 日,徐工 被告:盐城市龙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77.73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重型提起诉讼。                                                                                  胡二波、胡玉梅
               2012 年 3 月 21 日,徐工重型与盐城市龙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 1125107《产品购销合同》,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146            分期购买 QY25K-8 徐工起重机 1 台,后盐城市龙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徐工重型提起 被告:盐城市龙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52.31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诉讼。                                                                                          朱雪琴、陈锦华、李大胜
                                                                                                               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2012 年 2 月 21 日,徐工重型与盐城市龙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 1125921《产品购销合同》,
147                                                                                                            被告:盐城市龙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69.04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分期购买 QY20G.5 起重机,后盐城市龙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徐工重型提起诉讼。
                                                                                                               苏恒、汤勇
      买卖合同 2015 年 3 月 2 日,徐工重型与朱海峰签订 0503990《产品购销合同》,分期购买 QY20B 起重机,后朱 原告:徐工重型
148                                                                                                                                                   6.00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海峰逾期未支付货款,徐工重型提起诉讼。                                                            被告:朱海峰
                                                                                                            原告: 徐工重型
               2012 年 3 月 21 日,徐工重型与马鞍山市宇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 1141686《产品购
      买卖合同                                                                                              被告:马鞍山市宇通工程机械有限责
149            销合同》,分期购买 QY25K 徐工起重机 1 台,后马鞍山市宇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                                          62.57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任公司、周雨生、周品渡、程桂英、
               2016 年 5 月 19 日,徐工重型提起诉讼。
                                                                                                            王军、单建武、叶正英、周志云
                                                                                                            原告: 徐工重型
               2012 年 7 月 17 日,徐工重型与马鞍山市宇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 1133758《产品购
      买卖合同                                                                                              被告:马鞍山市宇通工程机械有限责
150            销合同》,分期购买 QY50K 徐工起重机 1 台,后马鞍山市宇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                                         174.97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任公司、王军、单建武、叶正英、周
               2016 年 5 月 19 日,徐工重型提起诉讼。
                                                                                                            志云
                                                                                                             原告:徐工重型
               2013 年 8 月 5 日,徐工重型与马鞍山市宇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 1141618《产品购销
      买卖合同                                                                                               被告:马鞍山市宇通工程机械有限责
151            合同》,分期购买 QY70K 徐工起重机 1 台,后马鞍山市宇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                                           223.14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任公司、王军、单建武、叶正英、周
               2016 年 5 月 19 日,徐工重型提起诉讼。
                                                                                                             志云
                                                                                                              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2013 年 11 月 20 日,徐工重型与安徽徐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 1141688《产品购销合同》,
152                                                                                                           被告:安徽徐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117.02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分期购买 QY50K 徐工起重机 1 台,后安徽徐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徐工重型提起诉讼。
                                                                                                              何旋、陈丽丽、陈和平、常梅
                                                                                                            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2011 年 1 月 1 日,徐工重型与江西玖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 1019256《产品购销合同》,
153                                                                                                         被告江西玖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章         33.17      正在审理
        纠纷 分期购买 QY25K5 起重机,后其逾期未支付货款,2016 年 5 月 9 日,徐工重型提起诉讼。
                                                                                                            晶




                                                                                      112
                                                                                                            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2014 年 3 月 18 日,徐工重型与马鞍山市宇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 1151065《产品购 被告:马鞍山市宇通工程机械有限责
154                                                                                                                                              47.76      正在审理
        纠纷 销合同》,分期购买 QY25K 起重机,后其逾期未支付货款,2016 年 11 月 19 日,徐工重型提起诉讼。任公司、张云涛、聂琦琦、张建永、
                                                                                                            陶言侠
                                                                                                            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2011 年 12 月 6 日,徐工重型与马鞍山市宇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 1120120《产品购 被告:马鞍山市宇通工程机械有限责
155                                                                                                                                              59.27      正在审理
        纠纷 销合同》,分期购买 QY25K 起重机,后其逾期未支付货款,2016 年 11 月 19 日,徐工重型提起诉讼。任公司、张宝全、赵红、刘朝亮、李
                                                                                                            影
                                                                                                             原告:徐工重型
               2013 年 12 月 25 日,徐工重型与马鞍山市宇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 1151014《产品购
      买卖合同                                                                                               被告:马鞍山市宇通工程机械有限责
156            销合同》,分期购买 QY25K 徐工起重机 1 台,后安徽徐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2016 年                                       50.67      正在审理
        纠纷                                                                                                 任公司、李晖、黄金兰、王玉芹、李
               11 月 19 日,徐工重型提起诉讼。
                                                                                                             承武
               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按揭形式向原告购买重型机械一辆,原告未被告银
      买卖合同                                                                                               原告:徐工重型
157            行按揭提供担保。原告交付货物后,被告逾期未足额支付银行按揭,原告遂向银行履行担保责任,原告                                        46.40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被告:张春友
               支付代偿款后,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代偿款。
               2012 年 6 月 12 日,徐工重型与重庆捷安吊装运输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 1132409 与 1132411《产 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158            品购销合同》,分期购买徐工 QAY260A 起重机一台,张清作为保证人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廖学玉 被告:重庆捷安吊装运输有限公司、       434.60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系张清之妻,后重庆捷安吊装运输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徐工重型提起诉讼。                      张清、廖学玉
               2012 年~2013 年,原告与被告重庆捷安吊装运输有限公司签订了 10 份《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编号依
               次为 1138330、1138301、1138322、1138320、CQ2013092301、CQ2013102503、CQ2013102504、           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159            CQ2013102505、CQ2013102502、CQ2013111907)分期购买原告生产的起重机 10 台,张清与原告签订 被告:重庆捷安吊装运输有限公司、        351.81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大担保合同,廖学玉系张清之妻,后重庆捷安吊装运输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2015 年 8 月 3 日徐 张清、廖学玉
               工重型提起财产保全申请,并提起诉讼。
               2012 年 10 月 25 日,徐工重型与重庆捷安吊装运输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 1138327《产品购销合同》,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160            分期购买 QAY500 汽车起重机一台,后重庆捷安吊装运输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2015 年 8 月 3 日 被告:重庆捷安吊装运输有限公司、     515.60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徐工重型提起财产保全申请,后徐工重型提起诉讼。                                                张清
               2012 年 10 月 25 日,徐工重型与重庆捷安吊装运输有限公司签订 1138328、1138329《产品购销合同》,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161            分期购买 QAY260 汽车起重机一台,张清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后重庆捷安吊装运输有限公司逾期未 被告:重庆捷安吊装运输有限公司、      484.64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支付货款,后徐工重型提起诉讼。                                                                张清、廖学玉
               2012 年 6 月 12 日,徐工重型与重庆捷安吊装运输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 1132403、1132414《产品
                                                                                                             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购销合同》,分期购买 QAY400 汽车起重机两台,张清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廖学玉系张清妻子,后
162                                                                                                          被告:重庆捷安吊装运输有限公司、   477.36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重庆捷安吊装运输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2015 年 8 月 3 日,徐工重型提起财产保全申请,后徐工
                                                                                                             张清、廖学玉
               重型提起诉讼。




                                                                                    113
               2013 年 12 月 23 日,徐工重型与杭州海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 1151392《产品购销合同》,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163            分期购买 QAY300 汽车起重机一台,后杭州海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于 2016 年 2 月 15 被告:杭州海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1,192.12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日,徐工重型提起诉讼。                                                                         洪克全、刘卫新
      买卖合同 2012 年 7 月 15 日,徐工重型与王志强签订 1133454 号《产品购销合同》,分期购买 QAY240 全地面起 原告:徐工重型
164                                                                                                                                                  376.00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重机,后王志强逾期未支付货款,徐工重型遂提起诉讼。                                               被告:王志强、马丽俊
                                                                                                             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2012 年 5 月 25 日,徐工重型与包头市勤和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签订 1128654 号《产品购销合同》,分期
165                                                                                                          被告:包头市勤和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449.73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购买 QY110k 汽车起重机,后包头市勤和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徐工重型遂提起诉讼。
                                                                                                             王国省、王金英
                                                                                                             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2012 年 5 月 28 日,徐工重型与包头市勤和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签订 1128668 号《产品购销合同》,分期
166                                                                                                          被告:包头市勤和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48.43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购买 QY25K5-1 汽车起重机,后包头市勤和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徐工重型遂提起诉讼。
                                                                                                             罗三根、杨凤英、罗云龙
                                                                                                             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2011 年 7 月 18 日,徐工重型与包头市勤和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签订 1114661 号《产品购销合同》,分期
167                                                                                                          被告:包头市勤和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25.59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购买 QY12B.5 汽车起重机,后包头市勤和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徐工重型遂提起诉讼。
                                                                                                             申伟伟、杨艳丽、郭少华、王丽云
                                                                                                             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2011 年 8 月 29 日,徐工重型与包头市勤和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签订 1114707 号《产品购销合同》,分期
168                                                                                                          被告:包头市勤和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49.41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购买 QY20B.5 汽车起重机,后包头市勤和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徐工重型遂提起诉讼。
                                                                                                             关勤、孙翠利、陈原、孙翠平
               2011 年 12 月 24 日,徐工重型与包头市勤和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签订 1120558 号《产品购销合同》,分 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169            期购买 QY25K5-1 汽车起重机,后包头市勤和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2015 年 11 月 20 日 被告:包头市勤和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79.46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徐工重型提起诉讼。                                                                            武燕龙、刘改香、刘勇、赵丽
                                                                                                             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2011 年 5 月 18 日,徐工重型与包头市勤和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签订 1100446 号《产品购销合同》,分期
170                                                                                                          被告:包头市勤和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49.82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购买 QY20B.5 汽车起重机,后包头市勤和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徐工重型遂提起诉讼。
                                                                                                             张志强、田高生
                                                                                                               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2011 年 12 月 7 日,徐工重型与包头市勤和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签订 1120637 号《产品购销合同》,分期
171                                                                                                            被告:包头市勤和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180.17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购买 QY70K-1 汽车起重机,后包头市勤和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徐工重型遂提起诉讼。
                                                                                                               冯溯崇、李茹萍、张军、苏慧
               2014 年 2 月 22 日,徐工重型与广州市晟坤路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 1153854《产品购销合同》,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172            分期购买 QY50K 起重机,后广州市晟坤路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2016 年 1 月 8 日,徐 被告:广州市晟坤路桥机械设备有限         148.19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工重型提起诉讼。                                                                                公司、苏娟
                                                                                                          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徐工重型与徐州徐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刘长海、赵厚芹签署了产品购销合同,原告交付货款后,被告
173                                                                                                       被告:徐州徐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45.28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拖欠货款不还,后原告起诉法院,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
                                                                                                          刘长海、赵厚芹




                                                                                      114
                                                                                                             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2013 年 12 月 25 日,徐工重型与陈凤鸣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合同号 1146895.设备价款 730 万,原告向 被告:贵州重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174                                                                                                                                             824.07      正在审理
        纠纷 被告交付货物后,陈凤鸣不按期足额支付货款,因逾期严重,徐工重型诉至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陈凤明、陈凤祥、周德、闫红、罗奕、
                                                                                                             胡建海
               2014 年 3 月 6 日,徐工重型与甘肃新徐重机械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 1149542《产品购销合同》,分 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175            期购买 QY20G.5 汽车起重机,后甘肃新徐重机械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2016 年 11 月 25 日,徐工 被告:甘肃新徐重机械有限公司、李     54.18      正在审理
        纠纷
               重型提起诉讼。                                                                                绍成、张素梅、李克辉
                                                                                                            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2012 年 4 月 29 日,徐工重型与唐山汉邦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 1122184《产品购销合同》,分期购
176                                                                                                         被告:唐山汉邦科技有限公司、吴国     39.71       已终结
        纠纷 买 QY20G 起重机,后唐山汉邦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2016 年 10 月 15 日,徐工重型提起诉讼。
                                                                                                            红、候艳敏
                                                                                                            原告:徐工重型
               2012 年 2 月 14 日,徐工重型与西安长勘油气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 1119271《产品购
      买卖合同                                                                                              被告:西安长勘油气科技开发有限责
177            销合同》,分期购买 QY40K 起重机,后西安长勘油气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2016 年                                       201.67       已终结
        纠纷                                                                                                任公司、西安长勘油气科技开发有限
               3 月 1 日,徐工重型提起诉讼。
                                                                                                            责任公司茫崖分公司
                                                                                                             原告:徐工重型
               2013 年 10 月 28 日,徐工重型与马鞍山市宇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 1141641《产品购
      买卖合同                                                                                               被告:马鞍山市宇通工程机械有限责
178            销合同》,分期购买 QY25K5 起重机,被告王军、单建武、叶正英、周志云均与原告签订担保合同。后                                         9.57       已终结
        纠纷                                                                                                 任公司、王军、单建武、叶正英、周
               马鞍山市宇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2016 年 5 月 26 日,徐工重型提起诉讼。
                                                                                                             志云
               2013 年 11 月 11 日,徐工重型与甘肃新徐重机械有限公司签订 1147255 号产品购销合同,分期购买徐 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179            工汽车起重机一台。张洪奇、朱登学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后甘肃新徐重机械有限公司拖欠货款,徐工重 被告:甘肃新徐重机械有限公司、张       93.13      正在审理
        纠纷
               型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和违约金。                                                          洪奇、陈冬菊、朱登学、张素芹
               2013 年 10 月 21 日,徐工重型与山西安德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签订 1138839 号《产品购销合同》, 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180            分期购买徐工起重机 QY25K5 一台。后山西安德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2016 年 12 月 被告:山西安德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      62.19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6 日,徐工重型提起诉讼。                                                                      司、李兴源、李静、李文远、曹心风
               2013 年 12 月 13 日,徐工重型与郑州市徐重汽车起重机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 1151259 号《产品购销 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181            合同》,分期购买徐工起重机 QY20G 一台。后郑州市徐重汽车起重机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货 被告:郑州市徐重汽车起重机销售服        71.01      正在审理
        纠纷
               款,2016 年 12 月 6 日,徐工重型提起诉讼。                                                    务有限公司、戚俊宝
               2013 年 10 月 22 日,徐工重型与郑州市徐重汽车起重机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 1144278 号《产品购销 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182            合同》,分期购买徐工起重机 QY50K 一台。后郑州市徐重汽车起重机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货 被告:郑州市徐重汽车起重机销售服       149.84      正在审理
        纠纷
               款,2016 年 12 月 6 日,徐工重型提起诉讼。                                                    务有限公司、刘允峰
               2011 年 6 月 21 日,徐工重型与湖北玖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 1115464《产品购销合同》,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183            分期购买 QY25K5 起重机,后湖北玖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2016 年 8 月 26 日,徐工重 被告:湖北玖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11.68      正在审理
        纠纷
               型提起诉讼。                                                                                  徐玉玲




                                                                                    115
               2011 年 6 月 28 日,徐工重型与湖北玖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 1115498《产品购销合同》,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184            分期购买 QY20G 起重机,后湖北玖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2016 年 8 月 26 日,徐工重 被告:湖北玖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25.68   正在审理
        纠纷
               型提起诉讼。                                                                                   徐玉玲
               2011 年 11 月 30 日,徐工重型与湖北玖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 1116463《产品购销合同》,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185            分期购买 QY12B 起重机,后湖北玖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2016 年 8 月 26 日,徐工重 被告:湖北玖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19.48   正在审理
        纠纷
               型提起诉讼。                                                                                   徐玉玲
               2011 年 11 月 30 日,徐工重型与湖北玖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 1116464《产品购销合同》,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186            分期购买 QY16B 起重机,后湖北玖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2016 年 8 月 26 日,徐工重 被告:湖北玖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29.33   正在审理
        纠纷
               型提起诉讼。                                                                                   徐玉玲
               2011 年 8 月 29 日,徐工重型与湖北玖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 1116441《产品购销合同》,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187            分期购买 QY25K5 起重机,后湖北玖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2016 年 8 月 26 日,徐工重 被告:湖北玖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37.13   正在审理
        纠纷
               型提起诉讼。                                                                                   徐玉玲
               2011 年 11 月 30 日,徐工重型与湖北玖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 1116478《产品购销合同》,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188            分期购买 QY20B 起重机,后湖北玖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2016 年 8 月 26 日,徐工重 被告:湖北玖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32.92   正在审理
        纠纷
               型提起诉讼。                                                                                   徐玉玲
               2011 年 12 月 23 日,徐工重型与湖北玖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 1116399《产品购销合同》,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189            分期购买 QY20B 起重机,后湖北玖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2016 年 8 月 26 日,徐工重 被告:湖北玖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33.57   正在审理
        纠纷
               型提起诉讼。                                                                                   徐玉玲
               2011 年 11 月 30 日,徐工重型与湖北玖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 1116476《产品购销合同》,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190            分期购买 QY20G 起重机,后湖北玖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2016 年 8 月 26 日,徐工重 被告:湖北玖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19.41   正在审理
        纠纷
               型提起诉讼。                                                                                   徐玉玲
               2012 年 8 月 29 日,徐工重型与湖北玖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 1127414《产品购销合同》,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191            分期购买 QY100K 起重机,后湖北玖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2016 年 8 月 26 日,徐工重 被告:湖北玖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242.46   正在审理
        纠纷
               型提起诉讼。                                                                                   徐玉玲
               2012 年 9 月 8 日,徐工重型与湖北玖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 1127416《产品购销合同》,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192            分期购买 QY30K5 起重机,后湖北玖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2016 年 8 月 26 日,徐工重 被告:湖北玖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80.23   正在审理
        纠纷
               型提起诉讼。                                                                                   徐玉玲
               2011 年 6 月 30 日,徐工重型与安徽徐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签订 1114028 号《产品购销合同》及后期签
                                                                                                              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订的附件《分期付款协议》,分期购买 QY25K5-I 汽车起重机,分 36 期付款(2012 年 2 月-2015 年 3
193                                                                                                           被告:安徽徐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69.51   正在审理
        纠纷 月),终端客户滕云飞、刘汉兵于为前述合同签订了《担保合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后安徽徐重工
                                                                                                              滕云飞、刘汉兵
               程机械有限公司不按期履行支付义务,徐工重型于 2016 年 12 月 30 日提起诉讼。




                                                                                     116
                 2011 年 8 月 21 日,第一被告与原告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编号:1115767)及《分期付款协议》,
                 约定第一被告购买原告 QY50K-II 型号汽车起重机两台,每台单价为 149.87 万元,合同总价为 299.74 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194              万元。为保证上述合同的正常履行,张庆大、葛元腾与原告签订了《担保合同》,自愿为南京佳诚工程 被告:南京佳诚工程设备贸易有限公         102.75      正在审理
        纠纷
                 设备贸易有限公司履行合同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后南京佳诚工程设备贸易有限公司不按期履行支付义 司、张庆大、葛元腾
                 务,徐工重型于 2016 年 12 月 12 日提起诉讼。
                 2013 年 12 月 19 日,徐工重型与甘肃新徐重机械有限公司签订 1149476 号《产品购销合同》及后期签
                                                                                                                  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订的附件《分期付款协议》,分期购买 QY25K5 汽车起重机,分 48 期付款(2014 年 3 月-2018 年 4 月),
195                                                                                                               被告:甘肃新徐重机械有限公司、宋    83.44      正在审理
        纠纷     终端客户宋中帅于为前述合同签订了《担保合同》,后甘肃新徐重机械有限公司不履行支付义务,徐工
                                                                                                                  中帅、刘荣玲
                 重型于 2016 年 12 月 19 日诉讼至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2014 年 2 月 28 日,原告与甘肃新徐重机械有限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编号:1149498)一
                 份。合同约定由甘肃新徐重机械有限公司分期购买原告 QY70K-1 起重机一台,设备价款为 192.5 万元。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196              为保证合同的履行,张彦宾、周国涛自愿提供连带担保。但签约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并 被告:甘肃新徐重机械有限公司、张         141.45      正在审理
        纠纷
                 未按照约定按期、足额支付所欠货款,已经构成了严重违约,经原告多次催告仍拒绝履行付款义务。徐 彦宾、周国涛
                 工重型于 2016 年 12 月 19 日诉讼至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2012 年 6 月 5 日,徐工重型与白士清签订了编号为 1133251《产品购销合同》,分期购买 QAY260 起重 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197              机,白士清、吴良红系夫妻关系,白献阳为原告提供担保,白献阳、王明莉系夫妻关系,后其逾期未支 被告:白士清、吴良红、白献阳、王         865.00      正在审理
        纠纷
                 付货款,2016 年 11 月 10 日,徐工重型提起诉讼。                                                  明莉
                                                                                                                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徐工重型与广西南宁多田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 1007759《产品购销合同》,分期购买
198                                                                                                             被告:广西南宁多田野工程机械有限      50.82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QY25K5 起重机,后其逾期未支付货款,2016 年 6 月 1 日,徐工重型提起诉讼。
                                                                                                                公司、苏学良
               2012 年 9 月 18 日,徐工重型与湖北玖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签订 1127418《产品购销合同》,分期购买 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199            QAY260 起重机,徐玉玲、韦忠义、曾晖、毕永亮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后湖北玖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逾 被告:湖北玖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710.00      正在审理
        纠纷
               期未支付货款,2016 年 8 月 16 日,徐工重型提起诉讼。                                         徐玉玲、韦忠义、曾晖、毕永亮
               2012 年 9 月 8 日,徐工重型与湖北玖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签订 1127417《产品购销合同》,分期购买 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200            QY30K5-I 起重机,徐玉玲、韦忠义、曾晖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后湖北玖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逾期未支 被告:湖北玖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67.00      正在审理
        纠纷
               付货款,2016 年 8 月 16 日,徐工重型提起诉讼。                                               徐玉玲、韦忠义、曾晖、毕永亮
                                                                                                           原告:徐工重型
               2012 年 6 月 9 日,徐工重型与湖北玖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签订 1127513《产品购销合同》,分期购买
      买卖合同                                                                                             被告:湖北玖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201            QY25K5-I 起重机,后湖北玖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2016 年 8 月 16 日,徐工重型提起                                            47.60      正在审理
        纠纷                                                                                               徐玉玲、韦忠义、曾晖、毕永亮、霍
               诉讼。
                                                                                                           崇晶、王利芳、黄壮志




                                                                                        117
                                                                                                           原告:徐工重型
               2012 年 6 月 9 日,徐工重型与湖北玖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签订 1127515《产品购销合同》,分期购买
      买卖合同                                                                                             被告:湖北玖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202            QY25K5-I 起重机,后湖北玖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2016 年 8 月 16 日,徐工重型提起                                         49.94      正在审理
        纠纷                                                                                               徐玉玲、韦忠义、曾晖、毕永亮、吕
               诉讼。
                                                                                                           广东、赵玉平、丁军
                                                                                                             原告:徐工重型
               2011 年 11 月 30 日,徐工重型与湖北玖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签订了 1119112《产品购销合同》,分期购
      买卖合同                                                                                               被告:湖北玖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203            买 QY20G 起重机,其余被告提供保证担保,后湖北玖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2016 年 8                                          21.95      正在审理
        纠纷                                                                                                 徐玉玲、韦忠义、曾晖、毕永亮、黄
               月 16 日,徐工重型提起诉讼。
                                                                                                             俊刚、黄志敏、袁小楚
               2013 年 11 月 11 日、2013 年 11 月 7 日,徐工重型与吴忠市天泽电力工贸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
                                                                                                             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YC2013110701、YC2013110703《产品购销合同》,分期购买 QY130K-I、QY25K5-I 起重机,王金玉与
204                                                                                                          被告:吴忠市天泽电力工贸有限公司、   483.40      正在审理
        纠纷 原告签订了担保合同,祝芳系担保人之妻,后吴忠市天泽电力工贸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2016 年
                                                                                                             王金玉、祝芳
               12 月 16 日,徐工重型提起诉讼。
               2013 年 11 月 19 日,徐工重型与甘肃新徐重机械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 1149407《产品购销合同》,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205            分期购买 QY25K5 起重机,后甘肃新徐重机械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2016 年 11 月 30 日,徐工重 被告:甘肃新徐重机械有限公司、白        70.06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型提起诉讼。                                                                                  现营
               2009 年 8 月 15 日,原告与被告杨祥廷(需方)签订一份合同编号为 0901282 的《产品购销合同》,约
                                                                                                             原告:徐工重型                被
      买卖合同 定被告杨祥廷购买原告的徐工牌 HB45A 混凝土泵车一台,单价 288 万元,并约定货款支付完毕前,货
206                                                                                                          告:杨祥廷、汶上县建辉建材有限公     370.89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物的所有权仍归原告所有。后被告杨祥廷未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货款,就将货物转让给高珍珍。原告
                                                                                                             司、高珍珍
               遂起诉法院,请求确认货物的所有权并解除合同。
               2009 年 3 月 19 日,徐工重型与孟范刚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编号为 0805438),约定被告向
      买卖合同                                                                                               原告:徐工重型                被
207            原告购买泵车一台,后被告孟凡刚拖欠货款,原告遂起诉法院。法院作出的(2015)云商初字第 888 号                                        330.00       已终结
        纠纷                                                                                                 告:孟范刚
               民事判决书后,因被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买卖合同 徐工重型与黑龙江省二九一农场系买卖合同关系,后被告拖欠货款,原告起诉法院。法院作出(2016)原告:徐工重型                   被
208                                                                                                                                                66.13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苏 0303 民初 2772 号民事判决书后,因被告仍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原告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告:黑龙江省二九一农场
                                                                                                            原告:徐工重型                被
               2013 年 10 月 28 日,徐工重型与马鞍山市宇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 1141641 的《产 告:冯建、陈芳、王军、单建武、叶
      买卖合同
209            品购销合同》,分期购买 QY25K5 起重机,后马鞍山市宇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2016 正英、马鞍山市冯桥小李吊装运输有       65.21       已终结
        纠纷
               年 5 月 26 日,徐工重型提起诉讼。                                                            限责任公司、马鞍山市宇通工程机械
                                                                                                            有限责任公司、周志云
               徐工重型与广西南宁多田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分期购买徐工汽车起重机一台。伏 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210            庆元、单兴美对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后广西南宁多田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于 2016 被告:广西南宁多田野工程机械有限        48.99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年 6 月 26 日,徐工重型提起诉讼。                                                           公司、伏庆元、单兴美




                                                                                     118
               2011 年 12 月 26 日,徐工重型与广西南宁多田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 1122217 的《产 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211            品购销合同》,分期购买徐工汽车起重机一台。卢顺峰对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后广西南宁多田野工 被告:广西南宁多田野工程机械有限             89.26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程机械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后徐工重型提起诉讼。                                           公司、卢顺峰
      买卖合同 2008 年 9 月 19 日,徐工重型与孟范刚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编号为:0701897),约定被告向 原告:徐工重型                 被
212                                                                                                                                                   330.00        已终结
        纠纷 原告购买泵车一台,后被告孟凡刚拖欠货款,原告遂起诉法院。                                       告:孟范刚
      买卖合同 2009 年 10 月 19 日,徐工重型与孙玉堂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孙玉堂向原告购买泵车,后孙玉 原告:徐工重型                 被
213                                                                                                                                                   181.00        已终结
        纠纷 堂拖欠货款,刘秀英系配偶,该债务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后原告遂将刘秀英起诉法院。             告:刘秀英
               2008 年 12 月 9 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产购销合同》(合同编号:0804376 号)及补充协议各一份,
      买卖合同                                                                                              原告:徐工重型
214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交付工程机械产品的义务,而被告截止 2015 年 11 月底尚欠原告                                           139.20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被告:安徽宏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到期货款 1,392,000 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诉至法院。
                                                                                                           原告:徐工重型
      买卖合同 被告贵州重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汽车起重机货款 1,200 万元,违约金 20 万元,原告起诉偿
215                                                                                                        被告:贵州重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1,432.50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还本金、违约金及利息。
                                                                                                           孟泽艺、葛国华
                                                                                                                 原告:徐工进出口
      买卖合同 2013 年 9 月 4 日,徐工进出口与 Akmola KuryIys MateriaIdary LLC 签订《买卖合同》。后逾期将近两年,
216                                                                                                              被告:Akmola KuryIys MateriaIdary     95.95       正在审理
        纠纷 共拖欠 144,510 美元,故 2016 年 4 月 1 日徐工进出口提起诉讼。
                                                                                                                 LLC
               2012 年 12 月 26 日,徐工进出口与远东电缆有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由远东电缆有限公司向徐工进出
      买卖合同 口提供一批电缆,货值金额为 1,417,581.2 元人民币。后徐工进出口向远东电缆有限公司支付部分款项,原告:远东电缆有限公司
217                                                                                                                                                   150.00        已终结
        纠纷 剩余货款 866,522 元人民币未予以支付。故 2016 年 5 月 13 日远东电缆有限公司将徐工进出口诉至江苏 被告:徐工进出口
               省宜兴市法院。
               2016 年 8 月 30 日,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 1491 民初字第 1121 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后,
      买卖合同 徐工液压件申请执行德州德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 原告:徐工液压件
218                                                                                                                                                   280.00        已终结
        纠纷 与于 2016 年 11 月 30 日前分两次付清逾期账款,2016 年 10 月 27 日,徐工液压件公司申请解除保全措 被告:德州德工机械有限公司
               施。
                                                                                                           原告:徐工液压件
      买卖合同 原告与被告从 2005 年开始双方存在业务往来,原告向被告销售液压软管、硬管及接头,业务合作期间,
219                                                                                                        被告:一拖(洛阳)神通工程机械有              7.46       已终结
        纠纷 被告根据原告交付的货物支付了部分款项,经多次催要,被告迟迟没有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提起诉讼。
                                                                                                           限公司
               徐工液压件申请执行安徽格瑞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判
      买卖合同                                                                                              原告:徐工液压件
220            令被告于判决生效日期十日内一次付清逾期账款。(2016)皖 0504 民初 2049 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但                                              1.12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被告:安徽格瑞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徐工液压件申请执行。
               被告为原告签约的经销商,被告十堰金三角高配车辆有限公司尚欠货款 1,642.04 万元,冯云芬、喻斌向 原告:徐工随车
      买卖合同
221            原告提供担保,因被告公司经营不善,无法按时偿还贷款,经催收无效,为确保公司权益,将被告公司 被告:十堰金三角高配车辆有限公司、         1,642.00      正在审理
        纠纷
               起诉至法院要求偿还货款,并要求冯云芬、喻斌承担保证责任,并申请法院采取财产保全。             冯云芬、喻斌




                                                                                        119
                                                                                                          原告:徐工特机
      买卖合同 原告与被告签署了《产品购销合同》,被告欠原告买卖合同货款 76 万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重庆
222                                                                                                       被告:重庆徐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75.00      正在审理
        纠纷 徐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拒绝付款,原告诉至法院。
                                                                                                          陈林生
                 原告与被告枣庄华海联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存在产品经销关系,梁宏昌系枣庄华海联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
                 定代表人,枣庄华海联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原告购买特种工程机械产品用于销售,但在收到货物后拖欠
                                                                                                                原告:徐工特机
      买卖合同   货款,截止到 2014 年 10 月,枣庄华海联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梁宏昌为担保
223                                                                                                             被告:枣庄华海联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12.70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人,承诺于 2014 年 11 月 8 日前支付货款 10 万元,但两被告未按承诺执行;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催要货
                                                                                                                梁宏昌
                 款,两被告一直以各种借口拖延至今未支付;同时经向工商行政部门调查,梁宏昌系枣庄华海联工程机
                 械有限公司的一人股东,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2010 年 5 月 14 日,原被告签订了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平地机一台,价款 37 万元。
      买卖合同                                                                                                  原告:徐工筑路
224              2010 年 6 月 4 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平地机一台,价款 44.8 万                                        23.60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被告:西宁乾坤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元。当日货物交付给被告,但被告一直未及时足额支付货款,徐工筑路遂起诉法院。
      买卖合同   原告徐工筑路与被告存在长期业务往来,后双方签订《债权债务确认书》,确认被告共欠原告货款 330,500 原告:徐工筑路
225                                                                                                                                                   33.05       已终结
        纠纷     元,确认书签订后,被告一直未及时足额支付货款,徐工筑路于 2016 年 4 月将其起诉法院。            被告:徐州市道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   2013 年 1 月 18 日,被告梁波与徐工基础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分期购买掘进机 1 台,后欠 176 万 原告:徐工基础
226                                                                                                                                                  213.00       已终结
        纠纷     元货款未支付,原告遂提起诉讼。                                                                 被告:浙江中隧建设有限公司、梁波
      买卖合同   2013 年 1 月 3 日,被告王志发与徐工基础经销商家瑞三和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按揭购买徐 原告:徐工基础
227                                                                                                                                                  207.00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工基础旋挖钻机 1 台后逾期 206.75 万元代垫款未支付,2016 年 7 月 26 日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王志发、阮芸
                                                                                                              原告:徐工基础
      买卖合同 2014 年 5 月 9 日,被告新疆拜城顺发矿业有限公司与徐工基础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购买掘进机 1
228                                                                                                           被告:新疆拜城顺发矿业有限公司、       225.00       已终结
        纠纷 台后欠 180 万元,后新疆拜城顺发矿业有限公司拖欠货款未支付,原告遂于 2016 年 9 月 6 日提起诉讼。
                                                                                                              新疆拜城源发煤化有限公司
               2013 年 10 月 8 日,原告与被告贵州创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工业品买卖合同》,原告依约
      买卖合同                                                                                                原告:徐工基础
229            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贵州创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仅支付少量货款,尚欠货款 270 万元未付。原告遂                                           367.18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被告:贵州创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于 2016 年 7 月 18 日诉至法院。
               2014 年 3 月 3 日,原、被告签订《关于旋挖掘钻机 XR360 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代垫银行欠款,被
      买卖合同                                                                                                原告:徐工基础
230            告将设备运送给原告,另补偿原告 200,000 元,若被告违反该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设备抵欠款的差                                           100.00       已终结
        纠纷                                                                                                  被告:邹德光
               额、欠款利息、运输费用等。协议签订后,被告未按约向原告补偿费,故原告诉至法院。
      买卖合同 2014 年 5 月 26 日,被告巴州金实工贸有限公司与徐工基础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购买掘进机 2 台,原告:徐工基础
231                                                                                                                                                  385.00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后被告欠 320 万元货款未支付,原告遂于 2016 年 9 月 6 日提起诉讼。                                被告:巴州金实工贸有限公司
                                                                                                          原告:徐工基础
      买卖合同 2013 年 6 月,被告阜康市大黄山东风福胜煤矿与徐工基础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被告一向原告购
232                                                                                                       被告:阜康市大黄山东风福胜煤矿、           226.00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买掘进机 1 台,后欠 167 万元货款未支付,2016 年 9 月 6 日原告提起诉讼。
                                                                                                          刘和发




                                                                                       120
               原告与被告贵州创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 2013 年 11 月 23 日签订了《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
      买卖合同 告向原告购买型号为 EBZ160 型悬臂式挖进机一台,总金额为 205,000 元。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 原告:徐工基础
233                                                                                                                                                85.00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被告贵州创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结清货款,尚欠货款 85 万元,故原告于 2016 年 7 被告:贵州创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月 18 日诉至法院。
                                                                                                              原告:徐工基础
      买卖合同 2013 年 11 月 24 日,被告沈阳瑞华阳通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徐工基础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购
234                                                                                                           被告:沈阳瑞华阳通用机械制造有限    311.00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买掘进机 1 台后欠 250 万元货款未支付,2016 年 6 月 24 日原告提起诉讼。
                                                                                                              公司
               2013 年 10 月 25 日,大理市苏辰桥梁隧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徐工基础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购 原告:徐工基础
      买卖合同
235            买 4 台掘进机后欠货款未支付,后大理市苏辰桥梁隧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李小军、谭莉作为清算 被告:大理市苏辰桥梁隧道投资管理      2,060.00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成员和原股东,损害了原告的利益,2016 年 7 月 20 日原告提起诉讼。                               有限公司、李小军、谭莉
      买卖合同 2012 年 6 月 19 日,被告周贤滤与徐工基础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分期购买掘进机 1 台后欠 365 万 原告:徐工基础
236                                                                                                                                               419.00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元货款未支付,原告遂于 2016 年 3 月 15 提起诉讼。                                                被告:周贤滤
      买卖合同 2014 年 9 月 12 日,被告樊常看与徐工基础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购买旋挖钻机 1 台后拖欠货款, 原告:徐工基础
237                                                                                                                                               139.00        已终结
        纠纷 原告作为担保人替被告支付代垫款后,被告未偿还给原告。原告遂提起诉讼。                             被告:樊常看
      买卖合同 2013 年 3 月,被告石永庆与徐工基础经销商家瑞三和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按揭购买徐工基 原告:徐工基础
238                                                                                                                                               382.00       正在审理
        纠纷 础旋挖钻机 1 台,后拖欠货款,2016 年 12 月 14 日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石永庆、范红梅
      买卖合同 2011 年 11 月,被告陈章业与徐工基础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按揭购买徐工基础旋挖钻机 1 台,后 原告:徐工基础
239                                                                                                                                               462.00       正在审理
        纠纷 拖欠货款,2016 年 12 月 14 日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陈章业、杨梅华
      买卖合同 2012 年 9 月,被告周洁与徐工基础经销商家瑞三和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按揭购买徐工基础 原告:徐工基础
240                                                                                                                                               471.00       正在审理
        纠纷 旋挖钻机 2 台,后拖欠货款,2016 年 12 月 14 日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周洁
      买卖合同 2013 年 3 月,被告张鹏与徐工基础经销商家瑞三和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按揭购买徐工基础 原告:徐工基础
241                                                                                                                                               571.00       正在审理
        纠纷 旋挖钻机 1 台,后拖欠货款,2016 年 12 月 14 日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张鹏
      买卖合同 2013 年 3 月,被告张鹏与徐工基础经销商家瑞三和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按揭购买徐工基础 原告:徐工基础
242                                                                                                                                               368.00       正在审理
        纠纷 旋挖钻机 1 台,后拖欠货款,2016 年 12 月 14 日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张鹏
      买卖合同 2013 年 7 月 25 日,被告山西徐工煤机有限公司与徐工基础签订编号为 EBZ2013YXB017《工业品买卖 原告:徐工基础
243                                                                                                                                               220.00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合同》,购买掘进机 1 台,后拖欠货款,2016 年 6 月 24 日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山西徐工煤机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 2013 年 7 月 25 日,被告山西徐工煤机有限公司与徐工基础签订编号为 EBZ2013YXB018《工业品买卖 原告:徐工基础
244                                                                                                                                               220.00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合同》,购买掘进机 1 台,后欠 220 万元货款未支付,2016 年 6 月 24 日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山西徐工煤机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 2012 年 8 月,被告胡景涛与徐工基础经销商家瑞三和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按揭购买徐工基 原告:徐工基础
245                                                                                                                                               520.00       正在审理
        纠纷 础旋挖钻机 1 台,后拖欠货款,2016 年 12 月 15 日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胡景涛、程丽娜
      买卖合同 2012 年 9 月,被告郑世才与徐工基础经销商家瑞三和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按揭购买徐工基 原告:徐工基础
246                                                                                                                                                25.00       正在审理
        纠纷 础旋挖钻机 1 台,后拖欠货款,2016 年 12 月 15 日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郑世才、李明玉




                                                                                     121
      买卖合同 2013 年 3 月 14 日,被告孔祥锦与徐工基础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购买掘进机 1 台,后欠 180 万元货 原告:徐工基础
247                                                                                                                                                180.00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款未支付,2016 年 3 月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孔祥锦
               2013 年 3 月 30 日和 2013 年 6 月 24 日,张铁成与原告分别签订了《设备销售合同》(合同号:
      买卖合同 XSB20130330-1;XSB20130330-2),约定张铁成向原告购买总价值 495 万元的设备,合同签订后原告 原告:徐工铁路
248                                                                                                                                                156.79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履行了义务,但被告一直拖欠货款 144 万元。张岩与张铁成为夫妻关系,张铁群为担保方,遂原告于 被告:张铁成、张岩、张铁群
               2016 年 1 月 5 日起诉至法院。
                                                                                                                原告:徐工环境
      买卖合同 原被告在 2014 年签订了多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购买环卫设备,后因被告拖欠货款,2016 年 8 月
249                                                                                                             被告:江苏巨邦环境工程集团股份有     7.00          已终结
        纠纷 1 日,原告提起诉讼。
                                                                                                                限公司
               2012 年 12 月 25 日,徐工机械与张忠全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摊铺机和压路机各一台,
      融资租赁 金额共计 108 万元,刘培珍、周昌荣为其提供担保,后张忠全逾期未支付租金为 91 万元。原告遂提起 原告:徐工机械
250                                                                                                                                                 85.00          已终结
      合同纠纷 诉讼。法院于 2015 年 8 月 21 日作出(2015)开商初字第 297 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 被告:张忠全、刘培珍、周昌荣
               告未履行义务,原告于 2016 年 6 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融资租赁 2012 年 9 月 18 日,原被告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租金金额为 1,637,472 元。逾期租金 443,482 元,车 原告:徐工机械
251                                                                                                                                                 37.00          已终结
      合同纠纷 辆已被拖回,原告起诉至法院。法院于 2016 年 12 月作出民事裁定。                                   被告:高军、张英芳、高伟因
                                                                                                           原告:徐工机械科技分公司
      融资租赁 被告马玉奎与原告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一份,被告曹正凤、云南首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自愿为马玉奎
252                                                                                                        被告:马玉奎、纳本茄、曹正凤、云          9.67          已终结
      合同纠纷 提供连带保证担保,被告马玉奎与纳本茄系夫妻关系,现被告马玉奎仍买卖合同纠纷,原告遂诉至法院。
                                                                                                           南首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舒腾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一份,原告与被告舒朝贤、云南首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签订《保
                                                                                                            原告:徐工科技分公司
      融资租赁 证担保合同》一份,舒朝贤、云南首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为承租人根据编号 XGRZ-02-201408-0608 的融
253                                                                                                         被告:舒腾、罗明艳、舒朝贤、云南        15.40          已终结
      合同纠纷 资租赁合同应向出租人偿还全部债务提供担保,被告罗明艳与被告舒朝贤系夫妻关系。现原告交付了货
                                                                                                            首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物,但被告剩余租金未支付,故原告于 2016 年 12 月 26 日诉至法院。
               2015 年 6 月 26 日,谭凤武与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为
      融资租赁 XGRZ-12-201506-0377),约定谭凤武向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架桥机一台,刘玲与 原告:徐工铁路
254                                                                                                                                                291.65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合同纠纷 谭凤武系夫妻关系,刘娟提供担保。后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将该合同权利义务转移给原告,被告:谭凤武、刘玲、刘娟
               后谭凤武、刘玲拖欠货款,原告遂将谭凤武、刘玲、刘娟起诉至法院。
      融资租赁 2013 年 6 月被告张光月与国银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融资购买徐工基础旋挖钻机 1 台,后 原告:徐工基础
255                                                                                                                                                440.00         正在审理
      合同纠纷 逾期 399 万元代垫租金未支付,2016 年 11 月 14 日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张光月
               2012 年 8 月 31 日,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曹学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分期购买徐工重 原告:曹学全
      融资租赁                                                                                                                                              已结案,徐工重型不需
256            型生产的 QY260 起重机,曹学全已支付履约保证金,但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未交付办证所 被告: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           ——
      合同纠纷                                                                                                                                                    承担责任
               需的文件,原告遂提起诉讼。                                                                   司、徐工重型
      融资租赁 2014 年 3 月被告唐丽丽与国银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融资购买徐工基础旋挖钻机 1 台后逾 原告:徐工基础
257                                                                                                                                                332.00         正在审理
      合同纠纷 期 310 万元代垫租金未支付,2016 年 11 月 14 日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唐丽丽、王三珠




                                                                                      122
               2012 年,被告方云静与国银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融资购买徐工基础旋挖钻机 2 台后,被
      融资租赁                                                                                                 原告:徐工基础
258            告欠首付款 91 万元未支付,原告遂提起诉讼。法院作出(2015)开商初字第 66 号民事判决书后,被告                                      96.00       已终结
      合同纠纷                                                                                                 被告:方云静、方云用、李科
               不执行,原告遂申请强制执行。
      融资租赁 2013 年 3 月 20 日,被告汪敬淼与徐工基础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购买掘进机 2 台后欠 618.6 万元货 原告:徐工基础
259                                                                                                                                             689.00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合同纠纷 款未支付,2016 年 3 月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汪敬淼
               2012 年 9 月,被告李瑞兵与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江西雄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签订《融资
      融资租赁                                                                                                 原告:徐工基础
260            租赁合同》,融资购买徐工基础旋挖钻机 1 台后逾期 410.68 万元代垫租金未支付,2016 年 5 月 26 日原                                  511.00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合同纠纷                                                                                                 被告:李瑞兵
               告提起诉讼。
                                                                                                             原告:徐工基础
      融资租赁 2014 年 8 月 8 日,被告沈阳瑞华阳通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徐工基础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购买
261                                                                                                          被告:沈阳瑞华阳通用机械制造有限   344.00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合同纠纷 掘进机 1 台,后欠货款未支付,2016 年 6 月 24 日原告提起诉讼。
                                                                                                             公司
      融资租赁 2016 年 12 月,被告梁海刚与徐工基础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分期购买旋挖钻机 1 台,后拖欠货款,原告:徐工基础
262                                                                                                                                             531.00      正在审理
      合同纠纷 2016 年 12 月 14 日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梁海刚、黄海萍
      融资租赁 2013 年 8 月,被告曹方勇与国银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融资购买徐工基础旋挖钻机 1 台, 原告:徐工基础
263                                                                                                                                             400.00      正在审理
      合同纠纷 后拖欠租金,2016 年 11 月 18 日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曹方勇、董双兰
      融资租赁 2013 年 10 月,被告曹方勇与国银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融资购买徐工基础旋挖钻机 1 台, 原告:徐工基础
264                                                                                                                                             315.00      正在审理
      合同纠纷 后拖欠租金,2016 年 11 月 18 日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曹方勇、董双兰
      融资租赁 2014 年 2 月,被告方光跃与国银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融资购买徐工基础旋挖钻机 1 台, 原告:徐工基础
265                                                                                                                                             268.00      正在审理
      合同纠纷 后拖欠租金,2016 年 11 月 18 日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方光跃
      融资租赁 2013 年 10 月,被告方智与国银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融资购买徐工基础旋挖钻机 1 台,后 原告:徐工基础
266                                                                                                                                             456.00      正在审理
      合同纠纷 拖欠租金,2016 年 11 月 18 日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方智
      融资租赁 2013 年 11 月,被告宋世康与国银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融资购买徐工基础旋挖钻机 1 台, 原告:徐工基础
267                                                                                                                                             371.00      正在审理
      合同纠纷 后拖欠租金,2016 年 11 月 18 日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宋世康
      融资租赁 2013 年 9 月,被告宋世康与国银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融资购买徐工基础旋挖钻机 1 台, 原告:徐工基础
268                                                                                                                                             322.00      正在审理
      合同纠纷 后拖欠租金,2016 年 11 月 18 日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宋世康
      融资租赁 2014 年 3 月,被告孙超与国银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融资购买徐工基础旋挖钻机 1 台,后 原告:徐工基础
269                                                                                                                                             279.00      正在审理
      合同纠纷 拖欠租金,2016 年 11 月 18 日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孙超
      融资租赁 2014 年 8 月,被告董计夫与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潍坊亚捷机械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原告:徐工基础
270                                                                                                                                             297.00      正在审理
      合同纠纷 融资购买徐工基础旋挖钻机 1 台,后拖欠货款,2016 年 9 月 29 日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王艳杰
               2014 年 6 月 13 日,被告董计夫与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融资购买徐
      融资租赁                                                                                               原告:徐工基础
271            工基础旋挖钻机 1 台后逾期 472.43 万元,原告作为担保人替被告支付代垫款后,被告未偿还给原告。                                      488.00       已终结
      合同纠纷                                                                                               被告:董计夫、董强
               原告遂于 2016 年 6 月 1 日提起诉讼。




                                                                                      123
      租赁合同 2015 年 4 月,原被告签订工程机械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装载机一台租赁给被告使用,被告逾期拖欠 原告:徐工重庆
272                                                                                                                                                2.00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租金,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吴照华
                                                                                                              原告:徐工重庆
      租赁合同 原被告于 2015 年 6 月 30 日签订了《机具租赁合同》,原告将一台装载机出租给被告使用,机具交付后,
273                                                                                                           被告:重庆市居尚园林景观设计工程     4.74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被告拖欠租金 57,400 元未支付,原告遂起诉法院。
                                                                                                              有限公司
               2014 年 11 月 22 日,原告与上海诸建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TJ180 铁路架桥机租赁合同》,上 原告:徐工铁路
      租赁合同
274            海诸建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原告 TJ180 铁路架桥机一台,租期 12 个月,租金 147 万,合同签订 被告:上海诸建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      47.90       已终结
          纠纷
               后,原告依约交付租赁设备,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仍拖欠 47 万元,后原告诉至法院。         司、赵泽明
               2011 年 5 月 19 日,被告柴磊与案外人光大银行签订个人贷款合同(编号:36591116000512),原告提
      担保追偿                                                                                                原告:徐工机械
275            供担保。后因被告柴磊未能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原告代其偿还。原告于 2016 年 5 月 3 日以担保追                                       57.02       已终结
        权纠纷                                                                                                被告:柴磊、苗方林、柴全
               偿权纠纷起诉法院。
               2010 年 7 月 20 日,柴海伟与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南市支行签订贷款合同,按揭购买 QUY50A 型起重机一
      担保追偿 台,后被告未按照贷款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贷款人将其上述贷款合同项下权利转让给原 原告:徐工机械
276                                                                                                                                               28.80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权纠纷 告,原告接受债权后,多次催告被告履行义务,被告柴桂林作为共同债务人承诺还款,但被告经多次催 被告:柴海伟、柴桂林
               告仍未履行,原告起诉。
      担保追偿 2010 年 5 月 25 日柴林与光大银行签订贷款合同,按揭购买 QUY50-II 型起重机一台,后逾期,原告回 原告:徐工机械
277                                                                                                                                               54.26       已终结
        权纠纷 购后于 2016 年 5 月提起诉讼。                                                                  被告:柴林
      担保追偿 2011 年 11 月、2012 年 3 月,王建义与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分期购买 2 台 原告:徐工建设机械分公司
278                                                                                                                                              232.30      正在审理
        权纠纷 QUY50 型起重机,后逾期未支付货款,原告回购后于 2016 年 6 月提起诉讼。                          被告:王建义
               2010 年 6 月 7 日,罗晓远、周后荣与江苏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购买原告生产的工程机
      担保追偿                                                                                                原告:徐工机械
279            械,周后军提供担保,原告又与被告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后被告逾期支付货款,原告为被告向银                                         37.69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权纠纷                                                                                                被告:罗晓远、周后荣、周后军
               行支付垫款后向三被告追偿,随诉至法院。
      担保追偿 原告与被告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办理银行按揭,后被告逾期支付货款,原告为被告向银行支付垫 原告:徐工机械
280                                                                                                                                               10.81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权纠纷 款后向被告追偿。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                                             被告:刘庆会
      担保追偿 原告与被告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办理银行按揭,后被告逾期支付货款,原告为被告向银行支付垫 原告:徐工机械
281                                                                                                                                               24.74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权纠纷 款后向被告追偿。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被告:薛贺
      担保追偿 原告与被告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办理银行按揭,后被告逾期支付货款,原告为被告向银行支付垫 原告:徐工机械
282                                                                                                                                               28.07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权纠纷 款后于 2016 年 8 月 1 日诉至法院向被告追偿。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被告:范化彬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
               2013 年 4 月 5 日,徐工生产的起重机在使用过程中断裂,造成枫叶叶片损坏,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后
      追偿权纠                                                                                             司北京分公司
283            取得代位求偿权并起诉至法院,法院作出判决后,徐工重型不服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                                         70.00       已终结
          纷                                                                                               被告:徐工重型、徐州工程机械集团
               民事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
                                                                                                           有限公司、山西超峰科技有限公司




                                                                                     124
               2010 年 12 月 28 日被告崔龙升与中国光大银行合肥分行签订《个人贷款合同》,被告崔龙升贷款购买
      担保合同                                                                                              原告:徐工重型
284            原告生产设备,原告给被告提供回购担保。2013 年 8 月 30 日,原告履行了回购担保责任。原告起诉法                                          16.34          已终结
        纠纷                                                                                                被告:崔龙升、李惠惠
               院要求被告偿还债务,遂将被告起诉至法院。
               被告周利与光大银行签署个人贷款合同,按揭贷款购买原告生产的起重机,并由原告作担保,后被告不
      担保合同                                                                                                   原告:徐工重型
285            及时还款,原告替被告偿还贷款后,取得代为求偿权,因此诉至法院。后被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                                            15.07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纠纷                                                                                                   被告:周利、胡小平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云商初字第 247 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徐工重型申请强制执行。
               2013 年 4 月 3 日,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杭州亦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及第三人王为宝签
               订了一份《融资租赁合同》。2014 年 4 月 8 日,第三人王为宝对上述车辆(牌照登记为浙 J×××××)向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保险人代 原告投保了吊装责任险、神行车保系列的车辆损失险及第三者商业责任险等。2015 年 1 月 20 日下午 2
                                                                                                                 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                          已结案,徐工重型无需
286   位求偿权 时许,由第三人王为宝的雇工刘唯操作吊装作业,因起重机吊臂突然断裂,导致林小方受伤后经抢救无                                               --
                                                                                                                 被告:徐工重型                                    承担责任
          纠纷 效死亡以及房屋受损的事故。2015 年 2 月 2 日,第三人王为宝与被告徐工重型签订了一份“双方协议”。
                                                                                                                 第三人:王为宝
               2015 年 4 月 14 日,原告与第三人王为宝达成赔付协议。原告遂提起诉讼。法院于 2016 年 7 月 22 日作
               出民事判决。
               2010 年 2 月 23 日,林君平与光大银行签订个人贷款合同,按揭购买徐工起重机一台。徐工重型为林君 原告:徐工重型
      追偿权纠
287            平的贷款向光大银行提供回购担保。因林君平未能及时向光大银行履行还款义务。徐工重型在收到光大 被告:广州市晟坤路桥机械设备有限            2.55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纷
               银行的通知后履行了还款义务。徐工重型提起追偿权诉讼。                                              公司、林君平
               2011 年 8 月 9 日,陆书忠与光大银行签署《个人贷款合同》,按揭购买徐工起重机,徐工重型提供回
      追偿权纠                                                                                                   原告:徐工重型
288            购担保。后因陆书忠未能及时向光大银行履行还款义务,徐工重型在收到光大银行的通知后履行了回购                                             9.91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纷                                                                                                   被告:陆书忠、林五娇
               义务。徐工重型提起追偿权诉讼。
               2012 年 5 月 17 日,林森江与光大银行签署《个人贷款合同》,按揭购买徐工起重机,徐工重型提供回
      追偿权纠                                                                                                   原告:徐工重型
289            购担保。后因林森江未能及时向光大银行履行还款义务,徐工重型在收到光大银行的通知后履行了回购                                            30.50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纷                                                                                                   被告:林森江、黄冬梅
               义务。徐工重型提起追偿权诉讼。
               2011 年 7 月 22 日,付奇彬与光大银行签署《个人贷款合同》,按揭购买徐工起重机,徐工重型提供回
      追偿权纠                                                                                                   原告:徐工重型
290            购担保。后因付奇彬未能及时向光大银行履行还款义务,徐工重型在收到光大银行的通知后履行了回购                                            11.42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纷                                                                                                   被告:付奇彬、傅小女
               义务。徐工重型提起追偿权诉讼。
               2011 年 7 月 22 日,陈庆闪与光大银行签署《个人贷款合同》,按揭购买徐工起重机,徐工重型提供回
      追偿权纠                                                                                                   原告:徐工重型
291            购担保。后因陈庆闪未能及时向光大银行履行还款义务,徐工重型在收到光大银行的通知后履行了回购                                             8.26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纷                                                                                                   被告:陈庆闪
               义务。徐工重型提起追偿权诉讼。
               2011 年 4 月 12 日和 2011 年 9 月 23 日,曹仁贵前后与光大银行签署《个人贷款合同》两份,按揭购买
      追偿权纠                                                                                                   原告:徐工重型
292            徐工 QY25K5 起重机 2 台,徐工重型提供回购担保。后因曹仁贵未能及时向光大银行履行还款义务,徐                                           18.59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纷                                                                                                   被告:曹仁贵、徐秀华
               工重型在收到光大银行的通知后履行了回购义务。徐工重型提起追偿权诉讼。
      担保追偿 原告 2011 年 4 月与被告池望平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因被告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向银行履行还款义 原告:徐工基础
293                                                                                                                                                 203.00          已终结
        权纠纷 务,原告遂诉至法院。                                                                              被告:池望平、舒自英




                                                                                       125
               2011 年 3 月 29 日,被告胡德友与原告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一份,因被告胡德友未按借款合同约定
      担保追偿                                                                                                     原告:徐工基础
294            向银行履行还款义务,后原告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陆续为其代被告偿付借款本息共 4,535,580.74 元。原                               544.00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权纠纷                                                                                                     被告:胡德友、庄连香
               告多次催要被告归还,被告至今未能将上述垫付款返还给原告。原告故于 2016 年 8 月 2 日诉至法院。
      担保追偿 2015 年 1 月,被告黄勇与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融资购买徐工基础 原告:徐工基础
295                                                                                                                                       432.00      正在审理
        权纠纷 旋挖钻机 1 台后逾期 432 万元的代垫租金未支付,后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黄勇、王孟加
               2011 年 10 月,被告吴敦良与原告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一份,因被告吴敦良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向银
      担保追偿                                                                                                     原告:徐工基础
296            行履行还款义务,自 2012 年 1 月 29 日至 2015 年 1 月 26 日,原告陆续为其代付借款本息共 2,994,376.81                        343.00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权纠纷                                                                                                     被告:吴敦良、谢霞英
               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能将上述垫付款返还给原告。原告故诉至法院。
      担保追偿 2014 年 6 月 24 日,被告高伟与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融资购买徐工 原告:徐工基础
297                                                                                                                                       139.00       已终结
        权纠纷 基础旋挖钻机 1 台,被告逾期 134 万元租金未付,原告替被告代垫租金后提起诉讼。                        被告:高伟
      担保追偿 2013 年 12 月,被告蔡德义与徐工基础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按揭购买旋挖钻机 1 台后逾期 257 万 原告:徐工基础
298                                                                                                                                       281.00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权纠纷 元,原告作为担保人替被告代垫款后,被告未支付给原告,原告遂于 2016 年 8 月 12 日提起诉讼。           被告:蔡德义、朱霞
               2012 年 3 月,被告陈洪伟与徐工基础经销商佛山浩辰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按揭购买徐工基
      担保追偿                                                                                                     原告:徐工基础
299            础旋挖钻机 1 台后逾期 387 万元,原告作为担保人替被告代垫款后,被告未支付给原告,2016 年 8 月 2                             387.00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权纠纷                                                                                                     被告:陈洪伟
               日提起诉讼。
               2011 年 10 月,被告万院平与徐工基础经销商江西雄邦机械有限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按揭购
      担保追偿                                                                                                     原告:徐工基础
300            买旋挖钻机 1 台后逾期 387.96 万元,原告作为担保人替被告代垫款后,被告未支付给原告,原告遂于                                387.00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权纠纷                                                                                                     被告:万院平、刘凤香
               2016 年 3 月 15 提起诉讼。
               2012 年 10 月 16 日,被告潘飞与徐工基础经销商佛山昊晨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购买旋挖钻
      担保追偿                                                                                                     原告:徐工基础
301            机 1 台后拖欠货款,原告作为担保人替被告代垫款后,被告未支付给原告。原告遂于 2016 年 7 月 26 提                             502.00       已终结
        权纠纷                                                                                                     被告:潘飞
               起诉讼。
      担保追偿 2012 年 6 月,被告谭殿超与徐工基础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购买旋挖钻机 1 台后逾期 478 万元, 原告:徐工基
302                                                                                                                                       478.00       已终结
        权纠纷 原告作为担保人替被告代垫款后,被告未支付给原告。原告遂于 2016 年 7 月 26 日提起诉讼。               被告:谭殿超
               2010 年 11 月被告曹剑峰与徐工基础经销商江西雄邦机械有限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按揭购买
      担保追偿                                                                                                     原告:徐工基础
303            旋挖钻机 1 台后拖欠货款,原告作为担保人替被告代垫款后,被告未支付给原告。原告遂于 2016 年 4                                290.00       已终结
        权纠纷                                                                                                     被告:曹剑峰、应海霞
               月 7 日提起诉讼。
               2014 年 3 月,被告张伟平与徐工基础经销商家大连家瑞三和商贸有限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
      担保追偿                                                                                                     原告:徐工基础
304            购买旋挖钻机 1 台后拖欠货款,原告作为担保人替被告支付代垫款后,被告未偿还给原告。原告遂于                                  235.00       已终结
        权纠纷                                                                                                     被告:张伟平、马玉平
               2016 年 4 月 7 日提起诉讼。
               2012 年 10 月 15 日,被告李旭东与徐工基础经销商家大连家瑞三和商贸有限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
      担保追偿                                                                                                     原告:徐工基础
305            同》,购买旋挖钻机 1 台后拖欠货款,原告作为担保人替被告支付代垫款后,被告未偿还给原告。原告                                143.00       已终结
        权纠纷                                                                                                     被告:李旭东、胡志娟
               遂于 2016 年 4 月 7 日提起诉讼。




                                                                                         126
               2012 年 10 月 15 日,被告李旭东与徐工基础经销商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按揭购买旋挖钻机 1 台
      担保追偿                                                                                               原告:徐工基础
306            后拖欠货款,原告作为担保人替被告支付代垫款后,被告未偿还给原告。原告遂于 2016 年 4 月 7 日提                                     294.00       已终结
        权纠纷                                                                                               被告:李旭东、胡志娟
               起诉讼。
               2011 年 4 月,被告任秀影与徐工基础经销商家大连家瑞三和商贸有限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 原告:徐工基础
      担保追偿
307            购买徐工基础旋挖钻机 1 台后拖欠货款,原告作为担保人替被告支付代垫款后,被告未偿还给原告。原 被告:任秀影                         271.00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权纠纷
               告遂于 2016 年 6 月 25 日提起诉讼。                                                           案外人:付杰
               2013 年 4 月,被告陈小小与徐工基础经销商家大连家瑞三和商贸有限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
      担保追偿                                                                                               原告:徐工基础
308            按揭购买旋挖钻机 1 台拖欠货款,原告作为担保人替被告支付代垫款后,被告未偿还给原告。原告遂于                                      437.00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权纠纷                                                                                               被告:陈小小、何菊
               2016 年 6 月 25 日提起诉讼。
               2013 年 4 月,被告李付春与徐工基础经销商家大连家瑞三和商贸有限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 原告:徐工基础
      担保追偿
309            按揭购买旋挖钻机 1 台拖欠货款,原告作为担保人替被告支付代垫款后,被告未偿还给原告。原告遂于 被告:李付春                         373.00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权纠纷
               2016 年 6 月 25 日提起诉讼。                                                                  第三人:吴海
      担保追偿 2013 年 3 月 30 日,被告牛志清与徐工基础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按揭购买旋挖钻机 1 台后拖欠货 原告:徐工基础
310                                                                                                                                             330.00       已终结
        权纠纷 款,原告作为担保人替被告支付代垫款后,被告未偿还给原告。原告遂于 2016 年 6 月 25 日提起诉讼。被告:牛志清、鲍李萍
      担保追偿 2010 年 2 月 21 日,被告李松平与徐工基础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按揭购买旋挖钻机 1 台后拖欠货 原告:徐工基础
311                                                                                                                                             367.00       已终结
        权纠纷 款,原告代垫银行按揭后,被告拖欠仍未支付,原告遂于 2016 年 8 月 2 日提起诉讼。                被告:李松平
      担保追偿 2010 年 2 月 21 日,被告李松平与徐工基础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按揭购买旋挖钻机 1 台后拖欠货 原告:徐工基础
312                                                                                                                                             409.00       已终结
        权纠纷 款代垫款未支付,2016 年 8 月 2 日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李松平
      担保追偿 2011 年 11 月 30 日,被告涂德燮与徐工基础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按揭购买旋挖钻机 1 台后拖欠 原告:徐工基础
313                                                                                                                                             442.00       已终结
        权纠纷 货款,原告代垫银行按揭后,被告拖欠仍未支付,原告遂于 2016 年 8 月 2 日提起诉讼。              被告:涂德燮、熊芳
      追偿权纠 2011 年 11 月,被告黄增平与徐工基础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从银行按揭购买徐工基础旋挖钻机 1 原告:徐工基础
314                                                                                                                                             458.00      正在审理
          纷   台,后被告未及时足额支付银行贷款,原告代偿后于 2016 年 7 月 26 日提起诉讼。                   被告:黄增平、梁郁娥
      债权转让 2014 年 9 月 2 日,原被告签订《分期债权确认及转让支付确认书》,被告陆续付款,但余款却拖延不 原告:徐工重庆
315                                                                                                                                               2.80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合同纠纷 付,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熊鹰、周光均
               2015 年 5 月 18 日,徐工随车与赣州市亿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2015 年 10
      债权转让                                                                                               原告:徐工环境
316            月,徐工随车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徐工环境。后赣州市亿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徐工环境                                        41.40       已终结
      合同纠纷                                                                                               被告:赣州市亿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于 2016 年 2 月 19 日提起诉讼。
               2014 年 6 月 9 日,徐工随车与江苏巨邦环境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分期 原告:徐工环境
      债权转让
317            购买环卫车辆。2015 年 10 月,徐工随车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徐工环境。后江苏巨邦环境工程集团股份有 被告:江苏巨邦环境工程集团股份有      33.96       已终结
      合同纠纷
               限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徐工环境于 2016 年 6 月 4 日提起诉讼。                                  限公司
               2014 年 11 月 25 日,徐工随车与重庆耀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分期购买环 原告:徐工环境
      债权转让
318            卫车辆。2015 年 10 月,徐工随车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徐工环境。后重庆耀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逾期未支 被告:重庆耀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70.22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合同纠纷
               付货款,徐工环境于 2016 年 5 月 25 日提起诉讼。                                               第三人:徐工随车



                                                                                    127
               2013 年 6 月 1 日,徐工随车与徐州天久重工有限公司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2015 年 10 月,徐工
      债权转让                                                                                                原告:徐工环境
319            随车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徐工环境。后徐州天久重工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徐工环境于 2016 年 2 月                                       166.63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合同纠纷                                                                                                被告:徐州天久重工有限公司
               1 日提起诉讼。
               2013 年 6 月 24 日,徐工随车与福建省劲牛重工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分期购买环
      债权转让                                                                                                原告:徐工环境
320            卫车辆。2015 年 10 月,徐工随车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徐工环境。后福建省劲牛重工发展有限公司逾期未                                       254.57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合同纠纷                                                                                                被告:福建省劲牛重工发展有限公司
               支付货款,徐工环境于 2016 年 1 月 18 日提起诉讼。
               2013 年 12 月 13 日,徐工随车与徐州市恒创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分期购买环卫 原告:徐工环境
      债权转让
321            车辆。 2015 年 10 月,徐工随车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徐工环境。后徐州市恒创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 被告:徐州市恒创科技有限公司           232.69      正在审理
      合同纠纷
               货款,徐工环境于 2016 年 2 月 1 日提起诉讼。                                                   第三人:徐工随车
                                                                                                            原告:徐工基础
               2012 年 9 月 26 日,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签订后,被告
      债权转让                                                                                              被告:李瑞兵
322            未履行付款义务。后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将合同债权转让给原告,原告遂于 2016 年 6 月 2                                       209.51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合同纠纷                                                                                              第三人: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
               日诉至法院。
                                                                                                            公司
      债权转让 2013 年 8 月,被告马阳利与国银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融资购买徐工基础旋挖钻机 1 台, 原告:徐工基础
323                                                                                                                                              392.00      正在审理
      合同纠纷 后拖欠租金,2016 年 11 月 18 日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马阳利
               2012 年 12 月,万辉强向重庆南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购买徐工重庆生产的机械设备一台。后万辉强拖欠
      债权转让                                                                                              原告:徐工重庆
324            货款。2014 年 9 月 3 日,重庆南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将债权转让给徐工重庆,但万辉强仍未按时足额                                         4.50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合同纠纷                                                                                              被告:万辉强
               支付,原告提起诉讼。
               2011 年 7 月 25 日,徐工重型与湖南恒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 1103930《产品购销合同》,
                                                                                                            原告:徐工重型
      债权转让 分期购买 QY20B 汽车起重机一台,后湖南恒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2013 年 4 月 18 日,
325                                                                                                           被告:湖南恒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10.44      正在审理
      合同纠纷 湖南恒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将对朱骏的债权转让给徐工重型,朱骏逾期未还款,2016 年 10 月 17 日,
                                                                                                            朱骏
               徐工重型提起诉讼。
               2011 年 7 月 25 日,徐工重型与湖南恒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 1103931《产品购销合同》,
                                                                                                            原告:徐工重型
      债权转让 分期购买 QY20B 汽车起重机一台,后湖南恒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2013 年 5 月 9 日,
326                                                                                                         被告:湖南恒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5.63      正在审理
      合同纠纷 湖南恒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将对颜伟升的债权转让给徐工重型,颜伟升与王贵美系夫妻关系,颜伟升逾
                                                                                                            颜伟升、王贵美
               期未还款,2016 年 10 月 17 日,徐工重型提起诉讼。
               2011 年 7 月 25 日,徐工重型与湖南恒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 1103926《产品购销合同》,
                                                                                                            原告:徐工重型
      债权转让 分期购买 QY20B 汽车起重机一台,后湖南恒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2013 年 4 月 18 日,
327                                                                                                         被告:湖南恒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28.71      正在审理
      合同纠纷 湖南恒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将对廖振春的债权转让给徐工重型,廖振春逾期未还款,2016 年 10 月 17
                                                                                                            廖振春
               日,徐工重型提起诉讼。




                                                                                     128
               2011 年 8 月 20 日,徐工重型与湖南恒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 1103941《产品购销合同》,
                                                                                                             原告:徐工重型
      债权转让 分期购买 QY25K5-I 汽车起重机一台,后湖南恒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此后,湖南恒瑞
328                                                                                                          被告:湖南恒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20.79   正在审理
      合同纠纷 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将对吴翔的债权转让给徐工重型,吴翔与周伟娥系夫妻关系,吴翔逾期未还款,2016
                                                                                                             吴翔、周伟娥
               年 10 月 17 日,徐工重型提起诉讼。
               2011 年 8 月 31 日,徐工重型与湖南恒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 1103942《产品购销合同》,
                                                                                                             原告:徐工重型
      债权转让 分期购买 QY20G 汽车起重机一台,后湖南恒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2013 年 4 月 24 日,
329                                                                                                          被告:湖南恒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26.05   正在审理
      合同纠纷 湖南恒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将对欧顺和的债权转让给徐工重型,欧顺和与石艳梅系夫妻关系,欧顺和逾
                                                                                                             欧顺和、石艳梅
               期未还款,2016 年 10 月 17 日,徐工重型提起诉讼。
               2011 年 8 月 23 日,徐工重型与湖南恒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 1103949《产品购销合同》,
                                                                                                             原告:徐工重型
      债权转让 分期购买 QY25K5-I 汽车起重机一台,后湖南恒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2013 年 4 月 24
330                                                                                                          被告:湖南恒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5.30   正在审理
      合同纠纷 日,湖南恒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将对任水英的债权转让给徐工重型,任水英逾期未还款,2016 年 10 月
                                                                                                             任水英
               17 日,徐工重型提起诉讼。
               2013 年 5 月 8 日,徐工重型与湖南恒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 1117192《产品购销合同》,分
                                                                                                             原告:徐工重型
      债权转让 期购买 QY8D 汽车起重机一台,后湖南恒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2013 年 5 月 8 日,湖
331                                                                                                          被告:湖南恒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9.70   正在审理
      合同纠纷 南恒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将对杨宏国的债权转让给徐工重型,杨宏国与余爱华系夫妻关系,后杨宏国逾
                                                                                                             杨宏国、余爱华
               期未还款,2016 年 10 月 17 日,徐工重型提起诉讼。
               2011 年 12 月 12 日,徐工重型与湖南恒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 1117193《产品购销合同》,
                                                                                                             原告:徐工重型
      债权转让 分期购买 QY12B.5 汽车起重机一台,后湖南恒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2013 年 4 月 18
332                                                                                                          被告:湖南恒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16.31   正在审理
      合同纠纷 日,湖南恒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将对汪李蕾的债权转让给徐工重型,后汪李蕾逾期未还款,2016 年 10
                                                                                                             汪李蕾
               月 17 日,徐工重型提起诉讼。
               2012 年 3 月 26 日,杭州广治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
                                                                                                             原告:徐工铁路
      债权转让 合同》(合同号:XGRZ-12-201203-0772),杭州广治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承租 TJ160G
333                                                                                                          被告:杭州广治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   61.12    已终结
      合同纠纷 型架桥机一台。金华市强力起重运输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15 年 5 月 8 日,江苏徐工工程机
                                                                                                             司、金华市强力起重运输有限公司
               械租赁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合同权利转让协议书》,后被告未履行合同义务,原告诉至法院。
      劳动争议 原告刘祥原为被告职工,后因刑入狱,被告遂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原告出狱后,认为被告未出具解除 原告:刘祥
334                                                                                                                                             ——    正在审理
        纠纷 劳动合同关系的文件,仍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劳动关系。                           被告:徐工机械
      劳动争议 原告系被告职工,在被告处从事钻车工作,2015 年 2 月 13 日,原告在被告车间受伤致残,后被告与原 原告:裴维江
335                                                                                                                                              7.40    已终结
        纠纷 告解除了劳动合同,原告认为被告在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时,未按照规定支付工伤待遇,诉至仲裁委。 被告:徐工机械道路机械分公司
      劳动争议 原告以被告拖欠工资为由提起劳动仲裁,后又不满仲裁结果诉讼至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请求,后原告不 原告:李洪丽
336                                                                                                                                             21.07    已终结
        纠纷 服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5)云民初字第 4650 号民事裁定,于 2016 年 6 月 17 日向法院提起上诉。被告:徐工重型
      劳动争议 原告以被告拖欠退休金为由提起劳动仲裁,后又不满仲裁结果诉讼至法院,裁定上驳回原告请求,后原 原告:李学勤
337                                                                                                                                             20.00    已终结
        纠纷 告李学勤不服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6)苏 0303 民初 1883 号民事裁定,向法院提起上诉。       被告:徐工重型




                                                                                    129
      劳动争议 殷宏伟系徐工重型的员工,自 1995 年 11 月 1 日起在徐工重型处工作,后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殷宏伟以 原告:殷宏伟
338                                                                                                                                                 11.19          已终结
        纠纷 徐工重型拖欠工资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起诉法院。                                                被告:徐工重型
      劳动争议 王淑祥原系徐工重型职工,后王淑祥以劳动解除时补偿金过低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后王淑祥不服徐 原告:王淑祥
339                                                                                                                                                 12.69          已终结
        纠纷 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                                        被告:徐工重型
               叶恒志原系徐工重型职工。2015 年 10 月 22 日,徐工重型与叶恒志签订《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协议
      劳动争议 书》。叶恒志认为双方解除劳动合同非自愿行为,经济补偿金过低,遂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 原告:叶恒志                                      已结案,徐工重型无需
340                                                                                                                                                    0
        纠纷 不支持原告的主张,原告遂起诉至法院。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 0303 民初 376 号民事 被告:徐工重型                                           承担责任
               判决后,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上诉。
               尹玉德在徐州重型机械公司一分厂工作,从事砸大锤调伸臂工作。由于噪音太大,导致尹玉德耳朵致残。
      劳动争议                                                                                                原告:尹玉德
341            尹玉德要求被告作出职业病鉴定。法院作出撤销对原告起诉不予受理,原告因不服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                                           ——           已终结
        纠纷                                                                                                  被告:徐工重型
               院于 2016 年 5 月 18 日作出的(2016)苏 0303 民初 1976 号民事裁定,向法院提起上诉。
               原告自 1984 年 6 月起,进入被告徐工重型处工作,1995 年 8 月~2014 年 9 月,被告未在原告处工作,
      劳动争议                                                                                                原告:杨东升
342            2014 年 9 月返聘至被告处工作,但被告未及时返聘,被告遂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原告认为                                            6.98         正在审理
        纠纷                                                                                                  被告:徐工重型
               该解除通知书损害了原告的利益,原告遂以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起诉法院,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原告在被告就职,双方签署了劳动合同,后原告被告知解除了劳动合同,原告认为被告与其解除劳动关 原告:云鹏
343   劳动争议                                                                                                                                       9.63         正在审理
                 系违法, 诉至徐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仲裁委出具调解书。                                   被告:徐工筑路
                 原告通过背书方式从黄石市中石机电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取得银行承兑汇票一张,金额为    100,000 元,
                                                                                                                 原告:徐工重型
                 出票人为重庆市万州科华水泥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重庆西南水泥有限公司,付款行为被告,但被告以票
344   票据纠纷                                                                                                   被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   10.00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据权益到期日起 2 年内不行使消灭,称原告以持票人对票据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益自票据到期日起 2 年
                                                                                                                 分行
                 内不行使消灭为由拒付票据,原告起诉。
                 原告通过背书方式从九江三联吊运工程有限公司取得票号为 4020052/20513122 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 原告:徐工重型
345   票据纠纷   金额 30 万元,出票人为烟台蒙特混凝土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烟台科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付款行为被 被告: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30.00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告,但被告以票据超期为由拒付,原告起诉。                                                        司福山区支行
                 2013 年 10 月 21 日,重庆天助水泥(集团)有限公司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一张,该汇票经连续背书转让 原告:徐工重型
346   票据纠纷   给原告。原告委托中国农业银行向被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提示付款。2016 年 6 月 16 日, 被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      10.00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被告拒绝付款并向原告出具拒绝付款理由书,认为该汇票过期已丧失兑付的权益。原告提起诉讼。          行
                 2016 年 6 月 20 日,原告委托其开户行向被告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示付款,被告于 2016 原告:徐工重型
347   票据纠纷   年 6 月 22 日出具了拒绝付款理由书,理由是该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已超过两年。原告遂于 2016 年 10 被告: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20.00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月 24 日诉至法院。                                                                              限公司
                                                                                                            原告:徐工重型
                 原告合法取得票据,票据兑付到期兑付时,请求被告支付票据金额,但被告以票据超期为由拒付,为此
348   票据纠纷                                                                                              被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        30.00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原告于 2016 年 8 月 16 日诉至法院。
                                                                                                            南玉函路支行




                                                                                       130
               申请人遗失一张票据金额为 60,000 元的银行汇票,为主张权利,申请人诉至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
349   票据纠纷                                                                                                申请人:徐工筑路                       6.00          已终结
               法院。
               法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都江民初字第 463 号民事调解书,于 2015 年 3 月 10 日对申请执行
               人李治善、张庆华、李庆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锦亮财产案件立案执行,并对登记在被执行人黄锦亮名下
                                                                                                              原告:徐工机械
               车牌号分别为粤 BM***90、粤 BM***11 的徐工牌重型作业车予以查封。2015 年 9 月 1 日,法院
350   执行异议                                                                                                被告:李治善、张庆华、李庆、黄锦    650.00           已终结
               对登记在被执行人黄锦亮名下车牌号分别为粤 B***90、粤 B***11 的徐工牌重型作业车予以查封。
                                                                                                              亮
               徐工机械以该车辆所有权不归属于被执行人为由申请执行异议,要求法院停止拍卖。法院作出执行裁定
               后,徐工机械不满,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异议人:徐工进出口
                                                                                                            申请执行人:西门子财务租赁有限公
               2015 年 12 月 18 日,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裁定查封《租赁协议》及利勃海尔全路面汽车起重机一套,司
351   执行异议                                                                                                                                      ——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2016 年 1 月 28 日,徐工进出口提出执行异议,认为申请执行人无权执行该汽车起重机。              被执行人:江苏新义嘉运输有限公司、
                                                                                                            江苏极东特装车有限公司、耿其红、
                                                                                                            张加荣
               2012 年,徐工进出口与江苏极东特装车有限公司签订《代理进口协议》,由徐干进出口代理江苏极东
                                                                                                            原告:徐工进出口
               特装车有限公司进口一台利勃海尔全路面起重机 LTM1500-8.1,价值 3500 万人民币。后因江苏极东特
                                                                                                            被告:西门子财务租赁公司、江苏新
352   执行异议 装车有限公司拖欠徐工进出口货款 4700 万,于是江苏极东特装车有限公司将该车辆作价 3000 万人民币                                      3,000.00         正在审理
                                                                                                            义嘉运输有限公司、江苏极东特装车
               抵账与徐工进出口,之后 2015 年 12 月,江苏盐城滨海法院来徐工进出口执行该车辆,称该车辆属于西
                                                                                                            有限公司
               门子财务租赁有限公司所有,故徐工进出口于 2016 年 1 月申请执行异议,要求停止执行。
      产品质量
               2007 年 8 月 27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合同编号为 0605674 号《工业品买卖合同》,后由于被告产品质 原告:鄂尔多斯市兴业农机有限公司
353   损害赔偿                                                                                                                                     28.21           已终结
               量问题,致案外人将原告起诉至法院,原告承担责任后向被告追偿,遂提起诉讼。                      被告:徐工机械
        纠纷
                                                                                                              原告:吉林省博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产品责任 徐工基础因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4)双民初字第 1361 号民事判决,向 (原长春市博强管道工程有限责任公
354                                                                                                                                                62.44          正在审理
        纠纷 法院提起上诉,后败诉后,徐工基础向长春市中院提起再审。                                           司)
                                                                                                              被告:徐工基础
               2011 年 11 月 16 日,无锡市东方美景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在工程维修使用徐工随车的平台作业车时发生
               “11.16”高空坠落伤亡事故,2011 年 11 月 21 日,无锡市东方美景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高学红、蒋某就 原告:高学红、蒋某
      产品责任                                                                                                                                              已结案,徐工随车起重
355            赔偿款签订《协议书》,2012 年 2 月 9 日,无锡市东方美景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高学红、蒋某签订就 被告:徐工随车、无锡市东方美景照         ——
        纠纷                                                                                                                                                    不需承担责任
               赔偿款《补充协议》,2012 年 1 月 13 日,两原审被告之间签订《协议书》。2015 年 10 月,高学红、 明工程有限公司
               蒋某提起诉讼,并因不服判决于 2016 年 7 月 8 日提起上诉。
      侵权损害 原告因受客户委托在被告厂区内提货时受伤,原告认为被告应承担责任诉至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 原告:王小伟
356                                                                                                                                                15.00          正在审理
      赔偿纠纷 院。法院作出判决后,原告不服,上诉至中院。                                                 被告:徐工筑路




                                                                                     131
      技术合作 2014 年 2 月 1 日,徐工机械与朱焕文签订了专利许可技术合作合同(编号:JSZX20140227-01),合同 原告:朱焕文
357   开发合同 约定双方就该项发明专利开展合作研究工作,后徐工机械要求解除合同,朱焕文以非法解除为由诉至法 被告:徐工机械、徐工道路机械分公         13.00           已终结
          纠纷 院。                                                                                           司
               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支行向武汉中济铁路物资有限公司出借 4,000 万元贷款,由被告湖北广 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支行
      借款合同 电丰新能源有限公司、徐明建、王立芳等担保,被告湖北广电丰新能源有限公司到期未还款,原告遂起 被告:武汉中济铁路物资有限公司、
358                                                                                                                                              4,207.00         正在审理
          纠纷 诉要求还款,因被告徐工物资供应向原告出具《应收账款债务人确认函》等文件,原告据此要求被告徐 湖北广电丰新能源有限公司、徐明建、
               工物资供应承担赔偿责任。                                                                       王立芳、徐工物资供应
      仓储合同 2013 年 3 月 2 日,原被告签订了仓储协议,约定被告租赁原告的场地、设备等。2015 年 12 月 21 日, 原告:江苏天一物流有限公司
359                                                                                                                                               516.90          正在审理
          纠纷 被告要求解除仓储协议,原告认为侵犯了自身利益,后原告起诉至法院。                               被告: 徐工物资供应
               2013 年 3 月 26 日,被告彭景林驾驶车辆与原告电动车发生碰撞,发生交通事故。该车辆系被告徐工重 原告:孟宪伟
      机动车交
               型所有,并交纳了商业保险。原告遂将保险公司、车辆所有权人和肇事司机诉至法院。法院作出判决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                 已结案,徐工重型不需
360   通事故责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不服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 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彭景林、徐工重                        承担责任
        任纠纷
               75 号民事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                                                                型备件销售部
               2014 年 12 月 16 日,徐工重型与重庆谛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了所有权保
               留条款,后重庆谛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蒲涛签订买卖合同,将诉争车辆转卖,后蒲涛以返还占有物为
      占有物返                                                                                                原告:蒲涛
361            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徐工重型返还占有物。徐工重型不服(2015)九法民初字第 9757 号民事                                         159.00           已终结
        还纠纷                                                                                                被告:徐工重型
               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徐工重型因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 05 民终 736 号民事判决,
               向法院申请再审。
               2012 年 1 月,原告银川荣森达机电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被告徐工重 原告:银川荣森达机电商贸有限公司、
      确认合同 型签订《2012 年工程机械融资租赁合作协议》一份。原告徐宁兰认为两被告之间恶意串通,严重损害 崔建荣、徐宁兰                                     已结案,徐工重型无需
362                                                                                                                                                 ——
      无效纠纷 其合法权益,诉请判令上述合作协议无效。后被告银川荣森达机电商贸有限公司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云龙 被告: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                        承担责任
               区人民法院(2015)云商初字第 1656 号民事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                                 司、徐工重型
               原告和被告成都正弘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周明勇签订三方协议,协议载明成都正弘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因
               其自有的 QY130K 汽车起重机(川 A×××××,VIN 码:LXGDPA5579A009442)维修事宜欠原告车辆维
    修理、重                                                                                                  原告:徐工重型
               修费 2,251,200 元,自 2013 年 9 月份起分期偿还,每月偿还 94,000 元,直至全部欠款项还清为止。该
363 作、更换纠                                                                                                被告:成都正弘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217.12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协议第三条约定周明勇就成都正弘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对原告的欠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间为欠款
        纷                                                                                                    周明勇
               全部还清为止。协议签订后,被告仅支付原告 80,000 元车辆维修款,其余款项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
               故原告诉至法院。
    修理、重 徐工重型与袁翔、安徽麒翔林产品有限公司签署了修理合同,但袁翔、安徽麒翔林产品有限公司欠徐工 原告:徐工重型
364 作、更换纠 重型起重机维修费 607,390 元逾期未支付,2016 年 7 月 12 日,徐工重型提起诉讼。后在法院的调解下,被告:袁翔、安徽麒翔林产品有限公     60.74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纷     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                                                                           司




                                                                                     132
      侵犯企业 2015 年 10 月,徐工进出口法务接到业务人员反馈,徐州工程機械集團進出口有限公司涉嫌侵犯徐工进 原告:徐工进出口
365   名称权纠 出口企业名称权,故 2015 年 10 月 27 日,徐工进出口以徐州工程機械集團進出口有限公司、杨颖、胡 被告:徐州工程機械集團進出口有限   30.00   已终结
          纷   蝶侵犯徐工进出口企业名称权为由起诉至徐州中院。                                               公司、杨颖、胡蝶
      维修合同 2013 年 3 月 10 日,被告池望平与徐工基础签订《关于池望平 XR220D 维修费用达成的协议》,涉案设 原告:徐工基础
366                                                                                                                                            55.00   已终结
        纠纷 备维修完毕后未支付 49.42 万元的维修费用,2016 年 2 月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池望平
      注:1、上表所列诉讼包括法院在 2016 年作出生效文书的诉讼,以及当期提起诉讼且尚未审理终结的诉讼。
      2、上表所列诉讼案件金额为“—”的,表示该案件不涉及金钱给付内容或法院判决无需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承担责任。
      3、上表所列诉讼案件金额涉及美元的暂以美元兑人民币汇率 6.6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于 2017 年 2 月公布的《2016 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统计公报》,2016 年全年人民币平均汇率为 1 美元兑 6.6423 元人民币)进行测算,以分析诉讼金额对发行人的影响。




                                                                                    133
    二、报告期内诉讼未对发行人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一)报告期内各年分类别诉讼统计的情况

    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报告期内发生的诉讼金额按照诉讼类别统计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件
            项目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公司作为原告           91,450.31         39,669.37            16,139.22
诉讼金额      公司作为被告            5,599.63          2,437.47             1,218.45
                   合计              97,049.94         42,106.84            17,357.67
              公司作为原告                    336               199                 101
诉讼数量      公司作为被告                    30                21                  28
                   合计                       366               220                 129
注:1、执行异议案件中,公司及其分子公司作为异议人的视同原告统计、作为被异议人的
视同被告统计。
2、票据无效案件中,公司及其分子公司作为申请人的视同原告统计、作为出票人或收款人
的视同被告统计。
3、2014 年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起诉田本立等人的案件中,徐工筑路仅作为案件
第三人,因此该诉讼不纳入上表统计范围。

    报告期公司涉及诉讼金额和数量呈增加趋势,主要是公司作为原告涉及的诉
讼案件增加。公司作为原告的诉讼案件金额由 2014 年度的 16,139.22 万元增加至
2016 年度的 91,450.31 万元,诉讼案件数量由 2014 年度的 101 件增加至 2016 年
度的 336 件,主要是工程机械行业下游行业走弱以来,公司为了增强催收回款力
度、保证资产质量和公司经营所需现金流,相应加强了应收账款催收的手段,包
括主动提起诉讼等,以加快产品销售回款。通过主动起诉及一系列的收款政策,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性现金流净额逐步改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73,766.76 万元、11,057.35 万元、224,534.03 万元。

    (二)报告期内尚未了结诉讼的情况

    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报告期内尚未了结诉讼(包括正在审理的未决诉讼、已
结案但尚未执行完毕的诉讼)的合计金额为 111,704.18 万元,占公司 2016 年经
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5.416%,占比相对较小,具体情况如下:




                                      134
                                                         占全部尚未了   占公司 2016 年
                                       诉讼金额
                        产生原因                           结诉讼金额   末经审计净资
                                       (万元)
                                                             的比例       产的比例
               买卖合同纠纷/债权转让
                                             92,666.08         82.96%          4.493%
               合同纠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5,814.95          5.21%          0.282%
        作为   追偿权纠纷                     3,891.37          3.48%          0.189%
尚      原告   执行异议                       3,000.00          2.69%          0.145%
未             经销协议违约纠纷                   500           0.45%          0.024%
了
               担保合同纠纷                    410.53           0.37%          0.020%
结
               其他                             603.3           0.54%          0.029%
诉
                      小计               106,886.23           95.69%           5.182%
讼
               借款合同纠纷                   4,207.00          3.77%          0.204%
        作为
               仓储合同纠纷                     516.9           0.46%          0.025%
        被告
               其他                             94.05           0.08%          0.005%
                      小计                    4,817.95         4.31%           0.234%
                 合计                    111,704.18          100.00%           5.416%
注:报告期内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系由于发行人及分子公司销售产品过程中形成,因此将其
与买卖合同纠纷进行合并统计进行分析。

     上述尚未了结诉讼主要是在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正常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民
事案件,且主要是发行人及分子公司为追回应收账款作为原告进行的权利主张。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作为被告的尚未了结诉讼金额为 4,817.95 万元,占
全部尚未了结诉讼金额的比例为 4.31%、占 2016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0.234%,占比较小。

     综上,报告期内诉讼不存在对发行人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
形。

       三、相关风险的披露情况

       (一)报告期内未达到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披露标准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1.1.1 条规定:“上市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的,应当及时披露。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
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本所认为

                                       135
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1.1.2 条规定“上市公
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
算达到本规则 11.1.1 条标准的,适用 11.1.1 条规定。”

                                                                     单位:万元
            项目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当期诉讼金额合计                      97,049.94        42,106.84       17,561.40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2,062,547.65      2,043,895.95   1,990,921.12
当年诉讼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
                                            4.71%          2.06%          0.88%
的净资产比例
1、上表所列当期诉讼包括法院在当期作出生效文书的诉讼,以及当期提起诉讼且尚未审理
终结的诉讼。

    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 2014 年度、2015 年度及 2016 年度的诉讼总额占发行
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0.88%、2.06%和 4.71%,且发行人报
告期内没有涉及虽未达到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披露标准但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
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发行人股东大
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案件。因此,发行人报告期内的
诉讼案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均未达到披露
标准。

    (二)相关风险披露情况

    发行人在 2017 年 5 月 9 日公告的《徐工机械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
订稿)》中的第五章之“六、(一)、5、法律诉讼风险”中披露如下:“公司是全
国工程机械制造商中产品品种与系列最多元化、最齐全的公司之一,其在国内
外资产布局较广,经营活动较多,在日常经营和生产销售中不可避免地存在一
定的纠纷及法律诉讼。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分子公司的诉讼案件主要是正常经
营过程中产生的业务合同纠纷,且各年的诉讼案件合计金额占各年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比例均不超过 5%。虽然公司报告期内的诉讼及法律纠纷金额占净
资产的比例相对较小,目前没有对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但是如
果未来纠纷及法律诉讼继续大幅增加,有可能给公司的经营带来一定的影响。”


                                      136
    四、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查阅了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文件并访谈了相关人员,
同时走访了徐州云龙区人民法院、徐州鼓楼区人民法院、徐州经济开发区人民
法院、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登录查询了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wenshu.court.gov.cn/)。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在报告期的涉诉案件主要是正
常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业务合同纠纷,且以发行人及分子公司作为原告主动起诉为
主;发行人报告期内各年诉讼合计金额占上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相对较小,
未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诉讼案件均未达到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对上市公司重大诉讼的披露标准,且发行人已
在《徐工机械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中对相关风险进行了披露。

问题 13. 请申请人董事会按照证监发行字[2007]500 号《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报告的规定》出具截止 2016 年 12 月 31 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
报告》,请会计师出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请申请人披露说明公司产业转型的具体举措及效果;前次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
资金 8 亿元的具体投向。

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申请人董事会已按照证监发行字[2007]500 号《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报告的规定》出具了截止 2016 年 12 月 31 日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的报告》,并经申请人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申请人会计师江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截止 2016
年 12 月 31 日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出具了苏亚鉴[2017]8 号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137
    二、公司产业转型的具体举措及效果

    (一)以工程机械主业为核心,丰富智能化高端装备产品线

    报告期内,公司始终坚持以工程机械主业为核心,通过研发不断增强传统工
程机械产品的竞争优势,“面向大型工程施工的流动式成套吊装设备关键技术与
应用”等研发成果共获得 13 项省级及以上的重大科技奖项,履带起重机等产品
共获得 17 项省级及以上的行业重要奖项。在围绕传统工程机械产品的基础上,
公司通过收购徐工基础,成立徐工环境、徐工消防等专业化子公司,发挥徐工机
械在工程机械领域积累的研发、制造和销售资源的优势,挖掘细分行业市场机遇,
向桩工机械、环境产业、消防车及消防安全装备等智能化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发展。

    1、收购徐工基础

    为完善工程机械产业结构,抢占铁路建设、地下公用设施建设快速发展的市
场机会,公司经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临时)、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等审议通过,收购了控股股东徐工有限持有的徐工基础 100%股权。

    徐工基础主要从事旋挖钻机、水平定向钻等桩工机械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其技术水平较高、竞争优势较强,目前在全国市场占有率处于领先地位。徐工基
础成立以来共计获得各项有效专利 208 项,其中发明专利 26 项,其中“大型智
能化非开挖定向钻机研发及产业化”项目通过国家火炬项目立项,并荣获 2015
年度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收购徐工基础后,桩工机械获得了快速发
展,成为公司重要的业务板块之一。

    2014 年以来,徐工基础主要财务指标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2016 年末/2016 年度     2015 年末/2015 年度     2014 年末/2014 年度
总资产                 374,507.61              311,531.65             269,879.44
净资产                  55,157.25               51,727.50              30,967.47
营业收入               218,049.97              205,442.43             233,251.88
净利润                 374,507.61              311,531.65             269,879.44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大型桩工机械产业化升级技改工程项目”实施主体
为徐工基础,通过本项目的实施可以解决徐工基础目前生产作业空间狭小、制造
工艺能力不足的矛盾和瓶颈,并通过加大技术改造投资力度,进一步提高桩工机

                                     138
械制造工艺技术水平。

       2、设立徐工环境

    为把握环境治理产业的历史性发展机遇,以大投入力促转型调整,丰富公司
的盈利增长点,培育打造公司工程机械之外的战略新业态,公司于 2015 年 8 月,
出资 10,000 万元人民币设立徐州徐工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2015 年以来,徐工环境主要财务指标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2016 年末/2016 年度         2015 年末/2015 年度
总资产                                   79,450.20                    33,793.69
净资产                                   12,261.58                    10,990.99
营业收入                                 70,994.63                    13,581.26
净利润                                    1,570.60                         190.99

    由上表可见,徐工环境成立以来,收入增长迅速,环境装备产业具有较大的
发展潜力和较好的盈利前景。目前徐工环境已形成“一站三车”(垃圾压缩站、
垃圾转运车、垃圾压缩车、道路清扫车)为主体的四大类别环卫机械系列化产品。
未来,徐工环境将以环卫机械为基础,快速向产业链下游固废处置、土壤修复、
污水处理等环境保护领域拓展,由环保设备制造商向环境治理与运营服务商发
展。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智能化压缩站项目”实施主体为徐工环境。本项目
以公司垃圾压缩站系列产品为基础,进行智能化、成套化的产品能力提升,与公
司主业关系较强,具备良好的产业基础。

       3、设立徐工消防

       为抢抓市场机遇,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抢占市场高点,快速实现
消防产业和高空作业平台产业布局,持续保持市场领先地位,公司于 2016 年 2
月出资 20,000 万元人民币设立徐工消防安全装备有限公司,徐工消防前身为徐
工重型消防机械事业部,经过多年运营后具有深厚的高空作业平台生产经验和技
术积累,已有较强的技术基础和市场基础,“十二五”期间,完成了 40 余项消
防车新品开发,16 项核心技术研究和 3 项核心零部件研制,公司登高类消防车
市场占有率居行业前列。

                                          139
    面向“十三五”,公司新一代的智能化、专业化、成套化、高品质的消防装
备研发工作也取得阶段性的研发成果。2017 年初,徐工新一代高空作业平台
GTJZ0607E、GTJZ1012E、GTJZ1212E、GTBZ14E、GTBZ14JE 共计 5 款产品集
群一次性顺利通过欧盟 CE 认证,成功获得了国际市场“准入证”,有效地提升
了徐工在国际高空作业平台产品市场的竞争实力,也预示着徐工成套化高空作业
平台产品群进军国际市场加快了步伐。

    2016 年,徐工消防主要财务指标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2016 年末/2016 年度
总资产                                                         91,387.83
净资产                                                         20,835.50
营业收入                                                       57,984.16
净利润                                                            748.28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高空作业平台智能制造项目”实施主体为徐工消防。
本项目主要生产和销售臂架式、剪叉式、桅柱式和蜘蛛式四大系列高空作业平台
产品,有利于公司快速切入并抢占国内高空作业平台市场份额。

    (二)从生产型制造企业向服务型制造企业转型

    报告期内,公司成立徐工财务、收购徐工信息 60%股权,围绕工程机械主业,
着手布局生产型服务业,向客户提供产业链服务、软件服务以及智能化解决方案
等综合服务,打破公司以往单一从事工程机械生产并销售的模式,从生产型制造
企业向服务型制造企业转型。

    1、设立徐工财务

    2013 年 6 月,公司现金出资 5 亿元人民币设立徐工财务,主要从事办理成
员单位的存款、贷款、款项收付、结算与清算、票据承兑与贴现等业务。通过投
资设立徐工财务,可以对公司资金进行集中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
成本,增加资金自给的自由度,改善公司财务状况。

    2014 年以来,徐工财务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140
                                                                      单位:万元
  项目       2016 年末/2016 年度      2015 年末/2015 年度     2014 年末/2014 年度
总资产                   965,009.28              785,089.55            581,874.04
净资产                   138,810.93              131,754.40            115,364.95
营业收入                  34,144.91               35,781.08             20,412.66
净利润                    12,056.53               16,301.29             12,378.36

    徐工财务自 2013 年成立以来,作为公司的资金集中管控平台,为成员单位
办理存贷款、款项收付等服务,提高了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有力地支撑公司严
峻形势下转型发展的需要。2015 年 12 月 29 日,徐工财务成为江苏省内首家同
时获批消费信贷和买方信贷业务资格的财务公司,通过买方信贷、消费信贷等产
业链服务,促进了各子公司产品的销售,与公司工程机械主业形成了良好的协同
效应。

    2、收购徐工信息 60%股权

    为了提升智能化制造水平,提高工业化、信息化“两化融合”程度,通过提
供软件服务、智能化整体解决方案等增值服务,向服务型制造业转型升级,同时
借助获取的相关大数据,积极发展“互联网+制造”、“互联网+服务”等新型业
态,公司于 2016 年 1 月出资 1,260.15 万元购买徐工集团所持有的徐工信息 60.00%
股权。

    徐工信息提供的规范化系统服务有利于保障公司信息化系统和商业信息的
安全。公司可借助徐工信息的研发能力为公司开发相关软件以提升公司智能化制
造水平,提高生产效率;并且通过徐工信息为公司下游客户提供软件服务、智能
化整体解决方案等增值服务,在增强客户粘性的同时提升盈利水平,向服务型制
造业转型升级。

    收购完成后,公司可凭借徐工信息的大数据分析能力,对公司在服务型制造
业转型过程中获取的相关大数据进行分析,积极发展“互联网+制造”、“互联网
+服务”等新型业态。公司可借助徐工信息平台,整合内外部资源,培育新的业
绩增长点。

    2016 年,徐工信息主要财务指标如下表所示:




                                      141
                                                               单位:万元
           项目                          2016 年末/2016 年度
总资产                                                            6,133.44
净资产                                                            3,619.19
营业收入                                                          8,361.87
净利润                                                             793.73

    (三)实施“产业+资本”双轮驱动发展战略

    报告期内,公司以徐工投资为主体,开展了部分投资业务。徐工投资成立以
来,积极履行公司“产业+资本”双轮驱动的发展战略。在坚持工程机械主业不
动摇的情况下,为抵御行业周期性下滑导致的盈利下降,保障股东的利益,公司
利用自有资金进行了相关投资,并取得了较好的投资收益,与工程机械主业形成
了良性互补,弥补了工程机械主业不景气带来的不利影响,实现了国有资产和股
东权益的保值增值,帮助公司顺利度过行业周期性低谷的难关,为公司新一轮转
型升级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四)实施国际化战略,从本土工程机械制造商向国际化企业转型

    徐工机械是国内工程机械行业最早走出去的企业之一,通过整合全球资源,
目前已在巴西建立生产制造基地,在欧洲建立了采购中心,并构建了覆盖包括印
度、俄罗斯、巴西、智利、北美等主要国际市场的销售网络。“十三五”期间,
国内市场需求不足、产能过剩的问题将会持续存在。我国工程机械企业都面临着
转型升级的课题,加快国际化拓展、构建新产业及尝试打造多元型产业格局是重
要的方向。徐工机械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拟在印度设立制造基地,以印度市场为
契机,辐射东南亚、中东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充分发挥公司技术优势和服
务优势,落实公司国际化发展战略。

    三、前次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8 亿元的具体投向

    (一)前次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基本情况

    2015 年 4 月 30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终止
2013 年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暨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的议案》,将 2013 年可转换公司债券剩余募集资金 81,252.84 万元永久补充流动
资金。2015 年 5 月 21 日,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142
终止 2013 年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暨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
动资金的议案》。公司实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金额包含 2015 年 3 月 31 日剩余募
集资金 81,252.84 万元及之后的利息收入 209.86 万元,合计 81,462.70 万元。

       (二)公司生产经营对流动资金的需求情况

       工程机械行业企业流动资产规模较大,应收账款和存货余额较大是工程机械
企业的普遍特征。2014-2016 年末,公司流动资产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2016.12.31                     2015.12.31               2014.12.31
       项目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货币资金             493,647.99        16.19         501,803.68      15.29     515,810.19     14.10
应收票据             257,625.81         8.45         201,696.92       6.14     203,338.15      5.56
应收账款            1,541,408.51       50.55     1,803,382.55        54.94   2,003,454.39     54.78
预付账款              30,807.37         1.01          39,243.59       1.20     111,007.89      3.04
其他应收款            48,136.11         1.58         149,397.82       4.55      48,887.63      1.34
应收股利                 964.30         0.03           9,464.84       0.29
存货                 664,372.52        21.79         575,039.89      17.52     771,432.31     21.09
其他流动资产          12,242.09         0.40           2,311.12       0.07       3,131.93      0.09
       合计         3,049,204.68        100      3,282,340.41          100   3,657,062.49      100
应收账款与存
                    2,205,781.03       72.34     2,378,422.44        72.46   2,774,886.70     75.87
    货合计

       由上表可见,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和存货占流动资产的比例较高,两者合
计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均超过 70%,公司流动资产的流动性较弱,对流动资金需求
较大。

       (三)公司前次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具体情况

       截至 2016 年 2 月公司前次募集资金账户注销,剩余募集资金主要划转对象
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资金投向                            划款时间                           金额
徐工环境                                             2015.09.21                           1,200.00
徐工施维英                                           2015.12.07                          80,228.14

       1、2015 年 9 月 21 日,公司从募集资金专户中划拨 1,200 万元至徐工环境,
用于徐工环境投资设立徐工(辽宁)机械有限公司,该笔资金用于徐工(辽宁)


                                               143
机械有限公司成立初期的生产经营,包括原材料和发动机采购、办公费用开支、
员工工资、运输工具购买、以及投标保证金等。

       2、2015 年 12 月 7 日,徐工机械向徐工施维英转款 108,800 万元,其中以募
集资金专户转款 80,228.14 万元,以公司自有资金转款 28,571.86 万元。2015 年
12 月 8 日,徐工施维英使用上述资金 108,800 万元,归还其所欠徐工财务委托贷
款。

       2015 年 12 月 7 日至 12 月 31 日,徐工施维英以银行承兑汇票 110,861.58 万
元,以及现金合计 48,426.15 万元归还徐工机械在 2015 年 12 月 7 日划转的 108,800
万元以及在此之前徐工施维英所欠徐工机械的 50,487.74 万元。

       取得徐工施维英归还的 108,800 万元款项后,徐工财务通过贷款将资金借予
部分子公司使用,借款明细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客户名称                       起始日期       合同金额
                                                        2015/12/12       2,000.00
徐州徐工随车起重机有限公司
                                                         小计            2,000.00
                                                        2015/12/15       3,000.00
                                                        2015/12/15       2,000.00
                                                        2015/12/15       4,000.00
徐州徐工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2015/12/15       1,500.00
                                                        2015/12/15       1,000.00
                                                         小计          11,500.00
                                                        2015/12/25       2,000.00
徐州徐工筑路机械有限公司
                                                         小计            2,000.00
                                                        2015/12/29         750.00
                                                        2015/12/29       1,500.00
徐州徐工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2015/12/29       1,500.00
                                                         小计            3,750.00
                                                        2015/12/30     20,000.00
                                                        2015/12/30     12,000.00
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                                    2016/01/18     10,000.00
                                                        2016/01/18     10,000.00
                                                         小计          52,000.00
                                                        2015/12/15       5,000.00
                                                        2015/12/15       5,000.00
                                                        2016/01/27       5,000.00
                                                        2016/01/27       5,000.00
                                                        2016/01/27       5,000.00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建设机械分公司
                                                        2016/01/27       5,000.00
                                                        2016/01/27       4,000.00
                                                        2016/01/27       3,500.00
                                                        2016/02/18       3,750.00
                                                         小计          41,250.00

                                       144
                       客户名称                        起始日期          合同金额
                                  合计                                     112,500.00

    上述子公司在获取贷款后,主要的资金支出情况汇总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金额
偿还贷款本息                                                            49,289.77
偿还保理本息                                                            15,490.00
工资与劳务费支出                                                         9,888.28
货款                                                                     7,128.08
票据到期兑付                                                             6,450.00
税费支出                                                                 5,211.44
垫付逾期款                                                               4,279.47
公积金                                                                   2,873.59
投标和融资租赁保证金                                                     2,759.97
票据保证金                                                               2,492.05
器材款                                                                     632.96
社保                                                                       489.38
     注
其他                                                                     1,417.25
                      总计                                            108,402.24
注:其他类主要包括电费、差旅费、备用金支出、取现金、维修费餐费和招待费等

    综上,公司前次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8 亿元,主要用于各分子公司正
常的生产经营,包括偿还贷款和保理本息、票据到期兑付、支付工资、货款、社
保及公积金、税费和保证金等。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申请人采取了切实和具体的举措,推动公司向产业专
业化、服务型制造业、国际化企业以及“产业+资本”双轮驱动发展战略转型,
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经核查,公司前次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8 亿元,补充流动
资金后主要用于偿还贷款和保理本息、票据到期兑付、支付工资、货款、社保及
公积金、税费和保证金等日常经营开支。

问题 14. 公司存在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申请人是否存在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
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并就该类行为对申请人及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影响发表核查
意见,申请人是否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七)项的情
形。


                                         145
        【回复】

        一、发行人不存在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
    未对发行人及本次非公开发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一)发行人未被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
    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
    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
    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
    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
    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文件并经其确认,同时经登录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
    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网(http://wenshu.court.gov.cn/),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未被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发行人被列入全国法院被执行人名单的案件

        1、发行人被列入执行人名单,且相关案件尚未执行完毕的情况

        经查询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站(http://zhixing.court.gov.cn/search)、
    截至本反馈回复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且相应案件仍在执
    行中的情况如下:

序 被执行人                                                                       执行标的
             立案时间                案号                     执行法院
号 姓名/名称                                                                      (万元)
1    徐工机械   2016/12/1   (2016)内 0602 执 4757 号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8.21
2    徐工基础 2016/1017     (2016)吉 0112 执 798 号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64.20

        1、序号 1 案件由鄂尔多斯市兴业农机有限公司因产品质量问题提起诉讼。
    根据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商初字第 340 号判决书,案件
    的判决结果为: 1)解除原告鄂尔多斯市兴业农机有限公司与徐工机械签订的《工
    业品买卖合同》中关于 LW541 型号轮式装载机的买卖合同关系;(2)原告鄂尔


                                            146
多斯市兴业农机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十日内退还徐工机械装载机,被告
徐工机械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15 日内返还原告购买设备款 25.2 万元;(3)徐
工机械支付原告因上述装载机存在质量问题而造成的损失 30,080 元;(4)驳回
原告鄂尔多斯市兴业农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7,481 元,由原
告负担 1,950 元,由被告承担 5,531 元。

    公司已于 2017 年 4 月 24 日支付完毕上述判决书中要求的退款等;由于该案
判决中要求鄂尔多斯市兴业农机有限公司履行退还装载机的义务,但其因装载机
不知去向无法退还,截至本反馈回复出具日,双方正通过法院进行执行调解。

    2、序号 2 的案件由吉林省博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长春市博强管道工程
有限责任公司)因产品责任纠纷提起诉讼。根据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的(2016)吉 01 民终 1 号判决书,案件的判决结果为:(1)撤销长春市双阳区
人民法院(2014)双民初字第 1361 号民事判决;(2)上诉人徐工基础于本判决
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上诉人吉林省博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各项损失共计人
民币 624,403.96 元;(3)驳回上诉人徐工基础其他上诉请求;(4)驳回上诉人吉
林省博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 10,974.00 元,由上
诉人徐工基础负担 9,552.00 元,由上诉人吉林省博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1,422.00 元;上诉人吉林省博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9,152.00 元,由上诉人徐工基础负担 7,966.00 元,由上诉人吉林省博强建设工程
有限公司负担 1,186.00 元;上诉人徐工基础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10,947.00 元,
由上诉人徐工基础负担。

    由于该案件经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后,徐工基础提起再审申
请,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6 年 8 月 19 日作出再审案件的受理通知;同时长
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于 2016 年 12 月作出(2016)吉 0112 执 798 号执行裁定书,
认为“因被执行人已申请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现正等待省院结果,经申请
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省院对本案有结果时,再恢复本案强制执
行”。因此徐工基础暂未执行上述判决结果,截至本反馈回复出具日,再审案件
仍在审理中。

    经查询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站(http://zhixing.court.gov.cn/search)、


                                     147
截至本反馈回复出具日,除上表所列仍在执行中的案件外,发行人及分子公司另
有 25 宗作为被执行人、合计总金额 911.85 万元的案件。截至本反馈回复出具日,
相关案件已执行完毕,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已履行完毕相关案件生效法律文书确
定的义务,不存在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对于上
述 2 宗仍在执行中的案件,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将在相关执行调解或审理结束
后,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相应的义务。

       (三)除被列入被执行人名单外,发行人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其他案件

    经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同时根据发行人提供
的付款凭证等资料文件并经其确认,除上述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外,发行人及其
分子公司在报告期内另有 82 宗作为被告的已判决案件,合计金额为 4,679.66 万
元。截至本反馈回复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已履行完毕相关诉讼或执行案
件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相关义务,不存在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
定义务的行为。

       二、发行人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七)项的
情形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第三十九条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七)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
益的其他情形。”

    发行人不存在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不存在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七)项所列示的情形。

       三、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查阅了发行人提供的付款凭证等资料文件并经其确
认,同时查询了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http://zhixing.court.gov.cn/search)、
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网站(http://shixin.court.gov.cn/)、中
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等信息。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

                                     148
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七)项所列示的情形。

问题 15.申请人拟使用募集资金 10 亿元对 2013 年成立的全资子公司徐工集团财
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进行增资。

请申请人披露说明财务公司成立以来每年的前十大客户及主要业务;上述投资是
否属于财务性投资,是否“脱实向虚”,上述资金是否可能间接流入公司控股股
东或实际控制人。

请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结合财务公司报告期的资金使用主体及从事业
务的情况,说明上述增资金额是否有明确的用途,是否属于非资本性支出,是否
能够合理测算需求量,并对本次发行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
十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发表意见。

    【回复】

    一、徐工财务成立以来的每年前十大客户和主要业务情况

    徐工财务自 2013 年 6 月成立以来,以加强公司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资金使
用效率为目的,主要为各成员单位提供交易款项收付、吸收成员单位存款、向成
员单位提供贷款,办理成员单位间的委托贷款、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等服务。按贷款金额统计,徐工财务各年度前十大客户情况如下:

    2013 年,徐工财务前十大客户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单位                        贷款金额
    1    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                                    106,517.69
    2    徐州徐工物资供应有限公司                                 72,792.31
    3    徐州徐工施维英机械有限公司                               60,621.15
    4    徐州工程机械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                           40,000.00
    5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建设机械分公司               37,328.51
    6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科技分公司                   16,000.00
    7    徐州徐工铁路装备有限公司                                 15,000.00
    8    徐州徐工筑路机械有限公司                                 14,531.78
    9    徐州徐工液压件有限公司                                   10,000.00
   10    徐州工程机械保税有限公司                                  7,184.18
                         合计                                    379,975.62

    2014 年,徐工财务前十大客户情况如下:

                                     149
                                                         单位:万元
序号                         单位                    贷款金额
   1   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                                170,444.58
   2   徐州徐工物资供应有限公司                            197,521.95
   3   徐州徐工施维英机械有限公司                          153,423.71
   4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建设机械分公司           40,712.07
   5   徐州工程机械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                       40,000.00
   6   徐州工程机械保税有限公司                             34,425.65
   7   徐州徐工特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15,154.16
   8   徐州徐工传动科技有限公司                             12,250.97
   9   徐州徐工随车起重机有限公司                            8,164.03
  10   徐州徐工筑路机械有限公司                              6,527.86
                       合计                                678,625.00

  2015 年,徐工财务前十大客户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单位                    贷款金额
  1    徐州徐工物资供应有限公司                            179,305.71
  2    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                                155,294.80
  3    徐州徐工施维英机械有限公司                          141,353.08
  4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建设机械分公司           97,304.82
  5    徐州徐工投资有限公司                                 59,000.00
  6    徐州工程机械保税有限公司                             56,818.17
  7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48,000.00
  8    徐工机械道路机械分公司                               40,902.40
  9    徐州徐工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35,352.32
  10   徐州徐工筑路机械有限公司                             20,392.84
                       合计                                833,724.14

  2016 年,徐工财务前十大客户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单位                    贷款金额
   1   徐州徐工物资供应有限公司                          226,545.10
   2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建设机械分公司        137,577.28
   3   徐州徐工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121,330.54
   4   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                                74,449.36
   5   徐州徐工投资有限公司                                45,000.00
   6   徐工机械道路机械分公司                              35,821.12
   7   徐州徐工随车起重机有限公司                          29,058.77
   8   徐州工程机械保税有限公司                            25,983.31
   9   徐州徐工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17,462.64
  10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科技分公司              14,450.65
                       合计                              727,678.78

  二、上述投资是否属于财务性投资,是否“脱实向虚”




                                   150
    (一)上述投资符合国家关于制造强国建设的相关政策

    按照《中国制造 2025》、《国务院关于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指
导意见》等要求,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多元化金融服务体系,大力推动金融产品和
服务创新,加强和改进对制造强国建设的金融支持和服务,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国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监会于 2017 年 3 月 28 日联合
印发《关于金融支持制造强国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对积极发展和完善支持制造强国建设的多元化金融组织体系提
出了四点具体要求,包括“规范发展制造业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支持符合条件
的制造业企业集团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充分发挥财务公司作为集团资金归
集平台、资金结算平台、资金监控平台、融资营运平台、金融服务平台的功
能,有效提高企业集团内部资金运作效率和精细化管理水平。鼓励具备条件的
制造业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在有效防控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开展成员单位产品的
买方信贷、消费信贷和融资租赁服务,促进集团产品销售。稳步推进企业集团
财务公司开展延伸产业链金融服务试点工作,通过‘一头在外’的票据贴现业
务和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促进降低产业链整体融资成本,更好的支持集团主业
发展。”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 10 亿元用于对徐工财务增资,有利于徐工财务扩大包括
买方信贷和消费信贷在内的产业链服务规模,促进发行人的产品销售,有利于
公司工程机械主业更好更快发展,符合《关于金融支持制造强国建设的指导意
见》相关精神。

    (二)上述投资不属于财务性投资,不存在“脱实向虚”的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 10 亿元用于对徐工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增资,用于包括买方信
贷、消费信贷在内的产业链服务,促进成员单位的产品销售。

    2015 年 12 月 29 日,江苏银监局向徐工财务下发《中国银监会江苏监管局
关于徐工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新增业务范围的批复》(苏银监复[2015]387 号),同
意徐工财务新增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成员产品的买方信贷、成员单位产品
的融资租赁业务。徐工财务为成员单位的终端客户提供信贷服务,符合银监会的
相关规定。

                                   151
    工程机械行业产品单价高,下游客户在产品购买时融资需求较大,具有广
泛开展消费信贷和买方信贷等业务的市场基础。同时,在工程机械制造业整体
下滑的情况下,能否提供整车产品买方融资服务已成为影响企业整体产品竞争
力的关键因素。有鉴于此,自徐工财务成立以来,各成员单位迫切希望徐工财
务能够直接参与到成员单位产品销售环节,为终端客户提供产业链服务,巩固
公司销售网络,支持公司实体业务板块的发展,因此徐工财务开办买方信贷、
消费信贷等业务是各成员单位的共同愿望,也是提升徐工机械产品竞争力的决
定性因素。

    综上,徐工机械拟使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中的 10 亿元对徐工财
务进行增资,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精神,符合经济“新常态”下工程机械行业市
场的发展趋势以及徐工机械立足工程机械主业、转型升级的发展战略,契合各
成员单位的实际业务需求,对公司产品销售有较强的促进作用,是公司把握市
场机遇、向工程机械下游环节延伸的重要战略举措,不属于财务性投资,不存
在“脱实向虚”的情况。

    三、上述资金不会间接流入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本次向徐工财务增资 10 亿元,将用于包括买方信贷、消费信贷在内的产业
链服务,向成员单位的终端客户提供按揭贷款服务。根据中国银监会下发的《企
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财务公司的成员单位包括母公司及其控股 51%以上
的子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单独或者共同持股 20%以上的公司,或者持股不足
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母公司、子公司下属的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
会团体法人。目前徐工财务的成员单位均为徐工机械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
司,而上述资金的使用主体为成员单位的终端客户。

    徐工财务在开展买方信贷、消费信贷业务时,如面对成员单位的终端客户
为徐工集团、徐工有限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时,则不向其提供买方信贷和消费
信贷业务,对此徐工财务已出具相关承诺。

    综上,上述资金不会间接流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



                                 152
       四、报告期资金使用主体和所从事业务的情况

       徐工财务自 2013 年 6 月成立以来,以加强公司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资金使
用效率为目的,主要为各成员单位提供交易款项收付、吸收成员单位存款、向
成员单位提供贷款、办理成员单位间的委托贷款、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
贴现等服务。2013-2015 年,徐工财务的资金使用主体主要为公司各成员单位,
即徐工机械及其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分子公司,徐工财务开展的上述业务,
能够实现各成员单位间资金需求与富余资金的匹配,提高了徐工机械合并范围
内分子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满足资金需求方的需求,也有利于降低徐工机械
整体的财务费用。

       2015 年 12 月 29 日,江苏银监局向徐工财务下发《中国银监会江苏监管局
关于徐工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新增业务范围的批复》(苏银监复[2015]387 号),同
意徐工财务新增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成员单位产品的买方信贷、成员单位
产品的融资租赁业务。徐工财务自 2016 年起开始从事买方信贷和消费信贷业务,
实现了从仅服务成员单位向服务外部终端客户的转变,有效助力了成员单位的产
品销售。其中,徐工财务 2016 年买方信贷和消费信贷业务的前十大客户如下表
所示:

                                                                单位:万元
序号                            客户名称                      累计规模
  1     北京瑞泰达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10,500.00
  2     天津市会昌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7,522.40
  3     河南路友机械有限公司                                        6,500.00
  4     广西徐重机械有限公司                                        5,550.00
  5     张真祥                                                      5,064.00
  6     天津市周亿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5,036.80
  7     安徽路之友道路机械有限公司                                  4,200.00
  8     新疆畅达路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3,500.00
  9     湖北人杰特种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3,390.00
10      乌兰察布市安达大件吊装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3,337.50
                              合计                                54,600.70

       本次募集资金并向徐工财务增资 10 亿元用于开展买方信贷和消费信贷业
务,服务各子公司的终端客户,促进公司产品销售,资金用途明确。




                                       153
    五、财务公司开展买方信贷、消费信贷业务资本金需求量测算

    徐工财务提供的产业链服务主要是为终端客户购买成员单位的产品进行融
资,成员单位产品的销售情况和融资销售规模直接影响到产业链业务的规模。

    为更好服务成员单位,体现财务公司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使命,徐工财务拟
在未来五年将产业链服务占所有融资销售的比例提升至 20%,结合财务公司目前
实际信贷承受能力和未来规划,预计 2017-2021 年产业链服务占融资销售的比例
分别为 5%、8%、10%、15%及 20%。按公司融资销售平均余额规模 100 亿元进
行测算,徐工财务未来五年开展产业链服务的平均余额规模分别为 50,000 万元
人民币、80,000 万元人民币、100,000 万元人民币、150,000 万元人民币和 200,000
万元人民币。按照上述测算顺利开展买方信贷和消费信贷业务对徐工财务的资本
金要求较高,徐工财务 2014 年、2015 年和 2016 年各年末资产负债率分别为
80.17%、83.22%和 85.62%,随着各项业务规模的扩大,其资产负债率水平不断
上升。本次增资 10 亿元可以有效地缓解徐工财务资金筹措压力,按照计划扩大
买方信贷和消费信贷的业务规模。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一)本次发行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1、本次非公开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515,600 万元,用于智能化地下
空间施工装备制造项目、高空作业平台智能制造项目、智能化物流装备制造项目、
智能化压缩站项目、大型桩工机械产业化升级技改工程项目、印度工程机械生产
制造基地投资项目、徐工机械工业互联网化提升项目以及增资徐工集团财务有限
公司,上述项目拟投资总额共计 692,558 万元,募集资金不超过项目需要量。

    2、本次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
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3、本次募集资金没有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
与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也没有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证券为主要业
务的公司。

    4、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与公司控股股东不会产生同业竞争,也不会


                                    154
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5、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投向变更、
信息披露、使用情况监督以及责任追究等内容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本次募集资
金到位后,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指定的专用账户,以有效保证募集资金的专款专
用,使募集资金发挥其最大效用。

     (二)本次发行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
定

     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不存在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的
情形。

     3、不存在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的情形。

     4、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
罚,最近十二个月内也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5、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6、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7、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三)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 10 亿元对徐工集团财务有限
公司增资,用于买方信贷和消费信贷业务,有利于促进公司产品销售,做大做强
公司工程机械主业,增资资金具有明确的用途,能够合理测算资金需求量,不属
于财务性投资,上述资金也不会间接流入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
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155
问题 16.本次募集资金除拟增资财务公司外,其余 41 亿元将投入“高端装备智
能化制造项目”、“环境产业项目”、“工程机械升级及国际化项目”、“徐
工机械工业互联网化提升项目”四大类共计 7 个子项目。

请申请人披露说明:①本次募投项目董事会前的投入情况;②本次募投项目募集
资金的预计使用进度;③本次募投项目建设的预计进度安排;④本次募投项目具
体投资构成和合理性,以及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⑤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
若是非全资子公司,请说明选择非全资子公司的原因及实施方式,其他股东是否
同比例增资,如不是同比例增资,请提供增资的定价依据及审计报告或评估报告;
⑥印度子公司的设立时间,以及募集资金投入是否存在障碍;⑦本次募投项目的
经营模式及盈利模式,其与公司主业及产业转型的关系,是否存在继续扩大过剩
产能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本次募投项目董事会前的投入情况

     2016 年 12 月 12 日,发行人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临时)审议通
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并于 2016 年 12 月 13 日公
开披露了会议决议的相关公告。截至 2016 年 12 月 12 日,大型桩工机械产业化
升级技改工程项目已投入金额为 4,912 万元,主要投入包括工程设计、工程勘
察、场地平整、土地购置款、部分厂房建设、部分设备购置及安装费用等。

     除大型桩工机械产业化升级技改工程项目外,其他项目在 2016 年 12 月 12
日之前尚未投入。

       二、本次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预计使用进度

     本次募投项目预计总投入和计划投入募集资金安排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投资    拟使用募集    项目预计建
序号                 项目名称
                                                 总额      资金金额        设期
 1      智能化地下空间施工装备制造项目            60,221        42,236       24 个月
 2      高空作业平台智能制造项目                 123,460        95,870       24 个月


                                         156
                                                    项目投资     拟使用募集     项目预计建
序号                 项目名称
                                                      总额       资金金额         设期
 3      智能化物流装备制造项目                        120,532         80,270        24 个月
 4      智能化压缩站项目                               64,040         43,006        24 个月
 5      大型桩工机械产业化升级技改工程项目             48,280         17,250        24 个月
 6      印度工程机械生产制造基地投资项目              132,642         99,953        24 个月
 7      徐工机械工业互联网化提升项目                   43,383         37,015        36 个月
                    合计                              592,558        415,600

       各募投项目资金预计使用进度如下:

       (一)智能化地下空间施工装备制造项目

     智能化地下空间施工装备制造项目建设期为 24 个月,项目总投入 60,221 万
元,其中募集资金投入 42,236 万元,具体预计使用进度如下:

                                                                                单位:万元
     时间       第一季度        第二季度           第三季度      第四季度      第一年合计
 投入金额            1,729             433              9,638       13,542           25,342
     时间       第五季度        第六季度           第七季度      第八季度         总计
 投入金额            6,829           4,379              3,620         2,066          42,236

       (二)高空作业平台智能制造项目

     高空作业平台智能制造项目建设期为 24 个月,项目总投入 123,460 万元,其
中募集资金投入 95,870 万元,募集资金具体预计使用进度如下:

                                                                                单位:万元
     时间       第一季度        第二季度           第三季度      第四季度      第一年合计
 投入金额             165            1,345              8,525       18,126           28,161
     时间       第五季度        第六季度           第七季度      第八季度         总计
 投入金额           24,275          16,275             17,334         9,825          95,870

       (三)智能化物流装备制造项目

     智能化物流装备制造项目建设期为 24 个月,项目总投入 120,532 万元,其中
募集资金投入 80,270 万元,募集资金具体预计使用进度如下:

                                                                                单位:万元
     时间       第一季度        第二季度       第三季度         第四季度       第一年合计
 投入金额            3,045           6,874            14,646        15,615           40,180



                                             157
   时间      第五季度     第六季度       第七季度         第八季度             总计
 投入金额        13,684       11,022             9,025         6,359              80,270

    (四)智能化压缩站项目

   智能化压缩站项目建设期为 24 个月,项目总投入 64,040 万元,其中募集资
金投入 43,006 万元,募集资金具体预计使用进度如下:

                                                                              单位:万元
   时间      第一季度     第二季度           第三季度      第四季度          第一年合计
 投入金额         1,548          775             11,405       12,116              25,844
   时间      第五季度     第六季度           第七季度      第八季度            总计
 投入金额         4,300        2,580              6,882        3,400              43,006

    (五)大型桩工机械产业化升级技改工程项目

   大型桩工机械产业化升级技改工程项目项目总投入 48,280 万元,其中募集资
金投入 17,250 万元。截至 2017 年 4 月,该项目已完成厂房主体、道路管网设施
和其他公用配套设施土建施工的主要部分,部分设备安装完成。项目处于项目建
设中期阶段,预计在 2018 年 6 月完工。募集资金预计使用进度如下:

                                                                              单位:万元
  时间      第一季度      第二季度           第三季度       第四季度          第一年合计
投入金额         2,360          2,890             3,080              3,200        11,530
  时间      第五季度      第六季度                                               总计
投入金额         3,340          2,380                                             17,250

    (六)印度工程机械生产制造基地投资项目

   印度工程机械生产制造基地投资项目建设期为 24 个月,项目总投入 132,642
万元,其中募集资金投入 99,953 万元,募集资金具体预计使用进度如下:

                                                                              单位:万元
   时间      第一季度     第二季度           第三季度      第四季度          第一年合计
 投入金额         7,400       11,360             14,841       16,379              49,980
   时间      第五季度     第六季度           第七季度      第八季度            总计
 投入金额        19,788       14,796              5,589        9,800              99,953




                                       158
    (七)徐工机械工业互联网化提升项目

   徐工机械工业互联网化提升项目建设期为 36 个月,项目总投入 43,383 万元,
其中募集资金投入 37,015 万元,募集资金具体预计使用进度如下:

                                                                       单位:万元
   时间      第一季度    第二季度           第三季度     第四季度     第一年合计
 投入金额        1,000        3,000              4,400        4,240        12,640
   时间      第五季度    第六季度           第七季度     第八季度     第二年合计
 投入金额        4,000        3,600              3,600        3,718        14,918
   时间      第九季度    第十季度       第十一季度       第十二季度     总计
 投入金额        4,200        3,600              1,300          357        37,015




                                      159
     三、本次募投项目建设的预计进度安排

     (一)智能化地下空间施工装备制造项目

     该项目建设期为 24 个月,具体建设预计进度安排如下:

                                                                                                                                           单位:月
序号              工作内容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1     可行性报告及审批
 2     初步设计及审批
 3     施工图设计
 4     工程施工建设
 5     设备订货、安装、调试
 6     非标设计、制造、安装、调试
 7     人员培训
 8     试生产及投产

     (二)高空作业平台智能制造项目

     该项目建设期为 24 个月,具体建设预计进度安排如下:

                                                                                                                                           单位:月
序号              工作内容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1     可行性报告及审批
 2     报批相关手续



                                                                160
 3     工程设计及厂房设施改造
 4     设备招标和采购
 5     设备安装
 6     试生产和验收

     (三)智能化物流装备制造项目

     该项目建设期为 24 个月,具体建设预计进度安排如下:

                                                                                                                                           单位:月
序号              工作内容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1     可行性报告及审批
 2     初步设计及审批
 3     施工图设计
 4     工程施工建设
 5     设备订货、安装、调试
 6     非标设计、制造、安装、调试
 7     人员培训
 8     试生产及投产

     (四)智能化压缩站项目

     该项目建设期为 24 个月,具体建设预计进度安排如下:

                                                                                                                                           单位:月




                                                                161
    序号               工作内容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1      可行性报告及审批
     2      施工图设计
     3      预算招标
     4      厂房及厂区建设
     5      设备选型及招标
     6      原有设备搬迁
     7      新设备安装调试
     8      人员培训
     9      试生产
     10     单项验收
     11     整体验收

          (五)大型桩工机械产业化升级技改工程项目

         该项目建设期为 24 个月。截至 2017 年 4 月,该项目已完成厂房主体、道路管网设施和其他公用配套设施土建施工的主要部分,
部分设备安装完成。项目现处于项目建设中期阶段,预计在 2018 年 6 月完工。具体建设预计进度安排如下:

                                                                                                                                                                                   单位:月
序
         工作内容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号
1        立项、可研等手续审批
2        土建施工
3        设备购置



                                                                                                  162
 4       设备安调
 5       试车运行
 6       竣工验收

            (六)印度工程机械生产制造基地投资项目

         该项目建设期为 24 个月,具体建设预计进度安排如下:

                                                                                                                                                                                                          单位:月
     序号    工作内容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1       可研编制与审批
     2       履行相关手续
     3       项目勘察设计
     4       土建安装工程招标
     5       土建安装工程施工
     6       设备采购招标
     7       设备安装、试运转
     8       项目竣工验收、具备生产能力

            (七)徐工机械工业互联网化提升项目

         该项目建设期为 36 个月,具体建设预计进度安排如下:

                                                                                                                                                                                                          单位:月
序
             建设方向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号




                                                                                                           163
1   徐工工业云

2   徐工物联网

3   营销管控一体化平台

4   智能供应链

5   协同研发信息平台

6   财务共享服务中心

7   徐工大数据平台




                         164
      四、本次募投项目具体投资构成和合理性,以及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

      本次募投项目规模均符合行业特征,投资构成是根据项目建设和运营的需
要经过科学测算而得出,符合公司经营现状与业务拓展情况,具有合理性。本
次募集资金投入将全部用于项目的资本性支出。具体情况如下:

      (一)智能化地下空间施工装备制造项目

      本项目总投资 60,221 万元,其中资本性支出为 42,254 万元,发行人拟将本
次募集资金中的 42,236 万元投入本项目,并全部用于本项目的资本性支出。本
项目投资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额             资本性支出         非资本性支出
  1      建筑安装工程费                        12,154               12,154
  2      设备购置及安装费                      26,828               26,828
  3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3,272                3,272
  4      铺底流动资金                          17,967                               17,967
               合计                            60,221               42,254          17,967

      根据机械工业第一设计研究院(工程咨询甲级资质)出具的《智能化地下
空间施工装备制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投资构成明细如下。

      1、建筑安装工程费明细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厂房及配套设施建筑安装费用,各项目投入根据当地现
行建筑材料价格和定额费用水平,以及建筑结构形式进行估算,具体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金额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金额
  1     联合厂房                  8,131         7       厂区给排水管网                 375
  2     办公楼                    1,339         8       厂区照明、配电                 300
  3     倒班宿舍                      672       9       厂区动力管网                   225
  4     食堂                          277       10      道路广场                       626
  5     动力站房                      26        11      绿化                           104
  6     门卫                          25        12      围墙                              54
                               合计                                                 12,154

      2、设备购置及安装费明细



                                         165
        本项目新建联合厂房、流水线布置生产设备,将形成地铁暗挖设备、超前
钻探支护设备以及各种开挖设备、支护设备、出渣设备等地系列成套化生产线。
设备购置及安装费中,各设备根据设备的市场价格及供应商报价进行估算,设
备单价包含设备安装费。设备购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设备种类                  主要设备                 数量(台套)     总价
                         立式加工中心、焊接机器人、四工位回
                         转机床、立式镗铣加工机床、电动螺旋
    1   联合厂房主要设备 压力、数控龙门钻铣中心、成套设备、               334    25,728
                         镗、钻孔组合机床等大型设备,各类电
                         动双梁起重机、液压机;其他工业设备
    2   联合厂房辅助设备 电磁吸盘、防尘装置等辅助类设备                 非标      1,100
                             合计                                         334    26,828

        3、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明细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包括土地费用、建设单位管理费、勘察设计费、监理费
等,是项目建设所必要的费用。具体构成如下:

序
             项目名称        投资金额(万元)                  取费标准
号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
1       建设单位管理费                   140
                                                [2002]394 号
                                                原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格[2002]10 号
2       勘察设计费                       916
                                                文”
                                                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发改价格[2007]
3       监理费                           195
                                                670 号”
4       工程保险费                       117    原机械工业部机械计[1995]1041 号文
5       联合试运转费                     134    原机械工业部机械计[1995]1041 号文
        办公及生活家具购置
6                                         67    按员工 1600 元/人配置
        费
7       招投标代理费                       8    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 号”
        环境影响评价及环境                      原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计价格
8                                          6
        评价报告费                              [2002]125 号
9       土地费用                       1,689    15 万/亩,112.56 亩
             合计                      3,272

        4、铺底流动资金

        铺底流动资金按流动资金的 30%计算。根据流动资金估算表,达产年流动

                                        166
资金为 59,890 万元,则铺底流动资金为 59,890*30%=17,967 万元。铺底流动资
金属于非资本性支出。

      综上,本项目规模符合行业特征,投资构成是根据项目建设和运营的需要
经过科学测算而得出,符合公司经营现状与业务拓展情况,具有合理性。本项
目资本性支出为 42,254 万元,发行人拟将本次募集资金中的 42,236 万元投入本
项目,并全部用于本项目的资本性支出。

      (二)高空作业平台智能制造项目

      本项目总投资 123,460 万元,其中资本性支出 95,870 万元,发行人拟将本
次募集资金中的 95,870 万元投入本项目,并全部用于本项目的资本性支出。本
项目投资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额          资本性支出     非资本性支出
  1        建筑安装工程费                        1,955          1,955
  2        设备购置及安装费                     92,227         92,227
  3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4,688          1,688              3,000
  4        铺底流动资金                         24,590                            24,590
               合计                         123,460            95,870             27,590

      根据机械工业第一设计研究院(工程咨询甲级资质)出具的《高空作业平
台智能制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投资构成明细如下。

      1、建筑安装工程费明细

      本项目在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已有的厂房、土地上进
行实施,建筑安装工程费为对已有厂房及配套设施进行改造。各项目投入根据
当地现行建筑材料价格和定额费用水平,以及建筑结构形式进行估算,具体情
况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金额(万元)
      一      土建改造
      1       装配及仓库厂房地坪改造                                                880
      .2      办公楼、食堂装修费用                                                  240
      3       生产设施改造                                                          215
      二      公用管线改造


                                          167
     1       结构车间电气改造                                                        210
     2       结构车间通风改造                                                        70
     3       车间动力管网改造                                                        85
     4       厂区管网改造                                                            80
     三      停车场、调试场地坪                                                      175
                        合计                                                     1,955

       2、设备购置及安装费明细

       本项目建成后将形成直曲臂式、剪叉式、桅杆式、蜘蛛式四大系列高空作
业平台的生产线,设备包括结构件下料、拼装、焊接、机加工、装配、成品调
试等。设备购置及安装费中,各设备根据设备的市场价格及供应商报价进行估
算,设备单价包含设备安装费。设备购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设备种类                 主要设备                数量(台套)      总价
 1     下料、成型设备   各类切割机、折弯机、压力机等                 87         17,045
 2     结构件焊接设备   各类自动焊接线、焊接机等                     311        28,600
                        卧式加工中心、双面落地镗铣加工中
 3     结构件机加工设备 心、龙门钻铣加工中心、五面体加工             75         20,290
                        中心等
                        直曲臂产品装配线、剪叉车产品装配
 4     装配设备                                                     158          8,640
                        线、装配机械手等
                        龙门式三坐标、激光跟踪仪、疝灯老
 5     计量检测设备                                                  28          3,075
                        化箱等
 6     物流运输设备     空中/地面输送链、AGV 自动输送系统            46          1,700
                        双梁桥式起重机、半门式起重机、拖
 7     起重运输设备                                                 191          8,710
                        车、叉车等
                        焊接气、切割气等集中供气系统、柴
 8     车间辅助设备                                                   7          2,497
                        油集中供油系统等
 9     信息网络设备     MES 终端、计算机工作站等                    283          1,670
                            合计                                   1,186        92,227

       3、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明细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包括建设期场地租用费、建设单位管理费、勘察设计费、
监理费等,是项目建设所必要的费用,其中建设期场地租用费属于非资本性支
出,其他项目属于资本性支出。具体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168
序
                  项目名称       投资金额(万元)                  取费标准
号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
1        建设单位管理费                         24
                                                     [2002]394 号
                                                     原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格[2002]10
2        勘察设计费                         735
                                                     号文”
                                                     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发改价格[2007]
3        监理费                                 37
                                                     670 号”
4        工程保险费                         283      原机械工业部机械计[1995]1041 号文
5        联合试运转费                       461      原机械工业部机械计[1995]1041 号文
6        办公及生活家具购置费               120      按员工 1600 元/人配置
7        招投标代理费                           20   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 号”
         环境影响评价及环境评                        原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计价格
8                                                8
         价报告费                                    [2002]125 号
9        建设期场地租用费                  3,000     建设期 2 年,1,500 万/年
                  合计                     4,688

         4、铺底流动资金

         铺底流动资金按流动资金的 30%计算。根据流动资金估算表,达产年流动
资金为 81,966 万元,则铺底流动资金为 81,966*30%=24,590 万元。铺底流动资
金属于非资本性支出。

         综上,本项目规模符合行业特征,投资构成是根据项目建设和运营的需要
经过科学测算而得出,符合公司经营现状与业务拓展情况,具有合理性。本项
目资本性支出为 95,870 万元,发行人拟将本次募集资金中的 95,870 万元投入本
项目,并全部用于本项目的资本性支出。

         (三)智能化物流装备制造项目

         本项目总投资 120,532 万元,其中资本性支出为 80,352 万元。发行人拟将
本次募集资金中的 80,270 万元投入本项目,并全部用于本项目的资本性支出。
本项目投资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额            资本性支出         非资本性支出
     1      建筑安装工程费                      23,340            23,340
     2      设备购置及安装费                    51,240            51,240
     3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5,772             5,772


                                          169
     4      铺底流动资金                            40,180                            40,180
                   合计                         120,532               80,352          40,180

         根据机械工业第一设计研究院(工程咨询甲级资质)出具的《智能化物流
装备制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投资构成明细如下:

         1、建筑安装工程费明细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厂房及配套设施建筑安装费用,各项目投入根据当地现
行建筑材料价格和定额费用水平,以及建筑结构形式进行估算,具体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金额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金额
 1        大型联合厂房:               19,152          7      液氧站                      117
 2        成品库                          922         8      发货场                         61
 3        厂区给排水                      581         9      道路及广场                  560
 4        厂区电气                        464        10      试车场                      600
 5        厂区动力                        348        11      绿化                        360
 6        油化库                          112        12      门卫                           63
                                   合计                                               23,340

         2、设备购置及安装费明细

         本项目建成后将形成中大吨位内燃叉车、中小吨位电动叉车、AGV 自动导
引运输车和叉车属具等系列产品的生产能力,通过新建车架车间、门架车间、
装配车间、驱动桥车间、属具车间、立式仓储中心、试验研发中心等生产车间,
并购置相应设备。设备购置及安装费中,各设备根据设备的市场价格及供应商
报价进行估算,设备单价包含设备安装费。设备购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设备种类                      主要设备                  数量(台套)   总价
                              各类切割机、液压机、压力机、焊接
 1       备料、车架车间设备                                                    207     5,910
                              机械手工作站等
                              门架槽钢生产线、焊接机械手工作
 2       门架车间设备                                                          101     2,440
                              站、门架装配线等
                              总装生产线、车架准备线、发动机准
 3       装配车间设备                                                           81     4,010
                              备线、AGV 地面输送等
                              卧式加工中心、立式加工中心、数控
 4       驱动桥车间设备                                                        122    11,610
                              车床等
 5       属具车间设备         卧式加工中心、双工位立式加工中                   221    10,160

                                              170
                         心、立式加工中心、数控车床等
                         自动化仓储管理系统、空箱堆高机、
 6   立式仓储中心设备                                                   233       7,500
                         模块式高速分拣机等
                         制动差速性能试验台、加载跑合性能
 7   试验检测中心设备                                                   36        5,110
                         试验、液压零部件可靠性试验台等
                         计算机服务器、MES 系统等各类信
 8   数字化系统设备                                                     238       4,500
                         息化系统等
                            合计                                      1,239   51,240

     3、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明细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包括土地费用、建设单位管理费、勘察设计费、监理费
等,是项目建设所必要的费用。具体构成如下:

序                             投资金额(万
              项目名称                                       取费标准
号                                 元)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
1    建设单位管理费                     475
                                              [2002]394 号
                                              原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格[2002]10 号
2    勘察设计费                       1,492
                                              文”
                                              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发改价格[2007]
3    监理费                             435
                                              670 号”
4    工程保险费                         224   原机械工业部机械计[1995]1041 号文
5    联合试运转费                       256   原机械工业部机械计[1995]1041 号文
6    办公及生活家具购置费               240   按员工 1600 元/人配置
7    招投标代理费                        20   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 号”
     环境影响评价及环境评                     原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计价格
8                                        16
     价报告费                                 [2002]125 号
9    土地费用                         2,614   15 万/亩,174.17 亩
              合计                    5,772

     4、铺底流动资金

     铺底流动资金按流动资金的 30%计算。根据流动资金估算表,达产年流动
资金为 133,948 万元,则铺底流动资金为 133,948*30%=40,180 万元。铺底流动
资金属于非资本性支出。

     综上,本项目规模符合行业特征,投资构成是根据项目建设和运营的需要
经过科学测算而得出,符合公司经营现状与业务拓展情况,具有合理性。本项
目资本性支出为 80,352 万元,发行人拟将本次募集资金中的 80,270 万元投入本

                                       171
项目,并全部用于本项目的资本性支出。

      (四)智能化压缩站项目

      本项目总投资 64,040 万元,其中资本性支出 43,046 万元,发行人拟将本次
募集资金中的 43,006 万元投入本项目,并全部用于本项目的资本性支出。本项
目投资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额                资本性支出       非资本性支出
  1      建筑安装工程费                           10,539              10,539
  2      设备购置及安装费                         29,122              29,122
  3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3,385               3,385
  4      铺底流动资金                             20,994                              20,994
               合计                               64,040              43,046          20,994

      根据机械工业第一设计研究院(工程咨询甲级资质)出具的《智能化压缩
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投资构成明细如下:

      1、建筑安装工程费明细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厂房及配套设施建筑安装费用,各项目投入根据当地现
行建筑材料价格和定额费用水平,以及建筑结构形式进行估算,具体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金额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金额
  1     结构分厂                  3,839           7        绿化                          322
  2     装配分厂                  2,786           8        厂区给排水管网                258
  3     办公楼                    1,825           9        厂区照明、配电                193
  4     食堂                       285        10           厂区动力管网                  679
  5     门卫(2 座)                   60     11           道路广场                      219
  6     车棚                           19     12           围墙                             54
                               合计                                                   10,539

      2、设备购置及安装费明细

      本项目通过新建结构分厂、装配分厂,购置相应设备,形成移动站、垂直
站、分体站及智能化成套压缩站等各类垃圾处理设备的生产线。设备购置及安
装费中,各设备根据设备的市场价格及供应商报价进行估算,设备单价包含设


                                            172
备安装费。设备购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设备种类                   主要设备                数量(台套) 总价
 一 结构分厂
                                各类切割机、折弯机,对镗、落地镗床
    1    下料及成型设备                                                       33        5,107
                                等
    2    结构件成型设备(一) 各类结构件的拼焊工装等                          71         556
                                各类结构件的焊接机器人工作站、卧式
    3    结构件成型设备(二)                                                 43    17,560
                                加工中心、焊接控制系统等
                                对镗、落地镗床、数控折弯机、10t 单
    4    结构件成型设备(三)                                                 219       4,588
                                梁吊等
 二 装配分厂
    1    装配一线设备           输送板链线、整机分装线等                        9        438
    2    装配二线设备           输送板链线、整机分装线等                      11         546
    3    起重运输设备           10t 单梁吊、20t 双梁起重机等                  13         327
                                  合计                                        399   29,122

        3、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明细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包括土地费用、建设单位管理费、勘察设计费、监理费
等,是项目建设所必要的费用。具体构成如下:

序                                  投资金额(万
                  项目名称                                         取费标准
号                                      元)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
1        建设单位管理费                       210
                                                    [2002]394 号
                                                    原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格[2002]10 号
2        勘察设计费                         1,064
                                                    文”
                                                    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发改价格[2007]
3        监理费                               226
                                                    670 号”
4        工程保险费                           119   原机械工业部机械计[1995]1041 号文
5        联合试运转费                         146   原机械工业部机械计[1995]1041 号文
6        办公及生活家具购置费                 154   按员工 1600 元/人配置
7        招投标代理费                           8   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 号”
         环境影响评价及环境评                       原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计价格
8                                               6
         价报告费                                   [2002]125 号
9        土地费用                           1,452   15 万/亩,96.76 亩
                  合计                      3,385

        4、铺底流动资金

                                             173
      铺底流动资金按流动资金的 30%计算。根据流动资金估算表,达产年流动
资金为 69,979 万元,则铺底流动资金为 69,979*30%=20,994 万元。铺底流动资
金属于非资本性支出。

      综上,本项目规模符合行业特征,投资构成是根据项目建设和运营的需要
经过科学测算而得出,符合公司经营现状与业务拓展情况,具有合理性。本项
目资本性支出为 43,046 万元,发行人拟将本次募集资金中的 43,006 万元投入本
项目,并全部用于本项目的资本性支出。

       (五)大型桩工机械产业化升级技改工程项目

       本项目总投资 48,280 万元,其中资本性支出为 26,900 万元。截至 2016 年
12 月 12 日(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董事会决议日),本项目已投入 4,912 万元,均
为资本性支出,剩余资本性投资为 21,988 万元,发行人拟将本次募集资金中的
17,250 万元投入本项目,并全部用于本项目的资本性支出。本项目投资构成如
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额           资本性支出     非资本性支出
  1       建筑安装工程费                    10,110         10,110
  2       设备购置及安装费                  15,158         15,158
  3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1,982          1,632              350
  4       铺底流动资金                      21,030                         21,030
              合计                          48,280         26,900          21,380
          董事会前投入金额                   4,912          4,912
          项目剩余投资额                    43,368         21,988          21,380

      根据中机中联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咨询甲级资质)出具的《大型桩工机械
产业化升级技改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该项目的各项目投资构成明细如
下:

       1、建筑安装工程费明细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厂房及配套设施建筑安装费用,各项目投入根据当地现
行建筑材料价格和定额费用水平,以及建筑结构形式进行估算,具体明细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金额(万元)


                                      174
     一        土建工程
     1         联合厂房二(新建厂房)                                            6,394
     2         研究所                                                            1,068
     3         联合厂房一(原有厂房)改造                                          130
     4         随车发运配件及工具库                                                247
     5         废品库                                                               43
     6         油化库                                                               14
     7         测功房                                                               14
     8         门卫                                                                  9
     二        设备基础费                                                          187
     三        公用工程
     1         给排水工程(含消防)                                                178
     2         采暖通风及空调工程                                                  101
     3         动力工程                                                             50
     4         电气工程                                                            372
     四        总图工程
     1         道路广场(含调试场)                                                789
     2         绿化                                                                 26
     3         围墙                                                                 24
     4         挡墙                                                                 16
     5         厂区综合管网                                                        207
     6         场地平整                                                            225
     7         原有调试场改造                                                       16
                              合计                                              10,110

      2、设备购置及安装费明细

      本项目通过新建联合厂房二、购置相关工艺设备,新建生产线,扩充桩工
机械(旋挖钻机、连续墙抓斗)、水平定向钻、煤矿掘进机产品生产能力。设
备购置及安装费中,各设备根据设备的市场价格及供应商报价进行估算,设备
单价包含设备安装费。设备购置情况如下:

序号           设备种类                     主要设备           数量(台套)总价(万元)
                                旋挖钻机、掘进机、水平定向钻等
                                产品试验台;刨台式镗铣加工中心、
                                龙门加工中心等各类加工中心;旋
 1        联合厂房二工艺设备                                          111       13,212
                                挖钻机、掘进机等产品装配线;吊
                                钩桥式、电动单梁等各类起重机;
                                各类叉车;其他辅助设备。



                                            175
                            给排水、采暖通风及空调、电气工
  2    公用工程设备                                                        非标    1,411
                            程设备
  3    公用设施设备         照明、监控、电梯等                             非标     485
  4    原有污水处理站改造   污水处理设备                                   非标      50
                              合计                                          111   15,158

      3、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明细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包括土地费用、建设单位管理费、勘察设计费、监理费
等,是项目建设所必要的费用,其中天然气接入费、地方其他税费 350 万元属
于非资本性支出,其他属于资本性支出。具体构成如下:

 序                             投资金额
             项目名称                                           测算标准
 号                             (万元)
                                               原国家计委、建设部联合发布的计价格
 1     工程设计费                    111.50
                                               (2002)10 号
                                               原机械工业部颁发的机械计(1995)1041 号
 2     工程勘察费                       19
                                               文中《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概算指标》
 3     建设工程监理费                   88     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发改价格(2007)670 号文
                                               原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计价格
 4     环境影响评估咨询费               19
                                               (2002)125 号文
 5     招标代理服务费                   30     原国家计委发布的计价格(2002)1980 号文
 6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            7.50    按 2 元/平方米计列。
 7     建设单位管理费                  237     国家财政部财建(2002)394 号文
 8     天然气接入费                    120     根据项目委托方提供的资料计列
 9     地方其他税费                    230     按项目预计产生税费估算
 10    土地费用                       1,120    11.2 万元/亩,100 亩
             合计                     1,982

      4、铺底流动资金

      铺底流动资金按流动资金的 30%计算。根据流动资金估算表,达产年流动
资金为 70,100 万元,则铺底流动资金为 70,100*30%=21,030 万元。铺底流动资
金属于非资本性支出。

      综上,本项目规模符合行业特征,投资构成是根据项目建设和运营的需要
经过科学测算而得出,符合公司经营现状与业务拓展情况,具有合理性。截至
2016 年 12 月 12 日(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董事会决议日),本项目已投入 4,912
万元,均为资本性支出,剩余资本性投资为 21,988 万元。发行人拟将本次募集

                                              176
资金中的 17,250 万元投入本项目,并全部用于本项目的资本性支出。

      (六)印度工程机械生产制造基地投资项目

      本项目总投资 132,642 万元,其中资本性支出 99,953 万元。发行人拟将本
次募集资金中的 99,953 万元投入本项目,并全部用于本项目的资本性支出。本
项目投资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额          资本性支出     非资本性支出
  1        建筑安装工程费                       41,622         41,622
  2        设备购置及安装费                     49,470         49,470
  3        工器具及生产家具                      2,130          2,130
  4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6,731          6,731
  5        铺底流动资金                         32,689                           32,689
               合计                         132,642            99,953            32,689

      根据机械工业第一设计研究院(工程咨询甲级资质)出具的《印度工程机
械生产制造基地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投资构成明细如下:

      1、建筑安装工程费明细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厂房及配套设施建筑安装费用,各项目投入根据当地现
行建筑材料价格和定额费用水平,以及建筑结构形式进行估算,具体明细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金额(万元)
      1       装配联合厂房                                                        7,840
      2       结构联合厂房                                                       11,223
      3       备料车间                                                            5,762
      4       整机涂装车间                                                        3,845
      6       办公楼                                                              3,512
      7       备件库及销售中心                                                    3,240
      8       食堂                                                                 885
      9       气站及油罐区                                                         117
      10      牵引力实验间                                                          27
      11      配电室                                                               234
      12      门卫室                                                                17
      13      污水处理站                                                            80
      14      产品停放场                                                          2,102
      15      职工汽车停放场                                                       254

                                          177
     16       道路及广场                                                      1,139
     17       厂区给排水及动力管网                                              500
     18       厂区电气                                                          428
     19       厂区绿化                                                          263
     20       厂区围墙                                                          154
              合计                                                           41,622

     2、设备购置及安装费明细

     本项目通过新建备料车间、结构联合厂房、装配联合厂房、涂装车间等,
并购置相关工艺设备,形成起重机、装载机、挖掘装载机、压路机及其他工程
机械产品等一系列工程机械产品的生产线。设备购置及安装费中,各设备根据
设备的市场价格及供应商报价进行估算,设备单价包含设备安装费。设备购置
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设备种类                  主要设备               数量(台套)   总价
                            2500T 折弯机、各类切割机、11 辊
 一 备料车间                                                            70    9,053
                            调平机等
 二 结构联合厂房
                            转台钻铣加工中心、转台对镗加工
                            中心、车架钻铣加工中心等加工中
 1     起重机结构车间                                                  167    8,166
                            心,单丝焊接专机、内焊缝工作站、
                            主焊缝焊接专机等
       装载机/挖掘装载机(两 焊接机器人、数控落地对镗、数控
 2                                                                     104    7,336
       头忙)结构车间        落地镗、数控镗床等
                          X 架焊接机器人、转台主体焊接机
       压路机及其他工程机
 3                        器人、双面镗铣加工中心、镗铣加                37    7,744
       械结构车间
                          工中心、卧式加工中心等
                          抛丸清理设备、喷漆、烘干及腻子
       起重机结构件涂装单
 4                        打磨设备、空中转轨车及输送系统、               8    2,550
       元
                          上件转向及空中输送设备等
       装载机/挖掘装载机(两
                             抛丸清理设备、喷漆、烘干及腻子
       头忙)、压路机及其他
 5                           打磨设备、空中转轨车及输送系统、            9    2,920
       工程机械产品结构件
                             上件转向及空中输送设备等
       涂装单元
 三 装配联合厂房
                            装配线、螺栓拧紧机、数控弯管机
 1     起重机装配车间                                                   76    2,896
                            等
 2     装载机/挖掘装载机(两 装配线、装配定拧工具、装配机械             41    2,249


                                        178
        头忙)装配车间          手等
        压 路 机 及 其 他 工 程 机 总装装配线、车架装配线、部装装
  3                                                                           44    2,041
        械产品车间                 配线、车架装配翻转机等
                                各类产品的整机喷漆室、整机烘干
 四 整机涂装车间                                                              21    1,420
                                室、喷涂系统等
                                数据交换系统设备、计算机工作站、
 五 信息化设备                                                               246    1,500
                                MES 终端、ERP 系统等
                                自动化立体仓库、集中空调、办公
 六 其他辅助设备                                                            非标    1,595
                                楼电梯、高低配电柜等
                                合计                                         823   49,470

       3、工器具及生产家具明细

       根据原机械工业部文件(机械计(1995)1041 号)关于发布《机械工业建
设项目概算编制办法及各项概算指标》中对机械工厂各生产车间工器具及生产
家具取费费率取值范围的有关说明的规定,按各车间设备购置及安装工程费的
一定费率比进行估算,具体明细如下:

                                                  设备购置及安      费   工器具及生产家具
序号                     项目
                                                  装费(万元)      率   投资金额(万元)
 一     备料车间                                         9,053      5%                450
 二     结构联合厂房
 1      起重机结构车间                                   8,166      5%                400
 2      装载机/挖掘装载机(两头忙)结构车间              7,336      5%                360
 3      压路机及其他工程机械结构车间                     7,744      5%                390
 4      起重机结构件涂装单元                             2,550      5%                130
        装载机/挖掘装载机(两头忙)、压路机
 5                                                       2,920      4%                120
        及其他工程机械产品结构件涂装单元
 三     装配联合厂房
 1      起重机装配车间                                   2,896      3%                 90
 2      装载机/挖掘装载机(两头忙)装配车间              2,249      3%                 70
 3      压路机及其他工程机械产品装配车间                 2,041      3%                 60
 四     整机涂装车间                                     1,420      4%                 60
                                  合计                                              2,130

       4、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明细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包括土地费用、建设单位管理费、勘察设计费、监理费
等,是项目建设所必要的费用,均属于资本性支出。具体构成如下:


                                            179
                               投资金额(万
序号             项目名称                                   取费标准
                                   元)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
 1      建设单位管理费                  519
                                              [2002]394 号
                                              原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格[2002]10 号
 2      勘察设计费                    1,286
                                              文”
                                              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发改价格[2007]
 3      监理费                          624
                                              670 号”
 4      工程保险费                      280   原机械工业部机械计[1995]1041 号文
 5      联合试运转费                    247   原机械工业部机械计[1995]1041 号文
 6      办公及生活家具购置费            165   按员工 3000 元/人配置
 7      招投标代理费                     12   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 号”
        环境影响评价及环境评                  原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计价格
 8                                        8
        价报告费                              [2002]125 号
                                              9.13 万/亩,300 亩(根据 SIPCOT 给予徐
                                              工印度制造《土地分配书》,项目拟在印
                                              度租赁 50 英亩、折合 303.51 亩土地 99
 9      土地费用                      2,740
                                              年,租赁费用预计为 6.3136 亿印度卢比,
                                              按 2017 年 5 月 17 日汇率计折合人民币
                                              6,789 万元)
        水、电增容费及各种行
 10                                     850   印度当地行政收费,按项目需求估算
        政配套费
             合计                     6,731

      5、铺底流动资金

       铺底流动资金按流动资金的 30%计算。根据流动资金估算表,达产年流动
资金为 108,979 万元,则铺底流动资金为 108,979*30%=32,689 万元。铺底流动
资金属于非资本性支出。

       综上,本项目规模符合行业特征,投资构成是根据项目建设和运营的需要
经过科学测算而得出,符合公司经营现状与业务拓展情况,具有合理性。本项
目资本性支出为 99,953 万元,发行人拟将本次募集资金中的 99,953 万元投入本
项目,并全部用于本项目的资本性支出。

       (七)徐工机械工业互联网化提升项目

       本项目总投资 43,383 万元,其中资本性支出为 37,518 万元,发行人拟将本
次募集资金中的 37,015 万元投入本项目,并全部用于本项目的资本性支出。本
项目投资构成如下:

                                       180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额          资本性支出        非资本性支出
  一      建设投资
  1       硬件设备购置费                  19,698         19,698
  2       软件产品购置费                  17,500         17,500
  3       办公场所租赁费                   1,080                             1,080
  二      项目实施费用
  1       研发测试费                       3,696                             3,696
  2       公有云租赁费                      690                                690
  3       员工培训费                        300                                300
  4       建设单位管理费                    339             339
  5       项目前期费                         36                                 36
  6       招标代理费                         44                 44
              合计                        43,383         37,518              5,802

       根据徐州市工程咨询中心(工程咨询甲级资质)出具的《徐工机械工业互
联网化提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该项目的投资构成明细如下。

       1、建设投资明细

       项目建设内容包括两方面:一是工业云及大数据平台建设,具体包括 IaaS
层(徐工工业云)、PaaS 层(徐工大数据平台)、SaaS 层(徐工物联网、营销
管控一体化平台、智能供应链),二是公司原有信息系统提升,具体包括财务
共享服务中心、协同研发信息平台。




                                    181
   (1)硬件设备购置费明细

   硬件设备购置费是依据本项目各建设部分所需要的硬件设备,根据各类硬
件设备的市场价格或供应商报价进行估算。硬件设备价格中包含安装等费用,
具体明细如下:

  序号                      硬件名称          数量(台套) 总价(万元)
   一    IaaS层
 (一) 云计算服务器集群
   1     超融合节点服务器集群                        300         9,000
   2     高性能计算服务器集群                         20           700
   3     数据库服务器集群                             20         2,000
   4     内存数据库服务器集群                         20         4,000
   5     分布式存储服务器集群                         60         1,200
   6     集中存储配置服务器集群                        2           500
 (二) 业务连续性保障系统设备
   1     应急服务器                                    2            50
   2     备份一体机                                    2           150
 (三) 网络设备及配件
   1     核心交换机 32 口+4                            4           200
   2     业务交换机 48 口+4                           25           500
   3     管理交换机 48 口+4                           50            50
 (四) 网络安全设备



                                       182
  序号                      硬件名称             数量(台套) 总价(万元)
   1     运营网认证服务器                                 2            60
   2     移动网络管理服务器                               2            60
   3     运营网安全管理服务器                             2            60
   二    SaaS 层
   1     消息中间件服务器                                 3            24
   2     存储集群管理节点、WEB、数据负载服务器           12            72
   3     存储集服务器                                    42           504
   4     缓存服务器                                       4            24
   5     数据库服务器                                     4            60
   6     数据中心交换机                                   4            36
   7     防火墙设备                                       4            32
   8     防毒墙设备                                       4            44
   9     IBMPower740 小型机                               2            70
   三    原有信息系统提升
   1     存储集群服务器                                  10           120
   2     缓存服务器                                       2            12
   3     数据库服务器                                     2            30
   4     IBMPower740 小型机                               4           140
                           合计                         608        19,698

   (2)软件产品购置费

    软件产品购置费是依据本项目各建设部分所需要的软件产品,根据各类软
禁设备的市场价格或供应商报价进行估算。软件产品价格中包含安装、调试等
费用,具体明细如下:

  序号                      软件名称             数量(台套) 总价(万元)
   一    IaaS层
 (一) 云计算管理平台
   1     云管理平台                                       1         1,000
   2     超融合软件操作系统软件                         300         3,000
   3     桌面操作系统软件                               300           360
 (二) 网络安全软件
   1     Internet 防火墙                                  2            60
   2     数据中心内部防火墙                               8            80
   3     运营网入侵检测                                   2            20
   4     VPN 接入网关                                     2            20
   5     运营网 WEB 应用防护                              2            20



                                       183
     序号                         软件名称                      数量(台套) 总价(万元)
 (三) 基础架构监控系统
       1      基础模块                                                   1            10
       2      网络监测                                                   1            10
       3      服务器监测                                                 1            20
       4      应用/数据库/中间件监测                                     1            20
       5      服务门户                                                   1            20
       6      报表开发工具                                               1            20
      二      PaaS 层
       1      Hadoop 大数据软件                                          2         1,400
       2      大数据并行存储软件                                         2         1,000
      三      SaaS 层
       1      数据库软件                                                 6         1,400
      四      原有信息系统提升
       1      数据库软件                                                 4         1,200
       2      SAP Shared Service Framework for finance and
                                                                         1           280
              accounting(SAP 财务共享服务中心套件)
       3      Professional User 专业用户(SAP ERP 授权账户)           375         2,400
       4      SAP HANA, Enterprise Edition,up to10 units(SAP
                                                                         1           160
              HANA 数据库)
       5      SAP Enterprise Master Data Management(SAP 主
                                                                         1           200
              数据管理套件)
       6      Pro/Engineer 等研发软件授权许可                          800         4,800
                               合计                                  1,864        17,500

       (3)办公场所租赁费

       本项目所购置的硬件设备主要布置在通信运营商的专业托管机柜。本项目建
设期 3 年,按平均每年租赁 600 机位、租赁费用为 0.6 万元/机位/年计算,建设
期办公场所租赁费为 1,080 万元。办公场所租赁费属于非资本性支出。

       2、项目实施费用

       项目实施费用包括研发测试费用、公有云租赁费、建设单位管理费等,是
项目建设所必要的费用,其中研发测试费用、公有云租赁费、员工培训费、项
目前期费用均属于非资本性支出,其他部分属于资本性支出。具体构成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金额(万元)                    取费标准
                                                根据项目各建设部分,按研发人员所需人数、
 1         研发测试费用                3,696
                                                时间及单位时间成本估算


                                                184
 2        公有云租赁费                 690    根据项目需求,按 230 万/年计,建设期 3 年
 3        员工培训费                   300    3000 元/人,1000 人预计
 4        建设单位管理费               339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 号
                                              《计价格[2002]1980 号》和《发改办价格
 5        招标代理费                    44
                                              [2003]857 号》
 6        项目前期费用                  36    与项目有关的前期投入
            合计                      5,105

         综上,本项目规模符合行业特征,投资构成是根据项目建设和运营的需要经
过科学测算而得出,符合公司经营现状与业务拓展情况,具有合理性。本项目资
本性支出 37,518 万元。发行人拟将本次募集资金中的 37,015 万元投入本项目,
并全部用于本项目的资本性支出。

         五、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若是非全资子公司,请说明选择非全资子
公司的原因及实施方式,其他股东是否同比例增资,如不是同比例增资,请提
供增资的定价依据及审计报告或评估报告

         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与发行人的关系
     1     智能化地下空间施工装备制造项目             徐工铁装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2     高空作业平台智能制造项目                   徐工消防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3     智能化物流装备制造项目                     徐工机械              发行人
     4     智能化压缩站项目                           徐工环境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5     大型桩工机械产业化升级技改工程项目         徐工基础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6     印度工程机械生产制造基地投资项目         徐工印度制造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7     徐工机械工业互联网化提升项目               徐工机械              发行人

         除印度工程机械生产制造基地投资项目外,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均为
发行人或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一)徐工印度制造的股权结构

         印度工程机械生产制造基地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徐工印度制造。截至本
反馈回复出具日,其股权结构如下:




                                              185
       (二)印度工程机械生产制造基地投资项目选择非全资子公司的原因及实
施方式

       1、选择非全资子公司的原因

       根据印度《公司法》规定,在印度设立私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为 2 至 200
名。为符合印度《公司法》对股东的最低个数要求,徐工印度机械及徐工印度
制造至少须有两名股东。

   徐工印度机械的公司类型为私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 5,000 万印度卢比,
实缴资本为 2,752.158 万印度卢比。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印度卢比
 序号                          股东名称                     实缴资本
   1       徐工集团(香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27,520,580
   2       雷诺                                                          1,000

   徐工印度制造的公司类型为私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 200,000 万印度卢
比,实缴资本为 10 万印度卢比。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印度卢比
  序号                           股东名称                    实缴资本
   1        徐工印度机械有限公司                                        99,900
   2        Hrishikesh Vyankatesh Kulkarni                                100

       2、项目实施方式

                                             186
   本项目的实施方式向徐工印度制造增资进行实施,具体增资路径如下:




       (三)其他股东是否同比例增资,如不是同比例增资,请提供增资的定价
依据及审计报告或评估报告

       1、徐工印度机械有限公司

    (1)其他股东是否同比例增资

   徐工印度机械的其他股东为雷诺。雷诺持有徐工印度机械的股份,是为满
足印度《公司法》对股东人数的最低要求,持股比例极低。根据雷诺、徐工香
港贸易及徐工印度机械签订的《股东协议》,雷诺没有对徐工印度机械进行增
资的权利,且其所持有的徐工印度机械股份的转让权、质押权及表决权受到徐
工香港贸易的限制。在徐工香港贸易对徐工印度机械增资时,雷诺不同比例增
资。

   (2)如不是同比例增资,请提供增资的定价依据及审计报告或评估报告

       根据印度《外汇管理法》,境外实体或个人对印度公司进行增资时,增资
价格应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徐工香港贸易属于境外实体,未来在对
徐工印度机械进行增资时,将按照印度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评估等相关程
序。


                                    187
    2、徐州工程机械制造(印度)有限公司

    (1)其他股东是否同比例增资

   徐工印度机械的其他股东为 Hrishikesh Vyankatesh Kulkarni。Hrishikesh
Vyankatesh Kulkarni 持有徐工印度机械的股份,是为满足印度《公司法》对股
东人数的最低要求,持股比例极低。根据 Hrishikesh Vyankatesh Kulkarni、徐工
印度机械及徐工印度制造签订的《股东协议》,Hrishikesh Vyankatesh Kulkarni
没有对徐工印度制造进行增资的权利,且其所持有的徐工印度制造股份的转让
权、质押权及表决权受到徐工印度机械的限制。在徐工印度机械对徐工印度制
造增资时,Hrishikesh Vyankatesh Kulkarni 不同比例增资。

   (2)如不是同比例增资,请提供增资的定价依据及审计报告或评估报告

    根据印度《公司法》,徐工印度制造的现有股东徐工印度机械对公司增资
时的增资价格,无需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徐工印度机械未来在对徐
工印度制造进行增资时,将按照印度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关增资程序。

   六、印度子公司的设立时间,以及募集资金投入是否存在障碍

    (一)印度子公司的设立时间

    印度工程机械生产制造基地投资项目的项目实施主体徐工印度制造已于
2017 年 4 月 25 日设立完成,具体情况详见本反馈回复之“问题 10”之“ 一、
印度子公司目前是否已设立、须履行哪些审批手续、目前相关手续办理进展情
况、还须履行国内外哪些政府部门的审批手续”。

    (二)募集资金投入是否存在障碍

    1、募投资金如何出境、是否须履行相关外汇审批手续

    本项目通过向徐工印度制造增资的方式进行实施,项目已经完成目前阶段
应履行的外汇审批手续。具体情况详见本反馈回复之“问题 10”之“三、募投
资金如何出境、是否须履行相关外汇审批手续”。

    2、募集资金投入是否存在障碍



                                    188
    印度工程机械生产制造基地投资项目已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
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 号)、《直接投资
外汇业务操作指引》等有关外汇审批的法律法规,完成目前阶段应履行的外汇
审批手续,取得了《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境外投资证第 N3200201600821 号)、
《业务登记凭证》(业务编号 35320300201304117832)。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
的通知》(汇发[2017]3 号),“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和资金汇出手
续时,除应按规定提交相关审核材料外,还应向银行说明投资资金来源与资金
用途(使用计划)情况,提供董事会决议(或合伙人决议)、合同或其他真实
性证明材料。银行按照展业原则加强真实性、合规性审核。”

    印度工程机械生产制造基地投资项目的投资资金来源、资金用途(使用计
划)明确,董事会决议等相关资料齐备。发行人未来在办理资金汇出手续时,
将依照汇发[2017]3 号等有关外汇审批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进行真实性、合
规性审核。募集资金投入印度工程机械生产制造基地投资项目不存在障碍。

    发行人在 2017 年 5 月 9 日公告的《徐工机械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
订稿)》中的第五章之“六、(四)、1、审批风险”中披露如下:“印度投资项目
涉及外汇管理、海外投资等审批,需获得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是否能获得批准
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七、本次募投项目的经营模式及盈利模式,其与公司主业及产业转型的关
系,是否存在继续扩大过剩产能的情形

   本次募投项目除增资徐工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外,共分为“高端装备智能化
制造项目”、“环境产业项目”、“工程机械升级及国际化项目”、“徐工机
械工业互联网化提升项目”四大类共计 7 个子项目,根据项目类型分为工程机
械制造类项目和工业互联网化提升项目。

    (一)项目的经营模式及盈利模式

   1、工程机械制造类项目

    除徐工机械工业互联网化提升项目外,智能化地下空间施工装备制造项目

                                   189
              等 6 个项目均属于工程机械制造类项目,其经营模式及盈利模式如下:

序                实施
      项目名称                  产品类型                    采购模式                 生产模式          销售模式        盈利模式
号                主体
     智能化地下          地下暗挖设备、超前钻
                  徐工                                                          专用性强,按订单及
1    空间施工装          探 支 护 设 备等专 用 工
                  铁装                                                          客户需求安排生产
     备制造项目          程机械设备
     高空作业平          臂架式、剪叉式、桅柱                                   标准化程度较高,根
                  徐工                                                                               由公司市场营
2    台智能制造          式 和 蜘 蛛 式等 高 空 作                              据市场需求安排生
                  消防                               通 用 部 件 统一采 购 与                        销部、徐工营销
     项目                业平台                                                 产,预留库存
                                                     专 业 化 订 制部件 自 行                        和各项目实施
     智能化物流          中大吨位内燃叉车、中                                   标准化程度较高,根
                  徐工                               采购相结合,徐工物资                            主体共同完成。
3    装备制造项          小吨位电动叉车、AGV                                    据市场需求安排生
                  机械                               负 责 国 内 主要物 资 的                        公司市场营销
     目                  自动导引运输车                                         产,预留库存
                                                     集中采购,徐工保税负                            部门进行总体
                                                                                移动站、垂直站和分
                                                     责 主 要 进 口件物 资 的                        管理,徐工营销
                         移动站、垂直站、分体                                   体站为标准化产品,
                                                     采购,各分子公司根据                            负责跨分子公     通过产品销
     智能化压缩   徐工   站 及 智 能 化成套 压 缩                               根据市场需求安排生
4                                                    其 生 产 具 体产品 时 需                        司联合招投标, 售实现收入
     站项目       环境   站 等 各 类 垃圾处 理 设                               产,预留库存;智能
                                                     要 用 到 的 专业化 订 制                        各项目实施公
                         备                                                     化成套压缩站按订单
                                                     部件自行采购。                                  司负责各自的
                                                                                安排生产
                                                                                                     销售活动。
     大型桩工机                                                                 专用性较强,根据订
                         桩工机械(旋挖钻机、
     械产业化升   徐工                                                          单及市场需求预测安
5                        连续墙抓斗)、水平定
     级技改工程   基础                                                          排生产,预留一定库
                         向钻及煤矿掘进机
     项目                                                                       存
     印度工程机                                                                 标准化程度较高,根
                  徐工   起重机、装载机、挖掘        主 要 原 材 料在印 度 当                        由徐工印度制
     械生产制造                                                                 据印度当地的市场需
6                 印度   装载机、压路机及其他        地组织采购,部分由国                            造在当地组织
     基地投资项                                                                 求安排生产,预留库
                  制造   工程机械产品                内、外进口                                      销售活动
     目                                                                         存


                  2、徐工机械工业互联网化提升项目

                  本项目是以支撑公司转型升级为目标,通过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
              等互联网时代新一代信息技术手段,对公司现有信息系统基础架构进行优化,
              对公司研、产、供、销、服全价值链各环节进行互联网化提升,提升发行人的
              内在竞争力。本项目投入运营后,其直接产生的经济效益难以准确量化,但将
              提升发行人整体信息化水平、提高公司运营效率、增强发行人内在竞争力。

                  项目以工业云、大数据平台为基础,部署徐工物联网、营销管控一体化平
              台、智能供应链等应用。同时,本项目对公司原有的信息系统架构进行提升建
              设,建成财务共享中心、协同研发信息平台。




                                                               190
   (1)通过物联网平台实现对研发、生产、营销及售后服务的数据精准反馈
和支持

    通过建设徐工物联网平台,能够对发行人销售在外的工程机械产品进行定
位、跟踪、监控和数据收集、分析,进而实现对研发、生产、营销及售后服务
的数据精准反馈和支持。例如,为客户提供设备信息、机群管理、故障提醒、
设备健康服务、设备预警、设备报告等功能;为发行人各主机制造厂供物联网
平台的产品入网、产品调试、产品监控、库存管理、故障诊断、远程控制、服
务支持等相关功能;产品使用数据的实时收集、分析,为营销决策提供市场数
据支持。

    (2)通过协同研发信息平台提升研发效率

    发行人现有研发体系下,各分子公司研发部门相对独立,存在研发资源重
叠、协同效应较弱的情形;同时,采购、生产、销售、服务等其他业务部门及
外部合作单位如科研院所、供应商等,缺少协同参与研发环节的高效信息化平
台。协同研发信息平台是对公司已有的产品数据管理系统进行深化应用,建立
一个覆盖发行人及下属各成员单位的统一管控的协同研发管理平台,梳理、规
范各成员单位研发流程,实现跨单位、跨部门、跨地区的项目协同研发,统一
数据源头,实现研发到生产的信息高度共享。同时,利用云平台搭建“众创众

                                 191
包平台”,有助于向公司外部寻求工程机械研发设计解决方案

    (3)通过智能供应链平台提升供应链管理能力

    发行人通过供应商关系管理系统、仓储管理系统、生产执行系统、客户关
系管理系统等信息化系统,对于采购、仓储、生产、销售等各个供应链环节进
行信息化管理。但现有各信息系统相对独立、无法实现高效的数据互联;同时
发行人及发行人的供应商、客户各自的信息化系统编码规则不同,难以做到数
据互通。智能供应链平台基于 Handle 技术的数据解析服务系统,能够解决不同
编码规则下的信息化系统数据互通问题,实现发行人内、外部系统数据信息整
合,提供数据分析、预警、资源合理分配建议等。通过本平台,发行人能够提
升与上下游供应商、客户的协同效率,降低采购、库存成本,实现供应链可视
化管理。

    (4)通过营销管控一体化平台实现营销、服务资源的集中管控

    发行人下属各分子公司均组建了营销部门或营销团队,各自打造营销服务
体系及维护客户资源,运作相对独立。通过建立营销管控一体化平台,目的为
统一发行人各成员单位的营销资源,实现徐工机械、供应商、经销商和客户的
有机粘连。营销管控一体化平台包括营销管理平台、电子商务平台两部分:

    ①营销管理平台:营销管控平台是基于发行人已有的客户关系管理系统、
供应商关系管理系统、经销商管理系统等信息化系统作数据打通的基础上,建
立统一的营销管控信息化系统。发行人总部层面负责营销管控平台统一入口的
管理和运营,各分子公司负责各自的业务管理和运营,既完成业务的细分和服
务,又实现各分子公司营销资源的统一管理和有效整合。

    ②电子商务平台:电子商务平台是专业的工程机械互联网营销平台,主要
包括新机市场、二手市场、租赁市场、备件服务市场和在线定制化服务等业务
单元。

    (5)通过财务共享服务中心加强财务内部控制

    发行人下属分子公司众多,且业务模式相同或相似,财务流程具有较高的
相似度。基于上述情况,通过建设财务共享服务中心实现发行人下属各分子公

                                  192
司财务管理资源的集中管理。在保留各业务单元的核心流程下,将相似性程度
高、易于标准化的流程,集中在财务共享服务中心信息化平台来完成。通过该
信息化平台,实现核算集中、资金管理集中、财务数据集,能够提高财务核算
效率、控制成本、加强对发行人下属各成员单位的内部控制。

    (二)项目与公司主业及产业转型的关系

    1、项目与公司主业的关系

    (1)智能化地下空间施工装备制造项目等 6 项工程项目

    除徐工机械工业互联网化提升项目外,智能化地下空间施工装备制造项目等
6 个制造类项目仍属于机械制造行业。其中大型桩工机械产业化升级技改工程项
目、印度工程机械生产制造基地投资项目的产品均是发行人现有的优势产品系
列;智能化地下空间施工装备制造项目、高空作业平台智能制造项目、智能化物
流装备制造项目及智能化压缩站项目,则是发行人依托自身的工程机械研发、制
造经验,根据市场需求拓展的新产品系列,属于机械制造类范畴。上述 6 个项目
与发行人主业的关联性较强。

    (2)徐工机械工业互联网化提升项目

    徐工机械工业互联网化提升项目是运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互联网时
代信息技术手段,对公司现有信息系统基础架构进行优化提升,对公司研、产、
供、销、服全价值链各环节进行系统重构,是为公司量身定制的工业与互联网深
度融合提升方案。项目与发行人主业的关联性较强。

    2、项目与公司产业转型的关系

    发行人作为中国工程机械行业产品品种与系列最齐全的龙头企业之一,根据
“国际化、精益化、补短板、可持续”四大经营理念制定了转型升级发展主线。
发行人产业转型升级方向包含了围绕丰富智能化高端装备、发展环境产业、增强
传统优势产品竞争力等进行产业结构升级,推进国际化发展、提升海外市场规模
和推进“两化融合”以实现内在提升等一系列发展战略。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均紧密围绕公司产业转型发展战略,募投项目的实施将有助于推进公司产业转型
升级。

                                  193
    (1)通过实施智能化地下空间施工装备制造项目、高空作业平台智能制造
项目和智能化物流装备制造项目,丰富智能化高端装备产品线

   发行人通过实施高端装备智能化制造项目,充分挖掘细分行业快速增长的机
会,培育壮大新的优势产品,以加快公司进入高附加值新产品领域的步伐。高端
装备智能化制造项目包括智能化地下空间施工装备制造项目、高空作业平台智能
制造项目和智能化物流装备制造项目。上述项目是发行人在工程机械主业的基础
上,利用自身的研发能力和装备制造优势,在前期市场调研和客户开拓的基础上,
并以智能制造、智能互联型产品创新为抓手,进一步将高端装备制造项目产业化、
规模化和智能化,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2)通过实施智能化压缩站项目,大力发展环境产业业务

   智能化压缩站项目是发行人大力发展环境产业业务的具体措施。环卫机械作
为工程机械的细分领域,是公司迅速切入环境产业的有力着眼点。公司通过实施
智能化压缩站项目,目标是成为国内城镇生活垃圾收、转、运及道路环境维护的
成套设备供应商,提高公司在垃圾处理行业的知名度和竞争实力,未来将进一步
向环境产业其他领域延伸。

   (3)通过实施大型桩工机械产业化升级技改工程项目,增强传统优势产品
竞争力

   桩工机械是发行人传统优势产品之一,市场占有率领先,产品下游市场铁路、
市政、公路、桥梁等建设需求稳步提升。通过实施大型桩工机械产业化升级技改
工程项目,借助智能化制造等技术提高现有桩工机械工艺制造水平及扩大产品生
产能力,有助于进一步增强发行人产品的竞争力、强化优势产业支柱。

   (4)通过印度工程机械生产制造基地投资项目,加速国际化战略

   借助国家“一带一路”、“走出去”政策大力支持的发展机遇,发行人实施
国际化战略,提高海外市场占有率。印度工程机械生产制造基地投资项目则是发
行人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基础设施建设为契机,在印度投资建厂,服务印度
高速发展的工程机械市场,并辐射东南亚、中东等地区,加速推进国际化发展战
略。


                                  194
   (5)通过实施徐工机械工业互联网化提升项目,推进工业化、信息化“两
化融合”

   工程机械作为传统工业制造业,行业高速发展期已经度过,未来将进入相对
平稳的发展期。行业内竞争加剧,行业市场也由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转变,行业
内公司需在产品质量、客户服务、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来提升企业内在和外在实
力,以适应新的市场环境。徐工机械工业互联化提升项目正是发行人在行业发展
新趋势下,借助政策带动优势,运用物联网、大数据及云计算等新一代技术,对
公司现有信息系统基础架构进行优化提升,对公司研、产、供、销、服全价值链
各环节进行系统重构,深化推进工业化、信息化“两化融合”,以实现由生产制
造型企业向制造服务型企业的转变。

    (三)项目是否存在继续扩大过剩产能的情形

    1、本次募投项目产品不属于产能过剩行业

    发行人属于工程机械行业,主要从事起重机械、铲运机械、压实机械、路
面机械、桩工机械、消防机械、其他工程机械及工程机械备件的研发、生产和
销售。公司本次募投项目除徐工机械工业互联网化提升项目和增资徐工财务外,
其余 6 个制造类项目属于机械制造类项目,系围绕公司主营业务而进行的高端
装备智能化制造、发展环境产业、传统优势产品技改升级以及国际化发展项目。

    根据《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 号)、
《国土资源部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
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39 号)、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 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
号)等文件,发行人主营业务和本次募投项目产品均不属于“钢铁、水泥、电
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等相关产能过剩行业。

    2、本次募投项目产品市场前景广阔,不存在产能过剩的情形

    目前我国工程机械产业结构存在一定的不合理,高端产品发展滞后,《中国
制造 2025》中明确提出推进制造业结构调整,支持重点行业、高端产品、关键
环节进行技术改造。智能化地下空间施工装备制造项目、高空作业平台智能制


                                   195
造项目和智能化物流装备制造项目属于高端装备智能化制造项目,符合国家鼓
励发展方向;智能化压缩站项目属于环卫机械,受益于我国加大环保基础设施
建设投资力度,项目产品市场前景广阔;大型桩工机械产业化升级技改工程项
目是公司现有优势产品桩工机械的升级技改,项目产品现有产能利用率较高,
通过实施该项目进一步完善公司桩工机械产品系列、提升产品性能、扩大生产
能力;印度工程机械生产制造基地投资项目是发行人布局印度市场、实施国际
化战略,目前印度处于城镇化加速阶段,基础设施投资,工程机械市场需求量
较大。各募投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1)智能化地下空间施工装备制造项目

    本项目建成后将形成地铁暗挖设备、超前钻探支护设备以及各种开挖设备、
支护设备、出渣设备等专用工程机械的系列成套化生产能力,项目产品情况如
下:

       序号             产品种类              达产后年产能(台)
        1             地下暗挖设备                                     75
        2            超前钻探支护设备                                  25
        3               开挖设备                                      185
        4               支护设备                                       40
        5               出渣设备                                       75
                          合计                                        400

    项目产品是发行人结合铁路、公路及矿山中的隧道施工、城市轨道交通、
地下综合管廊等各类地下空间施工作业自主研发拓展的新产品,目前市场需求
增长较快。其中地下暗挖设备目前在国内没有同类产品,超前钻探支护设备等
主要竞争对手为国外厂家。在实施本项目前发行人尚无规模化生产能力,本项
目不存在扩大过剩产能的情形。

    (2)高空作业平台智能制造项目

    本项目产品包括臂架式、剪叉式、桅柱式和蜘蛛式四个系列高空作业平台,
项目产品情况如下:

       序号             产品种类              达产后年产能(台)
        1                剪叉式                                    11,800
        2               直曲臂式                                    1,306

                                        196
     3                    蜘蛛式                                     455
     4                    桅柱式                                    9,829
                            合计                                   23,390

   高空作业平台能够替代吊篮、脚手架等传统登高方式,可以大幅提高高空
作业的安全性及作业效率,已被欧美国家广泛地用于建筑施工、钢结构安装、
室内外装修、建筑物幕墙清洗、仓库、超市、大型设备制造、机场、车站、大
型展馆等领域。中国高空作业平台市场尚处发展初期,市场保有量很低,大量
的高空作业仍以脚手架为主,安全隐患高。随着国家对安全生产要求的日益提
高,我国高空作业平台行业有着广阔的市场前景。

   本项目实施主体为徐工消防,其成立于 2016 年 2 月,是发行人专门经营消
防机械、登高作业平台产品的全资子公司。在徐工消防成立后,发行人加大对
高空作业平台的资源投入,形成了剪叉式、直曲臂式高空作业平台小规模的生
产能力。发行人最近一年及一期高空作业平台产品的产销情况如下:

                                                                  单位:台
    产品         项目              2017年1-3月           2016年
                  产能                            240                 960
                  产量                            233                 548
   剪叉式         销量                            233                 548
                 产销率                          100%                100%
               产能利用率                    97.08%                57.08%
                  产能                             45                 180
                  产量                             51                 104
  直曲臂式        销量                             51                 135
                 产销率                     100.00%               129.80%
               产能利用率                   111.11%                57.78%

   2017 年 1-3 月,受益于下游市场增长,发行人剪叉式及直曲臂式高空作业
平台产品产量、销量均有较大增长,产能利用率均在 97%以上。

   在实施本项目前,发行人高空作业平台系列产品产能规模较低,尚不具备
大规模生产的能力;剪叉式高空作业平台的多数结构件等零部件依靠供应商外
协配套,只有少数核心零部件自制。在实施本项目后,发行人将具备规模化生
产各系列高空作业平台的生产能力,同时产品主要结构件等零部件自制,能够
控制产品成本、提升产品质量。本项目不存在扩大过剩产能的情形。


                                   197
    (3)智能化物流装备制造项目

   本项目产品包括中大吨位内燃叉车、中小吨位电动叉车、AGV 自动导引运
输车和叉车属具等物流搬运装备,项目产品情况如下:

    序号               产品种类                  达产后年产能(台)
      1            中大吨位内燃叉车                                   20,000
      2            中小吨位电动叉车                                    9,000
      3           AGV 自动导引运输车                                   1,000
                     主机产品合计                                     30,000
      4                 侧移器                                        20,000
      5               包夹类属具                                       5,000
                     叉车属具合计                                     25,000

    物流搬运装备属于物流行业的重要装备,产品广泛应用于建筑行业、机械
制造行业、交通运输行业、纺织业、化学工业、冶金业、能源行业等领域。本
项目属于发行人拓展的新产品领域,在实施本项目前尚无规模化的能力,本项
目不存在扩大过剩产能的情形。

    (4)智能化压缩站项目

    本项目产品包括移动站、垂直站、分体站及智能化成套压缩站等各类垃圾
处理设备,主要应用于城市垃圾转运处理。项目产品情况如下:

    序号               产品种类                  达产后年产能(台)
      1                 移动站                                         1,500
      2                 垂直站                                          100
      3                 分体站                                          550
      4            智能化成套压缩站                                      30
      5                  其它                                            10
                         合计                                          2,190

    本项目实施主体为徐工环境,其成立于 2015 年 8 月,是发行人专门从事环
卫机械研发、制造、销售和服务的全资子公司。垃圾压缩站产品目前属于徐工
环境的小门类产品,多数结构件等零部件依靠供应商外协配套,只有少数核心
零部件自制,尚不具备规模化生产能力。2016 年垃圾压缩站(包括移动站、垂
直站、分体站)产量和销量分别为 83 台和 87 台。

    通过实施智能化压缩站项目,徐工环境将建立规模化生产各类垃圾压缩站

                                      198
的专业生产线,自制产品主要结构件,有利于控制产品成本、提升产品质量。
本项目不存在扩大过剩产能的情形。

    (5)大型桩工机械产业化升级技改工程项目

    本项目是对徐工基础现有桩工机械(旋挖钻机、连续墙抓斗)、水平定向
钻及煤矿掘进机产品的升级技改项目,项目产品情况如下:

    序号           产品种类            现有年产能(台)       项目达产后年产能(台)
      1      旋挖钻机、连续墙抓斗                       500                    880
      2            水平定向钻                           650                   1,500
      3            煤矿掘进机                           50                     200
                        合计                       1,200                      2,580

    ①工程机械行业已度过最低谷,呈现企稳态势

    2016 年下半年以来,随着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企稳和下游基础建设行业的
复苏,工程机械主要产品销量出现回暖。据工程机械工业协会数据统计,2016
年全年我国挖掘机销量为 73,320 台,同比增长 24.8%;装载机销量为 62,899 台,
同比增长 24.99%;压路机销量为 10,198 台,同比增长 16.99%;推土机销量为
3,204 台,同比增长 30.94%。

    随着工程机械行业整体回暖,2017 年 1-3 月旋挖钻机(含连续墙抓斗)、
水平定向钻及煤矿掘进机的产量、销量均大幅上升,产量同比 2016 年 1-3 月份
分别提高 416.70%、218.90%和 20.00%,产能利用率分别提升至 112.90%、
145.23%和 144.00%,并出现了产能不足的情况。桩工机械各产品最近三年及一
期产销情况如下:

                                                                           单位:台
    产品         项目           2017年1-3月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产能                   125        500             500         500
  旋挖钻机       产量                   155        343             305         481
  (含连续       销量                   175        546             475         551
  墙抓斗)      产销率              112.90%    159.18%         155.74%     114.55%
              产能利用率            124.00%     68.60%          61.00%      96.20%
                 产能                  162.5       650             650         650
  水平定向
                 产量                   236        417             321         572
    钻
                 销量                   210        459             461         462


                                        199
                产销率          88.98%     110.07%   143.61%      80.77%
              产能利用率       145.23%     64.15%     49.38%      88.00%
                 产能              12.5         50        50          50
                 产量               18          41        36          52
  煤矿掘进
                 销量               14          42        45          41
    机
                产销率          77.78%     102.44%   125.00%      78.85%
              产能利用率       144.00%     82.00%     72.00%     104.00%

    ②下游市场需求稳步提升

    旋挖钻机被大量应用于铁路建设中。近年来,铁路建设、特别是高铁建设
的投入持续加大。根据国家发改委 2016 年 7 月发布的《中长期铁路网规划》(发
改基础[2016]1536 号),截至 2015 年底,全国铁路营业里程达到 12.1 万公里,
其中高速铁路 1.9 万公里;到 2020 年铁路网规模达到 15 万公里,其中高速铁
路 3 万公里,覆盖 80%以上的大城市;到 2025 年,铁路网规模达到 17.5 万公
里左右,其中高速铁路 3.8 万公里左右。十三五期间,我国将新建铁路 2.9 万公
里,其中高速铁路 1.1 万公里。同时,市政、公路桥梁、工业和民用建筑等各
种工况也都逐渐开始使用高效率的旋挖钻机。

    水平定向钻机属于非开挖机械,是在不开挖地表面的条件下,铺设多种地
下公用设施(管道、电缆等)的一种施工机械,它广泛应用于供水、电力、电讯、
光纤、天然气、煤气、石油等管线铺设施工中。随着现代文明意识和环保意识
的逐渐加强,通过开挖道路进行地下管线施工导致的社会问题、交通问题和环
境污染问题已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城市限制开挖施工的措施陆续出台,对
非开挖技术的推广应用无疑会产生极大的推动作用非开挖技术。在中国高速城
镇化建设和对环境问题日益重视的背景下,水平定向钻将迎来广泛的市场机遇。

    ③公司旋挖钻机(含连续墙抓斗)、水平定向钻产品市场占有率逐步提升

    在工程机械行业整体低迷的背景下,报告期公司旋挖钻机、水平定向钻及
煤矿掘进机销量基本保持稳定,产品的市场占有率稳步提升。2017 年 1-3 月旋
挖钻机(含连续墙抓斗)、水平定向钻、煤矿掘进机产品的销量分别为 175 台、
210 台和 14 台,同比增长分别为 103.50%、169.20%和 133.30%,均出现了较大
幅度的增长。随着库存商品的逐步消化和下游市场需求的回暖,借助于市场占
有率较高和技术领先的优势,发行人桩工机械的销量将逐步回升,进而带动产

                                   200
能利用率回到较高水平。

    综上,本项目不存在扩大过剩产能的情形。

    (6)印度工程机械生产制造基地投资项目

   本项目是在印度建立工程机械生产制造基地,项目建成后将形成起重机、装
载机、挖掘装载机、压路机及其他工程机械产品等一系列工程机械产品的生产能
力。项目产品情况如下:

    序号                      产品名称                  达产后年产能(台)
      1                                  汽车起重机                    555
      2           起重机                 全地面起重机                    5
      3                                  特种起重机                     40
      4                        装载机                                  500
      5                  挖掘装载机(两头忙)                        1,500
      6                  压路机及其他工程机械                        1,000
                                合计                                 3,600

    本项目产品是在发行人对印度市场充分调研下,结合自身技术、产业优势选
定的,其中如起重机、装载机、压路机等系列产品,均是发行人技术领先、在国
内市场占有率较高的优势产品。发行人在印度及印度周边的东南亚、南亚、中东
等地区尚无生产制造基地,本项目不存在扩大过剩产能的情形。发行人选择在印
度建立生产制造基地,而不是将国内产品出口向印度,主要考虑以下方面:

    ①更加贴近当地市场。印度生产制造基地的建立将实现产品当地化生产,可
以大大缩短产品的供货周期。借助公司工程机械产品的技术优势和产品研发优
势,加快产品更新换代,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及时开发适应印度市场的工程机械产
品,更好地满足当地经销商和直接客户对产品功能和技术性能等的偏好。

    ②降低经营成本。在印度当地进行生产、销售,有利于避免进口关税、产品
跨境运输费、保险费等支出,降低产品出口税费成本;通过本地化生产利用当地
的人力资源成本优势,降低人工成本,有助于进一步提升产品成本优势。

    ③控制外汇风险。项目产品在本地生产、本地销售,除一些必须的配套件及
零部件从国内或别国进口外,原材料以本地采购为主,汇率变化对产品成本影响
有限,有利于降低汇率变化对产品销售带来的不利影响。

                                       201
    (7)徐工机械工业互联网化提升项目

   本项目不属于工程机械生产制造类项目,不存在扩大过剩产能的情形。

    八、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查阅了(1)本次募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2)报告期内发行
人各类产品的产销数据;(3)行业指导文件及发行人十三五战略发展规划;(4)
徐工印度制造的公司章程、公司注册证书,与印度工程机械生产制造基地投资项
目有关的外汇审批资料,雷诺、徐工香港贸易及徐工印度机械签订的《股东协议》,
Hrishikesh Vyankatesh Kulkarni、徐工印度机械及徐工印度制造签订的《股东协
议》;(5)对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发行人、徐工铁装、徐工消防、徐工环境、
徐工基础)进行了走访并对相关经营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1)除大型桩工机械产业化升级技改工程项目外,
发行人其他募投项目在董事会前没有投入;(2)发行人对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
资金做了谨慎的分析,本次募投项目具体投资构成、募集资金的预计使用进度、
募投项目建设预计进度安排具有合理性,不存在使用募集资金安排非资本性支出
的情形;(3)除印度工程机械生产制造基地投资项目外,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
主体为发行人或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印度工程机械生产制造基地投资项目的实
施方式为增资,增资路径为发行人—徐工进出口—徐工香港贸易—徐工印度机械
—徐工印度制造,徐工印度机械、徐工印度制造的其他股东不同比例增资;发行
人在未来对徐工印度机械、徐工印度制造增资时,将按照印度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履行增资程序;(4)印度工程机械生产制造基地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徐工印度
制造已于 2017 年 4 月 25 日完成设立;项目已完成目前阶段应当履行的外汇审批
手续,募集资金投入印度工程机械生产制造基地投资项目不存在障碍;(5)本
次募投项目的经营模式及盈利模式清晰,与公司主业关联性较强,符合公司产业
转型战略,不存在继续扩大过剩产能的情形。

问题 17.请申请人披露说明公司报告期内委托他人投资或管理资产、以及其他
业务的具体情况,并说明上述业务存在的原因及必要性。

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202
    【回复】

    一、申请人委托他人投资或管理资产的具体情况

    为实现国有资本在工程机械行业周期性低谷的保值增值,维护上市公司股东
利益,提高在行业低谷期的股东回报,公司以全资子公司徐工投资进行对外投资,
主要包括对重庆昊融睿工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经石投资管理中心(有限
合伙)和天津光大金控新能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投资,公司将对上述合伙
企业的投资纳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2016 年末公司纳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核算的有限合伙企业余额占当年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为 6.03%,占比相对较小。
2013-2016 年,公司纳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的有限合伙企业投资情况如下表
所示:

                                                                           单位:万元
             名称                  2016.12.31   2015.12.31   2014.12.31    2013.12.31
重庆昊融睿工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70,000.00    70,000.00    68,300.00      20,000.00
上海经石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185,000.00    20,000.00            --            --
天津光大金控新能源投资中心(有限
                                    10,000.00    10,000.00            --            --
合伙)
             合计                  265,000.00   100,000.00    68,300.00     20,000.00

    (一)重庆昊融睿工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重庆昊融睿工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具体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重庆昊融睿工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主要经营场所        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正街政府大楼 4 层 14 间
执行事务合伙人      重庆昊融投资有限公司
                    从事投资业务;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不含期货及证券);
                    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企业营销策划;企业形象设计;市场营销
                    策划;从事建筑相关业务(凭相关资质证书承接业务);市场调查;
经营范围            工程项目管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经济贸易咨询;企
                    业管理咨询;财务咨询;经济信息咨询;商务信息咨询。** [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取得许可后
                    方可从事经营的,未取得许可前不得经营]

    2012 年 4 月 25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出资设立重庆昊融睿工投资中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全资子公司徐工投资
出资 20,000 万元与重庆昊融投资有限公司、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和重庆中新
融创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设立重庆昊融睿工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主要从事投资

                                       203
业务、投资管理、资产管理及有关咨询等业务。

    2014 年 3 月 5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临时)审议通过了《关
于徐州徐工投资有限公司向重庆昊融睿工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增资暨关联交
易的议案》,徐工投资向重庆昊融睿工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增资 50,000 万元。

    (二)上海经石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上海经石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上海经石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主要经营场所      上海市金山区卫昌路 293 号 2 幢 7110 室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创业投资、实业投资(除金融、证券等国家专
                  项审批项目),企业管理咨询、商务咨询、投资咨询(除经纪),市场
经营范围          信息咨询与调查(不得从事社会调查、社会调研、民意调查、民意测
                  验),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5 年 12 月 14 日,徐工投资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出资入伙上海经石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议案》,同意徐工投资出资 100,000
万元入伙上海经石。徐工投资已全额缴纳上述出资。

    2016 年 7 月 13 日,徐工投资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向上海经石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追加出资的议案》。同意徐工投资向上
海经石追加出资人民币 85,000 万元。徐工投资已全额缴纳上述增资。

    (三)天津光大金控新能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天津光大金控新能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天津光大金控新能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主要经营场所      天津市河东区成林道 1 号 1101-4
执行事务合伙人    光大金控(天津)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王伟峰)
                  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经营范围
                  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5 年 8 月 7 日,徐工投资第二届投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徐工
投资间接投资国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新增注册资本的议案》。徐工投资以不超
过(含)10,000 万元的自有资金,作为有限合伙人入伙天津光大金控新能源投资
中心(有限合伙),通过其认购国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新增股份。2015 年 8 月,

                                     204
徐工投资实际出资 10,000 万元已全额缴纳。

    二、上述业务存在的原因及必要性

    (一)上述业务存在的原因

    受固定资产投资增速下滑的影响,工程机械行业进入长周期性调整。公司收
入和盈利情况自 2012 年开始连续下滑,2015 年公司的销售和盈利情况达到了近
年来的谷底,当年净利润为-5,255.67 万元,多年来首次出现亏损。在此背景下,
为实现国有资本在周期性行业低谷的保值增值,保护上市公司股东的利益,公司
制定了“产业+资本”双轮驱动的发展战略。在坚持工程机械主业不动摇的情况
下,为抵御行业周期性下滑导致的盈利下降,实现国有资本在周期性行业低谷的
保值增值,保障股东的利益,公司开展了部分投资业务,获得了较好的投资收益,
与工程机械主业形成了良性互补,熨平了工程机械行业下行周期带来的不利影
响,构筑了“产业+资本”双轮驱动的发展格局。

    (二)上述业务存在的必要性

    报告期内,公司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投资为公司及其股东带来了较好的回
报,帮助公司克服了行业低谷期给公司盈利能力带来的不利影响。公司来自可供
出售金融资产的投资收益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2016 年         2015 年       2014 年     2013 年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持
                           14,590.00       11,275.84    2,859.02      1,055.78
有期间的投资收益
公司当年净利润             21,659.05       -5,255.67   40,692.18   164,172.27

    2013-2015 年,受行业环境不景气的不利影响,公司净利润逐年下滑,2016
年公司净利润虽较 2015 年有所回升,但是盈利基础仍不稳固。在此期间,公司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金额逐年增加,来自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投资收益也明显上
升,由此可见,在行业低谷期,公司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投资收益弥补了工程机
械主业不景气带来的不利影响,实现了国有资产和股东权益的保值增值,帮助公
司顺利度过行业周期性低谷的难关,为公司新一轮转型升级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此外,通过与专业投资机构的合作,不仅能够获取投资收益,更有利于公司
提高对于工程机械及其相关行业投资机会的敏感性,对行业情况形成更全面和深

                                   205
入的认知,有利于围绕公司主营业务产业链上下游整合相关资源,并且在未来通
过外延式并购发展,实现产业链的纵向和横向扩展,达成转型升级的目标。

       三、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制定了“产业+资本”双轮驱动的发展战略,
以自有资金进行了对外投资,获得了良好的投资收益,与工程机械主业形成了良
性互补,克服了行业低谷给公司带来的不利影响,实现了国有资产和股东权益的
保值增值,公司的上述业务具有较为充分的必要性。

二、一般问题

问题 1.请保荐机构对申请人《公司章程》与现金分红相关的条款、最近三年现
金分红政策实际执行情况是否符合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
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规定发表
核查意见;说明申请人最近三年的现金分红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回复】

       一、发行人《公司章程》、《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
(2016-2018)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相关规定

       (一)《公司章程》与现金分红相关的规定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
监发[2012]37号)的规定,发行人于2012年11月5日和2012年11月22日分别召开了
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和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对利润分配政策中现金分红条件和比例的规定予以明
确。

    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
于2016年12月12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临时),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上述议案于2016年12月29日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根据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发行人的利润分配
政策如下:

                                     206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1、利润分配基本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兼顾公
司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
和论证过程中,公司董事会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意见。

    2、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可以
进行中期、年度利润分配。

    3、现金分红条件和比例

    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条件下,除特殊情况外,公司优先采取
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上述特殊情况包括:

   (1)公司当年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
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当年对外投资、对外收购资产或
购买设备或其他涉及现金使用事项,累计达到或超过公司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
润的 50%;

   (2)当年经审计合并报表资产负债情况足以影响公司正常融资;

   (3)董事会认为不适宜现金分红的其他情况。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
原则上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以母公司报
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但同时,为避免出现超分配的情况,公司应当以合并
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来确定)的 10%,且连续三年内以
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董事会应综合考虑企业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的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当年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制定差异化的现
金分红政策:

                                 207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4、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
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
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二)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1、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2、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3、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
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
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
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
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上市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
问题。

    公司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
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用途及预计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
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三)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208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的两个月内,董事会应实施利润分配。

    (四)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
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调整方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的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应发表独立意见,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五)其他事项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
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二)《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6-2018)年股东回报
规划》与现金分红相关的规定

    根据《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6-2018)年股东回报
规划》第四条,公司对未来分红回报的规划为:

    “(一)利润分配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满足
现金分红条件的,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分配利润。

    (二)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在当年盈利且在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累计未分配利润
为正的条件下,除特殊情况外,公司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特殊情况包括:

    1、公司当年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
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当年对外投资、对外收购资产或
购买设备或其他涉及现金使用事项,累计达到或超过公司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
润的 50%;

    2、当年经审计合并报表资产负债情况足以影响公司正常融资;


                                   209
    3、董事会认为不适宜现金分红的其他情况。

    (三)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原则上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
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以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但同时,为避免出
现超分配的情况,公司应当以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
来确定)的 10%,且连续三年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
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
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四)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
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
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五)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董事会应综合考虑企业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的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当年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制定差异化的现
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210
    二、报告期内公司的利润分配情况和未分配利润使用情况

    (一)2014-2016 年公司利润分配情况

    1、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以公司 2015 年 2 月 6 日可转换债券实施转股并执行赎回条款后的总股本
2,361,429,234 股为基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 0.60 元(含税),共计分派现金股利
141,685,754.04 元(含税)。2014 年度资本公积金不转增股本。

    2、2015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以公司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总股本 2,361,429,234 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
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20 股,合计转增 4,722,858,468 股,本次转增后公司
总股本增加至 7,084,287,702 股,2015 年半年度不送红股、不进行现金分红。

    3、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2015年度不分配不转增。由于公司主要业务受宏观经济下行、市场需求不足
影响,公司发展进入调整期,产业迫切需要转型升级,相关产业对资金有一定需
求,因此公司2015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以公司2016年12月31日总股本7,007,727,655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0.15
元(含税),共计需分派现金股利105,115,914.83元(含税);2016年度资本公积
金不转增股本。

    公司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当期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0,858.32      5,059.82     41,330.19
现金分红金额                                    10,511.59          0.00     14,168.58
现金分红金额/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50.40%         0.00%        34.28%
三年累计现金分红总额                                                        24,680.17
三年累计现金分红总额/三年年均归属于母
                                                                             110.10%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2016年度股


                                        211
东大会审议通过。截至本反馈回复出具日,该利润分配方案尚未实施。

    (二)最近三年未分配利润使用情况

    为保持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历年滚存的未分配利润作为公司业务发展资
金的一部分,继续投入公司生产经营。

    三、保荐机构的核查与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落实《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
项的通知》的核查

    保荐机构按照《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
要求,对发行人的现金分红情况逐条核对如下:

    1、发行人严格依照《公司法》、《通知》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
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制定明确的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
益等权利,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制定
了明确的回报规划,符合《通知》第一条的规定。

    2、发行人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
序;发行人在《公司章程》中载明了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事项的决策程序和
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具体内容、利润分配的形式,符
合《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3、发行人在制定现金分红方案时,董事会及独立董事均进行认真地研究分
析并发表明确意见,股东大会审议时亦听取了中小股东的意见,符合《通知》第
三条的规定。

    4、报告期内,发行人严格执行公司《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2016 年 12 月 12 日,发行人第七届董
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以及《未来三年
(2016-2018 年)股东回报规划》,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了修订,上述议案于
2016 年 12 月 29 日经发行人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获得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同意,符合《通知》第四条的规定。



                                   212
    5、发行人已在各年的年度报告中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符
合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现金分红标准和比例明确且清晰,决策程序和机
制完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意见,且充分听取了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不存
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

    6、发行人已于 1996 年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不适用《通知》第六条的规定。

    7、发行人在《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第六章利润分配政策及利润分
配情况”中已就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最近 3 年现金分红金额及比例、
未分配利润使用安排情况等内容进行了披露,并已作“特别提示”。2015 年公司
未进行现金分红的相关情况,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2015 年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已经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就公司利润分
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是否充分考虑了充分考虑了中小股东的诉求和独立
董事的意见,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是否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有关事项的通知》及其他法规的规定,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和未来分红规划是否
注重给予投资者合理回报,是否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的合法权益等事项进行核查
并发表了明确的意见,符合《通知》第七条的规定。

    8、发行人本次发行不属于借壳上市、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或者因收购
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情形,不适用《通知》第八条的规定。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1)发行人制定了明确的现金分红政策,包括每年
最低现金分红的具体比例、利润分配的具体决策程序等,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机
制合规,相关政策的制定履行了发行人内部的决策程序,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意
见。(2)2015 年,公司合并报表净利润为-5,255.67 万元,未实现盈利。2016 年
3 月 29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基于公司 2015 年度的经营业绩情况和累计未分配利润余额情况,并结合公司
未来的发展前景和战略规划,为保证公司正常有序的日常经营和满足公司长远发
展,公司拟 2015 年度不对股东进行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结转下年度。2015 年
度下半年资本公积金不转增股本。”,公司独立董事就此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
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了《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股东大会提供了网络
投票方式并对中小股东进行单独计票,超过 99%的出席股东及出席的中小股东对


                                   213
相关议案投同意票,并履行了公告及信息披露义务,前述操作符合《公司章程》
中对于现金分红条件和比例、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3)发
行人已建立了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履行了现金分红承诺,符
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对现金分红
的规定,能够有效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二)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落实《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
金分红》的核查

    保荐机构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要
求,对发行人的现金分红情况逐条核对如下:

    1、发行人牢固树立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健全现金分红制度,保持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
定性,保证现金分红信息披露的真实性,符合《指引》第二条的规定。

    2、发行人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时,履行了《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董
事会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制定了明确、清晰的股东回报规划,并
详细说明了规划安排的理由,符合《指引》第三条的规定。

    3、发行人在《公司章程》中明确了现金分红相对于股票股利在利润分配方
式中的优先顺序,明确了现金分红条件和股票分红条件等,符合《指引》第四条
的规定。

    4、发行人董事会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
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了
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符合《指引》第五条的规定。

    5、发行人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认真研究和论证了公司现金
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
发表了明确意见,股东大会审议时亦听取了中小股东的意见,符合《指引》第六
条的规定。

    6、发行人严格执行了《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2016 年 12 月 12 日,发行人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九


                                   214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以及《未来三年(2016-2018 年)
股东回报规划》,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了修订,上述议案于 2016 年 12 月 29
日经发行人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同意,符合《指引》第七条的规定。

    7、发行人在年度报告中详细地披露了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
对现金分红是否符合《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
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中小股东是否
有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保护等情况进行了专
项说明,符合《指引》第八条的规定。

    8、发行人本次拟非公开发行,已在《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第六章
利润分配政策及利润分配情况”中就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最近 3
年现金分红金额及比例、未分配利润使用情况、未来分红回报规划等内容进行了
披露,符合《指引》第九条的规定。

    9、发行人本次发行不属于发行优先股、回购股份的情况,不适用《指引》
第十条的规定。

    10、发行人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广大中小投资者以及机构投资者主动参与上市
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符合《指引》第十一条的规定。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经按照《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了现金
分红制度,确保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董事会制定了明确、
清晰的股东回报规划。发行人《公司章程》与现金分红相关的条款、最近三年现
金分红政策实际执行情况符合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
金分红》的规定,能够有效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三)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申请人《公司章程》与现金分红相关的条款、最近
三年现金分红政策实际执行情况符合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规定;
发行人最近三年现金分红的决策程序、分红比例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均符合


                                   215
公司章程的规定。

问题 2.请申请人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
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即期回报被摊薄的,填补回报措施与承诺的内容应明确且具有可操作性。
请保荐机构对申请人落实上述规定的情况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公司已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已履行的审议程序

       2016 年 12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会议审议并
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和《关
于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

       2016 年 12 月 29 日,公司召开 2016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并
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等议
案。

       2017 年 5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临时)。会议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修订
稿)的议案》等议案。

       (二)公司已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关于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措施的公告》已于 2016 年
12 月 13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就非
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出具了相关承诺,并且一并予以
公告。同时,公司公告了《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
于 2016 年 12 月 29 日召开股东大会。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已于
2016 年 12 月 31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临时)决议公告及《关于非公开发行 A


                                      216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措施的公告(修订
稿)》已于 2017 年 5 月 9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

    二、公司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

    对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
的措施,公司已在《关于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
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措施的公告(修订稿)》中进行了披露,具体如下:

    “一、本次发行实施完成后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一)影响分析的假设条件

    1、假设本次非公开发行于 2017 年 6 月底完成,该完成时间仅用于计算本次
非公开发行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实际发行完成时
间为准;

    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 164,728.4342 万股(含本数),最终发
行数量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发行时的
实际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协商确定;

    3、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募集资金总
额上限,即 515,600 万元,不考虑发行费用等影响;

    4、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产品市场情况等方面没有发
生重大变化;

    5、根据公司 2016 年年度报告,公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0,858.32 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620.56 万元。
假设 2017 年度公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分别较 2016 年度持平、增长 20%、减少 20%的幅度
分别进行预测;

    6、假设 2017 年除公司非公开发行外,不存在其他回购社会公众股、公积金
转增股本、股票股利分配等其他对股份数有影响的事项;

    7、未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等因素的


                                   217
影响;

       8、免责说明:前述利润值不代表公司对未来利润的盈利预测,仅用于测算
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
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本次发行实施完成后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
指标的影响对比如下:

                                                 假设 2017 年净利     假设 2017 年净利
                            假设 2017 年净利
项目                                             润比 2016 年增加     润比 2016 年减少
                            润与 2016 年持平
                                                 20%                  20%
一、股本(万股)
2015 年期末总股本                  708,428.77           708,428.77           708,428.77
2016 年 4 月回购股本                   150.00               150.00               150.00
2016 年 5 月回购股本                  7,506.00             7,506.00             7,506.00
2016 年期末总股本                  700,772.77           700,772.77           700,772.77
2016 年总股本加权平均数            703,950.26           703,950.26           703,950.26
本次发行股份数                     164,728.43           164,728.43           164,728.43
2017 年总股本加权平均数            783,136.98           783,136.98           783,136.98
二、净利润(万元)
2016 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
                                     20,858.32            20,858.32            20,858.32
的净利润
2016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                 -620.56              -620.56              -620.56
利润
2017 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
                                     20,858.32            25,029.98            16,686.66
的净利润
2017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                 -620.56              -496.45              -744.67
利润
三、每股收益(元/股)
2016 年度每股收益(基本及
                                       0.0296               0.0296               0.0296
稀释,扣非前)
2017 年度每股收益(基本及
                                       0.0266               0.0320               0.0213
稀释,扣非前)
2016 年度每股收益(基本及
                                       -0.0009              -0.0009              -0.0009
稀释,扣非后)
2017 年度每股收益(基本及
                                       -0.0008              -0.0006              -0.0010
稀释,扣非后)

                                         218
四、每股收益变化(元/股)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2017
                                    -0.0030             0.0023            -0.0083
年每股收益较 2016 年变化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2017
                                     0.0001             0.0002            -0.0001
年每股收益较 2016 年变化

    注:上述计算过程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9 号—净资产收益率
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 年修订)相关规定进行。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有较大幅度增加。本次募集资金扣
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智能化地下空间施工装备制造项目、高空作业平台智能制造
项目、智能化物流装备制造项目、智能化压缩站项目、大型桩工机械产业化升级
技改工程项目、印度工程机械生产制造基地投资项目、徐工机械工业互联网化提
升项目及增资徐工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项目。由于募集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的建成投
产并产生效益需要一定时间,如果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所属会计年度净利润未实
现相应幅度的增长,即期回报(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在本
次非公开发行后存在短期内下降的可能。特此提请投资者注意本次非公开发行可
能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三、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背景

    1、政策背景

    (1)《中国制造 2025》国家战略

    2015 年 5 月 8 日,国务院正式印发《中国制造 2025》并提出,制造业是国
民经济的主体,是立国之本、兴国之器、强国之基,我国仍处于工业化进程中,
与先进国家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制造业大而不强,自主创新能力弱,关键核心技
术与高端装备对外依存度高,产业结构不合理,高端装备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
发展滞后。《中国制造 2025》明确了九项战略任务和重点,其中包括(1)深入
推进制造业结构调整,支持重点行业、高端产品、关键环节进行技术改造,引导
企业采用先进适用技术,优化产品结构,全面提升设计、制造、工艺、管理水平,
促进工程机械等产业向价值链高端发展;(2)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把

                                       219
智能制造作为两化深度融合的主攻方向,促进工业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在企
业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销售服务等全流程和全产业链的综合集成应
用,统筹布局和推动智能工程机械等产品研发和产业化;(3)提高制造业国际化
发展水平,推动重点产业国际化布局,引导企业提高国际竞争力,坚持政府推动、
企业主导,创新商业模式,鼓励高端装备、先进技术、优势产能向境外转移;(4)
积极发展服务型制造和生产性服务业,推动商业模式创新和业态创新,促进生产
型制造向服务型制造转变。

    (2)国家“十三五”规划

    2016 年 3 月,全国人大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再次提出实施制造强国战略,深入实施《中国制造
2025》,以提高制造业创新能力和基础能力为重点,推进信息技术与制造技术深
度融合,促进制造业朝高端、智能、绿色、服务方向发展,培育制造业竞争新优
势。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
继续推进“一带一路”建设,落实国家“走出去”战略,加强能源资源和产业链
合作,提高就地加工转化率。

    (3)《智能制造发展规划》

    2016 年 9 月 28 日,工信部和财政部联合印发《智能制造发展规划(2016-2020
年)的通知》,提出在“十三五”期间同步实施数字化制造普及、智能化制造示
范引领,以构建新型制造体系为目标,以实施智能制造工程为重要抓手,着力提
升关键技术装备安全可控能力,着力增强基础支撑能力,着力提升集成应用水平。
同时《智能制造发展规划(2016-2020 年)的通知》部署了重点任务,明确支持
装备制造企业以装备智能化升级为突破口,推动工业云计算、大数据服务平台建
设。针对传统制造系统集成技术、智能制造装备,不断提高生产装备和生产过程
的智能化水平,到 2020 年重点领域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达到 70%以上,
关键工序数控化率达到 50%以上,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普及率达到 20%以上。

    (4)工程机械行业“十三五”规划

    工程机械行业作为装备制造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制造强国战略目标的
重要一环。2016 年 3 月 28 日,工信部装备工业司委托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

                                   220
发布了《工程机械行业“十三五”发展规划》。规划明确了“十三五”期间行业
发展的指导思想是:努力实现工程机械行业中高速增长和迈向中高端水平的“双
目标”;加快实施工程机械行业产业和产品走出去战略,推进国际产能合作;实
施“制造强国”战略,坚持创新驱动、质量为先、优化结构、绿色发展、人才为
本,努力强化基础,推动智能转型,坚持持续发展,加快工程机械从制造大国转
向制造强国;结合工程机械行业特点,实施互联网化行动计划,推动互联网、云
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与工程机械优化产业结构、加速结构调整和推进智能化制
造相结合,全面实现“十三五”规划战略目标。

    (5)《关于推进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的指导意见》

       2015 年 5 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推进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的指导意
见》,要求将与我国装备和产能契合度高、合作愿望强烈、合作条件和基础好的
发展中国家作为重点国别,并积极开拓发达国家市场,以点带面,逐步扩展;将
铁路、工程机械等作为重点行业,分类实施,有序推进;坚持开放合作发展,健
全服务保障体系,大力推进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有力促进国内经济发展、
产业转型升级,拓展产业发展新空间,打造经济增长新动力,开创对外开放新局
面。

    (6)《2017 年政府工作报告》

    2017 年 3 月,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全国人大会议上作《2017 年政府工作报
告》,将“大力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作为 2017 年重点工作。《政府工作报告》要
求深入实施《中国制造 2025》,把发展智能制造作为主攻方向,推进国家智能制
造示范区、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深入实施工业强基、重大装备专项工程,大力
发展先进制造业,推动中国制造向中高端迈进,完善制造强国建设政策体系,以
多种方式支持技术改造,促进传统产业焕发新的蓬勃生机。《政府工作报告》还
要求,扎实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加快陆上经济走廊和海上合作支点建设,构
建沿线大通关合作机制,深化国际产能合作,带动我国装备、技术、标准、服务
走出去,实现优势互补。

       (7)《关于金融支持制造强国建设的指导意见》

       2017 年 3 月,工信部、中国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

                                     221
监会于联合印发《关于金融支持制造强国建设的指导意见》,其中,对积极发展
和完善支持制造强国建设的多元化金融组织体系提出了四点具体要求,包括规范
发展制造业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鼓励具备条件的制造业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在有效
防控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开展成员单位产品的买方信贷、消费信贷和融资租赁服
务,促进集团产品销售。

    2、行业背景

    (1)下游行业企稳,固定资产投资有望回暖

    工程机械行业发展与宏观经济及固定资产投资高度相关,下游行业多集中在
基础建设、采矿业、房地产业等,相关行业的企稳向好,有望带动工程机械行业
的景气度复苏。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步入“新常态”,2015 年全年 GDP 增速
和固定资产投资增速均创下近年新低。2016 年以来,全国固定资产投资增速呈
现出企稳趋势,各项投资增速略有回升。

    2016 年全年,全国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596,501 亿元,同比名义增长
8.1%,其中水利管理业投资同比增长 20.4%,公共设施管理业投资同比增长
22.9%,道路运输业投资同比增长 15.1%。与此同时,2016 年全年固定资产投资
本年新开工项目计划总投资额 493,295 亿元,同比增长 20.90%,高于目前施工项
目投资增速,预示未来投资向好,固定投资有望回暖,详见下图:




   数据来源:wind 资讯

    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企稳和下游基础建设项目的开工,有望拉动工程机械产
品的销售,促进行业发展向好。据工程机械工业协会数据统计,2016 年全年我


                                  222
国挖掘机销量为 62,899 台,同比增长 24.99%;压路机销量为 10,198 台,同比增
长 16.99%;推土机销量为 3,204 台,同比增长 30.94%。

    (2)行业集中度提高,龙头企业竞争优势突出

    工程机械行业中的起重机、装载机、推土机等主要产品板块,均出现了市场
份额逐步向龙头公司集中的发展趋势,同时相对弱势企业的市场份额不断被压
缩。公司作为工程机械行业龙头企业之一,有利于在行业集中度不断提高的背景
下充分发挥规模经济优势和综合竞争力优势。

    (3)高端升级及国际化战略成为行业未来发展方向

    目前,我国工程机械产业结构存在一定的不合理,高端装备制造业和生产性
服务业发展相对滞后;信息化水平不高,与工业化融合深度不够;产业国际化程
度不高,企业全球化经营能力不足。

    在国家实施《中国制造 2025》、《智能制造发展规划》、《工程机械行业“十
三五”发展规划》和国家“走出去”、“一带一路”政策带动下,转型升级及国际
化战略成为了行业的发展趋势。同时,由于近年来工程机械行业销售规模整体有
所下降,行业主要公司在原有产品已成为细分行业龙头的情况下,纷纷通过转型
升级现有关键产品和发展高端智能装备制造业务,积极推进产业链、价值链升级,
巩固和拓展既有市场,同时积极布局海外市场,进一步拓展海外业务,拓展经营
领域,实现经营效益与规模同步增长。

    公司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实施一系列战略性投资项目,能够加
速公司业务提升和转型,有助于促进公司转型发展和国际化布局,从而进一步地
提高公司综合竞争实力。

    (二)本次发行的目的

    1、丰富高端装备产品线,拓展公司业务增长点

    本次募集资金项目通过实施高端装备智能化制造项目,以加快公司进入高附
加值新产品领域的步伐。高端装备智能化制造项目具体包括智能化地下空间施工
装备制造项目、高空作业平台智能制造项目和智能化物流装备制造项目,实施上
述项目是公司在工程机械主业的基础上,利用自身的研发能力和装备制造优势,

                                   223
在前期市场调研和客户开拓的基础上,进一步将装备制造项目产业化、规模化和
智能化,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2、实施环境装备制造项目,大力发展环境产业业务

    环境产业是公司战略发展的重要业务板块,本次募集资金投资建设智能化压
缩站项目是公司工程机械业务的自然延伸,是公司迅速切入环境产业的有力着眼
点。公司通过实施智能化压缩站项目,目标是成为国内城镇生活垃圾收、转、运
及道路环境维护的成套设备供应商,提高公司在垃圾处理行业的知名度和竞争实
力,未来将进一步向环境产业其他领域延伸。

    3、有利于公司工程机械的转型升级和国际化布局

    本次募集资金项目之大型桩工机械产业化升级技改工程项目、印度工程机械
生产制造基地投资项目是公司工程机械的转型升级和在“一带一路”战略下布局
国际市场的重要举措。大型桩工机械产业化升级技改工程项目是对公司现有优势
产品桩工机械的升级技改,通过实施该项目进一步完善公司桩工机械产品系列,
提升产品性能;而印度工程机械生产制造基地的投资建设将加速公司产品市场国
际化战略的步伐。

    4、推进公司信息技术处理能力,实现公司产业升级

    随着工业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市场对企业成套解决方案的提供能力、不同设
备类型间的协同作业等方面的要求日益提高。公司现有信息系统虽有比较完备的
数据基础和较完善的业务支持,但是无法解决互联网时代客户新的个性需求,公
司迫切的需要通过运用新一代的信息技术、利用先进的云架构来提高本身业务系
统对用户的响应速度、提高客户满意度。公司于 2015 年 8 月 7 日被国家工业和
信息化部授予“被国家工年互联网与工业融合创新试点企业”,本次实施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之徐工机械工业互联网化提升项目,有助于推进互联网与工业融合的
提升建设,实现公司产业升级。

    5、增强徐工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资本实力,提高产业链服务能力

    财务公司作为服务企业集团的内部金融平台,是与产业融合度较高的非银行
金融机构,具有为企业集团各成员单位提供集约化资金管理服务、以产业链服务


                                  224
带动企业集团产品销售等功能。近年来,我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发展迅速,根据
中国财务公司协会统计数据,截止 2015 年底我国共有 224 家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全行业表内外资产规模合计达到 6.67 万亿元,所有者权益合计达到 5,709.00 亿
元。公司拟使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中的 100,000 万元对徐工集团财务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工财务”)进行增资,可以增强徐工财务的资金实力和
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充分发挥徐工财务作为公司资金集中管理的平台,扩大徐工
财务开展银监会批准业务的经营规模,进而提高产业链服务业务能力,提升公司
主营产品的销售,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的长远发展。

    6、优化资本结构,提高盈利能力和再融资能力

    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能够提高公司净资产规模,有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
降低公司资产负债率与财务成本,从而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和后续融资能力。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投项目人
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一)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计划用于智能化地下空间施工装备制造项目、高空
作业平台智能制造项目、智能化物流装备制造项目、智能化压缩站项目、大型桩
工机械产业化升级技改工程项目、印度工程机械生产制造基地投资项目、徐工机
械工业互联网化提升项目及增资徐工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项目。

    1、高端装备智能化制造项目

    智能化地下空间施工装备制造项目、高空作业平台智能制造项目及智能化物
流装备制造项目是公司在工程机械主业的基础上,利用自身的研发能力和装备制
造优势,丰富高端装备产品线,拓展公司业务增长点。

    2、环境产业项目

    智能化压缩站项目是公司在工程机械主业基础上,向环卫机械的自然延伸。
公司通过实施智能化压缩站项目,提高公司在垃圾处理行业的知名度和竞争实
力,未来将进一步向环境产业其他领域延伸。



                                  225
    3、工程机械升级及国际化项目

    大型桩工机械产业化升级技改工程项目是对公司现有优势产品桩工机械的
升级技改,通过实施该项目进一步完善公司桩工机械产品系列,提升产品性能;
印度工程机械生产制造基地的投资建设将加速公司产品市场国际化战略的步伐。

    4、徐工机械工业互联网化提升项目

    徐工机械工业互联网化提升项目是以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
技术在工程机械领域的应用为主要手段,实现互联网与工程机械制造工业的深度
融合,助推公司产业升级。

    5、增资徐工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徐工财务自成立以来运营良好,充分发挥了作为公司资金集中化管理平台的
核心作用。增资徐工财务可以增强公司的资金实力和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充分发
挥徐工财务作为公司资金集中管理平台的优势,扩大徐工财务在银监会批复业务
范围内的经营规模,进而提高产业链服务业务能力,提升公司主营产品的销售,
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的长远发展。

    (二)公司从事募投项目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1、人员储备

    公司长期从事工程机械类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业务人员行业经验
丰富,对工程机械行业理解深刻,具有深厚的工程机械行业背景,人才储备能够
胜任做强主业、依托主业进行转型升级的任务,满足智能化地下空间施工装备制
造项目、高空作业平台智能制造项目、智能化物流装备制造项目、智能化压缩站
项目、大型桩工机械产业化升级技改工程项目、印度工程机械生产制造基地投资
项目等对人员储备的要求。

    近年来,公司陆续引进了一批专业的信息技术、金融、风险控制及高级管理
方面复合型高端人才,将为徐工机械工业互联网化提升项目,以及徐工财务增资
后业务规模和业务类型的扩张提供有力的人力资本支撑。同时公司也将继续根据
未来新增业务情况,适时充实业务人员,以满足公司经营及发展的需要。



                                  226
    2、技术储备

    公司作为工程机械行业的龙头企业,在行业内经历了数十年技术储备,投入
大量人力、物力、财力进行研发工作,建立了较为明显的技术优势。公司曾获得
中国工业领域最高奖“中国工业大奖”、中国质量领域最高奖“全国质量奖”、
“2015 年度红点概念设计奖”等国内外多项行业奖项。公司作为被国家工业和
信息化部认定的“互联网与工业融合创新试点企业”,在将信息技术运用于工程
机械制造领域拥有较好的技术储备。

    公司基础研究工作扎实,研发能力突出,将为公司本次募投项目的后续发展
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

    3、市场储备

    工程机械行业客户集中度较低,客户分布较为分散,市场资源的储备需要较
长时间的积累。公司具备在工程机械行业多年的销售经验,在国内外建立了较为
完善的营销网络,其产品销往超过 170 余个国家和地区,公司密切关注客户对已
销售主机的使用习惯,掌握了大量底层客户资源和客户信息,深度了解客户需求,
能够提供高度契合客户实际需求的产品。

    五、公司应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为了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降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增强对股东利益
的回报,公司拟采取多种措施填补即期回报:

    1、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公司将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和使用要求进行
管理。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及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将严格遵照制度要求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在
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中,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并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
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防范
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2、加快募投项目投资和建设进度,努力实现募投项目的效益最大化

                                   227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投项目效益,公司将积极调配资源,
做好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
项目建设,争取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同时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
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

    3、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

    公司将不断完善、加强内控体系建设,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
金成本,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节省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全面有效地控制公
司经营和管控风险。从战略高度加强对各子公司在发展规划、资源整合、要素共
享等方面的统筹,发挥战略协同优势。

    4、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政策,优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
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确保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的利益得到保护。同时,为进一步细化有关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和分配政策条款,
增强现金分红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公司现已拟定了《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
限公司未来三年(2016-2018 年)股东回报规划》,建立了健全有效的股东回报机
制。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六、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
措施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
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
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 本人承诺不得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228
    4、本人承诺支持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订薪酬制度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
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
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承诺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
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
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
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
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分别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
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1、本公司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本公司承诺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
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
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公司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
充承诺。
       3、本公司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公司对此作出
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公司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本公司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通过核查发行人所预计的即期回报摊薄情况的计算过程、填补即期回报措施
以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董事会决议
及相关公告文件,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
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的规定履行
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填补回报措施及承诺的内容明确且具有可操作
性。


                                    229
(以下无正文)




                 230
(本页无正文,为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
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之盖章页)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05 月 18 日




                                 231
(本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之盖章页)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05 月 18 日




                                 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