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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徐工机械: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5-19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18 Jihui Road,
                                       南京市鼓楼区集慧路 18 号        9-10/F of Building A,
                                       联创科技大厦 A 座 9-10 层     Lianchuang Mansion,
                                                   邮编:210036               Gulou District,
                                                                     Nanjing, China,210036

                                                   大成 Salans FMC SNR Denton McKenna Long
                                                                                 dentons.cn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成宁(2018)股字第 145 号

致: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接受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
司(下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7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
券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
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
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
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于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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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于
2018年4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召开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告载明了召开本次会议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
登记方法等有关事项。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
达二十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标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
于2018年5月18日下午3:00在公司总部大楼706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18日
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17日下午3:00至2018年5月18日下午3: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与会股东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1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993,382,19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2.7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
互联网投票系统统计并确认,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3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0,656,240】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72】%。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
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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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大会提交表决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
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
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
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
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具体表
决结果如下:

    1.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043,934,431】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6】%;反对【84,0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3】%;
弃权【20,0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58,740,559】股同意,占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23】%;【84,000】股反对,占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43】%;【20,000】股弃权,占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34】%。

    2.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043,936,431】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6】%;反对【82,0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3】%;
弃权【20,0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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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58,742,559】股同意,占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27】%;【82,000】股反对,占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39】%;【20,000】股弃权,占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34】%。

    3.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3,043,891,931】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5】%;反对【86,6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3】%;
弃权【59,9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58,698,059】股同意,占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751】%;【86,600】股反对,占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47】%;【59,900】股弃权,占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02】%。

    4. 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3,042,430,031】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47】%;反对【1,608,4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53】%;
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57,236,159】股同意,占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7.267】%;【1,608,400】股反对,占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2.733】%;【0】股弃权,占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

    5. 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43,936,431】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6】%;反对【82,0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3】%;
弃权【20,0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58,742,559】股同意,占中小投资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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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27】%;【82,000】股反对,占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39】%;【20,000】股弃权,占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34】%。

    6. 关于核销资产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43,934,431】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6】%;反对【84,0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3】%;
弃权【20,0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58,740,559】股同意,占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23】%;【84,000】股反对,占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43】%;【20,000】股弃权,占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34】%。

    7. 关于聘请 2018 年度审计机构及支付审计费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41,361,331】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12】%;反对【1,549,1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51】%;
弃权【1,128,0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3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56,167,459】股同意,占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5.451】%;【1,549,100】股反对,占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2.633】%;【1,128,000】股弃权,占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916】%。

    8. 2017 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3,043,860,031】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4】%;反对【158,4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5】%;
弃权【20,0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58,666,159】股同意,占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697】%;【158,400】股反对,占中小投资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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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269】%;【20,000】股弃权,占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34】%。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
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决
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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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
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 永 明                            朱     昱




                                 经办律师:



                                                   任天霖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