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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徐工机械: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临时)审议相关重大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12-11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临时)
              审议相关重大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
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就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相关重大事项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新增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新增预
计,其内容和金额是公司 2019 年度生产经营所需要的。公司关
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要求,未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鉴于此,同意《关于新增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
案》。
    二、关于预计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 2019 年 1-10 月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与
预计存在一定差异的说明符合市场行情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已发
生日常关联交易均为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所需的交易,符合公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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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的实际情况,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交易价格参照市场价格
确定,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公司对 2020 年度的日常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预计,其内容
和金额是公司 2020 年度生产经营所需要的。公司关联交易的决
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的要求,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鉴于此,同意《关于预计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三、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是根据该募投项目具
体实施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涉及募投项目实施目的的变更,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
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
更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符合中国证监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鉴于此,同意《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
     四、关于为按揭业务、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额度的独立意
见
     2020 年公司及相关下属子公司为按揭销售业务提供回购担
保,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60 亿元,每笔担保期限不超过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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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保额度使用期限不超过 1 年。
    2020 年公司及相关下属子公司为合作额度内融资租赁业务
提供权益购买担保。其中,单笔《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不
超过 6 年,合作项下担保累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30 亿元人民币
及 2000 万美元。
    上述按揭业务、融资租赁业务是工程机械行业普遍采用的销
售模式,有利于促进公司产品销售,扩大市场份额。这两项业务
的开展积极推动了公司产品的销售,公司获得了市场促销的有力
支持。公司提供担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
    鉴于此,同意《关于为按揭业务、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额
度的议案》。




独立董事签字(按姓氏笔画为序):
王飞跃   林爱梅    周玮   秦悦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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