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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徐工机械: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2019-12-11  

						证券代码:000425           证券简称:徐工机械            公告编号:2019-79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满足监管要求,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保护投资者合
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关
于修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决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19﹞
10 号)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10 日召
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临时),审议通过了《关于修
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具体修改内容公告如下:
     一、原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现修改为: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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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
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二、原第二十四条   公司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1.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2.要约方式;
    3.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现修改为: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三、原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
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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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应
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
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现修改为: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
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
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四、原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
地,遇有特殊情况,公司可以另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地点,并在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明确。股东大会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
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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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投票表决时,应严格按照中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有关规定确认股东身份。
    现修改为: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
住所地,遇有特殊情况,公司可以另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地点,并
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明确。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
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投票表决时,应严格按照中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有关规定确认股东身份。
    五、原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 年。
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
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
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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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公司应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公
司和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权力义务、任期,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责任,以及
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等内容。
    现修改为: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
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
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
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
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公司应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公
司和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权利义务、任期,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责任,以及
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等内容。
    六、原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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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
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
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
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
权。
    现修改为: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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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
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
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
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批准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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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董事会审议本项事项时,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董事
会方可举行。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
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
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

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
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
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七、原第一百一十条 第九项(九)资产损失核销
    资产损失核销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资产损失核销
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的,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交易未达到上
述标准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现修改为:第一百一十条 第九项(九)资产损失核销
    资产损失核销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 10%
以上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八、原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
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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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修改为: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
的高级管理人员。
    本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公司 2019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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