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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徐工机械: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5-29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18 Jihui Road,
                                      南京市鼓楼区集慧路 18 号        9-10/F of Building A,
                                      联创科技大厦 A 座 9-10 层     Lianchuang Mansion,
                                                  邮编:210036               Gulou District,
                                                                    Nanjing, China,210036

                                                  大成 Salans FMC SNR Denton McKenna Long
                                                                                dentons.cn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成宁(2020)股字第 312 号

致: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接受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
司(下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9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
证券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
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
会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
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于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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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于
2020年4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告载明了召开本次会议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
登记方法等有关事项。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
达二十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
于2020年5月28日下午2:30在公司总部大楼706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5月28日
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28日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二、与会股东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20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024,454,40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8.6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
联网投票系统统计并确认,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6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137,103,929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4.51%。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
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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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资格
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大会提交表决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
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
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
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
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
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具体表
决结果如下:

    1. 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160,604,982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77%;
反对 429,05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0%;弃权 524,3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3%。

    2. 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160,604,982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77%;
反对 429,05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0%;弃权 524,3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3%。

    3. 2019 年度财务决算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 4,160,604,982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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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 429,05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0%;弃权 524,3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3%。

    4. 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 4,161,129,282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0%;
反对 410,75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0%;弃权 18,300 股,占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比小于 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717,237,710 股同意,占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40%;410,756 股反对,占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股份总数的 0.057%;18,300 股弃权,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
总数的 0.003%。

    5. 2020 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 4,161,129,282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0%;
反对 410,75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0%;弃权 18,300 股,占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比小于 0.001%。

    6.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161,129,282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0%;
反对 429,05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0%;弃权 0 股,占有效
表决股份总数的 0%。

    7. 关于聘请 2020 年度审计机构及支付审计费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155,197,22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47%;
反对 5,060,65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22%;弃权 1,300,462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3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711,305,648 股同意,占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114%;5,060,656 股反对,占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705%;1,300,462 股弃权,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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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总数的 0.181%。

    8. 2019 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4,160,604,982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77%;
反对 429,05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0%;弃权 524,3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3%。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
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决
议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
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
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
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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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
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 永 明                            朱     昱




                                 经办律师:



                                                   任天霖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