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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徐工机械: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临时)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1-15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临时)
                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
干规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
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
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临时)
审议的相关议案和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江苏徐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至
深圳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为本次分拆编制的《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江苏徐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至创
业板上市的预案(修订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可行性。本次分拆有利于公司集中资源
发展除徐工信息主业之外的业务,增强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盈利
能力和综合竞争力。本次分拆后,公司与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均符
合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本
次分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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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分拆涉及的公司股东大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
监会等有关审批、审核、批准事项,已在《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江苏徐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至创业板上市的预案(修订稿)》中充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
获得相关审批、审核、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三)本次分拆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遵
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准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对
全体股东公平、合理。
    (四)本次分拆的相关议案提请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二
次会议(临时)审议通过。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等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五)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分拆的总体安排,同意公
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临时)审议的与本次分拆相关
的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
相关事项。
    (六)本次分拆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相关有权
主管部门的审核和批准。
    二、关于预计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 2020 年 1-10 月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与
预计存在一定差异的说明符合市场行情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已发
生日常关联交易均为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所需的交易,符合公司和
市场的实际情况,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交易价格参照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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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定,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公司对 2021 年度的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预计,其内容和金
额是公司 2021 年度生产经营所需要的。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程
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要求,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鉴于此,同意《关于预计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三、关于调整 2020 年为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额度的独立
意见
    调整 2020 年为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额度,批准公司及
相关控股子公司为合作额度内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权益购买担保。
其中,单笔《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不超过 6 年,合作项下
担保累计额度不超过 190 亿元人民币及 2000 万美元。
    上述融资租赁业务是工程机械行业普遍采用的销售模式,有
利于促进公司产品销售,扩大市场份额。随着 2020 年徐工机械
销售规模的不断扩大,融资租赁业务办理规模逐步提升,为满足
公司及相关控股子公司日益增长的融资租赁业务需求,保障市场
销售,对 2020 年为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额度进行调整。公
司提供担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鉴于此,同意《关于调整 2020 年为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
额度的议案》。
    四、关于为按揭业务、融资租赁业务、供应链金融业务提供
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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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 年公司及相关下属子公司为按揭销售业务提供回购担
保,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60 亿元,每笔担保期限不超过 5 年,
担保额度使用期限不超过 1 年。
    2021 年公司及相关下属子公司为合作额度内融资租赁业务
提供权益购买担保。其中,单笔《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不
超过 6 年,合作项下担保累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260 亿元人民币。
    2021 年公司及相关下属子公司为供应链金融业务提供回购
担保,担保额度不超过 50 亿元人民币,每笔担保期限不超过 3
年,担保额度使用期限不超过 1 年。
    上述按揭业务、融资租赁业务是工程机械行业普遍采用的销
售模式,有利于促进公司产品销售,扩大市场份额。这两项业务
的开展积极推动了公司产品的销售,公司获得了市场促销的有力
支持。供应链金融业务是将金融服务向上游供应前端和下游消费
终端延伸,覆盖全产业链的金融服务,有利于徐工提升供应链的
协同性,降低运作成本。公司提供担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鉴于此,同意《关于为按揭业务、融资租赁业务、供应链金
融业务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2021 年 1 月 14 日


独立董事签字(按姓氏笔画为序):
王飞跃   林爱梅    周玮   秦悦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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