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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徐工机械: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2-02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18 Jihui Road,
                                     南京市鼓楼区集慧路 18 号        7-10/F of Building A,
                                     联创科技大厦 A 座 7-10 层     Lianchuang Mansion,
                                                 邮编:210036               Gulou District,
                                                                   Nanjing, China,210036

                                                 大成 Salans FMC SNR Denton McKenna Long
                                                                               dentons.cn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致: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接受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
司(下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
证券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
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
会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
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于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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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于
2021年1月1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刊登了《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载明了召开本次会议的
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有关事项。公告
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十五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
于2021年2月1日下午3:00在公司总部大楼706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2月1日交易时
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2月1日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二、与会股东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1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003,160,80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8.3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
联网投票系统统计并确认,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17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196,419,32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5.27%。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
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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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资格
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大会提交表决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
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
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
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
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
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具体表
决结果如下:

    1. 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江苏徐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至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151,388,75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853%;
反对 6,534,03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56%;弃权 41,652,81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99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07,782,320 股,占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3.626%;反对 6,534,037 股,占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864%;弃权 41,652,814 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 5.510%。

    2. 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江苏徐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至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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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4,151,388,75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853%;
反对 6,318,03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50%;弃权 41,868,81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99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07,782,320 股,占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3.626%;反对 6,318,037 股,占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836%;弃权 41,868,814 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 5.538%。

    3.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江苏
徐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至创业板上市的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151,388,75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853%;
反对 6,318,03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50%;弃权 41,868,81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99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07,782,320 股,占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3.626%;反对 6,318,037 股,占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836%;弃权 41,868,814 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 5.538%。

    4. 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江苏徐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至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符合《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
若干规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151,388,75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853%;
反对 6,318,03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50%;弃权 41,868,81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99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07,782,320 股,占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3.626%;反对 6,318,037 股,占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836%;弃权 41,868,814 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 5.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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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至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有利于维护股东
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151,387,25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853%;
反对 6,319,53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50%;弃权 41,868,81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99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07,780,820 股,占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3.626%;反对 6,319,537 股,占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836%;弃权 41,868,814 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 5.538%。

    6. 关于公司保持独立性及持续经营能力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151,401,15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853%;
反对 6,305,63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50%;弃权 41,868,81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99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07,794,720 股,占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3.627%;反对 6,305,637 股,占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834%;弃权 41,868,814 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 5.538%。

    7. 关于江苏徐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具备相应的规范运作能
力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151,401,15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853%;
反对 6,138,63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46%;弃权 42,035,81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07,794,720 股,占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3.627%;反对 6,138,637 股,占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812%;弃权 42,035,814 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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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股份总数的 5.561%。

     8. 关于本次分拆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
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151,388,75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853%;
反对 6,151,03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46%;弃权 42,035,81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07,782,320 股,占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3.626%;反对 6,151,037 股,占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814%;弃权 42,035,814 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 5.561%。

     9. 关于本次分拆目的、商业合理性、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4,151,387,45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853%;
反对 6,152,33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46%;弃权 42,035,81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07,781,020 股,占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3.626%;反对 6,152,337 股,占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814%;弃权 42,035,814 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 5.561%。

     10.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分
拆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151,387,45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853%;
反对 6,319,33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50%;弃权 41,868,81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99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07,781,020 股,占中小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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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3.626%;反对 6,319,337 股,占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836%;弃权 41,868,814 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 5.538%。

    11. 关于预计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11.1 向关联方采购材料或产品

    表决结果:同意 792,533,31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3.681%;
反对 12,009,33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420%;弃权 41,453,01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4.9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02,506,820 股,占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2.928%;反对 12,009,337 股,占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589%;弃权 41,453,014 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股份总数的 5.483%。

    11.2 向关联方销售材料或产品

    表决结果:同意 792,541,21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3.681%;
反对 12,007,83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419%;弃权 41,446,61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4.89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02,514,720 股,占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2.929%;反对 12,007,837 股,占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588%;弃权 41,446,614 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股份总数的 5.483%。

    11.3 向关联方租入或租出房屋、设备、产品

    表决结果:同意 792,541,21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3.681%;
反对 12,007,83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419%;弃权 41,446,61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4.89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02,514,720 股,占中小投资
                                                                         7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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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2.929%;反对 12,007,837 股,占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588%;弃权 41,446,614 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股份总数的 5.483%。

    11.4 许可关联方使用商标

    表决结果:同意 792,541,21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3.681%;
反对 11,947,03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412%;弃权 41,507,41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4.90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02,514,720 股,占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2.929%;反对 11,947,037 股,占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580%;弃权 41,507,414 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股份总数的 5.491%。

    11.5 与关联方合作技术开发

    表决结果:同意 792,600,51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3.688%;
反对 11,948,53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412%;弃权 41,446,61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4.89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02,574,020 股,占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2.937%;反对 11,948,537 股,占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581%;弃权 41,446,614 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股份总数的 5.483%。

    11.6 向关联方提供或接受关联方服务、劳务

    表决结果:同意 792,602,01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3.689%;
反对 11,947,03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412%;弃权 41,446,61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4.89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02,575,520 股,占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2.937%;反对 11,947,037 股,占中小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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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580%;弃权 41,446,614 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股份总数的 5.483%。

    11.7 受关联方所托经营

    表决结果:同意 792,546,71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3.682%;
反对 11,941,53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412%;弃权 41,507,41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4.90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02,520,220 股,占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2.930%;反对 11,941,537 股,占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580%;弃权 41,507,414 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股份总数的 5.491%。

    以上 7 项子议案关联方股东均已回避表决。

    12. 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147,807,47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767%;
反对 10,235,23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244%;弃权 41,537,41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989%。

    13. 关于调整 2020 年为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127,712,81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289%;
反对 30,420,70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724%;弃权 41,446,61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98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84,101,856 股,占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0.493%;反对 30,420,701 股,占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4.024%;弃权 41,446,614 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股份总数的 5.483%。

    14. 关于为按揭业务、融资租赁业务、供应链金融业务提供担保
额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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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1 关于为按揭业务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127,711,91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289%;
反对 30,415,20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724%;弃权 41,453,01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98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84,100,956 股,占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0.493%;反对 30,415,201 股,占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4.023%;弃权 41,453,014 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股份总数的 5.483%。

    14.2 关于为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127,712,81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289%;
反对 30,420,70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724%;弃权 41,446,61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98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84,101,856 股,占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0.493%;反对 30,420,701 股,占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4.024%;弃权 41,446,614 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股份总数的 5.483%。

    14.3 关于为供应链金融业务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127,712,81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289%;
反对 30,420,70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724%;弃权 41,446,61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98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84,101,856 股,占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0.493%;反对 30,420,701 股,占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4.024%;弃权 41,446,614 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股份总数的 5.483%。

    15. 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10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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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4,147,929,97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770%;
反对 10,203,53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243%;弃权 41,446,61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987%。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
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
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
议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
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
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
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11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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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
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 永 明                            朱     昱




                                 经办律师:



                                                   高文婷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12 /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