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工机械: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1-04-21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
审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
发行股份吸收合并徐工集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简称徐工有限)
(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吸收合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
理办法》(简称《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在董事会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前向我们提供了
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
责的精神,经认真审阅公司上述事项相关文件,基于独立判断的
立场,现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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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交易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助于公司构建更加完善
的产业链,有利于被吸并资产借助上市公司平台资源更好更快地
发展,有利于公司做大做强,进一步改善财务状况、增强公司持
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
司增强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
三、本次交易的被吸收合并方徐工有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
东,交易对方之一徐州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徐工集团)
预计将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徐工集团及
其一致行动人为上市公司关联方,相关交易对方在本次交易完成
后成为上市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的亦为上市公司关联方。因此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四、本次吸收合并的发行价格系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规
定,在充分考虑了资本市场环境变化、国有资产监管要求等因素
的基础上参考市场惯例后确定;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最终交易价
格将以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并经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经交易各
方协商确定。
五、本次交易涉及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定价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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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本次交易将向上市公司异议股东提供现金选择权,该等
措施的设置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综上,我们同意将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
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2021 年 4 月 8 日
独立董事签字(按姓氏笔画为序):
王飞跃 林爱梅 周玮 秦悦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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