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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工机械: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11-18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18 Jihui Road,
                                      南京市鼓楼区集慧路 18 号         7-10/F of Building A,
                                      联创科技大厦 A 座 7-10 层     Lianchuang Mansion,
                                                  邮编:210036               Gulou District,
                                                                    Nanjing, China, 210036

                                                  大成 Salans FMC SNR Denton McKenna Long
                                                                                dentons.cn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致: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接受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
司(下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
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
次股东大会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
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于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召开程序


                                                                            1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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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于
2021年10月20日和11月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通知》”)
及《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
大会部分提案并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下称
“《补充通知》”)。公告载明了召开本次会议的时间、地点、审议
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有关事项。会议首次公告刊登的日
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十五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
于2021年11月17日下午3:00在公司总部大楼706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1月17日交
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1月17日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二、与会股东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1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88,844,829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96%。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
票系统统计并确认,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参加网
络投票的股东 112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075,157,090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1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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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
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 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资格
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大会提交表决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
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及补充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
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及补充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
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
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
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具体表
决结果如下:

    1. 关于公司吸收合并徐工集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81,551,48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87.538%;
反对 181,315,93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2.385%;弃权 1,134,5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小于 0.077%。

    2. 关于公司吸收合并徐工集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方
案的议案

    2.1 本次吸收合并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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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1,280,677,68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87.478%;
反对 181,654,73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2.408%;弃权 1,669,5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小于 0.114%。

    2.2 标的资产及交易对方

    表决结果:同意 1,279,863,18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87.422%;
反对 182,683,23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2.478%;弃权 1,455,5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小于 0.099%。

    2.3 交易价格和定价依据

    表决结果:同意 1,277,444,98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87.257%;
反对 184,924,73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2.631%;弃权 1,632,2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小于 0.111%。

    2.4 发行股份的种类、面值

    表决结果:同意 1,279,501,88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87.398%;
反对 182,950,93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2.497%;弃权 1,549,1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小于 0.106%。

    2.5 发行方式和发行对象

    表决结果:同意 1,279,934,58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87.427%;
反对 182,405,23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2.459%;弃权 1,662,1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小于 0.114%。

    2.6 定价基准日

    表决结果:同意 1,278,415,68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87.323%;
反对 184,150,73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2.579%;弃权 1,435,5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小于 0.098%。

    2.7 发行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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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1,277,027,68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87.229%;
反对 185,449,23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2.667%;弃权 1,525,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小于 0.104%。

    2.8 发行股份的数量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278,525,584 股 , 占 有 效 表 决 股 份 总 数 的
87.331%;反对 183,985,83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2.567%;弃
权 1,490,5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小于 0.102%。

    2.9 上市流通地点

    表决结果:同意 1,280,189,379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87.445%;
反对 181,584,43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2.403%;弃权 2,228,10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小于 0.152%。

    2.10 锁定期安排

    表决结果:同意 1,280,676,18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87.478%;
反对 181,766,73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2.416%;弃权 1,559,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小于 0.106%。

    2.11 上市公司异议股东的保护机制

    表决结果:同意 1,280,118,68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87.440%;
反对 182,028,03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2.434%;弃权 1,855,2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小于 0.127%。

    2.12 债权债务处置及对债权人权利保护

    表决结果:同意 1,280,328,68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87.454%;
反对 182,026,73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2.434%;弃权 1,646,5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小于 0.112%。

    2.13 员工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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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1,279,236,879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87.379%;
反对 181,422,83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2.392%;弃权 3,342,20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小于 0.228%。

    2.14 过渡期损益安排

    表决结果:同意 1,280,142,38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87.441%;
反对 181,611,03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2.405%;弃权 2,248,5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小于 0.154%。

    2.15 滚存未分配利润

    表决结果:同意 1,270,994,979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86.816%;
反对 179,290,92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2.247%;弃权 13,716,02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小于 0.937%。

    2.16 资产交割及违约责任

    表决结果:同意 1,272,477,88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86.918%;
反对 179,018,12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2.228%;弃权 12,505,91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小于 0.854%。

    2.17 相关税费

    表决结果:同意 1,272,587,38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86.925%;
反对 178,716,82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2.207%;弃权 12,697,71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小于 0.867%。

    2.18 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

    表决结果:同意 1,271,664,779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86.862%;
反对 179,346,42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2.250%;弃权 12,990,72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小于 0.887%。

    2.19 决议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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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1,272,002,08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86.885%;
反对 179,249,12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2.244%;弃权 12,750,71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小于 0.871%。

    3. 关于公司吸收合并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构成关联
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72,126,379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86.894%;
反对 179,237,32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2.243%;弃权 12,638,22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小于 0.863%。

    4. 关于公司吸收合并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不构成重
组上市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72,344,68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86.909%;
反对 179,394,82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2.254%;弃权 12,262,41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小于 0.838%。

    5. 关于《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徐工集团工程
机械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72,317,279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86.907%;
反对 179,010,52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2.227%;弃权 12,674,12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小于 0.866%。

    6. 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吸收合并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72,110,079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86.893%;
反对 179,037,22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2.229%;弃权 12,854,62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小于 0.878%。

    7. 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73,268,18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86.972%;
反对 179,200,12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2.240%;弃权 11,533,615
                                                                         7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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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小于 0.788%。

    8.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
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72,061,879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86.889%;
反对 179,082,52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2.232%;弃权 12,857,52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小于 0.878%。

    9.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
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72,760,08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86.937%;
反对 179,116,92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2.235%;弃权 12,124,91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小于 0.828%。

    10. 关于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未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第五条相关标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72,121,379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86.893%;
反对 179,491,32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2.260%;弃权 12,389,22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小于 0.846%。

    11. 关于批准公司吸收合并徐工集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暨关联交
易有关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和评估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72,399,68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86.912%;
反对 179,950,42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2.292%;弃权 11,651,81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小于 0.796%。

    12. 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
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公允性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71,855,88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86.875%;
反对 180,740,32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2.346%;弃权 11,405,715
                                                                         8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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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小于 0.779%。

     13. 关于本次定价的依据及公平合理性说明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271,153,984 股 , 占 有 效 表 决 股 份 总 数 的
86.827%%;反对 181,769,22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2.416%;弃
权 11,078,71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小于 0.757%。

     14. 关于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及公司采取填补措施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72,579,58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86.925%;
反对 179,888,72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2.287%;弃权 11,533,61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小于 0.788%。

     15. 关于公司吸收合并徐工集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履
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有效性的说明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80,781,08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87.485%;
反对 179,436,22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2.257%;弃权 3,784,61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小于 0.259%。

     16.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吸
收合并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80,836,28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87.489%;
反对 179,542,62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2.264%;弃权 3,623,01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小于 0.247%。

     以上第 1 至 16 项议案均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且行使投票权的股东均为中小股东,故对上述议案中小股东投票情况
不再单独论述。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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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
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
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
议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
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
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
后生效。(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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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
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 永 明                            朱     昱




                                 经办律师:



                                                   任天霖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11 /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