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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徐工机械: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03-23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18 Jihui Road,
                                     南京市鼓楼区集慧路 18 号        7-10/F of Building A,
                                     联创科技大厦 A 座 7-10 层     Lianchuang Mansion,
                                                 邮编:210036               Gulou District,
                                                                   Nanjing, China,210036

                                                 大成 Salans FMC SNR Denton McKenna Long
                                                                               dentons.cn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致: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接受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
司(下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
证券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
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
会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
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于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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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于
2022年3月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刊登了《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载明了召开本次会议的
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有关事项。公告
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十五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
于2022年3月22日下午3:30在公司总部大楼706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3月22日交易
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3月22日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二、与会股东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1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990,962,20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8.1809%。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
联网投票系统统计并确认,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27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711,312,689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9.0802%。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
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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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资格
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大会提交表决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
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
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
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
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
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具体表
决结果如下:

    1. 关于预计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1.1 向关联方采购材料或产品

    表决结果:同意 335,050,063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6.107%;
反对 13,526,32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3.880%;弃权 46,0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35,046,445 股,占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6.107%;反对 13,526,320 股,占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3.880%;弃权 46,000 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 0.013%。

    1.2 向关联方销售材料或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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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335,679,77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6.287%;
反对 12,896,60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3.699%;弃权 46,0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35,676,159 股,占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6.287%;反对 12,896,606 股,占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3.699%;弃权 46,000 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 0.013%。

    1.3 向关联方租入或租出房屋、设备、产品

    表决结果:同意 335,674,97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6.286%;
反对 12,901,40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3.701%;弃权 46,0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35,671,359 股,占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6.286%;反对 12,901,406 股,占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3.701%;弃权 46,000 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 0.013%。

    1.4 许可关联方使用商标

    表决结果:同意 335,631,37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6.274%;
反对 12,941,40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3.712%;弃权 49,6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35,627,759 股,占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6.274%;反对 12,941,406 股,占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3.712%;弃权 49,600 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 0.014%。

    1.5 与关联方合作技术开发

    表决结果:同意 335,739,37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6.305%;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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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 12,837,00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3.682%;弃权 46,0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35,735,759 股,占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6.305%;反对 12,837,006 股,占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3.682%;弃权 46,000 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 0.013%。

    1.6 向关联方提供或接受关联方的服务、劳务

    表决结果:同意 335,496,67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6.235%;
反对 13,079,70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3.752%;弃权 46,0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35,493,059 股,占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6.235%;反对 13,079,706 股,占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3.752%;弃权 46,000 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 0.013%。

    本项各子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2.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665,563,043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008%;
反对 36,665,75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990%;弃权 46,1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1%。

    3. 关于为按揭业务、融资租赁业务和供应链金融业务提供担保
额度的议案

    3.1 关于为按揭业务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665,551,943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008%;
反对 36,676,85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991%;弃权 46,1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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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79,852,949 股,占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4.875%;反对 36,676,855 股,占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5.118%;弃权 46,100 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 0.006%。

    3.2 关于为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665,565,943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008%;
反对 36,669,35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990%;弃权 39,6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79,866,949 股,占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4.877%;反对 36,669,355 股,占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5.117%;弃权 39,600 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 0.006%。

    3.3 关于为供应链金融业务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665,490,043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006%;
反对 36,748,75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993%;弃权 36,1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79,791,049 股,占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4.867%;反对 36,748,755 股,占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5.128%;弃权 36,100 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 0.005%。

    4. 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685,161,292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538%;
反对 17,052,00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461%;弃权 61,6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2%。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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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
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
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
议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
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
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
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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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
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 永 明                            朱 昱




                                 经办律师:



                                                   任天霖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