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18 Jihui Road, 南京市鼓楼区集慧路 18 号 7-10/F of Building A, 联创科技大厦 A 座 7-10 层 Lianchuang Mansion, 邮编:210036 Gulou District, Nanjing, China,210036 大成 Salans FMC SNR Denton McKenna Long dentons.cn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致: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接受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 司(下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 证券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 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 会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 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于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1/6 大成 Salans FMC SNR Denton McKenna Long dentons.cn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于 2022年4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刊登了《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载明了召开本次会议的时间、地 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有关事项。公告刊登的日 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二十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 于2022年5月25日下午3:00在公司总部大楼706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25日交易 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25日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二、与会股东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10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986,226,79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8.1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 联网投票系统统计并确认,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88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697,649,633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8.91%。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 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6 大成 Salans FMC SNR Denton McKenna Long dentons.cn 2. 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资格 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大会提交表决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 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 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 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 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 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具体表 决结果如下: 1.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675,866,92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783%; 反对 6,453,403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75%;弃权 1,556,1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42%。 2.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675,984,12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786%; 反对 6,336,203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72%;弃权 1,556,1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42%。 3.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 3,675,840,82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782%; 3/6 大成 Salans FMC SNR Denton McKenna Long dentons.cn 反对 6,479,503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76%;弃权 1,556,1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42%。 4.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 3,675,547,92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774%; 反对 8,324,703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226%;弃权 3,800 股,占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比例小于 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89,848,930 股,占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807%;反对 8,324,703 股,占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192%;弃权 3,800 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 0.001%。 5. 2022 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 3,676,531,12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01%; 反对 6,479,503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76%;弃权 865,8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4%。 6. 2021 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3,675,871,92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783%; 反对 6,448,403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75%;弃权 1,556,1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42%。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 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4/6 大成 Salans FMC SNR Denton McKenna Long dentons.cn 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决 议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 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 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 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5/6 大成 Salans FMC SNR Denton McKenna Long dentons.cn (本页为《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 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 永 明 朱 昱 经办律师: 任天霖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