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工机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徐工集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交割情况的法律意见书2022-08-0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吸收合并徐工集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
之
标的资产交割情况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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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吸收合并徐工集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
之
标的资产交割情况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01F20211945-9
致: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徐工机械”)的委托,并根据上市公司与
本所签订的《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重
大资产重组项目之法律服务合同》,作为上市公司本次吸收合并徐工集团工程机
械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已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
事务所关于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徐工集团工程机械有限公
司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徐工集团工程机械
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徐工集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
书(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吸收
合并徐工集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上海市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徐工集团工程
机械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徐工集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暨关
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合称“原法律意见书”)。
2022 年 7 月 8 日,徐工机械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核准徐工集团工
程机械股份有限向徐州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吸收合并徐工集团工
程机械有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281 号),核准徐工机械本次交易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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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事宜。现本所就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割情况进行核查,并在此基础上出具《上
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徐工集团
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交割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本
法律意见书”)。
除另有说明外,本所在原法律意见书中“声明事项”和“释义”部分的内容
继续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上市公司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
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上市
公司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
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 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根据徐工机械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
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相关议
案、《吸收合并协议》《吸收合并协议之补充协议》《重组报告书》等相关文件,
本次交易方案的概况如下:
上市公司拟通过向徐工有限的全体股东徐工集团、天津茂信、上海胜超、国
信集团、建信投资、金石彭衡、杭州双百、宁波创翰、交银金投、国家制造业基
金、宁波创绩、徐工金帆、福州兴睿和盛、河南工融金投、上海港通、天津民朴
厚德、中信保诚发行股份吸收合并徐工有限。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上市公司作
为存续公司承继和承接徐工有限的全部资产、负债、业务、人员及其他一切权利
与义务;徐工有限作为被吸收合并方,其全部资产、负债、业务、人员及其他一
切权利与义务将由徐工机械承继和承接,徐工有限的法人资格将被注销,徐工有
限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将被注销,徐工集团、天津茂信、上海胜超、国信集团、
建信投资、金石彭衡、杭州双百、宁波创翰、交银金投、国家制造业基金、宁波
创绩、徐工金帆、福州兴睿和盛、河南工融金投、上海港通、天津民朴厚德、中
信保诚将成为吸收合并后上市公司的股东。
二、 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
(一)上市公司的批准和授权
1、 2021 年 4 月 19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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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了《关于公司吸收合并徐工集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
等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2、 2021 年 9 月 29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吸收合并徐工集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
《关于<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徐工集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暨
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
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3、 2021 年 9 月 13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五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五次联席会
议,审议通过了《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徐工集团工程机械有
限公司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
4、 2021 年 11 月 5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批准公司吸收合并徐工集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有关审计
报告、备考审阅报告和评估报告的议案》《关于<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
司吸收合并徐工集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等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5、 2021 年 11 月 17 日,上市公司召开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吸收合并徐工集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
等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议案。
6、 2022 年 3 月 10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八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批准公司吸收合并徐工集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有关审计
报告和备考审阅报告的议案》《关于<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等议案。
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7、 2022 年 5 月 11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六十一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批准公司吸收合并徐工集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有关审计
报告、备考审阅报告的议案》《关于<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
议案》等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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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标的公司的批准和授权
1、 徐工有限已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吸收合并的事项。
2、 2021 年 9 月 13 日,徐工有限召开徐工有限本级 2021 年第一次职工大
会,审议通过了《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徐工集团工程机械有
限公司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
(三)交易对方的批准和授权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中,徐工集团、天津茂信、上海胜超、国信集团、建信
投资、金石彭衡、杭州双百、宁波创翰、交银金投、国家制造业基金、宁波创绩、
徐工金帆、福州兴睿和盛、河南工融金投、上海港通、天津民朴厚德、中信保诚
均已取得其内部决策机构关于参与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
(四)标的资产评估结果备案情况
2021 年 9 月 28 日,江苏省国资委出具了《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备
案编号:0039G2WB2021039),对评估对象为徐工集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全部股
东权益的评估报告所确定的标的资产评估结果予以备案。
(五)江苏省国资委的批准
2021 年 11 月 2 日,江苏省国资委作出《关于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批复》(苏国资复[2021]57 号),原则同意徐工机械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
(六)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2022 年 7 月 8 日,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核准徐工集团工
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徐州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吸收合并徐工集
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281 号),对本次交易予以核准。
(七)其他批准和授权
2022 年 2 月 23 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具了反执二审查决定[2022]133
号《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予禁止决定书》,载明对徐工机械与徐工有限合并
案不予禁止,徐工机械可以实施集中。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现阶段的实施
过程履行了法定的决策、审批、核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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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 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一)本次交易涉及的资产交割及过户情况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的交割及过户具体情
况如下:
根据《吸收合并协议》及《吸收合并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约定,徐工机械拟
通过向控股股东徐工有限的全体股东发行股份的方式对徐工有限实施吸收合并,
徐工机械为吸收合并方,徐工有限为被吸收合并方。本次交易完成后,徐工机械
为存续方,将承继及承接徐工有限的全部资产、负债、业务、人员、合同及其他
一切权利与义务,徐工有限将注销法人资格,徐工有限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也将
被注销。
2022 年 7 月 31 日,徐工机械、徐工有限与交易对方签署《资产交割协议》,
各方约定以 2022 年 8 月 1 日作为本次吸收合并的交割日,按照《吸收合并协议》、
《吸收合并协议之补充协议》及《资产交割协议》的约定对标的资产徐工有限进
行交割。自交割日起,徐工有限的全部资产、负债、业务、人员及其他一切权利
与义务均转由徐工机械享有及承担,徐工有限将协助徐工机械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需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而该等资产暂未办理形式上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
相关资产所涉及的各项权利、义务、风险及收益均自交割日起概括转移至徐工机
械,而不论是否已完成过户登记程序;如由于变更登记等原因而未能及时履行形
式上的移交手续,不影响徐工机械对上述资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2022 年 8 月 1 日,徐工机械与徐工有限签署《资产交割确认书》,确认自
交割日起,徐工有限的全部资产、负债、业务、人员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均已
转移至徐工机械享有及承担,并确认徐工有限已办理部分徐工有限直接持股的子
公司股东由徐工有限变更为徐工机械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正在办理徐工有限其
他直接持股的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股权变更登记,并正在办理徐工有限不动产权、
知识产权等资产的权属变更过户手续。除前述已提及资产外,徐工有限其他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办公设备、银行存款等)与徐工机械完成了资产交割,其中部分
银行存款将于到期后转账至徐工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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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交易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情况
徐工机械、徐工有限已就本次吸收合并履行了债权人通知程序,在法定期限
内未收到任何债权人关于提前清偿相关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亦未收到任
何债权人明确表示不同意本次吸收合并的通知。
根据《资产交割协议》,自交割日起,徐工有限的全部债权、债务、担保责
任、合同义务、或有责任(不论发生于交割日之前或之后)均由徐工机械承继。
需要办理相关合同主体或责任主体变更手续的,徐工有限将协助徐工机械办理。
相关债权债务转移的手续的办理不影响徐工机械对前述债权债务享有的权利及
承担的义务。
根据《资产交割确认书》,徐工机械、徐工有限确认截至《资产交割确认书》
签署之日,徐工机械已全部承接徐工有限全部债权、债务、担保责任、合同义务、
或有责任。
(三)过度期间损益交割
根据《吸收合并协议之补充协议》、《资产交割协议》的约定,标的资产在
过渡期间产生的收益或因其他原因而增加的净资产部分,由徐工机械享有;亏损
或其他原因而减少的净资产(除徐工有限于 2021 年 9 月进行的利润分配外)部
分,由交易对方在专项审核报告出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根据交割日前持有徐
工有限的股权比例以现金方式向徐工机械补足。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过渡期间损益的审计正在进行中。
四、 本次交易的后续事项
根据本次交易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次交易在办理完毕上述标的资产
的交割手续后尚有如下后续事项有待办理:
(一)现金选择权的实施
徐工机械尚需实施现金选择权,并根据最终申报结果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
务。
(二)办理上市公司新增股份验资、新增股份发行登记手续及上市手续,
以及徐工有限持有的徐工机械股份的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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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工机械尚需就本次交易涉及的新增股份委托审计机构予以验资,向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新增股份发行登记手续,并向深交
所办理上述新增股份的上市手续。此外,需办理完成徐工有限持有的徐工机械股
份的注销手续。
(三)办理徐工有限直接持股的子公司的股权及其他资产的过户登记手续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徐工有限及徐工机械已办理部分徐工有限直接持
股的子公司股东由徐工有限变更为徐工机械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尚待完成徐工
有限其他直接持股的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股权变更登记,并尚待完成徐工有限不
动产权、知识产权等资产的权属变更过户手续。
(四)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注销手续
本次吸收合并涉及的股份发行登记及股份注销手续及相关资产过户完成后,
尚需办理徐工机械注册资本、公司章程等事项的变更/备案登记手续和徐工有限
法人主体注销的企业登记手续。
(五)相关方需继续履行协议及承诺
本次交易过程中,相关各方签署了相关协议并出具了相关承诺函,对于尚未
履行完毕的或承诺期限尚未届满的,相关承诺方需继续履行有关承诺事项。
(六)信息披露事项
徐工机械尚需履行本次交易涉及的后续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在相关各方按照其签署的相关协议和作出的相关承诺
完全履行各自义务的情况下,本次交易后续事项的实施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一)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现阶段的实施过程履行了法定
的决策、审批、核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吸收合并项下徐工有限的全部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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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割手续已经履行完毕,徐工有限的全部资产、负债、业务、人员及其他一切权
利与义务均已转移至徐工机械享有及承担;本次交易的交割程序合法、有效。
(三)本次交易在办理完毕上述标的资产的交割手续后尚需办理相应后续事
项,在相关各方按照其签署的相关协议和作出的相关承诺完全履行各自义务的情
况下,本次交易后续事项的实施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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