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工机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徐工集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之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2022-08-2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吸收合并徐工集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
之实施情况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吸收合并徐工集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
之实施情况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01F20211945-11
致: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徐工机械”)的委托,并根据上市公司与
本所签订的《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重
大资产重组项目之法律服务合同》,作为上市公司本次吸收合并徐工集团工程机
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工有限”)暨关联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已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
事务所关于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徐工集团工程机械有限公
司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徐工集团工程机械
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徐工集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
书(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吸收
合并徐工集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上海市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徐工集团工程
机械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徐工集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暨关
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徐工集团工程
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徐工集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
交割情况的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
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徐工集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涉及徐工集团工程机
械有限公司持股注销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以下合称“原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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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本所就上市公司吸收合并徐工有限的实施情况进行核查,并在此基础上出
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徐工
集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之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
律意见书”)。
除另有说明外,本所在原法律意见书中“声明事项”和“释义”部分的内容
继续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上市公司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
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上市
公司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
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 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根据徐工机械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
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相关议
案、《吸收合并协议》《吸收合并协议之补充协议》《重组报告书》等相关文件,
本次交易方案的概况如下:
上市公司拟通过向徐工有限的全体股东徐工集团、天津茂信、上海胜超、国
信集团、建信投资、金石彭衡、杭州双百、宁波创翰、交银金投、国家制造业基
金、宁波创绩、徐工金帆、福州兴睿和盛、河南工融金投、上海港通、天津民朴
厚德、中信保诚发行股份吸收合并徐工有限。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上市公司作
为存续公司承继和承接徐工有限的全部资产、负债、业务、人员及其他一切权利
与义务;徐工有限作为被吸收合并方,其全部资产、负债、业务、人员及其他一
切权利与义务将由徐工机械承继和承接,徐工有限的法人资格将被注销,徐工有
限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将被注销,徐工集团、天津茂信、上海胜超、国信集团、
建信投资、金石彭衡、杭州双百、宁波创翰、交银金投、国家制造业基金、宁波
创绩、徐工金帆、福州兴睿和盛、河南工融金投、上海港通、天津民朴厚德、中
信保诚将成为吸收合并后上市公司的股东。
二、 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
(一)上市公司的内部批准和授权
1、 2021 年 4 月 19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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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了《关于公司吸收合并徐工集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
等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2、 2021 年 9 月 29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吸收合并徐工集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
《关于<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徐工集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暨
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
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3、 2021 年 9 月 13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五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五次联席会
议,审议通过了《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徐工集团工程机械有
限公司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
4、 2021 年 11 月 5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批准公司吸收合并徐工集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有关审计
报告、备考审阅报告和评估报告的议案》《关于<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
司吸收合并徐工集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等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5、 2021 年 11 月 17 日,上市公司召开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吸收合并徐工集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
等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议案。
6、 2022 年 3 月 10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八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批准公司吸收合并徐工集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有关审计
报告和备考审阅报告的议案》《关于<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等议案。
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7、 2022 年 5 月 11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六十一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批准公司吸收合并徐工集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有关审计
报告、备考审阅报告的议案》《关于<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
议案》等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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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标的公司的批准和授权
1、 徐工有限已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吸收合并的事项。
2、 2021 年 9 月 13 日,徐工有限召开徐工有限本级 2021 年第一次职工大
会,审议通过了《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徐工集团工程机械有
限公司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
(三)交易对方的批准和授权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中,徐工集团、天津茂信、上海胜超、国信集团、建信
投资、金石彭衡、杭州双百、宁波创翰、交银金投、国家制造业基金、宁波创绩、
徐工金帆、福州兴睿和盛、河南工融金投、上海港通、天津民朴厚德、中信保诚
均已取得其内部决策机构关于参与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
(四)标的资产评估结果备案情况
2021 年 9 月 28 日,江苏省国资委出具了《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备
案编号:0039G2WB2021039),对评估对象为徐工有限全部股东权益的评估报告
所确定的标的资产评估结果予以备案。
(五)江苏省国资委的批准
2021 年 11 月 2 日,江苏省国资委作出《关于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批复》(苏国资复[2021]57 号),原则同意徐工机械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
(六)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2022 年 7 月 8 日,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核准徐工集团工
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徐州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吸收合并徐工集
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281 号),对本次交易予以核准。
(七)其他批准和授权
2022 年 2 月 23 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具了反执二审查决定[2022]133
号《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予禁止决定书》,载明对徐工机械与徐工有限合并
案不予禁止,徐工机械可以实施集中。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现阶段的实施
过程履行了法定的决策、审批、核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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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 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一)本次交易涉及的资产交割及过户情况
根据《吸收合并协议》及《吸收合并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约定,徐工机械拟
通过向控股股东徐工有限的全体股东发行股份的方式对徐工有限实施吸收合并,
徐工机械为吸收合并方,徐工有限为被吸收合并方。本次交易完成后,徐工机械
为存续方,将承继及承接徐工有限的全部资产、负债、业务、人员、合同及其他
一切权利与义务,徐工有限将注销法人资格,徐工有限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也将
被注销。
2022 年 7 月 31 日,徐工机械、徐工有限与交易对方签署《资产交割协议》,
各方约定以 2022 年 8 月 1 日作为本次吸收合并的交割日,按照《吸收合并协议》
《吸收合并协议之补充协议》及《资产交割协议》的约定对标的资产徐工有限进
行交割。自交割日起,徐工有限的全部资产、负债、业务、人员及其他一切权利
与义务均转由徐工机械享有及承担,徐工有限将协助徐工机械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需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而该等资产暂未办理形式上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
相关资产所涉及的各项权利、义务、风险及收益均自交割日起概括转移至徐工机
械,而不论是否已完成过户登记程序;如由于变更登记等原因而未能及时履行形
式上的移交手续,不影响徐工机械对上述资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2022 年 8 月 1 日,徐工机械与徐工有限签署《资产交割确认书》,确认自
交割日起,徐工有限的全部资产、负债、业务、人员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均已
转移至徐工机械享有及承担,并确认徐工有限已办理部分徐工有限直接持股的子
公司股东由徐工有限变更为徐工机械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正在办理徐工有限其
他直接持股的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股权变更登记,并正在办理徐工有限不动产权、
知识产权等资产的权属变更过户手续。除前述已提及资产外,徐工有限其他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办公设备、银行存款等)与徐工机械完成了资产交割,其中部分
银行存款将于到期后转账至徐工机械。
(二)本次交易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情况
徐工机械、徐工有限已就本次吸收合并履行了债权人通知程序,在法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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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未收到任何债权人关于提前清偿相关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亦未收到任
何债权人明确表示不同意本次吸收合并的通知。
根据《资产交割协议》,自交割日起,徐工有限的全部债权、债务、担保责
任、合同义务、或有责任(不论发生于交割日之前或之后)均由徐工机械承继。
需要办理相关合同主体或责任主体变更手续的,徐工有限将协助徐工机械办理。
相关债权债务转移的手续的办理不影响徐工机械对前述债权债务享有的权利及
承担的义务。
根据《资产交割确认书》,徐工机械、徐工有限确认截至《资产交割确认书》
签署之日,徐工机械已全部承接徐工有限全部债权、债务、担保责任、合同义务、
或有责任。
(三)本次交易涉及的上市公司新增股份及注销股份验资情况
根据苏亚会计师于 2022 年 8 月 13 日出具的《验资报告》(苏亚验[2022]18
号),其确认截至 2022 年 8 月 1 日,徐工机械已收到徐工有限股东徐工集团、
天津茂信、上海胜超、国信集团、建信投资、金石彭衡、杭州双百、宁波创翰、
交银金投、国家制造业基金、宁波创绩、徐工金帆、福州兴睿和盛、河南工融金
投、上海港通、天津民朴厚德、中信保诚缴纳的出资净资产,折合发行股份
6,970,483,397 股,同时,徐工有限持有的徐工机械股本 2,985,547,134 股予以注
销。
(四)本次交易的现金选择权实施情况
2022 年 8 月 4 日,上市公司发布了《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吸收合并徐工集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现金选择权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2-
76),并分别于 2022 年 8 月 8 日、2022 年 8 月 9 日、2022 年 8 月 10 日、2022
年 8 月 11 日、2022 年 8 月 12 日发布了《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吸收合并徐工集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现金选择权实施的提示性公告》(公告
编号:2022-77、2022-78、2022-79、2022-80 和 2022-81)。上市公司于现金选择
权申报期间(2022 年 8 月 8 日至 2022 年 8 月 12 日之间的交易日)接受获得现
金选择权的异议股东就其有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份进行申报。
2022 年 8 月 17 日,上市公司发布《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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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选择权申报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83),载明在本次现金选择权申报
期间,共有 2,438,600 份现金选择权通过交易系统方式进行了有效申报,相关股
份的资金交收均已办理完毕。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述股份尚待办理注销
手续。
(五)本次交易涉及的新增股份登记及徐工有限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注销
情况
徐工机械已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份登
记申请受理确认书》,确认已受理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登记申请材料,相关
股份登记到账后将正式列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公司本次发行新股数量为
6,970,483,397 股。此外,徐工有限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注销数量为 2,985,547,134
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吸收合并项下徐工有
限的全部资产已交割完成,徐工有限的全部资产、负债、业务、人员及其他一切
权利与义务均已转移至徐工机械享有及承担;本次交易已履行的交割程序合法、
有效;本次吸收合并中涉及的现金选择权申报及资金交收已实施完毕,尚待办理
相应股份注销手续;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吸收合并部分的新增股份验资及登记手
续已办理完毕。
四、 本次交易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
根据上市公司披露的公告文件及本次交易实施的相关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不存在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差
异的情况。
五、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披露的公告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上市公司取得中国证监
会关于本次交易的核准批复后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徐工机械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本次交易而发生更换的情况。
六、 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资金占用和关联担保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市公司的相关公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在本次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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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实施过程中,上市公司未发生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违规占用的
情形,上市公司不存在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形。
七、 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本次交易中,徐工机械、交易对方、徐工有限签署了《吸收合并协议》及其
补充协议,徐工机械与徐工集团签署了《业绩承诺补偿协议》。截至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上述协议已生效,交易各方已经或正在履行上述已签署协议约定,未
出现违反协议约定的情形。此外,本次交易中,交易相关方就提供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守法及诚信情况、不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股份
锁定、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所属股权清
晰、不存在权利瑕疵、关于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等方面分别出具了相
关承诺,上述承诺的主要内容已在重组报告书中披露。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前述承诺仍在履行有效期内。
八、 本次交易的后续事项
(一)办理徐工有限直接持股公司的股权及其他资产的过户登记手续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徐工有限及徐工机械已办理部分徐工有限直接持
股公司的股东由徐工有限变更为徐工机械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尚待完成徐工有
限其他直接持股公司的股权变更登记或其他备案登记手续,并尚待完成徐工有限
不动产权、知识产权等资产的权属变更过户手续。
(二)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注销手续
本次吸收合并涉及的股份发行登记及股份注销手续及相关资产过户完成后,
尚需办理徐工机械注册资本、公司章程等事项的变更/备案登记手续和徐工有限
法人主体注销的企业登记手续。
(三)相关方需继续履行协议及承诺
本次交易过程中,相关各方签署了相关协议并出具了相关承诺函,对于尚未
履行完毕的或承诺期限尚未届满的,相关承诺方需继续履行有关承诺事项。
(四)信息披露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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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工机械尚需履行本次交易涉及的后续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九、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一)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交易现阶段的实施过程履行了法定的
决策、审批、核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
(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吸收合并项下徐工有限的全部资产已
交割完成,徐工有限的全部资产、负债、业务、人员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均已
转移至徐工机械享有及承担;本次交易已履行的交割程序合法、有效;本次吸收
合并中涉及的现金选择权申报及资金交收已实施完毕,尚待办理相应股份注销手
续;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吸收合并部分的新增股份验资及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三)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未出现相关实际情
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存在实质性差异的情况。
(四)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上市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本次交易而发生更换的情况。
(五)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不存在上市公司资
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的情形,亦不存在上市公司为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形。
(六)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交易各方已签署的各项协议已切实履
行或正在履行,未出现违反协议约定的行为,本次交易相关方出具的承诺仍在履
行有效期内。在相关各方按照其签署的相关协议和作出的相关承诺完全履行各自
义务的情况下,本次交易后续事项的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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