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18 Jihui Road, 南京市鼓楼区集慧路 18 号 7-10/F of Building A, 联创科技大厦 A 座 7-10 层 Lianchuang Mansion, 邮编:210036 Gulou District, Nanjing, China,210036 大成 Salans FMC SNR Denton McKenna Long dentons.cn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致: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接受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 司(下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 证券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 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 会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 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于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1/7 大成 Salans FMC SNR Denton McKenna Long dentons.cn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于 2022年8月3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刊登了《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载明了召开本次会议的 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有关事项。公告 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十五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 于2022年9月15日下午3:30在公司总部大楼706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9月15日交易 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9月15日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二、与会股东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1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643,846,04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0.8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 联网投票系统统计并确认,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24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645,024,537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0.84%。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 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7 大成 Salans FMC SNR Denton McKenna Long dentons.cn 2. 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资格 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大会提交表决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 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 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 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 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 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具体表 决结果如下: 1. 2022 年度中期利润分配方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7,278,804,412 股 , 占 有 效 表 决 股 份 总 数 的 99.862%;反对 10,066,16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38%;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820,497,14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44%;反对 10,066,16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35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2. 关于调整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254,387,56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527%; 反对 34,120,013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468%;弃权 363,000 股, 3/7 大成 Salans FMC SNR Denton McKenna Long dentons.cn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5%。 3. 关于调整为按揭业务、融资租赁业务和供应链金融业务提供 担保额度的议案 3.1 关于调整为按揭业务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178,555,51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487%; 反对 109,723,18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505%;弃权 591,873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8%。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720,248,25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6.103%;反对 109,723,18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3.876%;弃权 591,87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1%。 3.2 关于调整为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178,546,41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486%; 反对 109,932,06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508%;弃权 392,1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5%。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720,239,15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6.102%;反对 109,932,0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3.884%;弃权 392,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4%。 3.3 关于调整为供应链金融业务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178,565,51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487%; 反对 109,922,06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508%;弃权 383,0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5%。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720,258,25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6.103%;反对 109,922,0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4/7 大成 Salans FMC SNR Denton McKenna Long dentons.cn 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3.883%;弃权 38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4%。 4. 关于调整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222,542,79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090%; 反对 65,342,58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896%;弃权 985,2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4%。 5. 关于聘请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275,740,839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20%; 反对 11,492,03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58%;弃权 1,637,7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2%。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817,433,57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36%;反对 11,492,03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406%;弃权 1,637,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8%。 6.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276,752,139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34%; 反对 11,159,33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53%;弃权 959,1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3%。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 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 5/7 大成 Salans FMC SNR Denton McKenna Long dentons.cn 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 议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 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 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 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6/7 大成 Salans FMC SNR Denton McKenna Long dentons.cn (本页为《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 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 永 明 朱 昱 经办律师: 任天霖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