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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润资源: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2021-10-12  

                          证券代码:000506             证券简称:中润资源                公告编号:2021--057



                       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上市公司”或“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23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所下发的《关于对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

注函〔2021〕第 306 号】,根据要求,现将回复内容公告如下:

    2021 年 8 月 10 日与 8 月 11 日,你公司分别披露了《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与《关于

诉讼进展的补充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显示你公司于 2016 年期间向崔炜借款

2.2 亿元。截至 2021 年 7 月 31 日尚有借款本金 14,000 万元,应付利息及违约金 14,518 万

元,合计 28,518 万元。针对以上借款事项,2021 年 8 月 6 日,经公司、委托律师与法院确

认尚需支付本金及利息合计 15,000 万元,公司与法院确认的还款方案计划为:2021 年度偿

还借款 1800 万元;2022 年度偿还借款 4500 万元;2023 年 9 月 30 日前偿还借款 8700 万元,

前期计提的利息及违约金将按照偿还借款的具体金额逐步冲回,增加当期利润。

    《公告》显示 2020 年 5 月 13 日崔炜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你公司,要求你公

司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2020 年 11 月 17 日,法院驳回崔炜的起诉。崔炜继续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1 年 2 月 26 日,法院再次驳回崔炜的起诉。根据谈话笔

录,你公司 2021 年 1 月份即向法院申请通过分期付款的形式偿还崔炜借款。

    我部对上述事项表示关注,请你公司就以下问题进行说明:

    一、请说明自崔炜借款发生以来,你公司历年有关上述借款的会计处理,包括利息与

违约金的计提情况等。

    回复:

    我公司有关崔炜借款的会计处理详见下表:

                                                                           单位:万元
                                  计
                                  息
  日期       计息基数    年利率           本金        利息     违约金     期末应付合计        备注
                                  天
                                  数

2016/5/13                               20,000.00                          20,000.00

2016/5/24                               2,000.00                           22,000.00

2016/12/31   22,000.00    12%     232               1,670.79               23,670.79

2017/7/14    22,000.00    12%     195   -8,000.00   1,410.41               17,081.20

2017/12/31   14,000.00    12%     170               782.47                 17,863.67

2018/12/31   14,000.00    12%     365               1,680.00   2,345.24    21,888.91     法律支持的利息
                                                                                         /违约金为 24%,
                                                                                         因已计提 12%的
2019/12/31   14,000.00    12%     365               1,680.00   1,680.00    25,248.91
                                                                                         利息,所以按 12%
                                                                                          计提违约金。
                                                                                         法律支持的利息
                                                                                         为合同成立时一
2020/12/31   14,000.00    12%     365               1,680.00   756.00      27,684.91
                                                                                         年期贷款市场利
                                                                                           率的四倍。

2021/6/30    14,000.00    12%     181               833.10                 28,518.01

  合计       14,000.00                              9,736.77   4,781.24    28,518.01


     公司 2016 年 5 月 11 日和 5 月 23 日与崔炜先生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年利率 12%,

 违约金 30%。


     公司 2018 年和 2019 年依据协议 12%计提利息,按照法释 12%计提违约金,2020 年依据

 协议 12%计提利息,按照 5.4%计提违约金,主要理由如下:


     1.根据法释〔2015〕18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规定》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 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

 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 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

 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 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

 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 24%的

 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法释〔2020〕6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规定》的决定》


    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

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

‘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将第三十条修改为: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

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

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利息按照年利率 12%计提,违约金在 2019 年 12 月 31 日之前按照法释〔2015〕

18 号,以 12%(24%-12%)补提违约金,在 2020 年 1 月 1 日之后按照法释〔2020〕6 号,以

5.4%(4.35%*4-12%)计提违约金。4.35%为 2016 年《借款协议》签订之日的一年期贷款市

场报价利率。


    会计师核查意见:


    我们获取并查阅了公司与崔炜签署的借款协议,民事裁定书、查阅了法释相关解释,重

新计算了利息及违约金、复核了会计处理。


    基于我们所实施的程序,我们认为公司 2018 年至 2020 年的上述会计处理不存在重大

错报。


    二、请结合你公司与法院沟通分期付款过程及法院历次驳回崔炜起诉情况,说明:

   (一)法院历次驳回崔炜起诉情况:

    因借款纠纷,崔炜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向其归还借

款本金人民币 220,000,000 元;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向其支付借款利息,以 200,000,000 元借

款本金为基数,利率为年化 12%,截至 2017 年 7 月 14 日止的利息人民币 17,139,393.94 元

以及自 2017 年 7 月 15 日起至清偿债务之日止的利息(暂计至 2020 年 5 月 9 日,暂计人民

币 68,666,666.67 元); 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向其支付借款利息,以 20,000,000 元借款本金为

基数,利率为年化 12%,截至 2017 年 7 月 14 日止的利息人民币 1,713,939.39 元以及自 2017
年 7 月 15 日起至清偿债务之日止的利息(暂计至 2020 年 5 月 9 日,暂计人民币 6,866,666.67

元)。

    2020 年 11 月底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关于崔炜案件的《民事裁定书》

【(2020)沪 01 民初 116 号之一】,因崔炜出借款项涉及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崔炜作为

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对涉案款项不享有合法的民事权利,其无权对该款项提出主张,上海市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崔炜的起诉。崔炜不服,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1

年 3 月,公司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1)沪民终 22 号】,因

崔炜出借款项应由刑事诉讼处理,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法院沟通分期付款过程:

    法院驳回崔炜上诉后,崔炜案继续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按照刑事执行的相关规定进

行处理,2021 年 1 月至 3 月期间,公司委托律师陆续与上海市徐汇区人员法院执行法官、

经办警官沟通联系,表达了希望以分期还款方式或以房抵债予以解决的方案思路,未获同意;

2021 年 3 月及 4 月期间,公司委托律师陆续向法院经办人员提出本金分期付款、申请减免

部分利息、以物抵债的解决方案,均未获同意;后公司委托律师继续配合提供财产线索,2021

年 7 月底,公司委托的律师再次向法院表达解决问题的诚意,阐明上市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

并再次提出本金分期还款及承担部分利息的解决方案,同时表示会积极配合还款;公司委托

的律师经与法院几次沟通协商,最终于 2021 年 8 月 6 日下午与法院确定了分期还款方案并

告知公司。

    1.你公司确认可以豁免偿还违约金与部分利息的时点;

    回复:

    根据 2021 年 8 月 6 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笔录确定的还款计划方案,前期计提的部

分利息及违约金将按照偿还借款的具体金额逐步冲回,增加当期利润。

    会计师核查意见:

    我们目前未接受委托审计中润资源 2021 年度财务报表,无法对问题 2 第(1)发表意见。

    2.法院驳回崔炜起诉请求是否构成 2020 年度报告期后事项,请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

    回复:


    2020 年 5 月 13 日,因借贷纠纷,崔炜向法院提起诉讼。2020 年 11 月 17 日 ,上海市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驳回崔炜的起诉。崔炜不服裁定,提起上诉。因崔
炜出借款项应由刑事诉讼处理,崔炜无权利主张债权,但因法院具有追索权,公司根据会计

准则谨慎性原则,在 2020 年底尚未收到法院终审裁定且法院具有追索权的情况下,公司根

据《借款协议》及法释〔2020〕6 号计提了利息和违约金。


    2021 年 2 月 26 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与 2020 年 12 月 31 日掌握的信息无差异,法院驳回崔炜起诉请求属于 2020 年度报告期后非

调整事项。公司已在 2020 年度报告“十二、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中进行了充分披露及 2021

年半年度报告“八、诉讼事项”中进行了适当的披露。

    会计师核查意见:

    我们获取并查阅了公司与崔炜签署的借款协议,民事裁定书。

    基于我们所实施的程序,我们认为公司将 2021 年 2 月 26 日法院驳回崔炜起诉请求的事

项识别为 2020 年度报告期后非调整事项,并在财务报表附注“十二、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中进行了披露,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3.并结合上述情况说明你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对利息与违约金的会计处理是否真实准确;

    回复: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对利息与违约金的会计处理真实准确,依据如上述法释〔2015〕18

号和〔2020〕6 号。

    会计师核查意见:

    我们获取并查阅了公司与崔炜签署的借款协议,民事裁定书、查阅了法释相关解释,重

新计算了利息及违约金、复核了会计处理。

    基于我们所实施的程序,我们认为公司 2018 年至 2020 年的上述会计处理不存在重大错

报; 我们目前未接受委托审计中润资源 2021 年度财务报表,无法对 2021 年半年报相关数

据发表意见。

    4.说明违约金及利息逐年冲回后,对当期净利润的具体影响;

    回复:

    当期冲回利息、违约金后对利润的影响金额=当期还款本金÷14,000 万元×13,518 万

元。按照合同还款后,对当期净利润影响数分别是:

    2021 年偿还本金 1,800 万元,增加当期利润=1,800÷14,000×13,518=1,738.03 万元;

    2022 年偿还本金 4,500 万元,增加当期利润=4,500÷14,000×13,518=4,345.07 万元;
    2023 年偿还本金 7,700 万元,增加当期利润=7,700÷14,000×13,518=7,434.90 万元。

对当期利润影响的实际金额将以实际还款情况及年审会计师审计结果为准。

    会计师核查意见:

    我们目前未接受委托审计中润资源 2021 年度财务报表,无法对问题 2 第(4)发表意见。

    5.是否及时按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应审议程序(如需)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回复:

    2020 年 6 月公司收到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0 年 11 月及 2021

年 3 月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法院判决文件,公司均履行

了临时信息披露义务。2021 年 8 月 6 日下午,公司、委托律师与法院确认了分期还款方案,

该次确认还款方案为崔炜借款事项的后续进展事宜,无需履行审议程序;2021 年 8 月 10 日,

公司对外披露了《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以上临时信息披露事宜的详细内容请参见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16 日、2020 年 12 月 02 日、

2021 年 3 月 4 日 、 2021 年 8 月 10 日 及 2021 年 8 月 12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6)、《关于

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6)、《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007)、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7)、《关于诉讼进展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

2021-050)。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特此公告。




                                                   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