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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润资源: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2年修订)2022-08-25  

                        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议事规则


                           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明确公司监事会的权限,确保监事会充分发挥对公司经营管理的监督职
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二章 监事的资格及任职
   第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 2 名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1 名监事
由公司的员工代表大会民主推举;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不得兼任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出任,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
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公司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不少于监事人
数的三分之一。
   第五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六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七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
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八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
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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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监事会职权与义务
   第九条 监事会的职权为:
   1、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2、检查公司财务;
   3、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
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4、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5、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
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6、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7、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8、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监事行使监督权利的方式:
   1、向监事会报告,并形成监事会决议;
   2、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师对监事会监督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查;
   3、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有必要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建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十一条 监事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监事不得干扰公司的正常业务活动,不得阻碍董事、总经理正常行使职权,不得向监事会成
员以外的部门和个人透露公司技术、经营活动的秘密,如因监事违反规定使公司受到严重损失
时,违反规定的监事应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第四章监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送达
全体监事。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五条 监事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可进行。遇有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况,可召
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监事会召开临时会议的可采用传真、视频、电话会议等快捷方式,在会议
召开前五日内通知各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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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监事会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授
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经委托人签名后有效。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按顺序进行审议。如需改变会议通知中列明
的议案顺序应先征得出席会议监事的过半数同意。监事会会议原则上不审议在会议通知中未列
明的议案或事项。特殊情况下需增加新的议案或事项时,应当先由到会监事过半数同意将新增
议案或事项列入会议议程后,方可对新增议案或事项进行审议或表决。会议主持人应口头征询
与会监事,议案是否审议完毕,未审议完毕,应口头说明,否则视为审议完毕。
    第十八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外部审计人员出席
监事会,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给予
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 监事会决议和记录
    第二十条 监事会决议采取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一条 监事对于会议的议项有利害关系而可能损害本公司利益时,不得参加表决。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
见;监事对其个人的投票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
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和决议文本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为 15 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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