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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路集团:关于同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长期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2018-12-20  

						 股票简称:金路集团      股票代码:000510    编号:临 2018-56 号

        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同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
          长期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签订的长期战略合作协议属于框架性协议,不涉及具体金额,协
议中涉及的业务是否付诸实施尚存不确定性,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实质
性承诺,后续若开展具体业务合作事宜,合作方将根据相关规定签订具体
专项协议,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情况概述
    1.近日,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同华创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关于资本市场运作服务之长期战略合作协议》,
双方达成未来五年资本运作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公司聘华创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为公司资本运作事项提供专业服务。
    2.本次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属于框架性协议,不涉及具体金额,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无需提交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后续若开展具体业务合作事宜,公司将在具
体业务合作事宜明确后签订具体专项协议,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和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与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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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 216 号
    成立日期:2002-01-22
    注册资本:922592.3141 万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30967897P
    法定代表人:陶永泽
    经营范围: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
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
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
体自主选择经营。(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
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业务;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融资融券业务;代销金
融产品业务。)

    三、战略合作协议主要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同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乙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五年内,甲方将与乙方达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将
聘请乙方为甲方资本运作事项提供专业服务,并就具体资本运作事务签订
相应的协议。
    1.1 甲方的权利
    (1)要求乙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勤勉履行职责,为甲方资本运
作提供方案设计、出具专业意见,配备有经验的专业人员为甲方提供专业
服务;
    (2)及时获悉乙方履行职责时所发表的意见,并在不符合甲方实际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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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况时,以书面方式提出异议。
    1.2 甲方的义务
    (1)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五年内,甲方在选择为甲方资本运作事项提供
专业服务的券商时,乙方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权,即甲方与其他券商议
定的主要条件,乙方都接受的,甲方需聘请乙方提供服务;
    (2)甲方与乙方为履行不同资本运作事务签订具体的《保荐协议》、
《承销协议》及《财务顾问协议》等协议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必要的资
料,并按照相关具体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
    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乙方接受甲方聘请作为甲方战略合作伙伴,自合同签订之日五年为甲
方资本运作事务提供专业服务。
    2.1 乙方的权利
    (1)为履行未来资本运作事务签订具体的《保荐协议》、《承销协议》
及《财务顾问协议》等之需要,乙方有权依法对甲方、其子公司、分支机
构、关联机构、联营机构及其发起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尽职调
查,甲方应予以充分配合;
    (2)按照相关协议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及相关法律规定或者
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2.2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本着客户至上的原则,尊重甲方的商业目标和利益,以最大
善意为甲方服务;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乙方内部制度的前提下,
严格依甲方的授权履行职责,不得超越甲方的授权范围或进行任何有损甲
方利益的行为;
    (2)乙方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尽职调查义务,对甲方相关资本运作进
行充分、广泛、合理的调查,核查甲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对甲方披露的内
容进行独立判断,并有充分理由确信所作的判断与甲方披露的内容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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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质性差异;
    (3)乙方利用其他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意见的,应当进行必要的审慎核
查,对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和披露的信息进行独立判断;乙方就同一事项所
作的判断与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进一步调
查、复核,并可自行聘请相关专业机构提供专业服务;
    (4)协助甲方以及甲方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
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设计资本运作方案,并进行法律、财务等方面的可行
性研究。
    3.违约责任
    3.1 如果由于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对方的实际损失。
    3.2 如果甲方违反 1.2 中的义务,聘请除乙方外其他券商为甲方资本
市场运作事务提供服务,甲方将以该服务与其他券商签署的合同收费金额
或乙方同类业务合理收费金额向乙方赔偿;
    4.协议终止
    4.1 如果由于双方不能控制的原因或法律规定之不可抗力的情形而导
致本协议无法继续执行,本协议自动终止;如乙方受到不可抗力等原因影
响,导致乙方业务许可被终止或者因无法报送资料造成实质审批瑕疵的,
本协议自动终止。
    4.2 本协议终止后,双方按照本协议和其他相关协议未履行的事项不
再履行;若有应报审批部门终止的手续,甲方应配合乙方办理终止手续。
    5.特别约定
    5.1 经双方协商一致,双方将依据国家及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结合
甲方资本运作需求,另行签订《保荐协议》、《承销协议》及《财务顾问
协议》等相关协议。
    5.2 本协议任何一方未获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均不得转让本协议项下
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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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争议解决
    本协议项下产生的任何争议,各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
任何一方可向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战略合作协议的签署符合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合作各方在互惠互
利、共同发展的基础上建立合作关系,开展业务合作,旨在促进公司持续
发展经营,对公司长远发展有着积极影响。

    五、风险提示
    本次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属于框架性协议,不涉及具体金额,协议中
涉及的业务是否付诸实施尚存不确定性,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实质性承
诺,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其他相关说明
    1.公司最近三年未有签署或披露其他战略合作框架性协议的情形。
    2.本战略合作协议签订前三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股东、
公司董、监、高人员持股未发生变化,未来三个月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
东、持股 5%以上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限售股份解除
限售的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收到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在未来三个月内减持公司股份的通知。

    七、备查文件
    公司同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关于资本市场运作服务之长期
战略合作协议》

    特此公告

                                    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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