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第十次 董事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部份高管职务调整的议案》。根据 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作为 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为: 1.公司聘彭朗先生任公司总裁,聘刘祥彬先生任公司常务副总 裁,聘成景豪先生、张振亚先生任公司副总裁,相关程序符合《公司 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整个聘任程序合法、有效。 2.经过对上述人员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上述人员能够胜任相关 职责,不存在《公司法》146 条规定之情形,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 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劵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上述人员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独立董事:张奉军 张宗俊 杜晓堂 二○一九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