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路集团:关于同新疆融创诚新能源有限公司及其股东签署《投资合作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二的公告2019-02-28
股票简称:金路集团 股票代码:000510 编号:临 2019-11 号
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同新疆融创诚新能源有限公司及其股东签
署《投资合作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情况概述
1. 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 年第二次
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资入股新疆融创诚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议
案》,公司与新疆融创诚新能源有限公司股东四川兴能新源科技有限公司
签署了《投资合作协议书》,根据《投资合作协议书》约定,公司和四川
兴能新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对新疆融创诚新能源有限公司实施增资,并通
过新疆融创诚新能源有限公司投资实施新疆哈密 100MWH 钛酸锂储能调频
电站项目。
新疆融创诚新能源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认缴 5000 万元,由四川兴能
新源科技有限公司全资持股,增资实施完成后,新疆融创诚新能源有限公
司注册资金为 2.4 亿元,其中四川兴能新源科技有限公司出资 1.8 亿元,
占 75%的股权,公司增资入股 6000 万元,占 25%的股权(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相关公告)。
2.2018 年公司第三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新疆融创诚新
能源有限公司及其股东签署<投资合作协议书>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公司
同新疆融创诚新能源有限公司及其股东四川兴能新源科技有限公司就原
协议书的继续履行和项目发展建设事宜签署了《投资合作协议书》之补充
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一”),对原协议书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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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内容为:新疆融创诚新能源有限公司及其股东四川兴能新源科技有限公
司承诺并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国网新疆电力公司全额消纳项目风电场发
电量,并于 2019 年 2 月 28 日前取得关于同意全额消纳项目风电场发电量
的批复(具体内容详见公司相关公告)。
3.目前,哈密市人民政府已就储能调频电站项目发电量全额消纳的请
示报告上呈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因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哈密市人民政
府正在进行内设机构改革等客观原因,关于同意全额消纳项目风电场发电
量有效批复下达时间可能推迟,鉴于此,为顺利推动项目实施,本着互解
互谅的精神,近日,公司同新疆融创诚新能源有限公司及其股东四川兴能
新源科技有限公司签署了《投资合作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二,就上述补充
协议一中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
4.本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事项已经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董事局会
议审议通过。
二、补充协议二的主要内容
甲方:四川兴能新源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新疆融创诚新能源有限公司
鉴于:
1.甲乙双方已于 2018 年 5 月签署了《投资合作协议书》,乙方拟通
过增资丙方的方式在新疆共同投资建设储能调频电站项目。后甲乙丙三方
于 2018 年 11 月签署了《<投资合作协议书>之补充协议》,对原协议书相
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2.经甲方和丙方积极协调,哈密市人民政府已就储能调频电站项目发
电量全额消纳的请示报告上呈了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哈密市发改委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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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发改委沟通达成的支持该项目发电量全额消纳及实施方案正在审
批办理中,目前新疆自治区发改委正在落实拟定对哈密市发改委的批复文
件,待哈密市发改委收到新疆自治区发改委的批复后即可向丙方下达相应
的批复。因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哈密市人民政府正在进行内设机构改革
等客观原因,关于同意全额消纳项目风电场发电量的有效批复具体下达时
间可能推迟到 2019 年 3 月底,且将由哈密市发改委直接向丙方下达批复。
为顺利推动项目实施,各方根据补充协议一相关约定和目前最新情
况,协商签署本补充协议二,以资共同遵守。
一、各方同意将补充协议一第四条第(5)项中的截止时间由 2019
年 2 月 28 日暂调为 2019 年 3 月 31 日,其他内容不变。其他在后履行期
限相应顺延。
二、本补充协议一式四份,甲方、丙方各执一份,乙方执两份,经三
方代表签字和公司盖章,并经乙方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三、备查文件
1.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董事局会议决议
2.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疆融创诚新能源有限公司、四川兴
能新源科技有限公司三方签署的《投资合作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二
特此公告
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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