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金路:关于违规担保的公告2020-01-14
股票简称:新金路 股票代码:000510 编号:临 2020—03 号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违规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11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四川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具体详见公告编号:临
2020—02 号)。现公司就上述违规担保事项说明如下:
一、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担保对象 违规担 占公司 2016 截止公告日
担保方 被担保方 与上市公 保金额 年经审计净 担保类型 违规担保余
司关系 (万元) 资产比例 额(万元)
四川省金路 四川宏 远达
无关联关 连带责任
树脂有限公 物流有 限公 4,900 6.09% 0
系 担保
司 司
(一)公司全资子公司四川省金路树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树脂公司”)
于 2017 年 10 月 18 日,在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简称“恒丰
银行成都分行”)办理了一般存款账户开户业务,并于 2017 年 11 月 10 日在
该行办理了金额 5,000 万元、期限 3 个月的定期存单。
(二)宏远达物流为支付上游货款,同恒丰银行成都分行签署了借款合
同,该行向宏远达物流提供借款 4,900 万元。
(三)树脂公司相关人员未遵守公司的相关规定,利用职务之便,在未
履行公司审批程序的情况下,同恒丰银行成都分行签署了质押合同,以该定
期存单作为质押,为宏远达物流上述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四)2017 年 11 月 21 日,远达物流全部归还了上述担保金额 4,900 万
元。2017 年 12 月 15 日,树脂公司对该笔定期存单业务进行了解除。
二、担保额度计划及累计对外担保金额
公司第 9 届第 23 次董事局会议,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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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2017 年度对外担保计划的议案》,同意对公司子公司银行贷款提供合
计 40,344 万元担保,分别占公司 2016 年经审计总资产的 30.52%,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 50.21%。
截止 2017 年 10 月底,公司实际发生担保(除该笔 4,900 万元担保外)
19,489 万元,分别占公司 2016 年经审计总资产的 14.97%,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的净资产的 24.25%。该笔违规担保金额 4,900 万元,分别占公司 2016 年
经审计总资产的 3.71%,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 6.09%,上述担保合
计(含该笔担保)24,389 万元,分别占公司 2016 年经审计总资产的 18.68%,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 30.34%。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加上该笔 4,900 万元担保后,
公司在 2016 年 10 月-2017 年 10 月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担保金额 30,233 万元,
未超过公司 2016 年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也未超过同年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的净资产的 50%。
除上述违规担保事项外,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其他违规担保事项,也无
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
三、截止 2017 年 11 月被担保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四川宏远达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远达物流”)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24MA6271JR2F
法定代表人:邵定锋
注册资本:叁仟万元整
注册地址:威远县严陵镇三河路 678 号 51 幢
经营范围:道路货物运输;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股权结构:自然人邵定锋持股 50%,伍中正持股 50%。
财务状况:截止 2016 年 12 月 31 日,宏远达物流资产总额-95.99 万元,
负债-143.11 万元,净资产 47.11 万元,净利润 47.11 万元,截止 2016 年 12
月 31 日,宏远达物流资产负债率为 149%。截止 2017 年 11 月 30 日,宏远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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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资产总额 5,093.25 万元,负债 5,047.12 万元,净资产 46.13 万元,净
利润-0.98 万元。截止 2017 年 11 月 30 日,宏远达物流资产负债率为 99.09%。
(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公司与宏远达物流不存在关联关系。经查询,宏远达物流不属于失信被
执行人。
四、违反的相关规定
上述担保行为未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之 9.11 条及《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公司对外担保事项正常的决策程序,公司子公司树
脂公司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也未按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规定
告知公司,公司董事会之前未知悉上述事项,导致相关事项未能及时履行董
事会、股东大会决策流程,未能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担保事项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之 13.3.1 之“(四)
公司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
形严重的”情形,不需要提请深交所对公司股票实行其他风险警示。
五、其他说明
(一)上述违规担保实际担保有效期较短,全部资金已归还,全部担保
已解除,经公司自查,未对公司产生实质性损失。
(二)公司对上述违规行为进行了认真自查和深刻反思,将制定切实可
行的整改措施,并按要求,尽快向四川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
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四川宏远达物流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财务报表等资料。
特此公告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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