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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金路: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0年5月)2020-05-26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经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股东大会会议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维护全体股
东的合法权益,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
意见:
    (一)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最高权力决策机构,依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公司章程》的规定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四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
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大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按照《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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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局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局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
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经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投票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
一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
章程规定授权董事局行使部分职权。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通知

    第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
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
                             2
息披露媒体,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司股东。在计算前述起始期限时,不
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九条 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召开方式及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
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七)为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应当载明网络投票
的时间、投票程序及审议事项。
    (八)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
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2.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
    3.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4.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
戒。
    第十条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确定的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
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股
权登记日的在册股东享有相应的权利。
    第十一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股东大会不得无故延期或取消。
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
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应公布延期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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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召开日期。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
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公司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不得变更原通知规定的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召开文件包括会议通知、授权委托书、会议
议案、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册及其他相关文件。
    前款规定的文件由董事局办公室负责准备,其中会议通知、授权
委托书和会议议案等文件最迟应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发出前一日备
齐。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
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按《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举
行。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
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局秘书应
当出席会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公司董事局、监事局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
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董事、
监事、董事局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局邀请的人
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大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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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
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实施网络投票,应遵循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按有关实施办法办理。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
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
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
果同一股份通过现场和网络重复进行表决,以第一次投票为准。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
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通过互联网投票系
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现场
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第十七条 股东既可以亲自到股东大会现场投票,也可以委托代
理人代为投票,两者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局、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的股东
可向公司其他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用
书面授权委托书的方式无偿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提供充分的信息。
    征集投票权应同时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关于信息披露的规
定。禁止以有偿或变向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十九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
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以及持股凭证;受托代理他人出席
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个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
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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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
书和持股凭证。
    第二十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
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
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
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
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一条 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
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局、其他决策机构决
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董事局办公室负责制
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
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
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
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
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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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
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四条 股东大会设秘书处负责处理与召开股东大会有关的
事务。秘书处由董事局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和辅助工作人员组成。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

    第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提案是针对应当由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
所提出的具体议案。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
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
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应当对具体的提案作出决议。
    第二十六条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应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的事
项,并将所有提案的内容充分披露。需要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涉及
的事项的,提案内容应当完整,不能只列出变更的内容。
    列入“其他事项”但未明确具体内容的,不能视为提案,股东大
会不得进行表决。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局、监事局以及单独或者
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
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
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公司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
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八条 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案的,应
当充分说明该事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
资产的账面值、对公司的影响、审批情况等。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进
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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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布资产评估情况、审计结果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二十九条 董事局提出改变募股资金用途提案的,应在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中说明改变募股资金用途的原因、新项目的概况及对公
司未来的影响。
    第三十条 涉及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需要报送中国
证监会核准的事项,应当作为专项提案提出。
    第三十一条 董事局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
作出决议,并作为年度股东大会的提案。
    第三十二条 董事局在提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时,需详细说
明转增原因。

                     第六章 审议与表决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局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局主席主持。监事局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
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
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四条 股东发言应遵守以下规则:
    (一)发言股东应先举手示意,经大会主持人许可后,即席或到
指定发言席发言。
    (二)有多名股东举手要求发言时,先举手者先发言;不能确定
先后顺序时,要求发言的股东应在大会秘书处办理发言登记手续,按
登记的先后顺序发言。股东应针对议案讨论内容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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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股东违反前项规定的发言,大会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
大会主持人应保障股东正当的发言权。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所有列入会议的提案应当逐项进行表
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
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事项作出决议。
    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口头征询与会股东议案是否审议完毕。未
审议完毕的,应口头说明,否则视为审议完毕。
    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该股
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不应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三十六条 改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监事
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在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的过程中,应充分反映社会公众股股
东的意见,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
以上时,在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有表决权的每
一股份拥有与拟选出的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
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累积投票制度的相关操作规则如下:
    1.除只有一名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情形外,公司控股股东(及
其一致行动人)控股比例在 30%以上的,董事、监事的选举应采取累
积投票制。
    2.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选举独立董事、非独立
董事及监事应当作为不同的提案提出,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及监事
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3.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时,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拥有的选举票数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乘以应选人数,股东可
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以应选人数为限在候选人中任意分配(可以投
出零票),既可分散投于多人,也可集中投于一人,但总数不得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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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拥有的选举票数。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
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提案所投的选举票不视为
有效投票。
    4.股东大会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应当对董事、
监事候选人获得的选举票数进行排序,根据应选董事、监事人数,按
照得票由多到少的顺序且得票达到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2 以上的原则确定本次当选董事、
监事。
    5.若出现 2 名或 2 名以上董事、监事候选人的得票数相等,且该
得票数在得票达到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1/2 以上的董事、监事候选人中最少,其全部当选将
导致当选董事、监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监事人数的,则前述得票数
相等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均未当选。
    6.股东大会投票计票完毕后,应当公布每名候选人所获得的选举
票数以及是否当选。
    7.若当选董事、监事人数不足应选董事、监事人数的,公司应就
差额人数按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再次选举。
    第三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保
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局应当将
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
的影响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三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
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局、监事局应当就其过去
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章 临时股东大会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
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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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
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不含投票
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局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局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四十一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局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局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局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局决议后 5 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局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二条 监事局有权向董事局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局提出。董事局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局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局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
事局的同意。
    董事局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
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局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
职责,监事局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11
董事局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局提出。董
事局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局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局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局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
局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局提出请求。
    监事局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局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局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四条 监事局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
通知董事局,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
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监事
局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十五条 对于监事局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局和
董事局秘书应予配合。董事局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
局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
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
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四十六条 监事局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
费用由上市公司承担。


                               12
                    第八章 股东大会决议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特别决议,并实行公
司重大事项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制度。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重大事项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制度,应当 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经全体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
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第五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局和监事局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局拟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局和监事局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13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二条 下列事项实行公司重大事项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制
度:
    (一)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
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
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
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 20%的;
    (三)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四)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五)在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
项。
    第五十三条 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
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书面投票表决。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五条 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至少有一名股东代
表和一名监事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监事有关联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监事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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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应当对每项议案
合并统计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投票表
决结果,方可予以公布。
    第五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
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
会议记录。
    第五十七条 每一议案经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所需
票数通过并经大会主持人宣布后,即成为股东大会决议。非经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形成的股东大会决议
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第五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
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
议主持人宣布的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
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局秘书、总裁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局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
议主持人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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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纪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局秘书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六十一条 对股东大会到会人数、参会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
授权委托书、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的合法
性等事项,还可以进行公证。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按监管规则的要求进行公告。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
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 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
    (三)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 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列
明提案股东的名称或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
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
    (五) 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若股东大会出现否决提案的,
应当披露法律意见书全文。
    第六十三条 会议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
东大会决议的,董事局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说明。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不含本数。
    第六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公司章程》并可参
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议事规则与《公司章程》如规定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六十六条 董事局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
况,对本议事规则进行修改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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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七条 董事局可制订本议事规则的实施细则。
第六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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