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新金路: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2021-01-20  

                        证券简称:新金路    证券代码:000510     编号:临 2021—01 号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金路”)
于2021年1月13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1〕第
6号,以下简称“《关注函》”),要求公司就相关事项进行核查,
收到《关注函》后,公司高度重视,立即对《关注函》所涉及事项进

行函询、核查,现将相关事项回复如下:
    问题一、2020年4月30日,公司披露公告,收到公司第一大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刘江东及其关联方四川东芮实业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四川东芮”)、香港嘉泰环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
嘉泰”)出具的《承诺函》,主要内容为为维护上市公司及投资者权
益,上述承诺方将为上市公司的两笔应收款到期未支付部分予以补

偿。上述两笔款项分别为应收成都市新众鑫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成都市新众鑫”)的股权收购款5,166.06万元,以及应收重庆
星瑞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星瑞”)的售后回租租金1,600

万元,要求公司核查并说明截至回函日上述两笔应收款是否到账,如
否,相关承诺方是否履行补偿义务;如未履行补偿义务,说明是否构
成大股东资金占用,论证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是否具备履约能力,并明

确其履约期限及公司拟采取的后续措施。

    回复:一、成都市新众鑫股权收购款相关情况
                              1
    2018年公司第二次临时董事局会议,审议同意增资入股新疆融创
诚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融创诚”),并通过其投资实施

新疆哈密100MWH钛酸锂储能调频电站项目。受疫情等因素影响导致上
述合作投资实施的新疆哈密100MWH钛酸锂储能调频电站项目严重推
迟,未能达到预期。经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董事局会议审议同意,

由成都市新众鑫收购公司所持有的新疆融创诚25%股权,股权收购款
分二期支付。其中,第一期股权收购款人民币1,200万元已付清,第
二期股权收购款人民币51,660,578.63元,应不迟于2020年6月30日支

付给公司。
    2020年4月28日,公司收到公司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长刘江东先生出具的《承诺函》,刘江东先生承诺:若成都市新众鑫
未按协议约定足额向公司支付上述第二期股权收购款,则其差额部分
由其本人补偿给公司。
    截止 2020 年 6 月 30 日,公司尚未收到上述第二期股权收购款。
为此,公司向成都市新众鑫发送了书面《催款函》,要求其履行协议
约定,向公司支付上述第二期股权收购款人民币 51,660,578.63 元;
同日,公司向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刘江东先生发送了书
面《告知函》,若成都市新众鑫未按照上述协议约定足额向公司支付
上述第二期股权收购款,则刘江东先生需严格履行做出的上述承诺,
将其差额部分补偿给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
定,公司就上述事项履行了信息披露程序。
    截止本回复日,公司尚未收到上述第二期股权收购款。
    在收到《关注函》后,公司向刘江东先生进行了书面函询:截止
目前,公司尚未收到成都市新众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应付第二期股


                              2
权收购款 51,660,578.63 元。请您核查并说明是否按照 2020 年 4 月
28 日出具的《承诺函》履行补偿义务,如未履行补偿义务,请说明

是否构成资金占用,同时请提供具备履约能力的证明资料,并明确履
约期限。
    刘江东先生书面回函:公司已启动法律诉讼程序向成都市新众鑫

催收第二期股权转让收购款 51,660,578.63 元,若经启动法律诉讼程
序后,仍未足额获得第二期股权转让收购款,本人将按照 2020 年 4
月 28 日签署的《承诺函》,于 2021 年 3 月 31 日之前履行差额补偿

义务,且本人不存在资金占用问题。
    截止本回复日,公司尚未收到刘江东先生的差额补偿资金。上述
交易实质为公司直接投资新疆融创诚实施新疆哈密100MWH钛酸锂储
能调频电站项目。公司未将投资款支付给公司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长刘江东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金海马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使
用,上述投资款不存在第一大股东资金占用情形。
    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公司继续加紧催收,敦促成都市新众鑫履
行协议约定,将上述第二期股权收购款支付给公司。同时,公司已正
式启动法律诉讼程序和流程,追诉成都市新众鑫支付上述第二期股权
收购款。目前已通过比选方式,确定了诉讼代理律师事务所,双方正
就诉讼代理合同及诉讼事宜进行沟通。
    截止本回复日,公司尚未收到刘江东先生的具备履约能力的证明
资料。2021 年 1 月 19 日,刘江东先生向公司出具了《补充承诺函》,
刘江东先生承诺:本人将严格遵守 2020 年 4 月 28 日出具的《承诺函》,
若新金路未能在 2021 年 3 月 31 日前足额收到前述第二期股权收购
款,则其差额部分由本人不迟于 2021 年 3 月 31 日补偿给新金路。


                                3
    经查询,刘江东先生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后续,公司将根据与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沟通情况,加快工作进

度,向法院提起诉讼,按照诉讼情况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将督促刘江东先生严格履行
承诺,保障公司合法权益。若公司收到的上述第二期股权收购款存在

差额,则将督促刘江东先生于 2021 年 3 月 31 日之前履行差额补偿义
务。
    二、重庆星瑞售后回租租金相关情况

    (一)应收售后回租租金进展情况说明
    2019年3月,公司控股子公司金路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金路租赁”)同重庆星瑞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根据《融资租赁合同
(售后回租)》及《补充协议》,重庆星瑞已向金路租赁支付租金2,400
万元,其余租金人民币1,600万元应于2020年12月29日前支付给金路
租赁。
    2020年4月28日,公司收到四川东芮、香港嘉泰出具的《承诺函》
承诺:若重庆星瑞未按协议约定足额向金路租赁偿付上述1,600万元
租金,则其差额部分由四川东芮和香港嘉泰补偿给金路租赁。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公司就该承诺事项履行了信息披
露程序。
    2020年12月18日,金路租赁收回了上述融资租赁业务全部本金及
利息。金路租赁目前所有业务均已完成,未涉及任何新增或潜在业务,
公司已收回全部实缴出资。2020年12月24日,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
董事局会议审议同意将金路租赁予以注销。目前,金路租赁注销手续
尚在办理之中。


                               4
    上述融资租赁业务已完成,金路租赁已收回业务全部本金及利
息,公司亦已收回全部实缴出资,故四川东芮、香港嘉泰无需履行上

述《承诺函》承诺,该承诺自行终止。
    问题二、核查并说明成都市新众鑫、重庆星瑞是否与你公司第一
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刘江东及其关联方四川东芮、香港嘉泰

存在关联关系。如是,说明是否履行了相关的审议和披露程序。

    回复:一、公司分别向公司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刘
江东先生及金海马公司、四川东芮、香港嘉泰与成都市新众鑫、重庆

星瑞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进行了书面函询。
    刘江东先生书面回函:其本人及关联方与成都市新众鑫、重庆星
瑞不存在关联关系。

    金海马公司、四川东芮及香港嘉泰分别书面回函:其及关联方与
成都市新众鑫、重庆星瑞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公司通过天眼查等查询系统,对成都市新众鑫相关信息进行

了查询,未发现成都市新众鑫于 2020 年 4 月,与公司签署《投资合
作协议书》之补充协议(四)时至本次回复之日期间存在受公司第一
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刘江东先生及其关系密切家庭成员直接
或间接控制或者由其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未发现成都
市新众鑫在前述期间存在受公司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刘
江东先生之关联方金海马公司、四川东芮直接或间接控制或者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叉任职的情形。
    公司通过天眼查等查询系统,对重庆星瑞相关信息进行了查询,
公司未发现重庆星瑞于 2019 年 3 月与公司控股子公司金路租赁签署
《售后回租之买卖合同》及《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时至本次


                              5
回复之日期间存在受公司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刘江东先
生及其关系密切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控制或者由其担任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情形,也未发现重庆星瑞在前述期间存在受公司第一大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刘江东先生之关联方金海马公司、四川东芮
直接或间接控制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叉任职的情形。

    三、公司对成都市新众鑫、重庆星瑞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进
行了自查。经自查,在上述交易期间,成都市新众鑫、重庆星瑞,不
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规定的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

公司,或者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情形,不存在受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四、公司向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书面函询,就
是否与成都市新众鑫、重庆星瑞存在关联关系进行了自查。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书面回函公司:经核查,其本人
及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
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
的父母)和关联方,自 2018 年 3 月至今,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成
都市新众鑫、重庆星瑞股权情形;不存在在成都市新众鑫、重庆星瑞
任职情形;与成都市新众鑫、重庆星瑞不存在交易、协议或安排,或
在协议、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成为成都市新众
鑫、重庆星瑞关联方的情形;除上述信息外,不存在需要声明的其他
事项。
    综上,根据公司分别向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刘江东
先生及四川东芮、金海马公司、香港嘉泰的书面问询及其复函,以及
公司通过天眼查等查询信息,刘江东先生及其关联方四川东芮、金海


                              6
马公司、香港嘉泰与成都市新众鑫、重庆星瑞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根据公司自查及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书面问询及其

复函,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成都市新众鑫、重庆
星瑞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问题三、你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显示,你公司非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包括投资前风险管控不严及合作方信用
调查不充分等问题,涉及包括上述你公司与成都市新众鑫、重庆星瑞
的两笔交易在内的共计四笔交易,请你公司核查并说明另外两笔交易

的进展情况,相关款项是否已收回,如否,说明你公司拟采取的后续
措施。
    回复:2019 年度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所述的四笔交易,经核
查,除上述与成都市新众鑫、重庆星瑞的两笔交易外,目前其他另外
两笔交易进展情况如下:
    一、公司子公司金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路资产”)
与上海罗尼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罗尼”)交易进展情
况:
    2019 年 12 月,公司子公司金路资产与上海罗尼签署《债权转让
协议》,金路资产以 4,500 万元受让上海罗尼所拥有的浙江千足集团
有限公司全部债权。因外部环境发生重要变化,2020 年 3 月、4 月,
转让双方先后签署了《关于<债权转让协议>之终止协议》及《补充协
议》,双方同意终止上述业务。2020 年 4 月 26 日,金路资产收回了
全部交易款项及利息合计 45,766,910.66 元。上述债权转让业务终
止。
    二、公司控股公司广汉金路亨源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汉


                              7
亨源”)与四川亨源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川亨源”)赊
销情况:

    2019 年,公司控股公司广汉亨源向四川亨源赊销油品,共计收
到商业承兑汇票 32,546,604.60 元。2020 年 4 月,广汉亨源和四川
亨源签署《抵账合同》,四川亨源以油品抵付广汉亨源商业承兑汇票

款 1,893 万元。2020 年 4 月 27 日,广汉亨源收到四川亨源价值 1,893
万元油品。后续,公司将督促广汉亨源加紧催收,上述事项预计于
2021 年 3 月 31 日前完成。

    问题四、说明你公司是否存在与上述交易相关的其他应披露未披
露事项以及你公司认为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回复:一、公司分别向公司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刘
江东先生及金海马公司、四川东芮、香港嘉泰进行了书面函询。
    刘江东先生、金海马公司、四川东芮及香港嘉泰均书面回函:除
公司已披露事项外,其不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事项及需说明的其他
事项。
    二、经核查,截止目前,公司除已获悉的应披露的信息均已披露
外,不存在与上述交易相关的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及其他需说
明的事项。

    特此公告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