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金路: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3-20
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受贵公司之委托,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王骏、李
星龙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
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
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
完整,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件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
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局召集。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董事局会议决议
召开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于 2021 年 3 月 4 日在《中国证券报》
等报纸及巨潮资讯网等相关网站上刊登了会议通知。前述会议通知中列明了本次
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
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及其他事项等内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3 月 19 日下午在德阳市泰山南路二段 733 号银鑫五洲广
场一期 21 栋 23 层公司大会议室如期举行。
本次股东大会同时亦遵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网络投票。网络投
票时间为:2021 年 3 月 19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3 月 19 日 9:15-9:25,9:30—11:30,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3 月 19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3: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代理人)共 10 人,所持(代理)的股份总数为
133,562,94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1.925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之资格经
公司和律师验证,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之资格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验证。
此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局。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人之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按规定由股
东代表、监事代表与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结束后,
公司将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上传至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并由公司当场宣布了表
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补选公司第十一届董事局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表决,该议案同意股数为 133,555,44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44%,反对股数为 7,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6%,
弃权股数为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23,224,1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677%;反对 7,500 股;弃权 0 股。
2.《关于补选公司第十一届董事局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表决,该议案同意股数为 133,555,44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44%,反对股数为 7,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6%,
弃权股数为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23,224,1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677%;反对 7,500 股;弃权 0 股。
(三)本次股东大会未审议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
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为《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
曹军 王骏
李星龙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