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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金路: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套期保值管理制度2022-03-26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套期保值管理制度
        (经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董事局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根据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以下统称“子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操作及其管理。
    第三条   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以规避公司经营中的因价
格波动所产生的风险为目的,结合公司经营计划,进行期货套期保值
交易(以下简称“期货交易”),以此达到控制经营风险,提高公司抵
抗市场波动的能力,保障公司业务稳步发展。
    第四条   公司用于套期保值的资金额度以不超过公司年度经审
计净资产总额的 10%为限。
    第五条   进行期货交易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期货市场围绕公司的主要产品或原料以从事套期保值交
易为主,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二)进行期货交易所建立的头寸数量及期货持仓时间原则上应
当与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及时间段相匹配,期货持仓量不得超过套期
保值的现货量,相应的期货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
定的时间或者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三)公司、子公司应当以自己名义设立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
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四)应具有与套期保值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严格控制套
期保值的资金规模,期货交易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期货决策委员会(期货领导小组)
及相应期货业务、风险管理等部门。
    (一)期货决策委员会作为期货交易业务领导管理机构,行使期货
交易业务管理职权,期货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裁(总经理)、常务副总
裁(副总经理)、期货业务主管领导及公司财务总监等组成。主要职
责包括:
    1.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2.制订年度期货套期保值计划,在公司董事局审批、授权下,行使期货
交易业务管理职权,批准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及补救措施等。
    3.协调处理有关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内外部重大事项及其它期货业
务相关事项。
    (二)期货业务部门为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执行部门,负责期货套
期保值相关工作的具体开展。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期货套期保值信息收集分析,研究价格变化趋势,根据公司经营
及市场情况,制定交易策略,拟定套期保值交易方案,经公司期货决策委员
会审批后实施期货交易相关具体工作。
    2.负责期货交易业务的开销户、使用等账户管理,对交易结果、结算报
表等资料进行存档管理及其他期货业务日常相关工作。
    (三)风险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监督期货业务有关人员执行风险管
理政策和风险管理程序,及时发现、报告并处理风险事故。主要职责
包括:
    1.监督期货交易业务有关人员执行风险控制措施情况;定期审查
公司期货交易业务风控制度的设计与执行,及时发现期货交易业务管
理中存在的内控缺陷,并提出改进意见。
    2.定期审查公司期货交易业务交易的相关业务记录,交易行为是
否符合期货决策委员会决策的期货业务交易方案。
    3.对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措施进行评价和监督,
并及时识别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并采取补救措施。
    上述相关部门、人员构成及任职等情况在公司套期保值实施细则
中予以明确,职责权限需符合公司内控制度等相关要求。
    第七条 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对现行的期货套期保值管理制度进行
评价和修订,确保本制度能够适应公司实际运作和规范管理需要。
                         第三章 授权管理
    第八条     与经纪公司订立的开户合同应按公司签订合同的有关
规定及程序审核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
    第九条     公司、子公司对期货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
需列明有权交易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预计需要的保
证金限额和交易方案等资料,各项期货交易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批
准的期货套期保值计划内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流程:
    1.期货业务部门拟定交易策略,提交期货决策委员会(期货领导
小组)审批;
    2.交易策略审批通过后转期货业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
    3.期货业务部门根据审批结果进行操作;
    4.风险管理部门对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审批、执行等工作的合规性
进行监督。
    第十条     被授权人员只有在取得授权后方可进行授权范围内的
操作。如因各种原因导致被授权人出现变动,应立即通知业务相关方。
被授权人不再享有行使授予的一切权利。
                     第四章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第十一条     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需提交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议
批准后方可进行,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董
事会审批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各项期货交易业务必须严格限定
在经批准的期货套期保值计划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十二条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流程
    (一)期货业务部门拟定交易策略,提交期货决策委员会审批。
    (二)交易策略审批通过后转期货业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
    (三)期货业务部门根据审批结果进行操作。
    (四)风险管理部门对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审批、执行等工作的合
规性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经批准后的套期保值业务,如遇国家政策、市场环境
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继续进行该业务风险有显著增加并可能引
发重大损失时,期货业务部门应及时主动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采
取应对措施。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财务核算
    第十四条 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应谨慎入市,加强资金控制,
用于交易的资金应符合本制度和公司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交易业务所需资金由期货业
务部门在经期货决策委员会批准后向财务部门提出申请,由财务部门
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资金调拨。
    第十六条     财务部门应根据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需求负责资金的
统一安排,保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要求。
    第十七条     因合约到期未平仓而履行实物交割时,应当依据期货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资金划转或安排符合交割规定的仓单。进入
实物交割程序,期货业务部门结合财务部门按照交易所的交割规则实
施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交割。
    第十八条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的相关会计政策及核算原则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金融工具确认和计
量》及《企业会计准则—套期保值》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风险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充分关注期货套期保
值业务的风险点,制定切合实际的业务计划;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保
证金及清算资金的收支;建立持仓预警报告和交易止损机制,防止交
易过程中由于资金收支核算和套期保值盈亏计算错误而导致财务报
告信息的不真实;防止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确保交
易指令的准确、及时、有序记录和传递。
    第二十条   公司应加强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风险管理,利用事前、
事中及事后的风险控制措施,预防、发现和化解风险。
    第二十一条   期货业务部门在制订的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中
应当揭示相关风险、采取合理的交易策略等措施,以降低交易风险。
    第二十二条   充分评估、认真选择期货经纪公司。期货业务部门
应随时跟踪了解期货经纪公司的发展变化和资信情况,并将有关发展
变化情况及时报告公司期货决策委员会,以便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来选
择或更换经纪公司。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已经确认对实物合同进行套期保值的情况
下,期货头寸的建立、平仓要与所保值的实物合同在数量上及时间上
相匹配。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期货套期保值交易过程中需进行下列风险测算:
    (一)资金风险:测算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亏、可用保
证金数量及拟建头寸需要的保证金数量、公司对可能追加的保证金的
准备数量。
    (二)保值头寸价格变动风险:根据公司套期保值方案测算已建
仓头寸和需建仓头寸在价格出现变动后的保证金需求和盈亏风险。
    第二十五条   公司建立专用风险保证金账户,用于保证当期货交
易过程中出现亏损时,及时补充保证金,避免因期货账户中资金无法
满足和维持保值头寸时被强制平仓的风险。专用风险保证金来源于公
司实现的利润和期货交易收益。
    第二十六条   风险处理程序:
    (一)期货业务部门应定期测算已占用的保证金金额、盈亏和浮动盈
亏、可用保证金数量,并及时上报期货决策委员会。
    (二)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风险管理
部门应立即报告期货决策委员会。
    (三)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风险管理部门应立即报告期货决策
委员会。
    1.期货业务有关人员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2.期货经纪公司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的要求;
    3.公司的具体保值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4.期货业务部门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套期保值方案;
    5.公司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
    6.公司期货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四)公司期货决策委员会不定期组织召开期货专题会议,充分
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
    第二十七条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风险,风险管理部门应及时
上报期货决策委员会,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期货业务
部门依据期货决策委员会做出的决定进行风险处理。
    第二十八条     当发生公司交易错单时,期货业务部门应立即进行平
仓,按照既定交易策略另行下单。
    第二十九条     期货业务部门应合理计划和安排使用保证金,保证
套期保值过程正常进行。套保时应选择主流合约保值月份,避免市场
流动性风险。
    第三十条   建立与交易系统衔接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提供
期货业务相关的交易和其他数据,实时监控交易的实际情况。设立符
合要求的交易、通讯及信息服务设施系统,保证交易系统的正常运行,
确保交易工作正常开展。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对期货套期保值的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
业务档案保存至少 15 年,对期货业务开户文件、授权文件等档案应
保存至少 15 年。
                       第八章 保密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期货业务相关人员不得泄露本公司的套期保值方
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期货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三十四条     期货业务相关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与公
司期货交易有关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严格保密责任和义务,因个人
原因造成信息泄露并产生的任何不良后果由当事人负全部责任。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相关人员需按照规定程序及授
权进行操作,越权操作的,由越权者对风险或损失承担责任,因故意
或严重过失,或违反保密义务及其他行为给公司带来严重影响或损失
的;公司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警告、经济处罚、解除职务等
处分,其行为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局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后亦同。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本制度规定,
制定相应实施细则,以加强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子公司开展期货交易业务,应遵循本制度相关规
定,在公司授权范围内开展套期保值交易业务。子公司进行的期货套
期保值业务产生的损益(包括期货平仓前的浮动盈亏、平仓后已实现
损益)及责任由子公司承担。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
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相抵触,以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
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