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新金路 证券代码:000510 编号:临 2022-25 号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新增、变更或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召开时间:2022 年 5 月 17 日(星期二)下午 14∶30 时。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 年 5 月 17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17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17 日上午 9:15 至 2022 年 5 月 17 日下午 3: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德阳市泰山南路二段 733 号银鑫五洲广场一 期 21 栋 23 层公司大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 4.股东大会召集人: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局。 5.主持人:公司董事、总裁彭朗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1 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3 人,代表股份 128,617,640 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 21.113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112,257,440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 18.427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9 人,代表股份 16,360,20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2.6856%。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0 人,代表股份 37,916,324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224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21,556,124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5385%。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9 人,代表股份 16,360,200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2.6856%。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 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 行表决。 (二)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公司 2021 年度董事局工作报告》 (1)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8,553,7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03%; 2 反对 5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35%;弃权 7,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7,852,42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315%; 反对 56,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77%;弃权 7,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08%。 (2)表决结果:该报告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2.审议《公司 2021 年度监事局工作报告》 (1)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8,553,7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03%; 反对 5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35%;弃权 7,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7,852,42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315%; 反对 56,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77%;弃权 7,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08%。 (2)表决结果:该报告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3.审议《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1)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8,553,7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03%; 反对 5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35%;弃权 7,900 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7,852,42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315%; 反对 56,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77%;弃权 7,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08%。 (2)表决结果:该报告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4.审议《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8,480,2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32%; 反对 129,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07%;弃权 7,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7,778,92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376%; 反对 129,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415%;弃权 7,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08%。 (2)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5.审议《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1)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8,553,7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03%; 反对 5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35%;弃权 7,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 0.00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7,852,42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315%; 反对 56,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77%;弃权 7,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08%。 (2)表决结果:该报告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6.审议《关于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及授权办理具体事宜的议 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8,515,2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04%; 反对 5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35%;弃权 46,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7,813,92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299%; 反对 56,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77%;弃权 46,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24%。 (2)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7.审议《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对外担保计划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8,515,2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04%; 反对 94,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35%;弃权 7,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5 0.00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7,813,92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299%; 反对 94,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492%;弃权 7,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08%。 (2)表决结果: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与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8.审议《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8,553,7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03%; 反对 5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35%;弃权 7,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7,852,42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315%; 反对 56,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77%;弃权 7,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08%。 (2)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9.审议《关于收购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所持青海锦泰钾肥有 限公司全部股权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8,222,6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929%; 反对 39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071%;弃权 0 股(其 6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7,521,32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582%; 反对 395,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418%;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10.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骏 王朕重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