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金路: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12-13
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受贵公司之委托,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王骏、王
朕重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
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
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
完整,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件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
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局召集。公司 2022 年第七次临时董事局会议决议
召开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在《中国证券报》等报纸及巨潮资讯
网等相关网站上刊登了会议通知。前述会议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
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审议事项、会议登
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及其他事项等内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12 月 12 日下午在德阳市泰山南路二段 733 号银鑫五洲
广场一期 21 栋 23 层公司大会议室如期举行。
本次股东大会同时亦遵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网络投票。网络投
票时间为:2022 年 12 月 12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2 月 12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2 月 12 日上午 9:15 至
2022 年 12 月 12 日下午 3: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代理人)共 12 人,所持(代理)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为 124,945,24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0.510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
东之资格经公司和律师验证,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之资格由深圳证
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
此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局。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人之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按规定由股
东代表、监事代表与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结束后,
公司将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上传至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协议>的
议案》。
经表决,同意 124,838,6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47%;
反对 106,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53%;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21,778,52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5129%;反对 106,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871%;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本次股东大会未审议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
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
曹 军 王 骏
王朕重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