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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金路: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2023-03-18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

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安徽天兵电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兵科技”)65.01%股权,并采用询价方

式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

易”)。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对本次

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

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具体情况如下:

     1、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

定

     (1)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

断、外商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2)本次交易完成后,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3)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最终价格参考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

果,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交易各方同意,在评估报告出具后,由交易各

方另行签署相关协议以确认具体金额。本次交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依法进行,所涉及的资产定价依据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

益的情形;

     (4)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

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5)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

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6)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

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7)本次交易前,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要求,建立了相应的法人治理结构。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仍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要求规范运作,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机构。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

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2、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

规定

       (1)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质量、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和增强
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

       (2)公司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审

计报告;

       (3)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4)本次交易标的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受到限

制的情况。本次交易完成后,天兵科技将成为公司的子公司,标的资产办

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不存在法律障碍;

       (5)本次交易不存在违反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的情形。

       特此说明。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二三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