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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金路: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3-18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
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四川新
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董事局会议审议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
集配套资金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相关文件进行了认真审核,
经审慎分析,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交易所涉及的相关议案经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董事局会议
审议通过,董事局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本次交易不涉及
关联交易,无需进行回避表决。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照上市公司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经过对公司实
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认真自查论证后,我们认为公司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
条件。
    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过对公司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方案进行逐项认真自查论证后,我们
认为本次交易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预计不构
成重大资产重组,且公司符合实施本次交易的各项条件及要求。
    4.本次交易涉及的《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预案(修订稿)》及其摘要以及签订的附条件
生效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5.本次交易前三十六个月内,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
变更。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为刘江东先生,
故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重
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
    6.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
四条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相关规定。
    7.公司已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
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就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需的法定程序,该等法定程序完备、
合法、有效。
    8.本次交易涉及的审计、评估等相关工作尚未完成,我们同意本次董
事局会议审议有关本次交易相关事宜后暂不召开股东大会。待审计、评估
等工作全部完成后,公司将再次召开董事局会议对本次交易相关事项进行
审议,并由董事局会议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审议本次交易相关事项。

                                独立董事:马天平 罗宏       曹昱

                                       2023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