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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丽珠集团: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18-11-20  

						证券代码:000513、01513   证券简称:丽珠集团、丽珠医药   公告编号:2018-105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1月19日召开了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对
《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有关详情如下:

              现行条款                                修订后
     第二十七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
经本章程规定程序,并报国家有关主管      之一,可以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机构批准后,可以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份;                                    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司合并;                                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五)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可的其他情况。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股份的活动。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许
     公司因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   可的其他情况。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一款规定收购      公司股份的活动。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公司因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经股东大会决议;因第一款第(三)项、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         公司依照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
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
                                     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收购本公司股份时,公司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经国家有关主管机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回购股份,可以选择
构批准回购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进行: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   出购回要约;
出购回要约;                             (二)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公开的集
    (二)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公开交易   中交易方式购回;
方式购回;                               (三)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
    (三)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   购回;
购回;                                   (四)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四)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许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许     可的其他情形。
可的其他情形。                           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八)对发行股票、股份回购、发行公   (八)对发行股票、因本章程第二十七
司债券及其他融资工具作出决议;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                               的情形回购本公司股份、发行公司债券
                                     及其他融资工具作出决议;
                                     ......
第一百零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第一百零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特别决议通过:                     以特别决议通过:
......                               ......
(二)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和发行任何   (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种类股票、认股证、债券和其它类似证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回
券;                                 购本公司股份和发行任何种类股票、认
......                               股证、债券和其它类似证券;
                                     ......
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第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形式的方案;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或者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案;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八)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事项,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构和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事项,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构和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查总裁的工作;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六)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除第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六)、(七)、(十二)项及对外担保事   (十六)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
项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同         查总裁的工作;
意外,其余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表决同       (十七)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
意。                                     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除第
                                         (六)、(七)、(八)、(十三)项及对外
                                         担保事项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
                                         表决同意外,其余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表决同意。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