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珠集团:董事提名政策2018-11-20
董事提名政策
(根据本公司董事会于 2018 年 11 月 19 日通过的决议案所采纳)
1. 目的
本董事提名政策(「本政策」)旨在:
载列本公司提名及委任董事的准则及程序;
确保本公司的董事会(「董事会」)成员具备切合本公司业务所需的技巧、经验及
多元观点;及
确保本公司的董事会的持续性及维持其领导角色。
2. 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本公司的董事,以及(如有需要)按本公司的董事继任计划聘任相关的
将可获委任为董事的高级管理层。
3. 责任
董事会将其甄选及提名本公司董事的责任及权力授予本公司提名委员会。
在不影响提名委员会于其职权范围内所列出的权力及职责下,甄选并提名董事的最终
责任由全体董事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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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董事的提名及委任
4.1 准则
在评估及挑选候选人担任董事时,提名委员会及/或董事会应考虑下列准则:
品格与诚实。
资格,包括专业资格、技巧、知识及与本公司业务及策略相关的经验,以
及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政策所提述的多元化因素。
为达致董事会成员多元化而采纳的任何可计量目标。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上市规则》」)和《香
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董事
会需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规定,以及参考《深圳上市规则》和《香港上
市规则》内列明候选人是否被视为独立的指引。
候选人的专业资格、技巧、经验、独立性及性别多元化方面可为董事会带
来的任何潜在贡献。
是否愿意及是否能够投放足够时间履行身为董事会成员及担任董事会辖下
委员会的委员的的职责。
其他适用于本公司业务及其继任计划的其他各项因素,提名委员会及/或董
事会可在有需要时修订有关因素。
4.2 提名程序
(a) 委任新董事
(i) 提名委员会及/或董事会应在收到委任新董事的建议及候选人的个人资料(或
相关详情)后,依据上述准则评估该候选人,以判断该候选人是否合资格担任
董事。
(ii) 如过程涉及一个或多个合意的候选人,提名委员会及/或董事会应根据本公司
的需要及每位候选人的证明审查(如适用)排列他们的优先次序。
(iii) 提名委员会随后应就委任合适人选担任董事一事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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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就任何经由股东提名于本公司股东大会上选举为董事的人士,提名委员会及/
或董事会应依据上述准则评估该候选人,并就于股东大会上选举董事的提案向
股东提出建议 (如适用)。
(b) 于股东大会上重选董事
(i) 提名委员会及/或董事会应检讨退任董事对本公司的整体贡献及服务,以及在
董事会的参与程度及表现。
(ii) 提名委员会及/或董事会亦应检讨及确定重选的退任董事是否仍然符合上述准
则。
(iii) 提名委员会及/或董事会应就于股东大会上重选退任董事的提案向股东提出建
议。
若董事会拟于股东大会上提呈决议案选举或重选某人士为董事,有关股东大会通告所随附的
致股东通函及/或说明函件中,将会按《深圳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及/或相关适用法
律及规则要求载列候选人的有关资料。
5. 监察及报告
本政策的摘要,包括提名程序及获采纳的董事选拔及提出建议的过程和准则,应在本
公司的企业管治报告内予以披露。
6. 定期检讨
提名委员会将会定期为董事会的架构、规模及组成及本政策举行检讨,并在有需要时向董事会提
出修订建议,以完善企业策略及切合业务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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