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13、01513 证券简称:丽珠集团、丽珠医药 公告编号:2018-112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一致同意将已 不符合解锁条件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 1 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2,028 股进行回购注销,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 根据《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 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 第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限制 性股票首次授予日为 2015 年 3 月 27 日,授予对象 458 人,授予数量为 866.04 万股,授予价格为 25.20 元/股。 公司于 2015 年 8 月 14 日实施完成了 2014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激励 计划》中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时,股票数量和价格 调整方法,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回购价格调整如下:调整后的首 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1,258,520 股(不含预留部分);调整后首次授予限制 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 19.308 元/股;对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调整如下: 调整后的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由原 1,000,000 股调整为 1,300,000 股。 2015 年 10 月 27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 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 授但尚未解锁的 9.308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19.308 元/股。 2015 年 11 月 12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公司第八届监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议 案》,同意向 184 名激励对象授予 130 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并确定限制性股票 预留授予日为 2015 年 11 月 12 日,授予价格为 24.61 元/股。在授予预留限制性 股票的过程中,因激励对象共计 7 人由于其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最终预留限 制性股票授予对象为 177 人,授予数量为 128.57 万股。 2016 年 3 月 28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 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 授但尚未解锁的 3.25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19.308 元/股。 2016 年 5 月 16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 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 授但尚未解锁的 215,124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19.308 元/股; 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 授但尚未解锁的 10,0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24.61 元/股。 2016 年 11 月 30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持有的 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103,974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18.81 元/ 股;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持有的已 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29,3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24.11 元/股。 2017 年 3 月 28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 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 授但尚未解锁的 6,24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18.81 元/股;对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 但尚未解锁的 28,02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24.11 元/股。 2017 年 12 月 15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 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77,774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 销,回购价格为 14.08 元/股;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预 留授予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12,324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回购价格为 18.16 元/股。 2018 年 3 月 29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 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 但尚未解锁的 14,196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14.08 元/股;对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 但尚未解锁的 11,505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18.16 元/股。 现鉴于公司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董建敏 2017 年度个人绩效考核 结果为 D,其所持有的当期拟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已不符合解锁条件。根据公司 《激励计划》之“十三、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的规定,以及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 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锁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 销,办理已死亡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补偿和继承事宜;终止激 励计划”,公司拟对上述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2,028 股限制性 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不影响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 二、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价格和其它说明 1、回购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对象为董建敏(2,028 股)。本次回购 注销手续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 719,050,240 股变更为 719,048,212 股,公司 将于回购注销完成后依法履行相应的减资程序。 2、回购价格 公司实施完成 2017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后,预留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 回购价格调整为 12.43 元/股。公司本次应支付的回购价款共计人民币 25,208.04 元。 3、股东大会授权 根据公司于 2015 年 3 月 13 日召开的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 案》,公司董事会就决定实施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事宜,已取得公司股东大会合 法授权。公司董事会将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上述回购注销、减少注册资本 等各项必需事宜。 三、预计本次回购前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表 单位:股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增减(+,-) 本次变动后 数量 比例 其他 小计 数量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15,332,643 2.13% -2,028 -2,028 15,330,615 2.13% 1、国家持股 2、国有法人持股 13,312,561 1.85% - - 13,312,561 1.85% 3、其他内资持股 2,020,082 0.28% -2,028 -2,028 2,018,054 0.28% 其中:境内法人持股 境内自然人持股 2,020,082 0.28% -2,028 -2,028 2,018,054 0.28% 4、外资持股 其中:境外法人持股 境外自然人持股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703,717,597 97.87% - - 703,717,597 97.87% 1、人民币普通股 457,668,199 63.65% - - 457,668,199 63.65% 2、境内上市的外资股 3、境外上市的外资股 246,049,398 34.22% - - 246,049,398 34.22% 4、其他 三、股份总数 719,050,240 100.00% -2,028 -2,028 719,048,212 100.00% 四、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 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 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董建敏 2017 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D,其所持 有的当期拟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已不符合解锁条件,公司拟对上述激励对象所持有 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2,028 股进行回购注销。 本次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公司《激励计划》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上述部分限制性股票按照相关 规定进行回购注销。 六、监事会意见 鉴于公司激励对象董建敏 2017 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D,其所持有的当 期拟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已不符合解锁条件;董事会本次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 股票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2,028 股 限制性股票。 七、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已 履行了相关批准程序,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 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 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等手续。 八、备查文件 1、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3、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 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