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珠集团:关于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调整相关议案的公告2018-12-19
证券代码:000513、01513 证券简称:丽珠集团、丽珠医药 公告编号:2018-116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调整相关议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 2018 年 11 月
20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
网站(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9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
2018-106)。
经公司与香港联合交易所对公司 2018 年 11 月 20 日披露的《丽珠医药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进行充分沟通,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18 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
程>(更新)的议案》,有关详情请见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19 日发布的相关公告。
为确保《关于修订<公司章程>(更新)的议案》能顺利递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获得公司控股股东健康元
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康元”)的同意,健康元于 2018 年 12
月 18 日向公司董事会书面提交了《关于增加丽珠集团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议案的函》,提出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更新)的议案》提交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第
第七十八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
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
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
加新的提案。”
截至本公告日,健康元直接、间接持有及控制公司 44.81%股份,因此,本
次健康元提交临时议案的资格、时间及相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根据《公司章程》第八十四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
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
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的
规定,为免歧义及导致股东误解,同时为提高股东大会表决效率,公司董事会
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决定取消原《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除上述议案变动外,公司董事会于 2018 年 11 月 20 日发出的《丽珠医药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9 年第一次 A 股类
别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的其他事项均未发生变更。
公司董事会已于本公告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
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丽珠医药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9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
东会的补充通知》,敬请各位投资者留意。
特此公告。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