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珠集团: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4-12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香港联合交易所
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独立董事,秉承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通过审阅相关资料,基于独
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副总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戴卫国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且未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不存在禁入
尚未解除的现象;
2、本次聘任戴卫国先生为公司副总裁的提名程序以及聘任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戴卫国先生的教育背景、专业知识、技能、工作经历和经营管理经验均
能够胜任其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聘任戴卫国先生为公司副总裁,其任期至公司第九
届董事会届满止。
二、《关于公司为控股附属公司丽珠单抗提供担保的议案》
1、公司本次担保对象珠海市丽珠单抗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珠
单抗”)为公司重要附属公司,为丽珠单抗提供担保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其经营发
展的资金需要。
2、本次担保金额共计人民币 77,000.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
母公司所有者净资产(1,065,197.75 万元)的比例约为 7.23%,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1,743,734.69 万元)的比例约为 4.4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9.11 条等相关规定,本次担保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同意公司在取得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间接持有丽珠单抗
35.75%股权)出具的《反担保承诺书》(主要内容为:承诺为本公司在丽珠单抗
担保责任范围内提供 35.75%的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至丽珠集团的保证责任结
束之日止)后,为丽珠单抗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银行申请最高不超过人民
币共计柒亿柒仟万元整或等值外币的授信融资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4、除上述担保外,公司未有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未
有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公司为丽珠单抗提供担保。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徐焱军、郭国庆、王小军、郑志华、谢 耘
2019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