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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丽珠集团: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05-07  

                        证券代码:000513、01513       证券简称:丽珠集团、丽珠医药   公告编号:2021-041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未涉及变更以往
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和出席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公司已于 2021 年 4 月 8 日召开了第十届
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2021 年 5 月 6 日(星期四)下午 2:00;

    (2)网络投票时间:

    ①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日期和时间:2021 年 5 月 6 日上午
9:15 至 2021 年 5 月 6 日下午 3:00;

    ②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日期和时间:2021 年 5 月 6 日交易时间,
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以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

    (1)A 股股东股权登记日:2021 年 4 月 28 日(星期三);

    (2)H 股股东股权登记日:2021 年 4 月 28 日(星期三)。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公司 A 股股东及于股权登记日下午四时三十分前在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登记在册的公司 H 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审计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创业北路 38 号丽珠工业园总部大楼三楼会
议室。

    9、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情况如下: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人数                            11

         其中: A 股股东人数                                      10

                H 股股东人数                                      1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463,538,912

         其中: A 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246,575,082

                H 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216,963,830

     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49.3243%
               A 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占本公司有
      其中:                                                 26.2376%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H 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占本公司有
                                                             23.0867%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 A 股股东人数                           40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42,362,839

      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4.5077%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数                51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505,901,751

      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53.8320%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 A 股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数       48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50,730,297

      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5.3981%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
案(特别决议案均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特别决议案:

    1、审议及批准《关于公司〈中长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之第一期持股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具体表决情况,详见决议案投票结果。

    2、审议及批准《关于公司〈中长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之第一期持股计划管
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具体表决情况,详见决议案投票结果。
    3、审议及批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办理公司中长期事业合
伙人持股计划之第一期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了保证公司中长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之第一期持股计划的顺利实施,公司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或处理中长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之第一期持股计划相
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授权董事会提取年度专项基金及确定具体分配方案;
   (2)授权董事会决定本计划的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本计划的约定取消持
   有人的资格、增加持有人、持有人份额变动、办理已死亡持有人的继承事宜、
   提前终止持股计划等事项;
   (3)授权董事会对本计划的存续期延长或缩短作出决定;
   (4)授权董事会对本计划的资产管理方、托管机构等中介机构的确定与变更
   作出决定;
   (5)授权董事会对本计划未列明相关内容作出解释;
   (6)授权董事会办理本计划所需的其他全部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
   公司股东大会审行使的权利除外。

   表决结果:通过。

   具体表决情况,详见决议案投票结果。
         三、决议案投票结果
                                                               同意                      反对                    弃权
                                       出席会议有                                                                             议案
序                                                                 占出席会议                占出席会议          占出席会议
             审议议案     股份类别     表决权股份                                                                             是否
号                                                      股数       有表决权股     股数       有表决权股   股数   有表决权股
                                           数                                                                                 通过
                                                                   份数的比例                份数的比例          份数的比例
特别决议案

     《关于公司〈中长期      总计      505,901,751   446,577,228   88.2735%     59,323,923     11.7264%   600      0.0001%
     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   其中:A 股
                                       50,730,297    26,401,905    52.0437%     24,327,792     47.9552%   600      0.0012%
 1   之第一期持股计划     中小投资者                                                                                           是
     (草案)〉及其摘要      A股       288,937,921   264,609,529   91.5801%     24,327,792     8.4197%    600      0.0002%
     的议案》                H股       216,963,830   181,967,699   83.8701%     34,996,131     16.1299%    0       0.0000%
                             总计      505,901,751   445,558,087   88.0721%     60,343,664     11.9279%    0       0.0000%
     《关于公司〈中长期
                          其中:A 股
     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                50,730,297    25,383,764    50.0367%     25,346,533     49.9633%    0       0.0000%
 2                        中小投资者                                                                                          是
     之第一期持股计划管
                             A股       288,937,921   263,591,388   91.2277%     25,346,533     8.7723%     0       0.0000%
     理办法〉的议案》
                             H股       216,963,830   181,966,699   83.8696%     34,997,131     16.1304%    0       0.0000%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总计      505,901,751   445,639,987   88.0882%     60,261,164     11.9116%   600      0.0001%
     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办   其中:A 股
     理公司中长期事业合                50,730,297    25,363,964    49.9977%     25,365,733     50.0012%   600      0.0012%
 3                        中小投资者                                                                                          是
     伙人持股计划之第一
                             A股       288,937,921   263,571,588   91.2208%     25,365,733     8.7790%    600      0.0002%
     期持股计划相关事宜
     的议案》                H股       216,963,830   182,068,399   83.9165%     34,895,431     16.0835%    0       0.0000%

        注:A 股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低于 5%的 A 股股东。

        本公司聘任的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本次股东大会上担任点票监察员。本公司的中国法律顾问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

     两名股东代表及一名监事代表共同担任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的监票人。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王先东律师和谢翔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
《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关于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
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关于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