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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珠集团: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6-01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丽
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秉承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
则,通过审阅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审议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以及《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有关
规定,有利于提高公司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
董事会在审议本议案时,相关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白   华、郑志华、谢   耘、田秋生、黄锦华
                                            2021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