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珠集团: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2021-08-25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丽
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秉承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
则,通过审阅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
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
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公司 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
度》的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编制的 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
况的专项报告。
二、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
说明和独立意见
1、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经审查,2021 年上半年,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对公司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的情形,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在重大方面不存在违反《关于规范上市公
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的情形。
2、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2021 年上半年,公司对附属公司担保的实际发生额为人民币 119,385.55 万
元,公司对除附属公司以外的公司担保的实际发生额为人民币 2,900.00 万元,合
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资产(1,200,120.35 万元)的
10.19%,未超出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担保额度。
除上述担保外,公司未有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未有
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严格遵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
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对附属公司及参
股公司的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白 华、田秋生、黄锦华、罗会远、崔丽婕
2021 年 8 月 24 日